人力資源部人事綜合主管崗位說明及工作標準
人力資源部人事綜合主管崗位說明及工作標準
崗位名稱:主管
崗位層次:管理中級
所屬部門:人力資源部
本標準規定了人力資源部培訓負責人的基本工作任務和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人力資源部培訓工作。
1、 崗位職責
1.1在部長的領導下負責本公司的勞動組織、勞動計劃、勞動合同、員工教育培訓、技術干部管理、勞保用品采購計劃等管理工作。
1.2 負責本公司的機構設置、調整和管理。
1.3 負責起草本公司的勞動管理辦法,員工獎懲條例、員工技術培訓計劃等制度。
1.4 負責了解本公司勞動力的配備,制定勞動力使用計劃。
1.5負責大、中專畢業生接收計劃的申報和接收,并組織進行入廠教育,根據需要拿出具體分配意見。
1.6 負責辦理員工的調出、調入手續。
1.7 負責臨時性用工的招聘和審核工作。
1.8 負責員工勞動合同、崗位協議的簽訂、變更、終止、續訂工作,并負責勞動合同的簽證、審批工作。
1.9 代表本公司參與集體合同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1.10 代表本公司參與員工勞動爭議調解和勞動仲裁工作。
1.11 負責班組建制并會同有關部門搞好班組建設。
1.12 負責建立員工的增減臺賬、外出培訓管理臺賬、技術干部管理臺賬、學歷管理臺賬、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臺賬等。
1.13 負責員工培訓計劃實施的檢查、指導。
1.14 負責編制員工教育培訓經費的使用計劃。
1.15 負責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1.16 負責技術干部的定期考核(考評)工作,并建立業績考核檔案。
1.17 負責技術干部的職稱評定、報批和評聘工作。
1.18 負責編制人才計劃,對本公司的人才結構進行總體考察分析,當好助手。
1.19 負責學歷管理和后續學歷的登記。
1.20 負責員工勞動防護用品標準的制定及非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審批。
1.21 負責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的制定。
1.22 負責工業衛生(職業健康)的管理。
1.23 負責員工工作證的發放、更換和遺失補發。
1.24 負責人員數據庫的維護。
2、 崗位權限
2.1 有權對本專業所擬規定、辦法進行修改和解釋。
2.2 有權對不符合錄用標準的新進人員(含臨時性用工)建議退回。
2.3 有權對不符合崗位要求的員工建議調整崗位。
2.4 有權對嚴重違反勞動合同的員工建議終止勞動合同。
2.5 有權對員工執行勞動紀律的情況進行檢查。
2.6 有權對違反勞動紀律的員工建議進行考核。
2.7 有權對技術干部的日常工作進行跟蹤考核,并記入業績檔案。
2.8 有權對購入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對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護用品令其退回。
3、 上崗條件
3.1 基本條件
3.1.1 具備專科及以上學歷,具有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中專學歷同時具有中等專業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
3.1.2 3年以上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作經歷。
3.1.3 身體健康,能適應本崗位工作。
3.2 專業知識
3.2.1 掌握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勞動力組織、勞動合同、技術干部管理、員工培訓、職業病防治法等規定。
3.2.2 熟知本公司的生產過程組織機構設置和崗位構成。
3.2.3 了解勞動法、勞動經濟學、企業管理的相關知識。
3.3 實際技能
3.3.1 能夠正確理解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起草本公司的勞動合同、勞動力管理、技術干部管理等方面的規定。
3.3.2 能夠制定本公司的業績考核管理辦法、員工教育培訓計劃、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和發放標準的實施方案,對實施情況進行分析,提出改進方案。
3.3.3 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能夠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共同開展本專業工作。
3.3.4 具有一定的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能夠撰寫一般公文和專題分析。
3.3.5 能夠熟練應用計算機進行本專業的工作。
4、 工作標準
4.1 工作目標
4.1.1 認真執行勞動法和上級的有關規定,杜絕發生違法事件。
4.1.2 嚴格按計劃招收大、中專畢業生,各項手續必須齊全。
4.1.3 勞動合同到期前的一個月內必須通知員工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
4.1.4 進行勞動紀律檢查,加強勞動紀律教育,減少違紀現象的發生。
4.1.5 員工教育培訓參培率完成90%以上。
4.2 工作依據
4.2.1 執行本公司全面實施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實施勞動合同管理。
4.2.2 執行本公司教育培訓計劃對員工進行在職培訓。
4.2.3 執行本公司職業技能鑒定管理辦法,對生產工人進行職業技能鑒定。
4.2.4 執行本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和發放標準,制定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并交物資供應部進行采購。
4.2.5 執行本公司業績考核管理辦法,對技術干部進行業績考核。
4.2.6 執行本公司勞動力管理辦法,對調入、調出、崗位異動員工進行管理。
4.2.7 執行本公司職業病防治辦法,督促、指導有關人員進行職業病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