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檢修電工通用規程
設備檢修電工通用規程
第一條 凡從事礦山設備維修的電工作業人員必須熟知本規程,并嚴格遵守不得違反。
第二條 新工人、徒工不得單獨操作,工作時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技工在場指導和監護。
第三條 從事礦山設備維修的電工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和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四條 作業前必須佩戴好勞動保護用品。高壓作業時必須使用經定期檢驗合格的絕緣鞋、膠皮墊、絕緣桿、絕緣手套等防護用品,不合格的不準使用。
第五條 檢修設備高壓進線和隔離開關柜時,必須辦理停送電工作票,經驗電、放電確認無電后接好可靠的接地線方可作業。
第六條 設備上進行高壓檢修時,外線停電后斷開高壓隔離開關,在隔離開關手柄上掛有“有人作業,禁止合閘”的警示牌,經驗電、放電確認無電后,掛好可靠的接地線,方可作業檢修。
第七條 安裝接地線時,必須先接好接地端,然后再將另一端接到設備上,拆接地線時,先拆接設備的一端,然后再拆接地端。
第八條 除司機同意外,任何人不能操作各種控制開關、手柄等,并在司機室操作臺上掛有“有人作業,禁止操作”的警示牌。
第九條 在進行絕緣電阻測試時,應將與之聯接的電子電路和集成控制電路斷開,確保回路中的各種半導體元件的安全。
第十條 設備的安全保護元件不得任意跳接或取消,如確認是保護元件本身的問題而不屬于系統的故障,臨時跳接或取消時,必須經主管工程師同意后方可實施,要做好有關記錄并及時恢復。
第十一條 在設備作業時嚴禁拉下梯子上下設備。
第十二條 設備本身供電系統停電后,用其它電源作為照明和動力時,嚴禁將外電源接到設備供電系統內。如果必須接某一單元內,必須使此單元與設備的配電系統完全斷開的情況下,方可實施。并在使用完畢后,斷開外接電源恢復原來的系統功能。
第十三條 手提電動工具或臨時照明,嚴禁直接接在開關或鉤掛上,必須安裝合格的分線插座。
第十四條 在設備上使用手提照明工作燈時,其工作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金屬容器或潮濕處工作的手提工作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第十五條 外線因故障或檢修停電后,任何人員不得借機作業,如要作業,必須按正常程序進行辦理手續。
第十六條 高低壓一律不準帶電作業。工作前應將作業的線路和設備上的電源斷開,并用儀器進行檢驗,確認無電時,接好接地線后方準工作。如果必須在帶電的情況下進行測試、調試時,必須征得本部門安全領導小組的同意,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有人監護的情況下,方可操作,并做好記錄。
第十七條 安全防護用品、工具、儀器等,使用前必須檢查,設專人保管,嚴格執行定期檢驗制度。
第十八條 在無護攔或防護網的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高空作業車或系好安全帶。
第十九條 電工操作時應思想集中,頭腦清醒,禁止酒后或身體不適時上崗操作。
第二十條 工作中拆下的電線,電纜要處理好,帶電的線頭要包好,以防發生觸電。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未經主管工程師的許可,不準擅自修改電氣元件的整定值。
第二十二條 電工工具必須完整有效,不得使用絕緣破損、斷裂或不合格的工具。
第二十三條 經常檢查設備上的電線、電纜是否漏電、破損;是否浸在油里或水里。如果發現如上現象,必須立即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 禁止將任何雜物遺留在電機和電控柜內。
第二十五條 從事設備電氣檢修的人員必須無禁忌性病癥、并具備一定的電氣專業知識。
第二十六條 設備維修電工最少不得少于兩人作業,其中一人監護,其余人作業。
第二十七條 工作結束后,操作人員要親自檢查工作是否符合要求,所用的材料、工具、儀表是否收好,并搬離工作場地,原有的防護裝置是否安裝好。
第二十八條 待一切檢查、清理工作結束后,方可撤離工作現場,如要送電試驗必須與有關人員聯系好,以防發生意外。
第二十九條 在檢修過程中如中途停工,必須妥善安排,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錯誤操作。
第三十條 在維修設備時,車輛和人員不得進入不穩定邊坡區,火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