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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械設備設施及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01-22 14:43 來源:煤礦安全網

        機械設備設施及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1、起重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經體檢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手腳殘疾以及無視力、聽力障礙,經過地方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2、從事起重作業時,必須確定作業項目負責人、指揮人員、起重機司機、司索工藝及必要的輔助人員,明確各自的職責和工作程序。

        3、遇大風、雷雨、霧、雪等惡略天氣或在高壓線、公路等特殊作業條件下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4、下列情況不得進行起重作業:

        (1)6級及以上強風、暴雨、雷電天氣等;

        (2)起重設備未經檢測合格或超過檢測合格有效期;

        (3)起吊索具未經檢驗、檢查合格,索具規格與吊起物件重量不匹配;

        (4)超載或被吊物重量、理化性質(特指危險化學品等)不清,吊拔埋件及斜拉斜吊或單鉤起吊等;

        (5)起重設備的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送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吊鉤不安裝防脫落裝置等;

        (6)捆綁、吊掛不牢而可能滑動,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

        (7)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

        (8)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

        (9)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重物等,與電力線路的最小距離應小于以下要求:1KV以下線路至少為1.5m;1KV~35KV至少為3m;35KV以上至少為5m(不含陰雨或潮濕

        天氣);

        (10)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的其他情況。

        5、起重作業時應遵守的其他要求

        (1)不得使用極限位置的限制器停車;

        (2)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3)不得將被吊物件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4)不得在起重設備工作時進行檢查和維修作業;

        (5)不得未經試吊便起吊與設備額定載荷接近的重物;

        (6)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6、施工作業中現場人員應按照“兩書一表”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安全檢查。分公司(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應對現場管理狀況及作業過程進行監督抽查,發現違章現象和事故隱患應立即

        組織進行整改,防止起重過程中發生傷害事件。

        7、起重作業安全要求

        (1)起重作業人員在作業場地范圍內必須按規定穿戴勞保。

        (2)起重指揮(司索)工安全要求

        a、嚴格執行《起重吊運指揮信號》標準的規定,起重過程中必須與起重司機聯絡準確、熟練無誤;

        b、吊掛時,吊掛繩之間的夾角宜小于120度,避免吊繩受力過大;

        c、繩、鏈索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

        d、指揮物體翻轉時,應使起重重心平穩變化,不應產生指揮意圖之外的動作;

        e、進入懸掛重物下方時,應先與司機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

        f、多人捆掛時,應服從一人的統一指揮。

        (3)起重機司機的安全要求

        a、服從起重指揮人員的統一指揮,發現不安全情況應及時通知指揮及相關人員。對于緊急停止信號,無論任何人發出,都必須立即執行;

        b、全面掌握所操縱的起重機的設備構造和技術性能;

        c、嚴格按起重機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d、起重作業過程中及時觀察作業環境周圍的人、物等,避免發生磕碰等傷害事故

        (4)兩臺以上吊車進行聯合作業時,現場應制定作業計劃和作業程序,明確專人統一進行指揮和監護。

        (5)擁有起重設備單位應建立起重設備檔案,包括:起重機出廠技術文件、啟用時間和位置、保養和檢查試驗記錄、設備存在的隱患和問題及其整改情況等。

        (6)備停用閑置超過規定時間,在重新啟用前應進行檢驗和試運行,確認合格后方可繼續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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