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煤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報告辦法
華泰煤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報告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準確及時地了解我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根據上級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礦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都應報告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
第三條 礦領導班子報告內容:
(一)貫徹落實上級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的情況;
(二)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法規及進行黨風黨紀教育的情況:
(三)完善管理、監督制約機制以及制定制度情況;
(四)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進行監督、考核以及對一些不良現象的糾正整改情況。
第四條 礦級領導干部應報告內容:
(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個人履行職責情況;
(二)按照上級部署要求和規劃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安排布置情況;
(三)組織參與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教育及學習的情況;
(四)解決職工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及轉變觀念、轉變作風,密切聯系群眾情況;
(五)個人的勤政廉政情況;
(六)個人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取得的成績及存在的問題。
第五條 礦領導班子應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于次年元月寫出書面材料,并通過職工代表會或專題會議討論。按上級要求進行報告。領導干部應把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于次年元月底寫出書面材料報送礦黨支部、紀委,并列為述職報告的內容,有重大及突發事件應及時報告。
第六條 對不按期不如實報告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條 本辦法由礦黨支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