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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軟”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效果檢驗)技術標準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09-06 15:42 來源:煤礦安全網

         本標準由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技術中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
              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通風管理
              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瓦斯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張長海 殷秋朝 翟 華 李豐良
                舒社會 秦法秋 王世賢 李占五
                王金啟 王紅衛 李敬東
                
         
         
         
      本標準由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技術委員會審核批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三軟”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面回采期間突出危險性預測(以下簡稱預測)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效果檢驗(以下簡稱效檢)指標及其臨界值、預測(效檢)鉆孔布置方式、測定儀表、測定步驟和突出危險性判定方法等。
         本標準適用于鄭州礦區“三軟”突出煤層無突出危險區和突出危險區采取區域防突措施有效后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煤礦安全規程
         MT/T641-1996 鉆屑瓦斯解吸指標的測定方法
         MT/T639-1996 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的測定方法
         《“三軟”突出煤層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技術標準》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
         3 預測(效檢)指標及其臨界值
         “三軟”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面預測(效檢)同時采用2個指標:即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值、鉆屑指標S值,其臨界值經集團公司批準。
         4 測定儀表、工具
         (1)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的測定儀表
         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的測定采用瓦斯q值測定儀。
         (2)鉆屑量的測定儀表
         鉆屑量(S)的測定采用彈簧秤、接塵袋,彈簧秤測定范圍應達到10kg。
         (3)常用工具
         常用工具:①扳手(規格:200mm)2把;②坡度規1個;③皮卷尺一個(規格5m)。
         5 預測鉆孔布置和預測方法
         5.1 預測鉆孔布置
         當頂煤厚度小于3m時,布置一排預測鉆孔,鉆孔自上付巷口以下10m處開始,每10m布置一個鉆孔,鉆孔應布置在采面中部,沿采面推進方向施工,平行于煤層頂板。
         當頂煤厚度大于或等于3m時,布置兩排預測鉆孔,鉆孔自上付巷口以下10m處開始,單排每10m布置一個鉆孔,下排鉆孔布置在采面中部,鉆孔沿采面推進方向施工,平行于煤層頂板。上排孔布置在距采面頂0.5m處,鉆孔沿采面推進方向向上傾角25°。兩排鉆孔采用三花眼布置方式。
         孔深:8m(回采方向投影孔深)
         孔徑:42mm
         5.2 預測方法
         從第2m開始,鉆孔每鉆進1m測定該1m段的全部鉆屑量S,并在暫停鉆進后2min內測定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測定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時,測量室的長度為1.0m。

         5.3特殊情況處理
         當煤層賦存條件發生明顯變化、工作面層位變化或遇到地質構造時,預測鉆孔布置方式、參數須作相應調整,并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6 測定記錄
         6.1 在預測開始測定前應測量并記錄工作面位置、煤層厚度及有無地質變化等;在測定過程中應詳細記錄鉆孔的位置、方位、傾角、深度以及鉆進時有無噴孔、夾鉆、頂鉆等現象。
         6.2 測定數據的記錄格式見附錄A。
         7 突出危險性判斷方法
         7.1 每個預測鉆孔都取最大的瓦斯涌出初速度q值、鉆屑量S值作為該預測鉆孔的測定結果,其中任一指標達到或超過其臨界值時,預測鉆孔兩邊10m范圍為突出危險區域。
         7.2 在預測鉆孔施工過程中出現噴孔、夾鉆、頂鉆等現象時,則該預測鉆孔兩邊10m范圍直接判定為突出危險區域。
         8 預測超前距
         8.1 每預測循環應留有不小于2m的預測超前距。
         8.2 預測(效檢)超前距以各預測(效檢)鉆孔沿巷道軸線方向投影的最小值為準。
         9 措施效果檢驗
         9.1 經突出危險性預測為突出危險區域的,需要在預測超標鉆孔兩邊10m范圍內采取補充防突措施,然后再進行措施效果檢驗。
         9.2 效果檢驗鉆孔分別布置在預測超限鉆孔兩邊5m附近,采用的檢驗指標、檢驗方法和鉆孔布置參數同預測一樣。效檢指標超限或在效檢鉆孔施工過程中出現噴孔、夾鉆、頂鉆等現象時,認為措施無效,須繼續執行補充防突措施,然后再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直到措施有效為止。
         9.3 嚴禁使用措施孔或預測預報孔作為效果檢驗孔,檢驗孔開口位置必須避開措施孔,以防與措施孔打透。
         9.4 每次效檢后,回采應保持不少于2m的效檢超前距和不小于5m的措施超前距。
         9.5 效檢后停工時間超過24h的,開工前重新效檢。
         9.6預測(效果檢驗)報告審批必須依據防突校檢報告單和工作面瓦斯地質圖綜合判定。
         10 其他
         10.1 本標準解釋權歸集團公司技術委員會。
         10.2 本標準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10.3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7年,2009年第一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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