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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架線電工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07-30 11:56 來源:煤礦安全網

          架線電工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本工種工作人員應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工作。
          第2條 具備必須的電工基本知識,熟悉《煤礦安全規程》和電業作業規程中的相關規定,掌握一般的操作技術,并熟悉電工器具和儀器、儀表的使用方法。
          第3條 掌握電氣事故處理方法和緊急救護知識。
          第4條 身體適應本工種工作,無影響本職工作的病癥。
          第5條 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培訓后,方可到現場從事指定的工作,不得單獨工作。
      二、安全規定
          第6條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遵守有關各項規章制度
          第7條 在線路施工時,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著工作裝。
          第8條 外線高空作業應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1.高空作業必須使用保險帶(對地3米以上為高空),蹬桿前應檢查蹬桿工具是否安全可靠,電桿根部是否牢固可靠。木桿腐朽嚴重者,應采取可靠的防倒措施,方可蹬桿。
          2.新立的電桿,在基坑沒有填平夯實以前不準上桿作業。
          3.保險帶應系在電桿或牢固的構件上,不得系在電桿端頭上。
          4.在有過往行人地段時,應在施工桿(塔)周圍架設防護欄,禁止行人靠近,防止高空墜物傷人。
          5.桿塔施工時,嚴禁向上或向下拋扔物件。
          6.攀蹬桿塔時應檢查隨身物件,以防墜落。
          7.高空作業時,要有防止工具、金具墜落的措施,地面應有人監護。
          第9條 倒閘操作應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1.倒閘操作必須填寫“倒閘操作票”,操作時使用合格的絕緣工具,戴絕緣手套,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2.倒閘操作應按規定順序逐項進行,操作完畢后,應進行復查。
          3.雷雨天氣時,一般不進行倒閘操作,必須操作時,要有可靠的防雷雨措施
          4.在變壓器臺上操作時,應先拉開低壓開關,后停高壓熔斷器,恢復時順序相反;停分支熔斷器時,應取下熔斷器熔體。
          5.發生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時,可不等待命令先行拉開電源開關,但事后應立即向變(配)電所值班員及領導匯報。
          第10條 高低壓電氣設備維修作業應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1.在變壓器、電容器臺上工作時,至少應由兩人進行。
          2.更換變壓器或調整相序后,應檢查電壓和相位是否正確。
          3.拉合高低壓熔斷器,必須使用絕緣工具,不許赤手摘掛高壓熔斷器。
          4.變壓器臺上的預防性試驗工作應有專人監護。
          5.落地式變壓器臺,應設遮欄并加鎖。
          6.對停電的電容器或有電容的線路或設備,均應充分放電,對有靜電感應的設備,應接地線后才能接觸。放電時需用有限流電阻的專用放電棒,放電人員應戴絕緣手套。經重復放電、驗電后方可開始工作。
          第11條 掛接地線應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1.線路經過驗電確認無電壓后,各工作班(組)應立即在工作地段兩端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線路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如有電壓感應到停電線路上時,應加掛接地線。
          2.同桿架設多層電力線路接地線時,應先掛低壓后掛高壓,先掛下層后掛上層。
          3.掛接地線時,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線端。接地線連接要可靠,不準纏繞,拆接地線時程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時,工作人員應使用絕緣棒或絕緣手套,人體不得碰觸接地線。
          4.若桿塔無接地引下線時,可采用臨時接地棒,接地棒在地面下深度不得小于0.6米。
          5.接地線應有接地和短路導線構成的成套接地線。成套接地線必須采用多股軟銅線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嚴禁使用其他導線用作接地線和短路線。
          第12條 帶電作業按電力部頒發的《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各項規定執行。
          第13條 銅導線與鋁導線連接處,必須使用銅鋁過渡線夾。
          第14條 巡線人員禁止攀蹬桿塔。
          第15條 對任何違反規程的命令不應執行,并向發令人說明理由,必要時報告上一級領導。
      三、操作準備
          第16條 施工前,工作負責人要向全體工作人員宣讀工作票,講清工作內容、工作程序和有關注意事項。
          第17條 工作前要認真清點、檢查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備件、工具。安全用具必須完好、可靠。
          第18條 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停、送電,裝拆短路接地線,掛停電作業警示牌。有反送電可能的刀閘,加絕緣隔板。工作負責人在得到已停電的通知后,指令安全負責人進行驗電,在確認線路已停電無誤后,立即下令在作業區兩端裝設短路接地線,經安全負責人檢查合格后,通知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方可發令開始作業。
          第19條 新建高壓架空線路或撤除高壓線路,在施工前應根據新建高壓線路施工設計或撤除線路的任務對以下情況進行一次實地勘查,并根據實地勘察情況編制作業計劃和安全措施,做好施工準備工作。
          1.線路走向沿途的地形、地貌、植被、道路、建筑物情況。
          2.電桿(塔)、電纜(線)滾筒等物件的運輸路線、擬采用的運輸方式。
          3.沿途的施工障礙情況。
          4.施工線路與其他線路、設施等的跨越情況。
          5.待接入或待斷開處的供電線路情況。
          6.需要進行爆破施工,應按照規程要求對其爆破點及周圍環境進行認真勘察,并做好爆破前的相應準備工作。
      四、線路巡視
          第20條 線路巡視工作按以下要求進行:
          1.巡線工作應由有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巡線時必須由2人進行。觀察線路途經地帶及其周圍環境對線路的影響情況,用望遠鏡觀察架空線路及金具和桿塔頂部有無異常現象。
          2.巡線應沿線路外側進行。大風天氣巡線應沿線路上風側行進,以免觸及斷落的導線。事故巡線應始終認為線路帶電,即使明知線路已停電,也應認為隨時有送電的可能。
          3.巡線人員發現導線斷落地面或懸吊空中以及其他異常情況后,應設人監護,防止行人靠近故障地點20米以內,并迅速報告領導,等候處理。
      五、線路檢修、維護
          第21條 線路檢修、維護工作按以下要求進行:
          1.線路停電檢修或在高低壓設備上工作,應填寫工作票并發作業牌。在高壓線路或設備上工作時,應由主管電氣、供電工作的領導或技術人員填寫工作票,一式兩份,交值班長或變(配)電值班員,審核操作程序無誤后,由值班長或變(配)電值班員簽發交給工作負責人。停電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將工作票交回值班長或變(配)電值班員。
           2.工作票簽發人應負下列責任:
          (1)工作開始前向有關工作人員宣讀工作票;
          (2)正確和安全的組織工作;
          (3)指導工作人員遵守規程,執行安全措施
          3.工作負責人應由工作票書面指定的有實踐經驗的人擔任。
          4.在部分停電和鄰近帶電線路上工作時,應設專人監護。
          5.在多路出線的工作地段檢修時,工作負責人應向檢修人員指明帶電和停電線路,并做好監護工作,防止誤蹬電桿。一般停電檢修時,互相之間應做好監護工作。
          6.外線高空作業時必須遵守本規程有關高空作業的安全規定。
          7.工作完畢后,工作負責人應檢查設備完好、地線收撤情況。人員、工具、材料應全部撤離現場,經檢查正常后方可交回作業牌。工作負責人與調度聯系停、送電時,雙方要復誦無誤。嚴禁約定時間停、送電。
          8.在變壓器臺上測量低壓電源時,可使用鉗型電流表。應注意不得觸及其他帶電部分,防止相間短路。
          9.測量帶電線路導線的弛度、交叉跨越距離時,應使用測量儀器進行測量計算。嚴禁使用鋼圈尺、皮尺、線尺測量或拋掛絕緣繩的方法測量。
          10.測量電桿、變壓器臺、避雷器的接地電阻或解開及恢復接地引線時,應戴絕緣手套,嚴禁接觸與地斷開的接地線。解開地線時,應先解開導體端,后解開接地端,恢復時相反。
          11.砍伐靠近帶電線路的樹木時,不得蹬桿。樹木和繩索不得接觸導線。人和繩索應與導線保持安全距離,并系好保險帶。
          12.為防止樹木(樹枝)倒落在導線上,應設法用繩索將樹木(樹枝)拉向遠離導線方向。繩索應有足夠長度,以免拉繩人被倒落的樹木(樹枝)砸傷。樹枝接觸高壓帶電導線時,嚴禁用手去取。砍剪的樹枝離帶電導線很近時,若沒有可靠的控制措施,必須申請停電后再進行操作。
          13.砍剪的樹木(樹枝)下面應有專人監護,防止砸傷行人。
          14.工作中遇有雷電或遠方雷鳴時,應立即停止工作。
      六、線路施工
          第22條 裝運工作按以下要求進行:
          1.裝運長、大件時,應遵守起重工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的有關規定。
          2.運輸前指定專人對運輸道路進行調查,以確定運輸路線。對易發生事故的坡路、彎路、冰雪路等處,應向運輸人員及司機交待清楚。
          3.裝運貨物,必須綁扎牢固。裝運重物或超高超長大件時,車箱內不準坐人,禁止客貨混裝。
          4.運輸及裝卸貨物,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安全,起吊物下面不得站人,運輸過程中防止重心偏斜。
          5.用繩子牽引電桿及其他重物上坡時,必須將電桿及其他重物綁牢,繩子不得觸磨地面。電桿兩側5米內不得有人。用專用運桿車運輸時,車廂兩旁不準坐人。
          第23條 基礎施工:
          1.挖掘松軟土質或流沙時,應保持其自然坡度,或用擋板、沉箱以防倒塌。此項工作至少有兩人在一起操作。
          2.桿坑的邊緣不準堆放重物,以防壓塌基坑。坑深超過1.5米時應戴安全帽。
          3.巖石基礎打眼時,撐釬人應戴安全帽、手套、眼鏡,打錘人不得戴手套,防止脫手傷人。
          4.同一地點的炮眼,待全部打完后,方可裝藥。
          5.放炮地點周圍建筑物,不符合安全距離時,應采取保護措施。
          6.土石方坑放炮前,應將工具材料全部撤離現場,所有工作人員撤到放炮的反方向,石坑200米,土坑100米,裸露藥包爆破300米以外隱蔽。如深孔加大藥量時,可適當增加安全距離。
          7.放炮人員應由專職工種或受過爆破專業培訓的人員擔任,并設專人監護。采用電雷管放炮時,連線與放炮必須由同一人進行。
          8.雷管與導火索連接要緊密,禁止碰擊雷管部分。
          9.放炮人員應根據導火索燃燒速度,確定其長度,一般不少于600毫米。
          10.往炮眼內裝藥時,必須使用木棍搗實,不準使用釬子。
          11.放炮時遇有瞎炮時,需等待20分鐘后,再進行處理,可在孔內灌水使炸藥失效,輕輕取出雷管。放炮工作結束后。剩余雷管應當場銷毀或作妥善處理,嚴禁個人收藏。
          12.點炮人在同一地點不能同時點炮4個以上。必要時可集體連接導火索。在坑內點炮時,必須有撤離現場措施。
          13.不準在瞎炮處繼續打眼,重新打眼時,要離開瞎炮處600毫米處與原炮眼平行打眼。
          第24條 立桿、撤桿:
          1.立桿、撤桿要有專人指揮。立、撤桿前現場負責人向全班人員講明分工、立撤桿方法、注意事項,詳細說明指揮信號,并檢查工作人員熟悉信號程度。
          2.在居民區和交通道路上立、撤電桿時,應設專人看守。
          3.組立桿塔所設的地錨,根據不同的地質及受力情況加以確定,利用樹樁和大石塊代替地錨時,必須經現場負責人檢查后方可使用。
          4.起重桿塔應使用合格的起重設備,當起立的桿塔稍離開地面時,起吊暫停,對各受力點進行檢查,確認無問題后繼續起吊。
          5.起立桿塔前,應清理場地。主牽引地錨、桿塔中心、桅桿頂、尾繩應在一條直線上。
          6.桿塔起立過程中,除指揮人員和指定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撤出桿塔高度的1.2倍以外。
          7.起立桿塔用的桅桿,應受力均勻,不得左右傾斜。
          8.桿塔起立過程中,不準下坑找正,應暫停起立,可在地面進行清理或用繩索幫助找正,工作人員必須站在起立電桿的兩側,并有專人監護。
          9.在起立過程中,不準攀登桿塔。當桿塔起立45°后,應減緩起立速度,注意拉緊各側拉繩。
          10.使用吊車立、撤電桿時,鋼絲繩套應吊在電桿的適當位置,防止電桿突然傾倒,并在電桿上部兩側拴上拉繩,控制電桿擺動方向。
          11.在撤桿工作前,應先檢查桿根,采取防止倒桿措施,再拆除桿上導線。在挖坑前應先在電桿上部適當位置兩側綁好拉繩。
          12.已經立起的電桿,只有在桿基回土夯實、完全牢固后,方可撤去叉桿及拉繩。
          第25條 放線、撤線、緊線:
          1.放線、撤線和緊線工作,均應設專人統一指揮,有統一信號,緊線工具及設備應保持性能良好。
          2.交叉跨越各種線路、鐵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線時,應先取得主管部門的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跨越架、在路口設專人持信號旗看守等。
          3.放線要有專人領線,并時刻注意信號。放線用的滑車要固定牢固,轉動靈活,并設專人看守。
          4.工作人員應站在導線走向半徑外側,放線、緊線遇有障礙時,及時發出信號。
          5.放、緊、撤線過程中,跨越架必須設專人看守,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發出停止過線信號。
          6.爆破壓接時,工作人員離開現場雷管開口端反向30米以外,一般在市區繁華地帶不準進行爆破壓接。
          7.跨越需停電的高壓線時,停電、驗電后掛地線,地線應在導線兩端分別掛起。
          8.搭跨架必須牢固,比新建線路的橫擔長3米,并和線路中心位置一致,跨高壓線路應可靠封頂。
          9.搭架用的繩索一般用耐磨的尼龍繩、棕繩或麻繩,一定要防止導線磨斷繩索。接近帶電體部分,禁止使用鐵線綁扎。
          10.在帶電線路上搭跨越架的操作人員應站在架子遠離電源的外側。
          11.跨越架與帶電體最小距離:
          電壓等級        3.-10千伏             35-110千伏
          水平與垂直距離     1.0米               1.5-2.0米
          對地線距離         0.5米
          12.搭跨越架時人身、工具材料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
          3-10千伏                        0.6米
          35千伏                          1.0米
          110千伏                         1.5米
          13.跨越架與鐵路、公路、通訊線路、低壓線路的最小距離:
          鐵路            公路         低壓通訊線
          水平     2.5米           0.6米           0.6米
          垂直     6.0米           5.5米           0.6米
      七、收尾工作
          第26條 每日下班后,工作負責人應詳細填寫工作記錄。
          第27條 工作完畢后,工作負責人應與安全負責人一起,親自檢查線路施工地段的況,組織清點人員、工具材料,拆除接地線,經檢查正常后,工作負責人向調度匯報并聯系送電,待線路正常送電后,工作人員方可撤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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