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自然發火安全質量標準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12-07 15:57
來源:煤礦安全網
防治自然發火安全質量標準
1、一、二級自然發火礦井應建立港灌漿(或注砂)防滅火系統的,經省(區)主管部門批準應建立采區防滅火系統。三、四級自然發火礦井由礦選擇建立綜合的系統報局審定。每一礦井必須建立滅火供水系統共用。
2、凡開采有自然發火煤層的礦井,必須有礦井防治自然發火措施,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必須有防止自然發火的專門措施,并嚴格執行。
3、凡開采自然發火的煤層,均要開展自然火災的預測預報一次。觀測地點:采區防火墻、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風巷、其它可能發熱地點。觀測內容:氣體成分、氣溫、水溫等。
4、消除采空區密閉內及其它地點超過350C的高溫點及CO超限(火區密閉內除外)。
5、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在1。5個月內撤出一切設備、材料,并進行永久性封閉。
6、每一處火區都必須建立符合《規程》的火區管理卡片,繪制火區位置關系圖。火區的管理應按局(礦)批準的措施執行,并遵守《規程》的有關規定。啟封火區要有計劃和經批準的措施。
7、無CO超限作業和自然發火事故。
8、井下每個生產水平必須設立消防材料庫,并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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