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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好!歡迎來到煤礦安全生產網!

      新汶孫村煤礦機電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匯編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06-20 16:12 來源:煤礦安全網

        目   錄

        變(配)電所值班員…………………………………… 3

        變(配)電所檢修工 ………………………………… 11

        配電工 ………………………………………………… 15

        提升機司機 …………………………………………… 20

        主通風機司機 ………………………………………… 31

        固定排水泵司機 ……………………………………… 37

        空氣壓縮機司機 ……………………………………… 44

        礦井大型設備維修電工 ……………………………… 50

        礦井大型設備維修鉗工 ……………………………… 54

        采煤機地面檢修工 …………………………………… 59

        采煤機井下檢修工 …………………………………… 62

        液壓支架地面檢修工 ………………………………… 65

        液壓支架井下修理工 ………………………………… 68

        單體液壓支柱地面檢修工 …………………………… 70

        井筒裝備維修工 ……………………………………… 74

        鋼絲繩檢查工 ………………………………………… 77

        起重工 ………………………………………………… 83

        井下機械安裝工 ……………………………………… 93

        井下機械維修工 ……………………………………… 98

        礦井安裝電工 …………………………………………101

        礦井維修電工 ………………………………………… 104

        外線電工 ……………………………………………… 110

        內線電工 ……………………………………………… 121

        電氣試驗工 …………………………………………… 127

        采掘機電維修工 ……………………………………… 134

        防爆電氣設備修理工 ………………………………… 142

        防爆檢查員 …………………………………………… 145

        井下管道工 …………………………………………… 148

        小水泵司機 …………………………………………… 153

        礦燈工 ………………………………………………… 156

        小型電器修理工 ……………………………………… 165

        電纜修理工 …………………………………………… 167

        通訊維修工 …………………………………………… 169

        變(配)電所值班員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9萬噸以上煤礦的地面變(配)電所、井下中央變(配)電所值班員。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值班員應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無證不得上崗工作。

        第3條 有一定的電工基礎知識,熟知變電所運行有關規程標準,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第4條 必須熟悉變電所供電系統圖和設備分布及,了解系統電源情況和各配出開關的負荷性質、容量和運行方式。熟知變電所變配電設備的特性、一般構造及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能獨立工作。

        第5條 掌握觸電急救法及人工呼吸法,并具有電氣設備防、滅火知識。

        第6條 無防礙本工種的病癥。

        三、安全規定

        第7條 班前不準喝酒,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堅守工作崗位,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遵守本操作規程及有關規程規章的規定。

        第8條 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及工作終結制度等有關制度。

        第9條 倒閘操作必須執行唱票監護制,一人操作,一人監護。重要的或復雜的倒閘操作,由值班長監護,由熟練的值班員操作。

        第10條 操作前應先在圖板上進行模擬操作,無誤后再進行實際操作。操作時要嚴肅認真,嚴禁做與操作無關的任何工作。

        第11條 操作時必須執行監護復誦制,按操作順序操作。每操作完一項做一個“√”記號,全部操作完后進行復查,無誤后向調度室或有關上級匯報。

        第12條 進行送電操作時要確認該線路上所有的工作人員已全部撤離,方可按規定程序送電。

        第13條 操作中有疑問時,不準擅自更改操作記錄和操作票,必須向當班調度或值班長報告,弄清楚后再進行操作。

        第14條 用絕緣棒分合開關或經傳動桿機構分合開關時,均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雨天在室外操作高壓設備時,絕緣棒應有防雨罩,雷雨天氣禁止倒閘操作。

        第15條 嚴禁帶負荷停送刀閘(或隔離開關),停送刀閘(或隔離開關)要果斷迅速,并注意刀閘是否斷開或接觸良好。

        第16條 裝卸高壓熔斷器時,應戴護目眼鏡和絕緣手套,必要時可用絕緣夾鉗,并站在絕緣墊或絕緣臺上。

        第17條 電氣設備停電后(包括事故停電),在未拉開開關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觸及設備或進入遮欄,以防突然來電。

        第18條 凡有可能反送電的開關必須加鎖,開關上懸掛“小心反電”警示牌。

        第19條 嚴禁使蓄電池過充過放電。

        第20條 變(配)電所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有鼠患,變(配)電室無漏雨現象。

        四、操作準備

        第21條 值班員上崗后應按照以下內容進行交接班,并做好記錄:

        1.檢查電氣設備上一班的運行方式、倒閘操作情況、供配電線路和變電所設備發生的異常情況。

        2.了解上一班發生的事故、不安全情況和處理經過,因事故停止運行不準送電的開關。

        3.了解上一班內未完的工作及注意事項,特別是上一班中停電檢修的線路、有關設備情況。尚未結束的工作,仍有人從事電氣作業的開關、線路及作業聯系人。

        4.閱讀上級指示、操作命令和有關記錄。

        5.檢查各線路的運行狀態、負荷情況、設備狀況、電話通訊是否正常。

        6.檢查儀器儀表、保護裝置是否正常。

        7.清點工具、備件、消防器材和有關技術資料。

        8.接班人員應在上一班完成倒閘操作或事故處理、并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字后方可接班。

        五、操作順序

        第22條 停電倒閘操作按照斷路器、負荷側開關、電源側開關的順序依次操作,送電順序與此相反。

        六、正常操作

        第23條 值班員負責監視變(配)電所內外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情況,重點監視以下內容:

        1.電氣設備的主絕緣如瓷套管、支持瓷瓶應清潔、有無破損裂紋、異響及放電痕跡。

        2.電氣設備的油位、油色應正常,無漏油、滲油現象。

        3.電氣設備電纜、導電排的接頭應無發熱、變色、打火現象。

        4.油開關、變壓器溫度應正常,油箱內無異響。

        5.電纜頭無漏膠、滲油現象。

        6.儀表和信號指示、繼電保護指示應正確。

        7.電氣設備接地系統、高壓接地保護裝置和低壓漏電保護裝置工作正常。

        第24條 值班期間應做好以下工作:

        1.接受調度指令,做好錄音和記錄。

        2.觀察負荷變化、儀表指示,定時抄表并填好記錄。

        3.巡視設備運行情況,并按規定做好記錄。

        第25條 倒閘操作

        1.倒閘操作必須根據調度和值班負責人的命令倒閘。受令人復誦無誤做好錄音后執行。

        2.倒閘操作時操作人要填寫操作票。每張操作票只準填寫一個操作任務。操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且字跡工整清晰。

        3.操作人和監護人按操作票順序先在模擬圖板模擬操作,無誤后經值班長審核簽字后再執行實際操作。

        第26條 操作票應包括下列內容:

        1.應分、合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刀閘)。

        2.應切換的保護回路。

        3.應裝拆的控制回路或電壓互感器的熔斷器。

        4.應裝拆的接地線和接地開關。

        5.應封線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刀閘)。

        6.操作票應編號,按順序使用。作廢的操作票要蓋“作廢”印章。已操作的操作票蓋“已執行”印章。

        第27條 進行倒閘操作前后應檢查下列內容:

        l.分、合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刀閘)是否處在正確位置。

        2.各儀表、保護裝置是否工作正常。

        3.解列操作時應檢查負荷分配情況。

        4.檢驗電壓,驗明有無電壓。

        第28條 停送電倒閘操作按上述操作順序規定進行。操作單極隔離開關(刀閘)時,在室內先拉開中間相隔離開關(刀閘),在室外先拉開順風隔離開關(刀閘)。合閘時與此相反。

        第29條 維護人員從事電氣作業或處理事故時,值班員在值班長的領導下做如下工作:

        1.停電:將檢修設備的高低壓側全部斷開,且有明顯的斷開點,開關的把手必須鎖住。

        2.驗電:必須將符合電壓等級的驗電筆在有電的設備上驗電后,確認驗電筆正常后,再對檢修設備的兩側分別驗電。

        3.放電:驗明檢修的設備確無電壓后,裝設地線,先接接地端,后將地線的另一端對檢修停電的設備進行放電,直至放盡電荷為止。

        4.裝設接地線:使用符合規定的導線,先接接地端,后接三相短路封閉地線。拆除地線時順序與此相反。

        (1)裝拆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或戴絕緣手套;

        (2)接地線接觸必須良好;

        (3)接地線禁止在三相上纏繞。

        5.懸掛標志牌和裝設遮欄。

        (1)在合閘即可將電送到工作地點的開關操作把手上,必須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志牌,必要時應加鎖;

        (2)部分停電時,安全距離小于規定距離的停電設備,必須裝設臨時遮欄,并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志牌。

        第30條 準備受電

        1.斷路器操作機構及跳閘機構應處于完好狀態。

        2.隔離開關及母線應無異常。

        3.變壓器瓷瓶應無裂紋,接地應完好,端子接線應緊固,油色、油標正常。

        第31條 受電

        1.合上電源的隔離開關及斷路器。

        2.合上變壓器一次的隔離開關及斷路器,觀察變壓器空載運行應正常。

        3.合上變壓器二次隔離開關及斷路器。

        第32條 送電

        1.配出線開關操作機構及跳閘機構應處完好狀態。

        2.合上配出線的隔離開關及斷路器。

        第33條 停電

        1.斷開配出線的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2.斷開變壓器二次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3.斷開變壓器一次的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4.斷開電源的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第34條 低壓饋電開關操作如下:

        1.低壓饋電開關停電時,在切斷開關后,實行閉鎖,并在開關手柄上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警示牌。

        2.低壓饋電開關送電時,取下開關手柄上的"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牌后解除閉鎖,操作手柄,合上開關。同時,觀看檢漏繼電器絕緣指示,當指針指示低于規定值時,必須立即切斷開關,責令作業人員進行處理或向調度室及有關人員匯報,嚴禁甩掉漏電繼電器強行送電。

        七、特殊操作

        第35條 發生人身觸電及設備事故時,可不經許可立即斷開有關設備的電源,但事后應立即向調度及有關領導匯報。

        第36條 在供電系統正常供電時,若開關突然跳閘,不準送電,必須向調度室和有關人員匯報,查找原因進行處理,只有當故障排除后,才能送電。

        第37條 值班人員必須隨時注意各開關的繼電保護、漏電保護的工作狀態,當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并向有關部門匯報,做好記錄。

        第38條 發生事故時,可采取措施做應急處理后再進行報告。

        第39條 倒換受入電源

        1.備用電源開關操作機構及跳閘機構應處于完好狀態。

        2.合上備用電源的隔離開關及斷路器。

        3.拉開原受入電源的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第40條 變壓器并列

        1.參加并列運行的變壓器應完好,變壓器參數應符合并列運行要求。

        2.一、二次開關及跳閘機構應處于完好狀態。

        3.合上一次的隔離開關及斷路器。

        4.合上二次的隔離開關及斷路器。

        第41條 變壓器解列

        1.注意負荷情況能否適合單臺運行,如不行,應先調整負荷。

        2.拉開變壓器二次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3.拉開變壓器一次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4.變壓器需解列運行時必須先拉開二次母聯斷路器及隔離開關,再拉開一次母聯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5.觀察負荷分配及儀表指示是否正常。

        八、收尾工作

        第42條 按要求及時、清晰、完整、正確地填好各種記錄。并將工具、記錄及其它用品擺放整齊,

        第43條 巡視室內外,對未完成的工作做詳細記錄、并向接班人交待清楚。

        變(配)電所檢修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主要適用于煤礦地面變(配)電所、井下中央變(配)電所檢修工,也適用于采區變電所的檢修工。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檢修工應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無證不得上崗工作。

        第3條 應經具有一定的電氣理論知識和電工基礎知識,掌握檢修技術, 檢修工藝、質量標準安全技術要求及其它有關規程和標準

        第4條 掌握觸電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及電氣設備防、滅火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必須有2名以上的人員從事檢修工作。

        第6條 班前不準喝酒,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遵守本操作規程及有關規程規章的規定。

        第7條 需進行倒閘操作時,由變(配)電所的值班人員按倒閘操作規定的順序和安全要求進行。

        第8條 嚴禁帶電作業,檢修工在距離帶電體較近或在危險地點工作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并設專人監護,否則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工作命令。

        第9條 在進行高壓故障修理或高壓試驗時,工作場所必須用遮欄擋住,并懸掛“高壓危險”警示牌。

        第10條 嚴禁在他人檢修的線路上擅自進行作業,在同一線路上進行兩個以上檢修項目作業時,必須分別辦理停電手續。

        第11條 在回路上工作時,必須切斷一切可以反送電的電源,嚴禁帶電作業。

        四、操作準備

        第12條 根據工作任務填寫工作票和停電申請單,經有關分管部門領導簽字后,分別送到電力調度、變電所。

        第13條 工作負責人向參加本項工作的全體人員宣讀工作票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向全體工作人員布置任務,明確專門負責停送電的操作人員、具體檢修工作地點及質量標準、檢修工藝要求等事項。

        第14條 檢修工作前,參加檢修人員要對所使用的工具、儀表、儀器和材料配件進行清點登記,同時要對所使用的各種安全保護用品進行認真的檢查,以確保安全可靠。

        第15條 檢修前,由工作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及變(配)電所值班負責人一起對現場的安全設施、停電部位、帶電部位、運行方式及工作區域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后,雙方簽字,然后工作,負責人才能將工作人員帶入現場工作。

        五、正常操作

        第16條 按工作票規定的任務和時間要求進行檢修工作,并保證檢修質量。當由于現場情況變化和其它原因需要變更任務內容時,應先行報告任務下達部門,經批準后方可變更。發生緊急情況時,可在處理后立即報告。

        第17條 檢修人員進入工作現場后,不得進入檢修以外的其它地段和觸動與檢修無關的設備及零部件。

        第18條 在高壓開關柜內工作時,開關柜的上隔離開關處必須加裝臨時隔板或套絕緣筒。若檢修的開關柜為電源開關和有可能送電的開關時,還必須切斷前一級電源開關出線電源,經驗電、放電、封線,懸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警示牌,加裝接地線后方準工作。

        第19條 在電壓互感器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時,除采取正常安全措施外,必須拔下二次熔斷器,嚴禁在帶電的電壓互感器上工作。

        第20條 在帶電的電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時,二次線應做可靠的短路,同時不準在短路端子之間和導線上工作。

        第21條 斷路器解體檢修時,必須按拆卸順序進行。對相對位置要求對號配合的零部件做好標記記錄,同時放到指定位置,以防組裝時弄錯。在檢修斷路器底部時,應避免撞擊其它部位,以免損壞設備。

        第22條 拆卸有瓷件設備螺釘時,如有卡緊現象不準用工具敲打。在搬運有瓷件設備時一定要輕拿輕放,以防損壞瓷件。

        第23條 搬運電容器時,不準搬電容器的瓷瓶,要搬電容器的扳手。在電容器上檢修作業時,有放電裝置的待停3-5分鐘后方可作業,,如放電裝置巳壞,要對單個電容器進行3-5次的重復放電后,方準許工作。在連接電容器母線引流線時,螺釘擰得不宜過緊。

        第24條 檢修電抗器時,嚴禁攀登電抗器的線圈,嚴禁用力搖晃。清掃電抗器時,嚴禁用堅硬的工具清掃,應用毛刷和吸塵器等工具除塵。

        第25條 檢修蓄電池時,要防止電氣短路,嚴禁電氣明火。如確實需要用火時(如焊接等),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經有關部門審批后再進行工作。

        第26條 在二次控制回路上工作時,一定要拆除控制熔斷器,以防接地、短路造成機構誤動作。

        第27條 在二次保護回路上工作時,要防止二次線接地、短路,以避免保護裝置誤動作。

        第28條 在信號、事故音響回路上作業時要防止接地、短路,保障作業順利進行。

        第29條 檢修或更換低壓回路、二次回路的熔斷器時,要使用專用工具或帶絕緣手套。

        六、收尾工作

        第30條 檢修工作結束后,要進行自檢、互檢,確認無誤后經工作負責人及變(配)電所值班負責人檢查驗收、簽字后再向調度匯報并請示送電。調度同意送電后,方可恢復送電并填寫檢修記錄。

        第31條 檢修人員工作完后,要清理現場,清點工具、儀表、儀器、材料、配件,待送電正常后方可撤離工作地點。

        配  電  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年產9萬噸及以下煤礦的地面變(配)電所、井下中央變(配)電所專(兼)職配電工(值班員)和煤礦井下采區變電所的專(兼)職配電工。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配電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3條 有一定的電工基礎知識,熟知變電所運行有關規程及標準,能獨立工作。

        第4條 必須了解變電所供電系統圖,熟悉變電所電源情況和各開關柜的負荷性質、容量和運行方式。熟知變電所主要電氣設備的特性、一般構造及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

        第5條 掌握現場電氣事故處理方法,無防礙本工種的病癥。

        三、安全規定

        第6條 班前不準喝酒,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嚴格遵守本操作規程及有關規程規章的規定。

        第7條 倒閘操作必須一人操作,一人監護。重要的或復雜的倒閘操作,應由熟練的配電工或值班員操作。進行操作時要嚴肅認真,按操作順序操作。

        第8條 進行送電操作時要確認該線路上所有的工作人員已全部撤回,方可按規定程序送電。

        第9條 操作中有疑問時,應查明原因,確定無誤后再進行操作。無法排除疑問時,必須向礦有關電氣技術人員報告。

        第10條 操作高壓刀閘或開關時,均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雨天在室外操作高壓設備時,絕緣棒應有防雨罩。雷雨天氣禁止倒閘操作。

        第11條 嚴禁帶負荷停送刀閘(或隔離開關),停送刀閘(或隔離開關)要果斷迅速,并注意刀閘是否斷開或接觸良好。

        第12條 電氣設備停電后(包括事故停電),在未拉開開關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觸及設備或進入遮欄,以防突然來電。

        第13條 凡有可能反送電的開關必須加鎖,開關上懸掛“小心反電”警示牌。

        第14條 變(配)電所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有鼠患,變(配)電室無漏雨現象。

        第15條 值班員必須掌握觸電急救法及人工呼吸法,并具有電氣設備防、滅火知識。

        四、操作準備

        第16條 接班后應了解電氣設備運行情況:

        1.檢查電氣設備上一班的運行方式、操作情況、異常運行、設備缺陷和處理情況。

        2.了解上一班發生的事故、不安全情況和處理經過。

        3.閱讀上級指示、操作命令和有關記錄。

        4.了解上一班內未完的工作及注意事項,特別是上一班中停電檢修的線路、有關設備的情況。

        5.檢查各線路的運行狀態、負荷情況、設備狀況和儀器儀表指示、保護裝置是否正常。

        6.檢查通訊設備是否正常。

        7.清點檢查工具、備件、消防器材和有關資料。

        第17條 接班人員應在上一班完成倒閘操作或事故處理、并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字后方可接班。

        五、操作順序

        第18條 停電倒閘操作按照斷路器、負荷側開關、電源側開關的順序依次操作。送電順序與此相反。

        六、正常操作

        第19條 值班配電工負責監視變電所內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重點監視以下內容:

        1.電氣設備的主絕緣如瓷套管、支持瓷瓶應清潔、無破損裂紋、異響及放電痕跡。

        2.電氣設備的油位、油色應正常,無漏油、滲油現象。

        3.電氣設備和電纜、導電排的接頭應無發熱、變色及打火現象。

        4.油開關、變壓器溫度應正常,油箱內無異響。

        5.電纜頭無漏膠、滲油現象。

        6.儀表和信號指示、繼電保護指示應正確。

        7.電氣設備接地應良好,高壓接地保護裝置和低壓漏電保護裝置工作正常,嚴禁甩掉不用。

        第20條 值班配電工負責變電所內高、低壓電氣設備停、送電操作:

        1.停電操作:值班人員接到停電指令或持有“停電操作票”的作業人員及檢查人員的停電要求后,做如下操作:

        (1)停高壓開關時,應核實要停電的開關,填寫“倒閘操作票”,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停電操作。停電操作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操縱高壓開關手柄,切斷油斷路器(真空斷路器),并在手柄上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示牌;

        如檢修開關或變壓器時,在切斷斷路器后,必須拉開隔離開關,并裝上隔板。

        (2)低壓饋電開關停電時,在切斷開關后,實行閉鎖,并在開關手柄上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志牌。

        2.送電操作:當值班人員接到送電指示或作業人員已工作完畢,原聯系人要求送電時,應核實好要送電的開關,確認送電線路上無人工作時方可送電,嚴禁約定時間送電。送電操作如下:

        (1)高壓開關合閘送電:填寫“倒閘操作票”,取下停電作業牌,戴好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取下隔板,閉合隔離開關,操作斷路器手柄或按鈕進行合閘送電。

        開關合閘后,要聽、看送電的有關電氣設備有無異常現象,如有異常現象,立即切斷斷路器,并向調度及有關人員匯報;

        (2)低壓饋電開關送電操作如下:

        取下開關手柄上的“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牌后解除閉鎖,操作手柄合上開關。同時,觀看檢漏繼電器絕緣指示,當指針指示低于規定值時,必須立即切斷開關,責令作業人員進行處理或向調度室及有關人員匯報,嚴禁甩掉漏電繼電器強行送電。

        第21條 值班人員必須隨時注意各開關的繼電保護、漏電保護的工作狀態,當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并向有關部門匯報,做好記錄。

        七、特殊操作

        第22條 在供電系統正常供電時,若開關突然跳閘,不準送電,必須向調度室和有關人員匯報,查找原因進行處理,故障排除后,方可送電。

        第23條 發生人身觸電及設備事故時,立即斷開有關設備的電源,并及時向礦調度及有關領導匯報。

        第24條 變壓器并列

        1.參加并列運行的變壓器應完好,變壓器參數應符合并列運行要求。

        2.一、二次開關及跳閘機構應處于完好狀態。

        3.合上一次的隔離開關及斷路器。

        4.合上二次的隔離開關及斷路器。

        第25條 變壓器解列

        1.注意負荷情況能否適合單臺運行,如不行,應先調整負荷。

        2.拉開變壓器二次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3.拉開變壓器一次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4.變壓器需解列運行時必須先拉開二次母聯斷路器及隔離開關,再拉開一次母聯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5.觀察負荷分配及儀表指示是否正常。

        八、收尾工作

        第26條 必須認真做好各種記錄,清理室內衛生。

        第27條 向接班人詳細交待本班電氣設備運行方式、操作情況、本班內未完的工作及注意事項。

        提升機司機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以下提升機司機的運行操作:

        1.地面主、副井提升機司機。

        2.井下(暗)主、副井提升機司機。

        3.鑿井和矸石山用提升機司機。

        4.直徑1.6米及以上其它提升機司機。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司機必須經過培訓,并經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持證上崗,能獨立操作。

        第3條 有一定的機電基礎知識,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4條 熟悉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動作原理、提升信號系統和各種保護裝置,能排除一般性故障。數控絞車司機還應能夠進行計算機設備的一般操作。

        第5條 熟悉機械和電氣事故處理方法,沒有防礙本職工作的病癥。

        三、安全規定

        第6條 上班前嚴禁喝酒,接班后嚴禁睡覺、看書和打鬧。堅守工作崗位,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遵守本操作規程及《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7條 生產和鑿井用主要提升機必須配有正、副司機,每班不得少于2人(不包括實習期內的司機)。實習司機應經主管部門批準,并指定專人進行監護,方準進行操作。

        第8條 提升機司機應遵守以下安全守則:

        1.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后應進行一次空負荷試車(連續作業除外)和每班應進行的安全保護裝置的試驗,并做好交接班記錄。

        2.禁止超負荷運行(電流不超限)。

        3.非緊急情況運行中不得使用保險閘。

        4.斜井提升礦車脫軌時,禁止用絞車牽引復軌。

        5.司機不得擅自調整制動閘。

        6.司機不得隨意變更繼電器整定值和安全裝置整定值。

        7.檢修后必須試車,并按規定做過卷、松繩保護等項試驗。

        8.操作高壓電器時,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9.維修人員進入滾筒工作前,應落下保險閘,鎖住絞車滾筒,切斷電源,并在閘把上掛上“滾筒內有人工作,禁止動車”警示牌。工作完畢后,摘除警示牌,并應緩慢起動。

        10.操作滾筒離合時,應嚴格遵守離合的“分”、“合”操作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

        11.停車期間,司機離開操作位置時必須做到:

        (1)將安全閘手把移至施閘位置;

        (2)主令控制器手把置于中間"0"位;

        (3)切斷控制回路電源;

        (4)取下控制器鑰匙并掛警示牌。

        第9條 司機應熟悉各種信號,操作時必須嚴格按信號執行。

        1.不得無信號動車。

        2.當所收信號不清或有疑問時,應立即用電話與井口信號工聯系,重發信號,再進行操作。

        3.接到信號因故未能執行時,應通知井口信號工,原信號作廢,重發信號,再進行操作。

        4.司機不得擅自動車,若因故需要動車時,應與信號工聯系,按信號執行。

        5.若因檢修需要動車時,應事先通知信號工,并經信號工同意,完畢后再通知信號工。

        第10條 提升機司機應遵守以下操作紀律:

        1.司機操作時應精神集中,手不準離開手把,嚴禁與他人閑談,開車后不得再打電話。司機不允許連班頂崗。

        2.操作期間禁止吸煙,不得離開操作臺及做其它與操作無關的事,操作臺上不得放與操作無關的物品。

        3. 司機應輪換操作,每人連續操作時間一般不超過1小時,在操作未結束前,禁止換人。因身體驟感不適,不能堅持操作時,可中途停車,并與井口信號工聯系,由另一名司機代替。

        4.對監護司機的示警性喊話,禁止對答。

        第11條 摩擦輪提升絞車司機應隨時注意檢查鋼絲繩有無滑動現象,保證防打滑保護裝置安全可靠運行。

        四、操作準備

        第12條 司機接班后應作下列檢查:

        1.各緊固螺栓不得松動,聯接件應齊全、牢固。

        2.聯軸器間隙應符合規定,防護罩應牢固可靠。

        3.軸承潤滑油油質應符合要求,油量適當,油環轉動靈活、平穩;強迫潤滑系統的泵站、管路完好可靠,無滲油和漏油現象。

        4.各種保護裝置及電氣閉鎖,必須完整無損;試驗過卷、松繩、腳踏緊急制動、閘瓦磨損、油壓系統或風壓系統的過壓和欠壓保護,聲光信號和警鈴都必須靈敏可靠。

        5.制動系統中,閘瓦、閘路表面應清潔無油污,液壓站油泵運轉應正常,各電磁閥動作靈活可靠,位置正確;油壓或風壓系統運行正常。液壓站(或蓄能器)油量油質正常。

        6.離合器油缸和盤式制動器不漏油,特別是不能污染閘路表面。

        7.離合器位置正常,閉鎖到位。

        8.各種儀表指示應準確,信號系統應正常。

        9. 數控絞車司機應檢查計算機是否工作正常,操作員站、數字及模擬深度指示器顯示應正確。

        10.檢查鋼絲繩的排列情況及襯板、繩槽的磨損情況。

        11.冬季室外結冰期間,要檢查鋼絲繩、繩槽等部位,防止結冰引起鋼絲繩打滑、脫槽。

        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并向當班領導匯報。處理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常開車。

        第13條 提升機起動前應做以下工作:

        1.起動輔助設備:

        (1)起動液壓站或制動油泵或空壓機;

        (2)起動冷卻水泵或風機;

        (3)起動潤滑油泵;

        (4)起動直流發電機組或給可控硅柜送電(直流提升機);

        (5)做好動力制動直流電源的供電準備(對動力制動系統);

        (6)起動低頻機組或給可控硅柜送電(對低頻制動系統)。

        2.觀察電壓表、風壓表或油壓表、電流表等指示是否準確、正常。

        3.司機臺各手柄、旋鈕置于正常位置。

        五、操作順序

        第14條 在一般正常情況下按以下操作順序進行:

        1.啟動:開動輔助設備→收到開車信號,確定提升方向→松開保險閘→打開工作閘→操作主令開關→開始啟動→均勻加速→達到正常速度,進入正常運行

        2.停機:到達減速位置→操作主令開關→開始減速→施閘制動→停車。

        數控絞車自動運行按其說明書規定執行。

        六、正常操作

        第15條 提升機的起動與運行:

        1.起動順序:

        (1)接到開車信號后,將保險閘移至松開位置(指保險閘施閘時);

        (2)根據信號及深度指示器所顯示的容器位置,確定提升方向,操作工作閘至松開位置,同時將主令控制器推至第一步,開始起動;

        (3)根據絞車啟動電流變化情況,操作主令控制器,使提升機均勻加速至規定速度,達到正常運轉。

        2.提升機在起動和運行過程中,應隨時注意觀察以下情況:

        (1)電流、電壓、油壓、風壓等各指示儀表的讀數應符合規定;

        (2)深度指示器指針位置和移動速度應正確;

        (3)信號盤上的各信號變化情況;

        (4)各運轉部位的聲響應正常,無異常震動;

        (5)各種保護裝置的聲光顯示應正常;

        (6)鋼絲繩有無異常跳動,電流表指針有無異常擺動。

        第16條 提升機正常減速與停車:

        1.根據深度指示器指示位置或警鈴示警及時減速。

        (1)將主令控制器拉(或推)至"0"位;

        (2)用工作閘點動施閘,按要求及時準確減速;

        (3)對有動力制動或低頻制動的提升機要注意觀察,使制動電源正常投入,確保提升機正確減速。

        2.根據終點信號,及時用工作閘準確停車,防止過卷。

        第17條 提升機司機應進行班中巡回檢查:

        1.巡回檢查一般為每小時一次。

        2.巡回檢查要按主管部門規定的檢查路線和檢查內容依次逐項檢查,不得遺漏。巡回檢查的重點是安全保護系統。

        3.在巡回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

        (1)司機能處理的應立即處理;

        (2)司機不能處理的,應及時上報,并通知維修工處理;

        (3)對不會立即產生危害的問題,要進行連續跟蹤觀察,監視其發展情況;

        (4)所有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經過,必須認真填入運行日志。

        七、特殊操作

        第18條 進行特殊吊運時,井筒信號工必須將吊運的物件名稱、尺寸和重量通知提升機值班司機,提升機的速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使用罐籠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運行速度不得超過 2米/秒;運送其它爆炸材料時,不得超過4米/秒。

        2.使用吊桶運送任何爆炸材料時,其速度不得超過1米/秒。

        3.進行以上兩項運送,在啟動和停止提升機時,不得使罐籠或吊桶發生震動。

        4.吊運特殊大型設備(物品)及長材料時,其運行速度一般不應超過1米/秒。

        5.人工驗繩的速度,一般不大于0.3米/秒。

        6.因檢修井筒裝備或處理事故,人員需站在提升容器頂上工作時,其提升容器的運行速度一般為0.3-0.5米/秒。

        第19條 提升機運行過程中的事故停車:

        1.運行中出現下列現象之一時,應立即斷電,用工作閘制動進行中途停車:

        (1)電流過大,加速太慢,起動不起來,或電流變化異常;

        (2)運轉部位發出異響;

        (3)出現情況不明的意外信號;

        (4)過減速點不能正常減速;

        (5)保護裝置不起作用,不得不中途停車時;

        (6)出現其它必須立即停車的不正常現象。

        2.運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斷電,使用保險閘進行緊急停車:

        (1)工作閘操作失靈;

        (2)接到緊急停車信號;

        (3)接近正常停車位置,不能正常減速;

        (4)絞車主要部件失靈,或出現嚴重故障必須緊急停車時;

        (5)保護裝置失效,可能發生重大事故時;

        (6)出現其它必須緊急停車的故障。

        3.纏繞式提升機,在運行中出現松繩現象時應及時減速,如繼續松繩時,應及時停車后反轉,將已松出的繩纏緊后停車。

        4.事故停車后的注意事項:

        (1)出現上述1、2、3項情況之一停車后,應立即上報礦調度或有關部門,通知維修工處理,事后將故障及處理情況認真填入運行日志;

        (2)運行中發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清和消除前,禁止動車。原因查清后,故障未能全部處理完畢,但已能暫時恢復運行,經礦調度或有關部門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恢復運行,將提升容器升降至終點位置,完成本勾提升行程后,再停車繼續處理;

        (3)鋼絲繩如遭受卡罐或緊急停車等原因引起的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對鋼絲繩和提升機有關部位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恢復運行。否則應按規定進行處理后,方可重新恢復運行;

        (4)因電源停電停車時,應立即斷開總開關,將主令控制器手把放至"0"位。常用閘、保險閘手柄置于施閘位置;

        (5)過卷停車時,如未發生故障,經與井口信號工聯系,維修電工將過卷開關復位后,可返回提升容器,恢復提升,但應及時向領導匯報,填寫運行日志;

        (6)在設備檢修及處理事故期間,司機應嚴守崗位,不得擅自離開提升機房,檢修需要動車時,須由專人指揮。

        第20條 雙滾筒提升機的對繩操作:

        1.對繩前,必須將兩勾提升容器卸空,并將活滾筒側容器放到井底。

        2.對繩時,必須先將活滾筒固定好,方可打開離合器。

        3.每次對繩時,應對活滾筒套注油后再進行對繩。

        4.在合離合器前,應進行對齒,并在齒上加油后,再合離合器。

        5.離合器嚙合過緊,退不出或合不進時,可以送電,使死滾筒少許轉動后再退(合),不得硬打,以防損壞離合器。

        6.對繩期間,嚴禁單勾提升或下放。

        7.對繩結束后檢查液壓系統,各電磁閥和離合油缸位置應準確,并要進行空載運行,確認無誤時方能正常提升。

        第21條 在進行下列特殊提升任務時,必須由正司機進行操作、副司機負責監護。

        1.在交接班升降人員時。

        2.運送雷管、炸藥等危險品。

        3.吊運特殊大型設備及器材等。

        4.在進行井筒內檢修任務時。

        第22條 監護司機的職責:

        1.監護操作司機按提升人員和下放重物的規定速度操作。

        2.必要時及時提醒操作司機進行減速、制動和停車。

        3.出現應緊急停車而操作司機未操作時,監護司機可直接操作保險閘把或緊急停車按鈕執行緊急停車。

        八、收尾工作

        第23條 在檢修及處理事故后,司機會同檢修工認真檢查驗收,并作好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24條 搞好設備及機房內外環境衛生,并將工具、備品排列整齊和清點。

        第25條 按有關規定,認真填好各種記錄。

        主通風機司機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操作。

        第2條 應熟知《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熟悉通風機一般構造、工作原理、技術特征、各部性能、供電系統和控制回路,以及地面風道系統和各風門的用途,以及礦井通風負壓情況,能獨立操作。

        第3條 司機應沒有防礙本職工作的病癥。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上班前禁止喝酒,上班時不得睡覺,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種崗位責任制,遵守本操作規程及《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5條 當主要通風機發生故障停機時,備用通風機必須在10分鐘內開動,并轉入正常運轉。

        第6第 當礦井需要反風時,必須在10分鐘內完成反風操作。

        第7條 主通風機司機應嚴格遵守以下安全守則和操作紀律:

        1.不得隨意變更保護裝置的整定值。

        2.操作高壓電器時應用絕緣工具,并按規定的操作順序進行。

        3.協助維修工檢查維修設備工作,做好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4.地面風道進風門要鎖固。

        5.除故障緊急停機外,嚴禁無請示停機。

        6.通風機房及其附近20米范圍內嚴禁煙火,不得有明火爐。

        7.開、閉風閘門,如設置機動、手動兩套裝置時,須將手動搖把取下以免傷人。

        8.及時如實填寫各種記錄,不得丟失。

        9.工具、備件等要擺放整齊,搞好設備及室內外衛生。

        10.嚴格按照上級命令進行通風機的啟動、停機和反風操作。

        三、操作準備

        第8條 通風機的開動,必須取得主管上級準許的開車命令。

        第9條 通風機起動前應進行下列各項檢查:

        1.軸承潤滑油油量合適,油質符合規定,油圈完整靈活。

        2.各緊固件及聯軸器防護外罩齊全,緊固,傳動皮帶松緊適度和無裂紋。

        3.電動機碳刷完整,接觸良好,滑環清潔無燒傷。

        4.繼電器整定合格,各保險裝置靈活可靠。

        5.電氣設備接地良好。

        6.各指示儀表、保護裝置齊全可靠。

        7.各起動開關手把都處于斷開位置。

        8.電源電壓符合電動機起動要求。

        9.風門完好,風道內無雜物。

        10.人工盤車1-2圈,應靈活無卡阻,無異常現象。

        四、操作順序

        第10條 主通風機在正常情況下按以下操作順序進行:

        1.啟動:接到起動主通風機命令→檢查各風門是否處于正確狀態→操作起動設備→啟動風機電機→完成電機啟動→緩緩打開通往井下的風門,使各風門處于正常通風狀態→完成風機啟動→報告礦調度或有關部門

        2.停機:接到停機命令→斷電停機→風機電機停轉后,按規定操作有關風門→報告礦調度或有關部門

        五、正常操作

        第11條 起動操作:

        1.正確開啟和關閉風門,軸流式通風機應開風門起動,應將通往井下的進風門關閉,同時將地面進風門打開,并要支撐牢靠,以防吸地面風時自動吸合關閉。

        2.離心式通風機應關閉風門起動,即將通往井下的風門和地面進風門全部關閉。

        3.采用磁力站自動、半自動起動裝置時,應按設計說明書操作。

        4.繞線式異步電動機采用變阻器手動起動時,電動機滑環手把應在起動位置,將電阻全部接入,起動器手把在“停止”位置。待起動電流開始回落時,逐步扳動手把緩緩切除電阻,直至全部切除,將轉子短路,電動機進入正常轉速運行狀態。

        5.鼠籠式異步電動機采用電抗器起動時,起動前電動機定子應接入全部電抗。起動后,待起動電流回落后。立即手動(或自動)切除全部電抗,使電動機進入正常運行。

        6.同步電動機異步起動后,應及時勵磁牽入同步,不宜過早。勵磁調至過激時,直流電壓、電流要符合所用勵磁裝置工作曲線。同步電動機允許連續起動兩次。如需進行第三次起動,必須查明前兩次未能起動的原因及設備狀況后,再決定是否起動。

        第12條 通風機起動后風門操作:

        1.軸流式通風機:打開通往井下的風門,同時關閉地面進風門。

        2.離心式通風機:打開通往井下的風門。

        第13條 主要通風機的正常停機操作:

        1.接到主管上級的停機命令。

        2.斷電停機。

        3.根據停機命令決定是否開動備用通風機,如需開動備用風機,則按上述正常操作要求進行。

        4.不開備用風機時,應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以充分利用自然通風。

        第14條 主通風機應進行班中巡回檢查:

        1.巡回檢查的時間一般為每小時一次。

        2.巡回檢查主要內容為:

        (1)各轉動部位應無異響和異常震動;

        (2)軸承溫度不得超限;

        (3)電動機溫升不超過規定要求;

        (4)各儀表指示正常;

        (5)電機電流不超過額定值,嚴禁超載運行;

        (6)電壓應符合電機正常運行要求,否則應報告礦主管技術人員,確定是否繼續運行。

        3.隨時注意檢查負壓變化情況,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礦調度部門匯報。

        4.巡回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經過,必須及時填入運行日志。

        第15條 主要通風機司機的日常維護內容:

        1.軸承潤滑:

        (1)滑動軸承應按規定要求定期換油,日常運行中要及時加油,經常保持所需油位;

        (2)滾動軸承應用規定的油脂潤滑,油量符合規定要求;

        (3)禁止不同油號混雜使用。

        2.備用通風機必須經常保持完好狀態:

        (1)每1~3個月進行一次輪換運行,最長不超過半年;

        (2)輪換超過一個月的備用通風機應每月空運轉1次,每次不少于1小時,以保證備用通風機正常完好,可在10分鐘內投入運行。

        六、特殊操作

        第16條 主要通風機緊急停機的操作:

        1.直接斷電停機(高壓先停斷路器)。

        2.立即報告礦井調度室和主管部門。

        3.按礦主管技術人員決定,關閉和開起有關風門。

        4.電源失壓自動停機時,先拉掉斷路器,后拉開隔離開關,并立即報告礦井調度室和主管部門,待排除故障或恢復正常供電后,再行開機。

        第17條 主要通風機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允許先停機后匯報:

        1.各主要傳動部件有嚴重異響或非正常震動。

        2.電動機單相運轉或冒煙冒火。

        3.進風閘門掉落關閉,無法立即恢復。

        4.突然停電或電源故障停電造成停機,先拉下機房電源開關后匯報。

        5.其它緊急事故或故障。

        第18條 主要通風機的反風操作:

        1.反風應在礦長或總工程師直接指揮下進行。

        2.用反風道反風時:

        (1)保持通風機正常運轉;

        (2)用地鎖將防爆門或防爆蓋固定牢固;

        (3)根據現場指揮的指令操作各風門,改變風流方向。

        3.用反轉電動機反風時:

        (1)停止當前通風機運轉;

        (2)用地鎖將防爆門(蓋)固定牢固,各風門保持原狀不變;

        (3)待電動機停穩后,用換向裝置反轉起動電動機;

        (4) 對于導翼固定的通風機直接反轉起動通風機,對于導翼可調角度的通風機,則先調整導翼調整器,改變導翼角度。然后反轉起動電機。

        4.其它型式通風機按說明書要求進行。

        第19條 在更換備用通風機做空轉試驗時,需按現場指揮的正確指令進行。

        七、收尾工作

        第20條 做好當班風機運行記錄和工作日志。

        第21條 將存在的問題向接班司機認真交待清楚。

        固定排水泵司機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煤礦井下主排水泵房、各水平主排水泵房和固定排水泵房司機。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持證上崗操作。實習司機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并指定專人指導監護。

        第3條 應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了解排水系統,熟悉掌握排水設備和起動控制電氣設備的構造、性能、技術特點、工作原理,并要做到會使用、會保養、會排除一般性故障,能獨立操作。

        第4條 掌握現場機械和電氣事故處理方法,沒有防礙本職工作的病癥。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上班前禁止喝酒,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后不得睡覺,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堅守工作崗位,遵守本操作規程及《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6條 主排水泵司機必須專職,主排水泵房每班超過兩人值班時應明確正、副司機。

        第7條 嚴格遵守以下安全守則和操作紀律:

        1.不得隨意變更保護裝置的整定值。

        2.操作高壓電器時:

        (1)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2)操作者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3)電器,電動機必須接地良好。

        3.在以下情況下,水泵不得投入運行:

        (1) 電動機故障沒有排除,控制設備、電壓表、電流表、壓力表、真空表失靈;

        (2) 水泵或管路漏水;

        (3) 電壓降太大,電壓不正常;

        (4)水泵不能正常運行;

        (5)吸排水管路不能正常工作。

        4.在發生和處理事故期間,司機應嚴守崗位,不得離開泵房。

        第8條 井筒與水泵房之間的斜巷內(安全出口),必須保持暢通,不得堆放雜亂臟物。

        第9條 應定期檢查防水門,關閉應符合要求。

        四、操作準備

        第10條 水泵起動前應對下列部位進行檢查:

        1.設備各部件螺栓緊固,不得松動。

        2.聯軸器間隙應符合規定,防護罩應可靠。

        3.軸承潤滑油油質合格,油量適當、油環轉動平穩、靈活;強迫潤滑系統的油泵、站、管路完好可靠。

        4.輔助上水系統、吸水管道應正常,吸水高度應符合規定,吸水井內無影響吸水的雜物。

        5.接地系統沒有損壞,應符合規定。

        6.電控設備各開關手把應在停車位置。

        7.電動機滑環與碳刷應吻合良好。

        8.電壓、電流、壓力、真空等各種儀表指示正常,電源電壓應符合電動機起動要求。

        第11條 按照待開水泵在管道上聯接的位置和規定,一般情況下應選擇阻力最小的水流方向,開(關)管道上有關的分水閥門(水泵出口閥門關閉不動)。

        第12條 起動潤滑油泵。對于需要強迫潤滑的泵組應先起動潤滑油泵,保證電動機、水泵各軸承潤滑正常。

        第13條 盤車2~3轉,泵組轉動靈活無卡阻現象。但停止運轉時間不超過8小時不受此限。

        第14條 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值班司機處理不了的問題應向當班領導匯報,待處理完畢符合要求后,方可啟動該水泵。對納入礦井電力負荷調度的大功率水泵應向地面變電所或有關管理部門請示開泵,經同意后,方準開泵。

        五、操作順序

        第15條 水泵在一般正常情況下按以下操作順序進行:

        1.有底閥水泵操作順序:

        (1)啟動:報告地面變電所或機電調度同意后→向水泵充水→泵體內充滿水后,操作起動設備,起動水泵電機→水泵電機達到正常轉速后,打開水泵排水閥門→完成水泵起動→正常排水

        (2)停機:關閉水泵出水口閥門→斷電停機→向地面變電所或調度室匯報

        2.無底閥水泵操作順序:

        (1)啟動:報告地面變電所或機電調度同意后→起動充水設備向水泵充水→泵體內充滿水后,操作起動設備,起動水泵電機→水泵電機達到正常轉速后,關閉充水設備,打開水泵排水閥門→正常排水

        (2)停機:關閉有關儀表閥門→關閉水泵出水口閥門→斷電停機→向地面變電所或調度室匯報

        六、正常操作

        第16條 起動排水泵一般按以下步驟進行:

        1.泵體充水:

        (1)排水泵有底閥時,應先打開灌水閥和放氣閥,向泵體內灌水,直至泵體內空氣全部排出(放氣閥不冒氣),然后關閉以上各閥,立即起動水泵電機;

        (2)采用無底閥排水泵時:

        當用真空泵時,先關閉水泵壓力表閥門,打開水泵的真空閥門,開動真空泵,將泵體、吸水管抽真空,當真空表指數穩定在相應負壓的讀數上后,關閉真空泵上的真空表閥門,立即起動水泵電機。

        當采用射流泵時,先關閉水泵壓力表閥,門開啟水泵通往噴射泵的排氣閥門,再開啟高壓水管通往噴射泵的水門,觀察水氣噴咀,直到噴射的水柱中沒有空氣泡為止。關上噴射泵兩閥,立即起動水泵電機;

        (3)采用潛水泵排水時,要保證吸水井的水位在潛水泵逆止閥以上2.5-3米。

        2.起動水泵電動機:

        (1)起動高壓電氣設備前,必須戴好絕緣手套,穿好絕緣靴;

        (2)鼠籠型電動機直接起動時,合上電源開關,直接起動電動機;

        (3)繞線型電動機起動時,應先將電動機滑環手把打到"起動"位置上,啟動器手把在"停止"位置合上電源開關,待起動電流逐漸回落至規定值時,逐級切除起動電阻,使轉子短路,并將電動機滑環手把打到"運行"位置,電動機達到正常轉速,最后將起動器手把扳回"停止"位置;

        (4)鼠籠電動機用補償器起動時,先將手把推到起動位置,待電動機達到一定速度,電流返回至規定值時,由起動柜自動(或手動)切除全部電抗,電動機進入正常運行。

        3.待水泵電機電流達到正常時,關閉充水設備及真空表,起動電動(液動)裝置,打開閥門或人工緩緩打開水泵出水口閥門,待水泵出水閥門完全打開后,緩緩打開壓力表閥,排水泵投入正常運行。

        4.其它類型按說明書進行操作。

        第17條 工作泵和備用泵應交替運行,保證備用泵隨時可投入使用。對于不經常運行的水泵(或水泵升井大修)的電動機,應每隔10天空轉2-3小時,以防潮濕。

        第18條 水泵的正常停機

        1.關閉壓力表閥,起動電動(液動)裝置或人工緩緩關閉水泵的出水閥門。

        2.切斷電動機的電源,電動機停止運行。

        3.向地面變電所或機電調度匯報。

        第19條 水泵司機班中應進行巡回檢查。

        1.巡回檢查的時間一般為每小時一次。

        2.巡回檢查的主要內容為:

        (1)各緊固件及防松裝置應齊全,無松動;

        (2) 滑動軸承、滾動軸承、電機等各發熱部位的溫度不超限,強迫潤滑油泵站系統工作應正常;

        (3)水泵密封松緊應適度,不進氣、滴水不成線;

        (4)電動機、水泵運轉正常,無異響或異震;

        (5)電流不超過規定值;電壓符合電機正常運行要求;

        (6)壓力表,真空表指示應正常;

        (7)吸水井水面深度指示器工作正常,并在正常范圍內,吸水井積泥面距籠頭底面距離不小于0.5米。

        3.巡回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經過,應及時填入運行日志。

        4.認真填寫泵組開、停的時間、日期、累計的運行時間。

        第20條 水泵司機的日常維護內容:

        1.軸承潤滑:

        (1)滑動軸承按規定時間要求換油,滾動軸承大修時換油,運行中不必換油;

        (2)油質符合規定,禁止不同牌號的油混雜使用;

        (3)滑動軸承在運行中要經常檢查,當油位低于規定時,應及時加油,經常保持所需油位。

        2.更換盤根:

        (1)盤根老化和磨損后不能保證正常密封時應及時更換;

        (2)新盤根的安裝要求:接口互錯120度,接口兩端間隙愈小愈好,盤根蓋壓緊到最大限度后,擰回0.5~2.5扣,至盤根有水滴滴出時為止;

        (3)更換盤根應在停泵時進行,但松緊程度可在開泵后作最后調整。

        3.定期清刷吸水籠頭罩,清除吸水井雜物。

        七、特殊操作

        第21條 排水泵運行中的故障停機:

        1.泵組運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緊急停機。

        (1)泵組異常震動或有故障性異響;

        (2)水泵不吸水;

        (3)泵體漏水或閘閥、法蘭滋水;

        (4)起動時間過長,電流不返回;

        (5)電動機冒煙、冒火;

        (6)電源斷電;

        (7)電壓降嚴重超標,水泵電機變聲,電流值明顯超限;

        (8)其它緊急事故。

        2.緊急停機按以下程序進行:

        (1) 在時間允許時,先關閉水泵出水閥門,否則在停機后應立即關閉出水閥門;

        (2) 拉開負荷開關,停止電動機運行;

        (3) 若電源斷電停機時,拉開電源刀閘;

        (4)上報礦主管部門,聽取處理意見,并報告調度和地面變電所,做好記錄。

        八、收尾工作

        第22條 檢查設備,清理和擦凈水泵上的油水和污物,保持設備清潔完好,清掃水泵房的環境衛生,整理水泵運行記錄和工作日志。

        第23條 將存在的問題向接班司機認真交待清楚,并填寫好交接班記錄。

        空氣壓縮機司機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煤礦井上、下固定式空氣壓縮機的操作司機。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實習司機操作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并指定專人指導監護。

        第3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熟悉空壓機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技術特征和各種安全保護裝置,能獨立操作。

        第4條 掌握現場機械、電氣事故處理方法。

        第5條 無防礙本職工作的病癥。

        三、安全規定

        第6條 班前不得喝酒,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種崗位責任制,堅守工作崗位,上班不得睡覺,遵守本操作規程及《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7條 嚴格遵守以下安全守則和操作紀律:

        1.操作高壓電器時,要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操作時要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墊絕緣墊。

        2.不得隨意變更保護裝置的整定值。

        3.下列情況禁止操作:

        (1)在安全保護裝置失靈情況下,禁止開機或運行;

        (2)在電動機、電器設備接地不良情況下,禁止開機或運行;

        (3)在指示儀表損壞,不安全情況下,禁止開機或運行;

        (4)在設備運行中,禁止緊固地腳螺栓;

        (5)氣缸、風包有壓情況下,禁止敲擊和碰撞。

        四、操作準備

        第8條 司機接班后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安全閥和壓力調節器必須動作可靠,安全閥的動作壓力不得超過額定壓力的1.1倍。

        2.斷水、斷油保護裝置和溫度保護裝置應動作可靠。

        3.壓縮機的排氣溫度單缸不得超過190℃,雙缸不得超過160℃。

        4.風包溫度不得超過120℃。

        第9條 起動前應進行檢查,主要應做到:

        1.各緊固螺栓無松動。

        2.傳動皮帶的松緊適度,無斷裂、跳槽及翻扭現象。

        3.護罩安裝牢靠,電氣設備接地良好。

        4.各潤滑油腔的油脂油量合適,油質潔凈,各潤滑系統油路暢通。

        5.冷卻水暢通,水量充足。水質潔凈,水壓符合規定。

        6.超溫、超壓、斷油、斷水保護裝置靈敏可靠。

        7.各指示儀表齊全可靠,指示正確。

        8.電機碳刷、滑環接觸良好無卡阻,無燒傷。

        9.隔離開關、斷路器等啟動設備應在斷開位置。

        第10條 盤車2-3圈,無卡阻,無異響。但停車時間不足8小時者可免做。

        五、操作順序

        第11條 空氣壓縮機在一般正常情況下按以下操作順序進行:

        1.啟動:起動輔助設施→開啟冷卻水→按要求操作有關閘閥,人為卸荷→注潤滑油→起動電機→電機達到正常轉速后,解除人為卸荷→進入正常工作狀態。

        2.停機:人為卸荷→斷電停止電動機運轉→解除人為卸荷→關閉冷卻水和輔助設施

        六、正常操作

        第12條 空壓機起動運行

        1.空壓機必須無負荷起動。

        2.起動〈或操作〉輔助設施:

        (1)開啟冷卻水路、觀察回水漏斗有充足的水流過;

        (2)打開空壓機與儲氣罐間排氣管道上的閘閥;

        (3)對卸荷器進行人為卸荷,有壓力調節器的將三通閥接通大氣,使氣缸余隙解除封閉;

        (4)用手搖油泵將潤滑油打入氣缸、十字頭軸承及曲軸軸瓦等處。3.起動電動機:

        (1)同步電動機異步起動后,增速至額定異步轉速時,及時勵磁牽入同步,勵磁可以調至過激,以改善網路功率因數,但過激電流、電壓應符合所用勵磁裝置的工作曲線;

        (2)繞線式異步電動機采用變阻器起動時,電機滑環手把應在“起動”位置。起動前應將電阻全部投入,待起動電流開始回落時,逐步將電阻緩緩切除,直至全部切除,電動機進入正常轉速,然后將電動機滑環手把打到“運行”位置,將起動器手把返回“停止”位置;

        (3)感應電動機用頻敏電阻起動時,起動完成后必須將頻敏電阻全部切除,電動機進入正常轉速運行狀態。

        4.當空壓機達到正常轉速時,應立即解除人為卸荷。對于壓力調節器,將三通閥切斷大氣通路,閉合余隙閥。

        第13條 空壓機正常運行后,司機應定期巡回檢查(一般為每小時一次)。如發現不正常現象,應及時匯報處理,巡回檢查主要內容如下:

        1.各發熱部位溫升情況,并記錄在運行日志內。

        2.檢查并記錄各檢測點風壓、油壓、水壓、電壓、電流等數值。

        3.電動機、空壓機運行情況,各部位有無異響或非正常震動。

        4.注油器、壓力調節器工作情況。

        5.冷卻系統、供油系統、排氣系統工作情況,應無嚴重的漏水、漏油、漏氣現象,各安全保護和自動控制裝置動作靈敏可靠。

        第14條 空壓機正常停機(必須無負荷停機)

        1.停機步驟:

        (1)人為卸荷;

        (2)停止電動機運轉;

        (3)解除人為卸荷。

        2.停機后,待氣缸溫度降至室溫后,關閉冷卻水。如周圍溫度低于0℃時,停機應放盡機體內殘存冷卻水,以防凍裂設備。

        第15條 空壓機的日常維護

        1.每班把風包內的油(水)放1-2次。

        2.每班試驗安全閥和斷水保護(或斷水信號)一次,并做好記錄。

        3.每周試油壓和超溫保護裝置及壓力調節器一次,并做好記錄。

        4.每運行100~150小時檢查氣缸吸、排氣閥一次,必要時加以更換。

        5.協助維修工進行定期維修試驗工作,做好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七、特殊操作

        第16條 空壓機緊急停機

        1.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緊急停機:

        (1)空壓機或電動機有故障性異響、異震;

        (2)冷卻水不正常,出口水溫超過規定;

        (3)電動機單相運轉或冒煙、冒火;

        (4)油泵壓力不夠,潤滑油中斷或壓力出現異常;

        (5)保護裝置或儀表失靈;

        (6) 突然停電或電源回路故障停電造成停機;

        (7)其它嚴重意外情況。

        2.緊急停機按以下程序進行:

        (1)若發生故障時,可直接斷電停機(情況允許可卸荷停機);

        (2)因電源斷電自動停機時,應斷開電源開關;

        (3)上報礦主管部門;

        (4)在冬季停機時,當氣缸溫度降至室溫以下時,關閉冷卻水,同時放掉機體內全部冷卻水。

        八、收尾工作

        第17條 檢查設備,保持設備清潔完好,清掃壓縮機房的環境衛生,整理運行記錄和工作日志。

        第18條 將存在的問題向接班司機認真交待清楚。

        礦井大型設備維修電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維修工必須經過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能獨立工作。學徒工應在考核合格的正式電工指導下從事有關維修實習工作。

        第2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和電氣設備防爆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3條 須熟悉所維護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工作原理和電氣系統原理圖及各安全保護裝置的作用,會進行現場電氣設備操作,掌握電氣防、滅火知識。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嚴格遵守工種崗位責任制,上班時不得干與本職無關的工作,遵守本操作規程及《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第5條 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掛好停電牌,并采取防止自轉和自滑的措施。

        第6條 在井下瓦斯濃度超過1%時,禁止進行電氣檢修作業。當電氣設備附近20米內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及時匯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7條 高空或井筒作業時,必須佩戴安全帽和保險帶,保險帶應扣鎖在安全牢靠的位置上。

        第8條 需要變配電所的值班人員進行操作停送電的檢修項目,停送電時,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并設專人聯系停送電,嚴禁帶電作業。

        第9條 無論高壓、低壓供電系統停電作業,作業前必須掛“停電作業”牌,并進行驗電、放電,接臨時地線等項安全措施。

        第10條 在電氣線路、電氣設備未經驗明確實無電前,一律視為有電,在未做好安全措施前,不準用手摸帶電體。

        第11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種聯合作業時,必須指定專人統一指揮。嚴禁在他人停電作業的線路上或設備上擅自進行工作,需要時應另行辦理手續。

        第12條 在試驗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時,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報領導批準。

        三、操作準備

        第13條 作業前對所用工具、儀表、保護用品認真檢查、調試、確保準確、安全、可靠。

        第14條 檢修負責人應向檢修人員講清檢修內容、人員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15條 作業前要搞清整個供電系統各部的電壓等級,使用與電壓等級相符的合格的驗電筆時,要逐漸接近導體。

        第16條 在進行定期檢修或大修設備前,應按照作業計劃,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

        四、正常操作

        第17條 需要對6千伏以上高壓電氣設備檢修作業時,必須遵守“高壓設備作業規程”。

        第18條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必須戴合格的絕緣手套、并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由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在停電后的開關上,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停電警示牌。

        第19條 對所規定的日、周、月檢內容按時進行維護檢修,不得漏檢、漏項。

        第20條 各種電氣安全保護裝置應按規定進行定期維修、試驗和整定。

        第21條 對所維修的電氣設備應按規定進行巡回檢查,并注意各部溫度和有無異響,異味,異常震動。

        第22條 注意各種儀表應指示準確(如電流表、電壓表、功率表、電度表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23條 對高低壓開關的保護裝置應按規定進行定期整定。

        第24條 注意檢查變壓器的聲響和溫度,變壓器上層油溫不應超過85°C。

        第25條 檢查電動機的運行情況,注意軸承溫度,線圈溫度,有無異響,異味等。

        第26條 對提升機等大型設備的各項機電保護、后備保護、閉鎖功能及相應的檢測裝置應定期檢查試驗,并保證動作靈敏可靠,指示正確。

        第27條 向電氣設備補充的絕緣油,應同原使用的絕緣油有相符的物理、化學性能和不低于原使用油電氣耐壓強度,電氣設備絕緣油的更換和試驗要做好記錄(有特殊要求的電氣設備,按產品說明書執行)。

        第28條 在架空線路或電纜線路上工作前,必須將該線路可能來電的所有開關刀閘全部拉開,并加絕緣隔板,掛好停電警示牌。經驗明無電后,對大地充分放電裝設接地線時,必須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接觸應良好,拆除地線順序相反。

        第29條 各種安全保護裝置、監測儀表和警戒標志,未經領導批準,不準隨意拆除和改動。

        第30條 經檢修負責人和操作監護人共同確認無問題后,方可按操作順序進行送電。

        第31條 對檢修后電氣設備,機械保護進行測試和聯合試驗,確保整個系統保護靈敏可靠。

        五、收尾工作

        第32條 設備檢修后在送電前要清點人員、工具、測試儀器、儀表和更換的材料、配件是否齊全。

        第33條 對檢修作業場所進行清掃,搞好設備和場所的環境衛生。

        第34條 檢修后的設備狀況,要由檢修負責人向操作人員交待清楚,由檢修、管理、使用三方共同檢查驗收后,方可移交正常使用。

        第35條 認真填寫檢修記錄,將檢修內容、處理結果及遺留問題與司機交待清楚,雙方簽字。

        井大型設備維修鉗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維修工必須經過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學徒工應在考核合格的正式維修工指導下從事有關維修實習操作。

        第2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3條 熟悉所維護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工作原理, 能獨立工作。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上班不得做與本職無關的工作,嚴格遵守本操作規程及各項規章制度。

        第5條 維修工進行操作時應不少于2人。

        第6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種聯合作業時,必須指定專人統一指揮。

        第7條 作業前要切斷或關閉所檢修設備的電源、水源等,并掛“有人作業”警示牌。

        第8條 高空和井筒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和系保險帶,保險帶應扣鎖在安全牢靠的位置上。

        第9條 禁止血壓不正常,有心臟病、癲癇病及其它不適合從事高空和井筒作業的人員參加高空或井筒作業。

        第10條 高空和井筒禁止上下平行作業,若必須上下平行作業時,應有可靠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11條 禁止在設備運轉中調整制動閘。

        第12條 需要在井下焊接作業時,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13條 在試驗、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時,應制定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三、操作準備

        第14條 要熟練掌握設備檢修內容、工藝過程、質量標準和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檢修質量及安全。

        第15條 設備檢修前要將檢修用的備件、材料、工具、量具、設備和安全保護用具準備齊全。

        第16條 作業前要對作業場所的施工條件進行認真的檢查,以保作業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第17條 作業前要檢查各種工具是否完好,否則不準使用。

        四、正常操作

        第18條 維修人員對所負責范圍內設備每班的巡回檢查和日常維護內容如下:

        1.檢查所維護的設備零部件是否齊全完好可靠。

        2.對設備運行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處理。

        3.對安全保護裝置要定期調整試驗,確保安全可靠。

        4.檢查設備各部液壓油量、油質和潤滑油量、油質應符合規定要求。

        第19條 按時對所規定的日、周、月檢內容進行維護檢修,不得漏檢、漏項。

        第20條 拆下的機件要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有礙作業和通行,物件放置要穩妥。

        第21條 拆卸設備必須按預定的順序進行,對有相對固定位置或對號入座的零部件,拆卸前應做好標記。

        第22條 拆卸較大的零部件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止下落和下滑的措施。

        第23條 拆卸有彈性,偏重或易滾動的機件時,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第24條 拆裝機件時,不準用鑄鐵、鑄銅等脆性材料或比機件硬度大的材料作錘擊或頂壓墊。

        第25條 在檢修時需要打開機蓋,箱蓋和換油時,必須遮蓋好,以防落入雜物、淋水等。

        第26條 在裝配滾動軸承時,又無條件進行軸承預熱處理時,應優先采用頂壓裝配,也可用軟金屬襯墊進行錘擊。

        第27條 在對設備進行換油或加油時,油脂的牌號、用途和質量應符合規定,并做好有關數據的記錄工作。

        第28條 對檢修后的設備,要進行全面的驗收,需盤車的設備,必須做盤車試驗,檢查設備的傳動情況。

        第29條 設備檢修后的試運轉工作,應由工程負責人統一指揮,由司機操作的,在主要部位應設專人進行監視,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30條 設備經下列檢修工作后,應進行試運轉:

        1.設備經過修換軸承。

        2.電動機經過解體大修,調整轉子,定子間隙。

        3.提升系統修換罐道、罐道梁,更換天輪、提升容器、連接裝置及鋼絲繩,調整、檢修制動系統,解體大修絞車本體。

        4.主通風機經過解體大修,更換葉片,調整葉片安裝角度。

        5.主排水泵修換本體主要部件后。

        6.壓風機解體檢修、更換主要部件或調整進出氣閥、安全閥、換傳動皮帶或調整氣缸余隙、軸瓦、十字頭、曲軸等處間隙后。

        7.減速器更換齒輪后。

        8.其它在檢修任務書上所規定進行試運轉的項目。

        第31條 試運轉時,監視人員應特別注意以下兩點:

        1.軸承潤滑等轉動部分的情況及溫度。

        2.轉動及傳動部分的震動情況,轉動聲音及潤滑情況。

        第32條 禁止擅自拆卸成套設備的零、部件去裝配其它機械。

        第33條 傳遞工具、工件時,必須等對方接妥后,送件人方可松手;遠距離傳遞必須拴好吊繩、禁止拋擲。高空或井筒作業時,工具應拴好保險繩,防止墜落。

        第34條 各種安全保護裝置,監測儀表和警戒標志,未經主管領導允許,不準隨意拆除和改動。

        第35條 檢修后應將工具、材料、換下零部件等進行清點核對。對設備內部進行全面檢查,不得把無關的零件,工具等物品遺留在機腔內,在試運轉前應由專人復查一次。

        第36條 檢修中被臨時拆除或甩掉的安全保護裝置,應指定專人進行恢復,并確保動作可靠。

        第37條 試運轉前必須移去設備上的物件。

        五、收尾工作

        第38條 檢修結束后應會同司機及使用維護負責人共同驗收,驗收中發現檢修質量不合格,驗收人員應通知施工負責人,及時加以處理。

        第39條 認真填寫檢修記錄,檢修部位、內容、結果及遺留問題等,雙方簽字,并將檢修資料整理存檔。

        第40條 搞好檢修現場的環境衛生,檢修清洗零部件的廢液,應倒入指定的容器內,嚴禁隨便亂倒。燒焊后的余火必須徹底熄滅,以防發生火災。

        采煤機地面檢修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經過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2條 檢修工應具備一定的鉗工基本操作、液壓基礎知識及電氣維修基礎知識。

        第3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有關規定。

        第4條 熟悉所檢修采煤機的結構、性能,傳動系統、液壓部份和電氣部份,能獨立工作。

        二、安全規定

        第5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上班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第6條 進行焊接、切割作業時,要避開易燃、易爆物或提前作好防護安全措施。

        第7條 站在設備上工作時,禁止穿易滑或帶釘的鞋。

        第8條 起吊時應按起重工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操作準備

        第9條 檢修前,檢修負責人向參加檢修人員講清檢修內容、人員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10條 根據檢修內容認真檢查普通工具、專用工具、吊裝用具,材料、備件的規格、質量、數量應符合要求。

        第11條 檢修地點應清潔,無影響檢修的雜物,尤其是檢修液壓系統的地點必須無污染、無粉塵。

        第12條 對采煤機進行外部清洗,除去煤泥,煤塵等污物。

        第13條 檢查外部零件有無損壞、丟失。

        四、正常操作

        第14條 使用起重機拆裝大件時,對懸空或不穩的機件,拆卸時應先捆綁掛牢再松聯接螺栓,安裝時應先擰好聯接螺栓再松繩摘鉤。

        第15條 傳遞工件、工具時,必須等對方接妥后送件人方可松手;遠距離向高處傳遞時,必須將工件或工具拴在吊繩上,禁止拋擲。

        第16條 解體:

        1.拆卸前必須熟悉機件的構造,觀察每個零部件,確認它們的用途、相互關系和位置關系,必要時做出標記。

        2.拆卸中,根據零件的安裝關系,選用適當的工具,采用合適的拆卸方法。

        3.拆卸特殊零部件,如泵的柱塞、葉片等要做出標記,防止安裝時裝錯。

        4.拆卸時注意不要損壞各結合面、液壓件。

        第17條 拆下的機件要放在指定位置,不得有礙作業和通行,物件放置要穩妥,不得損壞零部件。

        第18條 用煤油對內部零件進行清洗,嚴禁用棉絲擦抹液壓件。

        第19條 零部件的檢測:根據檢修質量標準,對每個零部件進行檢查、測試,分出可用零件、報廢零件及可修復零件。

        第20條 對修復的零部件應根據檢修質量標準進行檢查,不合格不得使用。液壓件的檢修、測試應在無塵車間進行。

        第21條 裝配前根據原部件使用的油脂對零件進行清洗。

        第22條 部件組裝時應每完成一個步驟檢測一遍,直至整體組裝完畢。對按規定需要檢測的部件,如液壓泵、液壓馬達等要按要求逐項進行檢測,并對檢測數據詳細記錄。

        第23條 采煤機電氣部分的檢修按電氣設備檢修操作規程進行。

        第24條 整體組裝后應檢查有無漏裝、錯裝。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動作可靠,應做安全性能試驗的必須先進行試驗。

        第25條 按標準對整機性能進行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收尾工作

        第26條 檢修中排放的油、水要妥善處理,不得污染地面。使用后的污棉絲、破布等要放在指定的容器內。

        第27條 清點工具及剩余的材料、備件并妥善放好。

        第28條 將檢修記錄、測試數據存檔保存。

        第29條 切斷電氣設備電源,清掃檢修場地。

        采煤機井下檢修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經過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2條 具備一定的鉗工基本操作、液壓基礎知識及電氣維修基礎知識。

        第3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有關規定。

        第4條 熟知所檢修采煤機的結構、性能,傳動系統、液壓部份和電氣部份,能獨立工作。

        二、安全規定

        第5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上班不得干與本職無關的工作,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第6條 在煤壁側、機身上或機身兩端檢修時,應在周圍環境安全的情況下進行,并設專人進行監護,不準單人從事檢修工作。

        第7條 當檢修現場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時,嚴禁送電試車;達到1.5%時,必須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人員。

        第8條 試車前需要盤車時,檢修人員不得將手伸入機體內部。

        第9條 牽引部的液壓系統一般不得在井下進行檢修,如特殊情況需在井下檢修時,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三、操作準備

        第10條 檢修人員應配齊需用的工具、起吊用具、儀器、儀表、綢布、海綿、棉紗(絲)、棕刷、清洗油等用品,當日檢修所需的材料、備件的數量要充足。

        第11條 檢修負責人應向全體檢修人員講清檢修內容、人員分工及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

        第12條 檢修前要將采煤機及相關設備停電、閉鎖、掛停電牌,并與相關設備的司機及相關環節的人員進行聯系。

        第13條 清理采煤機殼上的煤塵,工作地點周圍應灑水滅塵。

        第14條 檢修部位上方及進風側的工作帳篷、檢修人員工作服、工具及零件要清潔。

        第15條 檢修前除原有設施外,還要另設可靠的臨時防滑安全固定裝置。

        四、正常操作

        第16條 液壓件需帶入井下時,應有防污染措施。

        第17條 需進行起吊工作時,非綜采面應另設起重架,不準利用支護梁、柱進行起吊。起重工具及連接環、銷必須合格,安全性能可靠,連接必須牢固。

        第18條 拆裝時,重要部位、加工表面應使用銅棒。

        第19條 拆卸生銹或使用了防松膠的部位時,事先應用松動劑或震動處理后再進行。

        第20條 對常用工具無法或難以拆除的部位和零部件要使用專用工具,嚴禁破壞性拆除。

        第21條 拆下的零部件及使用的工具應放在專用箱內,不準隨地亂放,以防污染、丟失或落入機體內部。

        第22條 更換的零部件必須是合格產品,不準代用。

        第23條 安裝骨架密封時應使用導向裝置,防止翻唇。

        第24條 主要緊固件應使用力矩扳手。重要結合面及緊固螺栓應按要求使用防松膠。

        第25條 檢修后必須清洗油池,注入油池的油必須經過過濾。

        第26條 采煤機電氣部分的檢修按電氣設備檢修操作規程進行。

        第27條 恢復送電前,檢修人員必須撤離運轉部位,并向相關人員發出開機的通知及開車信號后,方可送電,并由采煤機司機按規定開機。

        五、收尾工作

        第28條 檢修完畢,必須經全面檢查后方可撤去工作帳蓬和臨時防滑安全固定裝置。

        第29條 進行全面試車,觀察是否有異常。

        第30條 清點工具及剩余的材料、備件,更換下來的零部件升井,并做好詳細記錄。

        液壓支架地面檢修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經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2條 具備一定的鉗工基本操作及液壓基礎知識,必須熟悉《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及有關規定。

        第3第 熟知液壓支架的結構、性能,傳動系統、動作原理,能獨立工作。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班中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遵守有關各項規章制度。

        第5條 檢修中所使用的起重吊具應安全可靠。

        第6條 檢修工應配戴安全帽,禁止穿易滑或帶釘的鞋。

        第7條 進行切割、焊接時,要避開易燃、易爆物,或提前作好防護措施。

        三、操作準備

        第8條 檢修負責人應向檢修人員講清檢修內容、人員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9條 應準備好檢修需用的工具、起吊用具、儀器儀表,以及數量充足、規格質量符合要求的材料、備品、備件。

        第10條 試驗介質應符合MT6《液壓支架用乳化油》的規定,乳化液按5:95重量比配制而成并進行過濾。

        第11條 沖洗支架外面的煤塵、矸石粉等污物。

        第12條 檢修場地應清潔,無其它雜物。

        四、正常操作

        第13條 閥類的檢修工作必須在無塵車間進行,拆檢后的零部件應加遮蓋,對其測試數據要詳細記錄。

        第14條 解體時應合理選擇工具,禁止用大錘直接敲擊各連接銷軸及各液壓部件,以防變形損壞。

        第15條 對解體后的各部件進行二次沖洗,表面不允許有污物。

        第16條 結構件的修復:

        1.對變形的結構件進行整形;

        2.對開裂的部位進行焊接,焊接質量應符合要求;

        3.對所有的結構件進行除銹;

        4.涂飾結構件表面,應涂漆均勻,色調一致。

        第17條 液壓件的修復:

        1.解體后各零部件要在煤油中進行徹底清洗,分類碼放,嚴禁用棉絲擦抹液壓件。

        2.根據檢修標準對零部件進行修復、檢測,并做好詳細記錄。

        3.組裝時,必須把各部件內部及所有的配合表面進行認真清洗,特別是鐵屑、雜物等一定要清除干凈。

        4.原則上所有的密封件一律更換,需重復使用時,必須經過嚴格鑒定,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5.各液壓件裝配時,在密封及配合面上應涂少量油脂,以防擦傷相應表面并保證運動靈活。

        第18條 整架組裝時應按順序組裝,并檢查各部件應無缺件、無錯裝,緊固件應齊全牢固。

        第19條 組裝完畢對支架進行最后一次面漆的涂飾,要求涂漆均勻,色調一致。

        第20條 整架驗收和性能試驗:

        1.對支架外觀進行詳細全面的檢查。

        2.對支架進行動作試驗。

        3.對支架進行性能試驗。

        五、收尾工作

        第21條 清點工具及剩余的材料、備件和更換下來的零部件,并妥善保管好。

        第22條 根據標準對試驗結果作出結論,寫出試驗報告,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23條 切斷電氣設備電源,清掃檢修現場。檢修時排放的油、液要妥善處理,不得污染地面,污物放在指定的容器內。

        液壓支架井下檢修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經過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2條 具備一定的鉗工基本操作及液壓基礎知識。熟悉《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及有關規定。

        第3第 熟知液壓支架的結構、性能,傳動系統、動作原理,能獨立工作。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上班不得干與本職無關的工作,遵守有關各項規章制度。

        第5條 檢修前支架應采取可靠的穩固措施。

        第6條 當檢修地點20米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人員。

        三、操作準備

        第7條 大的零部件檢修時,要制定專項檢修計劃安全技術措施并貫徹落實到人。

        第8條 綜采工作面所有支架要編號管理,要分架建立檢修檔案。

        第9條 檢修人員入井前,要向有關人員了解支架工作情況。

        第10條 準備好足夠的備件、材料及檢修工具;凡需專用工具拆裝的部件必須使用專用工具。

        第11條 檢修負責人應向檢修人員講清檢修內容、人員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12條 檢修支架頂上的部件時,應搭好牢固的工作臺。

        四、正常操作

        第13條 接班后應對所有支架巡查一遍,對現場急需的問題應優先安排檢修。

        第14條 檢修時,各工種要密切配合;必要時采煤機和刮板輸送機要停電、閉鎖、掛停電牌,以防發生意外。

        第15條 支架液壓系統的各種閥、液壓缸不準在井下拆卸和調整,若閥或液壓缸有故障時,要由專人負責用質量合格的同型號閥或液壓缸進行整體更換。

        第16條 在拆卸或更換安全閥、測壓閥及高壓軟管時,應在各有關液壓缸卸載后進行。

        第17條 在更換管、閥、缸體、銷軸等需要支架承載件卸載時,必須對該部件采取防降落、冒頂、片幫的安全措施。

        第18條 向工作地點運送的各種軟管、閥、液壓缸等液壓部件的管路連接部分,都必須用專用堵頭堵塞,只允許在使用地點打開。

        第19條 液壓件裝配時,必須用乳化液沖洗干凈,并注意有關零部件相互配合的密封面,防止因碰傷或損壞而影響使用。

        第20條 處理單架故障時,要關閉本架的斷路閥。處理總管路故障時,要停開泵站,嚴禁帶壓作業。

        第21條 組裝密封件時,應注意檢查密封圈唇口是否完好,加工件上有無銳角或毛刺,并注意密封圈與擋圈的安裝方向必須正確。

        第22條 管路快速接頭使用的U形卡的規格、質量必須合格,嚴禁單孔使用或其它物件代替。

        五、收尾工作

        第23條 檢修工作完畢后,必須將液壓支架認真檢查,并進行試壓動作幾次,確認無問題后方可使用。

        第24條 檢修時卸載的立柱、千斤頂要重新承載。

        第25條 檢修完工后,各液壓操作手把要打到零位。

        第26條 認真清點工具及剩余的材料、備品、備件,并做好檢修記錄。

        單體液壓支柱地面檢修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經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2條 熟悉有關檢修質量標準,具備一定的鉗工基本操作及液壓基礎知識。

        第3條 熟知支柱的結構、性能、原理、試驗方法和要求,能獨立工作。

        第4條 會正確使用拆柱機、試驗臺等專用檢修設備。

        二、安全規定

        第5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上班不得干與本職無關的工作,遵守有關各項規章制度。

        第6條 新到礦的支柱應按MT112《礦用單體液壓支柱》中的“出廠試驗規范”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試驗和密封試驗,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7條 單體支柱不得露天檢修、露天存放。在地面存放時間超過3個月的新支柱或修復支柱,下井前應按上述規定進行抽查;存放期超過1年的支柱應逐根試驗,檢查支柱性能是否有變化。性能不能保證或在貯藏、運輸中損壞的支柱,不允許下井使用。

        第8條 檢修場地應清潔衛生,各類待修支柱、檢修合格支柱應分類碼放整齊。檢修后經試驗各項性能合格的待用支柱,應垂直或傾斜存放。

        第9條 冬季,檢修車間應有取暖系統,車間最低溫度不得低于0℃,以保證檢修質量。

        第10條 工作介質的牌號應與支柱使用說明書中指定的牌號一致,不允許隨意更換工作介質牌號。工作介質注入支柱前,應經過120目/英寸濾網過濾后方可使用。

        第11條 壓力試驗機的各種保護措施,必須齊全可靠。在壓力試驗時,操作人員應在防護欄外側操作,其他人員應遠離試驗柱體。

        第12條 備用零部件質量和規格,應符合技術標準要求。

        三、操作準備

        第13條 檢修前,應首先檢查所用工具、量具、材料和備件、各類儀表及拆柱機、試驗臺等儀器設備,應完好。

        第14條 應建立維修卡片,詳細記錄支柱編號維修日期、故障、維修內容、試驗情況、維修人等。

        第15條 支柱解體前,要首先將其外表煤泥、煤塵沖洗干凈。

        四、正常操作

        第16條 在操作拆柱機對支柱解體時,不得用鐵錘或銅棒敲擊油缸或活柱的任何部位,防止變形,影響密封性能。

        第17條 在活柱體中拆活塞時,要用專用工具拉出活塞,嚴禁使用手錘敲擊。

        第18條 檢查缸體和活柱的銹蝕、拉傷和磨損、變形情況。

        第19條 對變形的活柱或油缸需用校直機、油缸整形推力器進行修復。

        第20條 使用限位鋼絲的活柱,在拆卸手把體時,鋼絲槽內要套入廢舊的○形圈,防止刮壞導向環和防塵圈。

        第21條 所有零部件檢測報廢標準均按部頒標準執行。

        第22條 更換所有不能使用的零部件。

        第23條 按產品說明書要求,清洗各零部件。

        第24條 更換所有密封件。

        第25條 活柱組裝:

        1.將手把體裝在活柱上。采用鋼絲限位的活柱體,限位溝槽內套上廢舊的○形圈,防止碰壞防塵圈。

        2.將Y形圈裝在活塞上,裝上防擠圈,密封圈裝在溝槽內,防擠圈裝在低壓側,將活塞裝在活柱上。

        第26條 整柱組裝:

        1.活柱組裝時必須將活塞端由油缸上裝入連接鋼絲。

        2.將復位彈簧掛在活柱內,使用專用工具卡住彈簧,裝上底座,裝入連接鋼絲。

        3.將頂蓋裝在活柱上,打入圓柱銷,并注意頂蓋四爪的一條對稱軸線與孔的軸線平行。

        第27條 對檢修的三用閥,要按規格型號調定開啟壓力,其值為額定工作壓力的0.9-1.1倍,并對每個三用閥進行1.5倍壓力試驗、開啟壓力試驗及密封性能試驗,其結果達到MT112要求后,方可安裝使用。

        第28條 將調試好的三用閥裝在活柱的閥孔內,準備試壓。

        第29條 支柱的逐根試驗按《單體液壓支柱出廠檢驗暫行技術條件》進行。

        五、收尾工作

        第30條 支柱檢修后,應將活柱降到底,垂直或傾斜存放在氣溫不低于0℃的干燥的室內。

        第31條 支柱如果短期不用,應將支柱腔內乳化液放盡,允許水平放置,但三用閥進液孔用塑料堵好.以防臟物進入。

        第32條 切斷電氣設備電源,清理檢修場地。

        井筒裝備維修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對豎井井筒和暗立井井筒中裝備、設施的檢查維修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經過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能進行井筒維修作業。

        第3條 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和標準,具備一定的機械維修、高空作業、起重等基礎知識,能獨立工作。

        第4條 熟知所維修的各種井筒裝備設施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與安裝、檢修、質量要求及安全技術措施,并了解井筒淋水、井壁狀況的變化情況。

        第5條 熟知井筒作業的各種聯絡信號。

        第6條 無防礙本職工作的病癥。

        三、安全規定

        第7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班中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遵守有關各項規章制度。

        第8條 井筒維修作業時不應少于2人。

        第9條 多人(2人以上)從事一項井筒維修作業時,要設作業負責人和安全檢查員,統一指揮作業及檢查安全狀況。進行井筒維修、檢修作業時,不得上、下方多組人員平行作業,只能自上而下的順序作業;因情況特殊,需在多層吊盤上同時作業時(如更換罐道),必須按制定的安全措施執行。

        第10條 需站在罐籠或箕斗頂上作業時,必須遵守以下事項:

        1.在罐籠或箕斗頂上必須設保護傘和欄桿。

        2.進行維修作業人員必須佩戴保險帶和安全帽,保險帶應系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3.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為0.3-0.5米/秒,最大不能超過2米/秒;

        4.檢修用的信號必須安全可靠。

        5.同一井筒的另一套提升設備不準運行。

        6.作業所需用的工具、量具必須拴牢工具繩,繩的另一端應固定在可靠的位置,以防工具墜落。

        7.作業所需的零、配件、器材要放整齊牢靠,小型零件應裝箱放在罐籠(箕斗)頂部,以防墜落。

        8.使用多層吊盤進行作業時,層間距應大于1.8米,每層底邊應有大于100毫米的邊緣并裝有護欄,最上層應設保護傘。

        第11條 井內有人工作時,井口及井筒內各出口應設警戒,10米范圍內不準有無關人員;清理干凈井口附近的浮煤、雜物等,嚴禁往井下丟棄雜物。

        第12條 需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條款執行。

        四、操作準備

        第13條 由作業負責人向參加井筒維修作業的全體人員講明本次作業要求、作業環境、作業程序及質量要求。由作業負責人和施工安全檢查員一起向作業人員貫徹安全措施。

        第14條 由作業負責人和安全檢查員負責檢查所用的工具、設備、器材是否齊全可靠,安全帶及工具上的綁繩是否牢靠。

        第15條 由作業負責人與井上、下信號工、把鉤工和絞車司機聯系好,確定提升速度、作業內容、時間和信號等。

        五、正常操作

        第16條 檢查井筒裝備時,只允許從上往下檢查(包括天輪平臺和井架),并隨時清理在罐道梁上的碎石、木塊和其它雜物。

        第17條 檢查罐道和各部件間隙或清除間隙中污物時,應采用工具,不能直接用手,以防擠傷。

        第18條 進行更換罐耳滑套等零部件及緊固罐道螺釘等作業時,應注意配合,工具應拴保險繩,傳遞零部件時要等對方拿穩后再松手。

        第19條 在更換罐道、井筒電纜及風水管路等大型檢修項目需分組分班作業時,應按施工進度表及施工程序順序作業,在交接班時必須做到:

        1.核對工程進度。

        2.臨時懸掛緊固裝置應可靠,并一一交代清楚。

        3.對入、出井筒的工具、零配件一一點清交接。

        4.交接的安全帶必須由安監員逐條檢查,方可再次入井使用。

        5.工作時橋板、工具的保險繩應逐一檢查,確認拴綁牢固可靠后方可再次入井使用。

        第20條 遇特殊情況需調整施工內容及進度圖表時,要先停止作業,由施工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研究決定有關事項后,方可繼續施工。

        六、收尾工作

        第21條 檢修結束后,應清理施工現場,清點工具,材料、配件等,及時通知并配合司機、信號工、把鉤工,提升系統空運行一個提升循環正常后,才能正式提升。

        第22條 將檢修內容及發現的問題如實填寫檢修記錄,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所發現的問題。

        第23條 大型檢修項目結束后,應由專人負責進行質量檢查,確認符合規定要求后,方可投入運行。

        鋼絲繩檢查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對豎井、暗立井、斜井、上山、下山及鑿井時使用的提升鋼絲繩、平衡尾繩、井筒罐道繩、防撞繩、罐籠防墜器制動繩、緩沖繩等鋼絲繩檢查工。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經技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3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中對鋼絲繩的有關規定,了解并掌握所負責的鋼絲繩及其提升系統的技術參數和質量標準,能獨立工作。

        第4條 無防礙本職工作的病癥。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遵守有關各項規章制度。

        第6條 鋼絲繩檢查工應保持相對穩定,明確分工,對主要提升和運輸設備的鋼絲繩應由專人負責檢查。

        第7條 各種股捻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斷絲斷面積與總斷面積之比,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1.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

        2.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防墜器的制動鋼絲繩(包括緩沖器)和兼作運人的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的鋼絲繩為10%。

        3.罐道鋼絲繩為15%。

        4.架空乘人裝置、專為無極繩運輸用的和專為運物料的鋼絲;牽引帶式輸送機用的鋼絲繩為25%。

        第8條 以鋼絲繩標稱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減小量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1.提升鋼絲繩或制動鋼絲繩為10%。

        2.罐道鋼絲繩為15%。

        3.使用密封鋼絲繩外層鋼絲厚度磨損量達到50%時。

        第9條 鋼絲繩在運行中受到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全繩:

        1.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變形。

        2.鋼絲一個捻距內斷絲斷面積與總斷面積之比超過上述規定時。

        3.鋼絲繩標稱直徑減小量超過上述規定時。

        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

        5.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數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加快時。

        第10條 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銹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得用作升降人員。鋼絲繩銹蝕嚴重,或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松動時,不論斷絲數多少或繩徑是否變化,必須立即更換。

        第11條 使用有接頭的鋼絲繩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有接頭的鋼絲繩,只可在下列設備中使用:

        1.平巷運輸設備。

        2.30度以下傾斜井巷中專為升降物料的絞車。

        3.斜巷無極繩絞車。

        4.斜巷架空乘人裝置。

        5.斜巷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

        (二)在傾斜井巷中使用的鋼絲繩,其插接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第12條 摩擦輪式提升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過兩年,平衡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四年,如果鋼絲繩的斷絲、直徑縮小和銹蝕程度不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可繼續使用,但不得超過一年。

        第13條 井筒中懸掛水泵、抓巖機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一年;懸掛水管、風管、安全梯和電纜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兩年。到期后經檢查鑒定,不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可繼續使用。

        第14條 鋼絲繩的定期檢驗工作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第15條 在井口驗繩時應系安全帶。

        四、操作準備

        第16條 準備好合格的工具、量具和檢驗儀器,對在檢查中需要使用的安全帶進行認真檢查。

        第17條 檢查工作開始前要與司機、監護人員及信號工共同確定好檢查聯系信號。檢查期間不得同時進行井筒和提升機的其它作業。

        第18條 在檢查之前應在繩上做好檢查起始的標志和檢查長度的計算標志。在同一根繩上每次檢查的起始標志應一致。

        五、正常操作

        第19條 提升鋼絲繩、罐道繩必須每天檢查一次,平衡鋼絲繩、防墜器制動繩(包括緩沖繩)、架空乘人裝置鋼絲繩、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鋼絲繩和井筒懸吊鋼絲繩必須至少每周檢查一次。對易損壞和斷絲或銹蝕較多的一段應停車詳細檢查。斷絲的突出部份應在檢查時剪下。檢查結果應記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

        第20條 對使用中鋼絲繩的日常檢查應采用不大于0.3米/秒的驗繩速度,用肉眼觀察和手捋摸的方式進行。

        第21條 驗繩時禁止戴手套或手拿棉絲,應用裸手直接觸摸鋼絲繩,前邊的手作為探知是否有支出的斷絲,以免傷手,后面的手撫摸可能發生的斷絲和繩股凹凸等變形情況。

        第22條 驗繩時,應由2人同時進行,1人在井口,另1人在出繩口,以便檢驗全繩。

        第23條 應利用深度指示器或其它提前確定的起始標志,確定斷絲、銹蝕或其它損傷的具體部位,并及時記錄。對斷絲的突出部位應立即剪下、修平。

        第24條 對容器停車位置的主要受力段、多層纏繞的上、下層換層臨界段和斷絲、銹蝕較嚴重的區段,均應停車詳細檢查。

        第25條 若檢查時發現鋼絲繩出“紅油”,說明繩芯缺油、內部銹蝕,應引起注意、仔細檢查。必要時可剁繩頭檢查鋼絲繩內部銹蝕情況。

        第26條 對使用中的鋼絲繩月檢時,除包含日檢全部內容外,還應詳細檢查提升容器在上井口和井底時,鋼絲繩從滾筒到天輪段,詳細檢查繩卡處有無斷絲;用游標卡尺測量直徑。

        第27條 對使用中的鋼絲繩進行防銹涂油作業時,應首先將鋼絲繩表面的煤泥(水)擦干凈,但不得用汽油、煤油等揮發性油類清洗。

        第28條 根據氣溫和所需涂油脂的粘稠度,可采用加溫的方法,使油脂容易附著在繩上,然后用手將油脂均勻涂在繩上。涂油時繩速不得大于0.3米/秒,站在井口涂油時應系安全帶。如采用涂油容器涂油時,應注意按說明書要求進行。

        第29條 使用中的鋼絲繩做定期試驗需截繩樣時,對立井提升繩應從容器繩卡上部截取,斜井提升繩應在容器端將危險段切除后截取;試樣長度做單絲試驗時應不小于1.5米,整繩試驗時應不小于2米;為保證試驗準確性,應注意不使試樣受機械損傷,截取試樣時盡量不采取加熱法切割,如需要用加熱法時,應將試樣長度加長200毫米;試樣兩端用軟鐵絲綁緊。

        六、收尾工作

        第30條 做好鋼絲繩檢查記錄。應將檢查內容、檢查結果逐項填入鋼絲繩檢查記錄表,并將檢查情況向司機通報。

        第31條 對每一根鋼絲繩建立檢查檔案,記錄好鋼絲繩的使用地點、規格型號、啟用時間、定期試驗情況、檢修問題及處理情況、檢修日期、檢修人等項內容。

        第32條 檢查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向有關領導匯報。

        第33條 在進行涂油等作業后應將井口、井架及車房等處的廢棉絲、油脂等易燃物清理干凈后,方可離開。

        起  重  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立井(暗立井)、斜井(暗斜井)和斜巷(上下山巷道)內大型物體的起重搬運、吊運作業。

        第2條 以上大型物體主要是指井上下大型(或較大型)的通風、排水、提升、運輸、壓風、采掘機電設備及其附屬設備和長、大直徑水(風)管及其它超長、超寬等重型設備或設施等。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經過起重技術及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者方可從事起重工作。

        第4條 熟悉有關設備安裝、起重、運輸的規定和要求。

        第5條 能夠正確使用各種起重工具,會操作吊運機械。

        第6條 身體狀況適應起重作業。

        三、安全規定

        第7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工作時精神集中,上班時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8條 進行起重及搬運作業時必須設專人統一指揮,精神集中,嚴禁說笑打鬧。

        第9條 起重機械、工具、卡具和繩索(繩套)等要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查試驗,每次使用前應由施工負責人進行一次認真地檢查,不合格的嚴禁使用。

        第10條 在任何情況下,嚴禁用人體重量來平衡被吊運的重物。不得站在重物上起吊。進行起重作業時,不能站在重物下面(下方)、起重臂下或重物運動前方等不安全的地方,只能在重物側面作業。嚴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張緊的吊繩、吊具。

        第11條 在輸電線路附近起重作業時,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在起重機械、裝備、物體的最大回轉半徑范圍內,與輸電線路的最近安全距離如下表所示。雨霧天工作時,安全距離應適當放大。雷雨天氣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

        輸電線路電壓(千伏)1以下1-2035-110154220

        允許與輸電線路的距離(米)1.52456

        第12條 起重作業場地風力達到6級以上或其它惡劣天氣不能保證安全作業時,起重機應停止作業,風力在4級以上時,不得吊運兜風大件。

        第13條 凡是在井口及井筒中的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佩帶合格的保險帶,保險帶的另一端必須拴在牢靠的地點。

        第14條 需站在罐籠或箕斗頂上工作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在罐籠或箕斗頂上,必須裝設保險傘和欄桿。

        2.提升容器的提升速度,一般為0.3-0.5米/秒,最大速度不得超過2米/秒。

        3.信號必須安全可靠。

        第15條 在有電機車架空線的巷道中起重運輸大型物件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觸電措施。

        四、操作準備

        第16條 施工負責人應向全體參加人員講清工作內容、采取的步驟、統一號令,說明安全注意事項,熟悉各主要部件的起重運輸和安裝要求,并明確人員分工和責任。

        第17條 對大件設備應合理拆分為若干部件,分別做好標記,編號裝運。根據物體重量、體積、形狀和吊運行程,合理選擇吊運方式和起重機、吊具及運輸工具。

        第18條 認真檢查所需的起、吊、運機具、車輛、設備、繩索、吊具和安全帶等的質量、強度,并核算安全系數。

        第19條 了解作業環境、吊運路線等相關外圍環境情況,清理工作現場的雜物。

        第20條 由作業負責人向全體參加作業人員貫徹作業內容、程序、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項。

        五、地面起重作業

        第21條 擦凈被吊運物件捆綁處的油污,棱角和加工裝配面處應加襯墊,用經過檢查的繩索或吊具將吊運物體與起重機械連接牢固。

        第22條 將起吊繩逐漸張緊,使物體微離地面,進行試吊。檢查物體應平衡,捆綁應無松動,吊運工具、機械應正常無異響。如有異常應立即停止吊運,將物體放回地面后進行處理。

        第23條 各被吊物體的活動部件必須可靠固定,或卸下分別進行吊運。

        第24條 試吊1-2次,確認可靠后再正式起吊,將物體吊至指定位置(或車輛內)卸下。

        第25條 卸下吊運物體時要墊好襯物,放置平穩,不得將物件壓住管線或堵塞通道,然后拆除繩索吊具。

        第26條 如需用平車運送物件時,應將物件平穩吊至車輛中心位置,墊好襯物,平穩放下,并用木楔(或軟質襯墊)將物件墊穩后固定在平車上

        第27條 用人力抬搭大件重物時,要有專人統一指揮,互叫互應,齊起齊落,必要時應有專人在旁監視,防止傷人或損傷設備。

        第28條 用滾杠搬運物件時,禁止直接用手調整滾杠的方位;用滾杠在坡道上搬運時,應使用拉繩在上方牽制,正下方不得有人。作業人員應在物件上方和兩側工作。

        第29條 使用手拉葫蘆(千不拉)起吊重物時,首先應檢查懸吊梁(架)的強度和穩定性,利用搭架起吊重物時,須指定專人綁腿和看腿。拉小鏈時應雙手均勻用力。不得過猛過快,起吊重物需懸空停留時,要將手拉小鏈拴在大鏈上。

        第30條 使用千斤頂起重時,應將底座墊平找正,底座及頂部必須用木板或枕木墊好,升起重物時,應在重物下隨起隨墊。重物升起的高度不準超過千斤頂的額定高度,無高度標準的千斤頂,螺桿或活塞的伸出長度不得超過全長的三分之二。同時使用兩臺及以上千斤頂起重同一重物時,必須使負荷均衡,保持同步起落。

        第31條 利用小絞車起吊重物時,小絞車應安裝穩固,同時應注意使小絞車提升中心線與實際受力方向一致,若方向不對時,不得用撬棍等別住鋼絲繩導向,可利用滑輪導向。應按點動開車,使鋼絲繩張緊后檢查鋼絲繩受力方向正確,各部件無異常方可開車起重或搬運。不允許在運轉中一手推制動手把,一手調整鋼絲繩,如需調整應使鋼絲繩松弛后再調整。

        第32條 起重機司機應聽從掛鉤人員的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起重機在開車前要將所有控制手把置于零位,鳴鈴示警后方可開車,吊運作業時,將重物提起、下放、轉動起重臂和重物接近人員時,司機均應鳴鈴(或按喇叭)示警,注意觀察,情況允許后方可繼續作業。

        第33條 一般不應使用兩臺設備共同起吊(搬運)同一重物。在特殊情況下需要用兩臺或兩臺以上設備起吊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較小一臺設備額定負荷的兩倍,并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34條 汽車起重機工作時,應在車尾方向起吊,起吊重量接近額定負荷時,左、右轉角不得大于45度。且不得在離地面0.5米以上回轉。起吊重物后,不得長時間在空中停留。起吊超過500公斤重量時,應用四個架腳支持在地面上。汽車起重機長距離行駛時,起重臂必須放在托架上,掛好吊鉤。不準吊重物行駛。

        六、立井起重作業

        第35條 吊運前由現場指揮人員親自與井上、下信號工、提升機司機、小絞車(穩、車)司機聯系,通報吊運物件名稱、規格及重量,確定使用哪鉤、運行方式、運行速度、聯系信號。應注意提升機和小絞車的信號在聲響上應有明顯區別。

        第36條 井口周圍應無雜物,所需用具、零件等應放置妥當,防止在吊運作業時異物墜入井筒。

        第37條 根據吊件重量在另一罐內加合適的配重;根據吊件尺寸和吊運需要如解除過卷、松繩等保護時,應由專人與司機聯系,由絞車維修工進行操作。

        第38條 根據吊件形狀需要用鋼絲繩捆綁固定時,應先將吊件表面油污擦拭干凈;在物體棱角和加工裝配面處用木板,橡膠等軟質材料墊好,以免損傷物件、鋼絲繩和吊件,并防止打滑;對管子、鋼軌等長材料,應首先將一次吊運量捆綁牢固;對有起吊環的設備要認真檢查起吊環的安全狀況;大件設備要認真校核外形尺寸,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防止吊運時損傷設備和罐道。

        第39條 將罐底檢查孔蓋(小門)打開放好,把臨時起重小梁固定在罐底檢查孔處,應使其穩定可靠,運行中不得左、右竄動;用木板等軟質材料將孔邊緣梭角處保護好,防止吊運中磨損起吊鋼絲繩。

        第40條 根據吊件重量及外形選定小絞車、穩車或手動葫蘆等做尾部留繩牽引用;將設備按規定安裝,穩固好,確保使用時安全可靠。

        第41條 用鋼絲繩、卡具或鋼絲繩套將被吊物體與罐底小梁可靠連接;吊運長材時,主吊繩與罐籠連接時應盡量遠離罐道;吊運設備時應盡量靠近罐道。使設備在吊運時靠近罐道滑行。用鋼絲繩做尾繩,將吊件底部(或后部)與小絞車、穩車或手拉葫蘆相連接。

        第42條 經檢查連接無誤后,由吊運負責人通知進口信號工發開車信號。提升機緩慢上提到吊運主繩逐漸拉直時停車檢查,鋼絲繩及吊具應無打結、擰勁現象。如有問題應將繩放松后調整。

        第43條 提升機繼續上提至吊件前端被提起懸空,并逐漸將吊件拉入井筒,此時應指揮留尾繩的小絞車(穩車等)緩緩松繩,不得產生猛松、猛收的沖擊力,小絞車松繩的速度要平穩緩慢,與提升機上提速度相適應。小絞車繩應拉緊,不得有松弛,但注意不能繃得太緊。

        第44條 吊件完全進入井筒后要緩慢放松尾繩,并檢查吊件重心應穩定,不歪斜、不打轉。如有問題應用小絞車拉緊尾繩,提升機下放運行,用小絞車將吊件拉出井筒,在井口放穩后再行調整,絕不能在井筒中調整或用人體平衡重心。

        第45條 吊件調整無誤后,將尾繩與小絞車分離,然后將穩繩拉緊,穩固在罐籠的適當位置,以保持吊運過程中吊件平衡。絕不允許人拉穩繩或拴在人身上。

        第46條 跟罐工應站在罐內合適位置監視吊運情況,不得站在罐頂或吊件上,不得將身體各部伸出罐外。

        第47條 接近井底(井口)預定停車位置之前,跟罐工應發出信號提醒信號工注意。到達預定位置時,等信號工發出停車信號,罐停穩后,跟罐工方可松開穩繩,并將尾繩與小絞車(穩車)連接。由吊運負責人指揮小絞車緩緩將吊件拉出井筒,并通過信號工指揮提升機緩緩下放運行,待吊件在井底或井口妥當位置放穩后解開主吊繩。

        第48條 吊運結束后,將罐籠底孔蓋(門)關好、插牢;將原解除的過卷、松繩等項保護逐一恢復,并應靈活可靠;將另一罐內配重取出;空載運行一個循環。必要時應檢查罐籠、罐耳、罐道、防墜器等,檢查無誤后方可恢復正常提升。

        七、斜井、斜巷(上下山)起重作業

        第49條 斜井(暗斜井)、斜巷、上下山(以下簡稱井巷)起重作業前現場指揮人員應與信號工、絞車司機聯系,通報運送物件名稱、規格及重量,確定運行方式、運行速度、聯系信號。

        第50條 檢查試驗信號系統應正常,絞車信號工應通知各水平信號工,在運送物件期間各水平車場內不得有無關人員。在運送大型物件結束時,通知各水平信號工,恢復正常工作。

        第51條 當雙鉤提升時,應根據運送物件重量在另一鉤內加掛合適的配重礦車,根據物件尺寸和運輸需要,如解除過卷、松繩等保護時,由絞車維修工操作,完成任務后恢復保護。

        第52條 當在雙鉤提升的井巷內運送大型物件時,另一鉤除用作配重的物件外,不得進行其它提升運輸作業。

        第53條 運輸的物件的重量(包括配重)不應超過絞車和鋼絲繩、連接環、保險繩的承載能力。在運送物件前,應對鋼絲繩、連接環、保險繩、礦車或車盤、叉車的完好程度、承載能力進行認真檢查,使之符合承載起重件的強度要求。

        第54條 檢查井巷內的安全防護設施應安全可靠,嚴禁拆除井巷內的安全防護設施。當由于運送大型物件的需要不得不臨時拆除時,應有補救安全措施的作業計劃,經礦主管部門和安全部門批準后實施,由礦安全部門派人到場監視,完成起重作業后應立即恢復安全設施到正常狀態,并進行試驗,保證防護設施可靠動作。

        第55條 充分考慮到巷道的通過斷面,檢查井巷斷面內有無妨礙運送物件通過的障礙物,并進行整理或清理,禁止物件擦巷道壁或拖地行進。注意檢查上下車場拐彎處與巷道內側的通過尺寸,必要時應在物件可能碰壁的一側加綁鋼板、鋼管或圓木等,防止碰壞物件。

        第56條 在井巷中運輸時,必須掛保險繩。

        第57條 對超長件應進行分解運送,特殊情況不能分解運送,需要用多個車盤串車運送的,應有安全措施,經批準后方可進行起重作業。

        第58條 物件的吊裝按本規程地面起重作業中的有關規定執行,物件應與車盤封裝牢固,不得有任何松動,并能經得起運輸過程中的顛簸和震動,封裝繩索在運輸過程中不得碰擦巷道兩邦和頂底板。

        第59條 對大型或超長、超寬物件,應有2人分別在運送物件的上方不小于3米處的軌道兩側跟車監視,分別察看物件與巷道的間隙和處理運輸過程中的問題。嚴禁跟車人員在物件下方監視。跟車人員不得乘座在物件上或車盤上、礦車箱內和礦車連接處。

        第60條 絞車下放或提升重物時,當有人跟車行進時的絞車運行速度不得超過跟車人員的步行速度,并保證跟車人員在井巷中的任何位置都能發出停車信號。

        第61條 物件在經過井巷上下變坡點時應放慢速度,嚴禁猛松、猛拉,下放經過變坡點時,絞車鋼絲繩不得有余繩。贊美詩集

        第62條 當在井巷中運送物件出現問題需要處理時,應首先停車施閘,鎖住絞車滾筒,再下人到井巷內進行處理,禁止在行進中處理。處理運輸車輛掉道時,要防止鋼絲繩彈跳傷人。

        第63條 在絞車運行中任何一個人要求停車,絞車司機都必須立即停車,當故障排除后應重新發出開車信號,方可開車。

        第64條 在絞車運行中絞車司機發現鋼絲繩異常跳動、絞車聲音異常、電流指針異常跳動或其它異常情況,應立即停車施閘,進行檢查,待查明原因后,方可根據信號重新開車。

        八、收尾工作

        第65條 當設備(設施)運送到指定地點后,拆除封車用繩索等物件,拆除時要注意防止捆綁物有余勁傷人,物件卸車按本規程的地面起重作業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66條 拆除并清點起吊用的所有工具、器具和設備等。

        第67條 認真清掃工作現場雜物,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井下機械安裝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經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2條 井下機械安裝工必須具備一定的鉗工、起重工基本操作及機械、液壓基礎知識。

        第3條 必須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有關煤礦機電設備安裝方面的標準、規定和要求。

        第4第 身體狀況適應井下機械安裝工作。

        二、安全規定

        第5條 上班前嚴禁喝酒,工作時精神集中,上班時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6條 進行安裝(或拆卸)作業時,應設施工負責人、安全檢查員,必要時應配瓦斯檢查員。施工地點支護安全,起吊架固定牢固。在吊、運物件時,應隨時注意檢查周圍環境有無異常現象,禁止在不安全的情況下作業。

        第7條 在斜巷進行安裝作業時,上部車場各出口處,應設警示標志。

        第8條 在傾角大于15度的工作場所進行安裝(或拆卸)作業時,下方不得有人同時作業。如因特殊需要平行作業時,應制定嚴密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9條 當安裝現場20米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超過1%時,嚴禁送電試車;瓦斯濃度大于1.5%時, 必須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人員。

        第10條 安裝工應能正確使用安裝工具,活扳手、管鉗等不得加長套管、加長力臂,不得代替手錘使用。

        第11條 需要焊接作業時,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條款執行。

        三、操作準備

        第12條 了解所需安裝(或拆卸)設備的技術性能、安裝說明書和安裝質量標準,熟悉安裝工作環境、進出路線及相關環節的配合關系。

        第13條 下井前要由施工負責人向有關工作人員傳達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講清工作內容、步驟、人員分工和安全注意事項。

        第14條 按當日工作需要和分工情況選擇合適的起重用具、安裝工具、器械等, 檢查吊梁、吊具、繩套、滑輪、千斤頂等起重設施和用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

        第15條 合理選擇起重運輸工具,按照《起重工操作規程》中的有關要求進行作業;不得用帶式輸送機、刮板輸送機運送設備、器材。

        第16條 對安裝的設備、器材等在下井前及運到安裝位置后,均應設專人按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要求,逐件清點數量、檢查質量、校核尺寸。對需要分部件運輸的設備,應由專人做上明顯標記、編號裝車,對部件結合面要用軟質材料妥善保護。

        四、正常操作

        第17條 按安裝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認真校核基礎尺寸,找準設備的安裝中心線和標高。

        第18條 清理安裝現場、基礎表面和基礎螺栓孔,以保證安裝后二次灌漿的質量。

        第19條 將所需安裝的設備或部件的基座按照技術文件及安裝說明書的要求置于所需安裝的基礎位置上,操平找正后上好基礎螺栓,按要求進行灌漿。

        第20條 將設備或部件置于基座上,按圖紙及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要求校核尺寸后,上緊各連接件、銷子、螺栓等。

        第21條 安裝帶式輸送機時要保持輸送帶平直,若巷道底板起伏不平,則應保持平緩過渡;做輸送帶接頭時,應使接頭兩端中心線在同一直線上,并應遠離轉動部位5米以外作業。如需點動開車并拉動輸送帶時,應叫作業人員離開帶式輸送機;嚴禁直接用手拉或腳踩輸送帶。

        第22條 安裝刮板輸送機后試車時,如有漂鏈現象,應調整中部槽的平直度,嚴禁用腳蹬、手搬和撬棍別運行中的刮板鏈。

        第23條 安裝過程中,對隱蔽工程必須由施工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進行中間驗收、各連接尺寸等技術數據要進行詳細記錄。

        第24條 設備安裝后,試車之前應按施工要求的安裝質量標準逐項認真檢查:

        1.各部螺栓應齊全、緊固。

        2.減速器、油箱的油質應符合要求,油量應適當,無滲漏油。

        3.輸送帶、刮板鏈的張力應適當。

        4.聯軸節間隙應符合要求。

        5.各轉動部位的防護罩應完好、牢固。

        6.各儀表應齊全、完整。

        7.焊接部位應牢固,無開焊、裂縫等缺陷。

        8.設備周圍,特別是轉動部位周圍,應無影響試車的雜物。

        9.按有關規定需要盤車的設備,應盤車2-3轉,轉動應靈活。

        10.其它應檢查的部位。

        第25條 檢查相關設備和環節的配合情況。

        第26條 通知所有安裝人員及相關人員遠離設備轉動部位,發出試車信號,按試車程序送電試車。在試車時認真檢查:

        1.各運轉部位應無異響。

        2.潤滑油路應暢通。

        3.各部軸承溫升應符合規定值。

        4.各儀表指示應靈敏、準確。

        5.設備整體震動情況。

        6.其它應檢查的部位。

        第27條 拆卸設備前,應將車停在合適的位置。拆卸設備時,應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要先對本機停電、閉鎖、掛停電牌,對相關的設備也應停電、閉鎖并掛停電牌,并通知相關設備的司機及相關環節的工作人員,按事先確定的順序進行拆卸。

        第28條 拆卸時,各小型零部件盡量不要拆下,以免丟失,但拆卸程度要盡量保證各部件裝車后不超寬、不超高、不超重;必須 拆下的易損件及小零件,要由專人妥善保管好,以免損壞、丟失。

        第29條 對設備的結合面、防爆面及易碰壞的零部件,在拆卸時要注意不要損壞。

        第30條 拆卸重型部件時,必須使用安全性能可靠的起重工具、設施。所有人員要精神集中,互相配合好,聽從負責人的統一指揮。

        第31條 設備及其零部件的安裝配合要隨時做好詳細記錄。

        五、收尾工作

        第32條 安裝、拆卸設備竣工后,要認真清點工具及剩余的材料、備件,清理現場衛生。

        第33條 拆卸完設備并裝上車后,負責人應對現場再檢查一遍,有無丟下的零部件。

        第34條 保存好安裝時的技術資料詳細記錄,以備整理上報、驗收,按規定存檔。

        井下機械維修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經過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2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有關規定和要求,并了解周圍環境及相關設備的關系。

        第3條 熟悉所維修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工作原理,具備一定的鉗工基本操作及液壓基礎知識,能獨立工作。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上班前嚴禁喝酒,工作時精神集中,上班時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第5條 所用維修工具、起吊設施、繩索等應符合安全要求。

        第6條 吊掛支撐物應牢固,在吊、運物件時,應隨時注意檢查頂板支護安全情況,檢查周圍應無其它不安全因素,禁止在不安全的情況下工作。

        第7條 在距檢修地點20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送電試車;達到1.5%時,必須停止作業,并切斷電源,撤出人員。

        第8條 在斜巷進行維修作業時,上部車場各出口處,應設警示標志。

        第9條 在傾角大于15度的地點檢修和維修時,下方不得有人同時作業。如因特殊需要平行作業時,應制定嚴密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10條 維修工在進行檢修工作時,不得少于2人,在維修時應與司機配合好。

        第11條 需要在井下焊接作業時,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條款執行。

        三、操作準備

        第12條 下井前,要由維修工作負責人向有關人員講清工作內容、步驟、人員分工和安全注意事項。

        第13條 維修工要根據當日工作的需要認真檢查所帶工具是否齊全、完好,材料、備件是否充足,是否與所檢修和維修設備需要的材料備件型號相符。

        第14條 對所維修的設備要停電、閉鎖并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停電牌,并與相關設備的工作人員聯系,必要時也需對相關設備停電、閉鎖并掛停電牌。

        第15條 維修工進入現場后,要與所維修設備及相關設備的司機聯系。

        第16條 清理所維修設備的現場,應無妨礙工作的雜物。

        四、正常操作

        第17條 維修工對所負責的設備維護檢查時應注意:

        1.檢查各部緊固件應齊全、緊固。

        2.潤滑系統中的油嘴、油路應暢通,接頭及密封處不漏油,油質、油量應符合規定。

        3.轉動部位的防護罩或防護欄應齊全、可靠。

        4.機械(或液壓)安全保護裝置應可靠。

        5.各焊件應無變形、開焊和裂紋。

        6.機械傳動系統中的齒輪、鏈輪、鏈條、刮板、托輥、鋼絲繩等部件磨損(或變形)無超限,運轉正常。

        7.減速箱,軸承溫升正常。

        8.液壓系統中的連接件、油管、液壓閥、千斤頂等應無滲漏、無缺損、無變形。

        9.相關設備的搭接關系應合適,附屬設備應齊全完好。

        10.液力偶合器的液質、液量、易熔塞、防爆片應符合規定。

        11.輸送帶接頭可靠并符合要求,無撕裂、扯邊。

        12. 各項保護應齊全可靠,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試輸送機應檢查防逆轉裝置和制動裝置。

        13.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或及時向當班領導匯報。

        第18條 在打開機蓋、油箱進行拆檢、換件或換油等檢修工作時,必須注意遮蓋好,嚴防落入煤矸、粉塵、淋水或其它異物等。注意保護設備的防爆結合面,以免受損傷。注意保護好拆下的零部件,應放在清潔安全的地方,防止損壞、丟失或落入機器內。

        第19條 處理刮板輸送機漂鏈時,應停止本機。調整中部槽平直度時,嚴禁用腳蹬、手搬或用撬棍別正在運行中的刮板鏈。

        第20條 進行縮短、延長中部槽作業時,鏈頭應固定,應采用卡鏈器,并在機尾處裝保護罩。

        第21條 處理機頭或機尾故障、緊鏈、接鏈后,起動試車前,人員必須離開機頭、機尾,嚴禁在機頭、機尾上部伸頭察看。

        第22條 處理輸送帶跑偏時,應停機調整上、下托輥的前后位置或調整中間架的懸掛位置,嚴禁用手腳直接拽蹬運行中的輸送帶。

        第23條 檢修輸送帶時,工作人員嚴禁站在機頭、尾架、傳動滾筒及輸送帶等運轉部位的上方工作;如因處理事故必須站在上述部位工作時,要派專人停機、停電、閉鎖、掛停電牌后方可作業。

        第24條 在更換輸送帶和做輸送帶接頭等時,應遠離轉動部位5米以外作業;如確需點動開車并拉動輸送帶時,嚴禁站在轉動部位上方和在任何部位直接用手拉或用腳蹬踩輸送帶。

        第25條 試車前必須與司機聯系并通知周圍相關人員后,方可送電由司機操作試車。

        五、收尾工作

        第26條 檢修結束后,認真清理檢修現場。檢查清點工具及剩余材料、備品配件,特別是運轉部位不得有異物。

        第27條 維修工應會同司機對維修部位進行檢查驗收;并就檢修部位、內容、結果及遺留問題做好檢修記錄。

        礦井安裝電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礦井安裝電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2條 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電氣設備防爆標準中的有關規定和煤礦機電設備安裝有關標準和規程。

        第3條 具備電工基礎知識,了解所安裝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工作原理、設備電氣系統圖和礦井供配電線路情況。

        第4條 掌握電氣防滅火方法和觸電搶救知識。

        第5條 無防礙本職工作的病癥,身體狀況適應本工種要求。

        二、安全規定

        第6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

        第7條 在立井井筒和距井口3米以內高空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和保險帶。隨身工具應有防脫落措施,以防墜落。

        第8條 在距檢修地點20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送電試車;達到1.5%時,必須停止作業,并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在井下使用普通型電工測量儀表時,所在地點必須由瓦斯檢測人員檢測瓦斯,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方允許使用。

        第9條 井下安裝如需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條款執行。

        三、操作準備

        第10條 施工前應熟悉圖紙資料、安裝質量標準及安全技術措施

        第11條 檢測、核對安裝的設備、電纜、技術參數及安裝時所用材料。各種技術數據及技術要求與設計相符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12條 檢查安裝、運輸的現場環境,清除安裝場地的障礙和雜物,了解工作場所的安全狀況及相關工作環節的情況。

        第13條 安裝的設備必須按照電氣試驗規程中規定的試驗項目做各種試驗,試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14條 低壓電纜必須測試絕緣,高壓電纜必須做直流耐壓和泄漏試驗,試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15條 入井安裝的防爆設備必須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四、正常操作

        第l6條 設備裝車運輸時必須固定可靠。對小型貴重設備、儀表、易損零部件應采取保護措施后,再進行搬運。

        第17條 施工所用的起重用具,必須進行詳細檢查,確認完好無損后,方可使用。起重設備時,檢查支架棚子應安全牢固,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被吊物上嚴禁站人,吊起的重物下嚴禁有人。

        第18條 安裝施工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作業制度。從事高壓作業時,必須按停電、驗電、放電、封線、掛停電標志牌等順序工作。

        第19條 安裝防爆設備時,要保護防爆面,不準用設備做工作臺.以免損壞設備,安裝完畢后,應符合防爆性能要求。

        第20條 安裝后的檢查

        1.各類電氣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設計要求.設備安裝垂直度、電纜的敷設、接線工藝應符合安裝質量標準。

        2.檢查連接裝置,各部螺栓、防松彈簧墊圈應齊全緊固。

        3·電氣間隙、爬電距離、防爆間隙及接地裝置應符合標準。

        第21條 試運轉

        1.安裝設備的手動部件應動作靈活,開關的觸頭閉合符合技術要求。

        2.按設計整定繼電保護裝置。

        3.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方可進行試送電,送電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工作前停電掛牌的開關要撤牌,誰掛牌誰摘牌。

        4.完成上述工作后由組長與司機、維護人員一起進行設備試運轉。

        五、收尾工作

        第22條 設備經有關人員檢查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單位,并做好工作記錄。

        第23條 清理場地、工具、材料、儀表、儀器。試運轉正常后撤離現場。

        礦井維修電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經過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無證不得上崗進行電氣操作。

        第2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和電氣設備防爆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3條 具備電工基本知識,熟悉所維修范圍內的供電系統、電氣設備和電纜線路的主要技術特征,以及電纜的分布情況。

        第4條 了解所負責維修的設備性能原理和保護裝置的運行狀況,有維修及故障處理等方面的技能和基礎理論知識,能獨立工作。

        第5條 熟悉礦井巷道布置,了解作業地點的瓦斯濃度,熟悉在災害情況下的停電順序及人員撤離路線,掌握電氣防滅火方法和觸電搶救知識。

        二、安全規定

        第6條 上班前不喝酒,遵守勞動紀律,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遵守本操作規程及各項規章制度。

        第7條 高壓電氣設備停送電操作,必須填寫工作票。

        第8條 檢修、安裝、挪移機電設備、電纜時,禁止帶電作業。

        第9條 井下電氣設備在檢查、修理、搬移時應由兩人協同工作,相互監護。檢修前必須首先切斷電源,經驗電確認已停電后再放電(采區變電所的電氣設備及供電電纜的放電,只能在硐室內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才準進行)、懸掛接地線,操作手把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警示牌后,才允許觸及電氣設備。

        第10條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高壓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操作。操作千伏級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或穿高壓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操作。127伏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的絕緣應良好。

        第11條 井下電氣維修工工作期間,應攜帶電工常用工具、與電壓等級相符的驗電筆和便攜式瓦斯檢測儀。

        第12條 井下使用普通型儀表進行測量時,應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只準在瓦斯濃度為1%以下的地點使用。

        2.在測定設備或電纜絕緣電阻后,必須將導體完全放電。

        3.被測設備中有電子插件時,在測量絕緣電阻之前。必須拔下電子插件。

        三、操作準備

        第13條 井下電氣維修工入井前應檢查、清點應帶的工具、儀表、零部件、材料,檢查驗電筆是否保持良好狀態。

        第14條 供電干線需停電檢修時,事先必須將停送電時間及影響范圍通知有關區隊。

        四、正常操作

        第15條 井下中央變電所(含水平變電所)、有值班員值班的采區變電所的高壓開關設備的操作,必須由值班員根據電氣工作票、倒閘操作票進行停送電操作。單人值班的由維修工監護,無人值班的采區變電所、配電點,或移動變電站的操作,由檢修負責人安排熟悉供電系統的專人操作,由檢修負責人監護。

        第16條 對維修職責范圍內設備的維修質量,應達到《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的要求,高低壓電纜的懸掛應符合有關《煤礦安全規程》中的要求。設備檢修或更換零部件后,應達到檢修標準要求。電纜接線盒的制作應符合有關工藝要求。

        第17條 饋電開關的短路、過負荷、漏電保護裝置應保持完好,整定值正確,動作可靠。

        第18條 移動變電站的安裝、運行、維修和管理必須按照煤炭部《煤礦井下1140伏電氣設備安全技術和運行的暫行規定》的要求執行,其漏電保護主、輔接地極的安裝、維護必須符合要求。

        第19條 各類電氣保護裝置應按裝置的技術要求和負載的有關參數正確整定和定期校驗。

        第20條 電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得開路,二次側接地線不準斷路。在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進行通電試驗時,應采取措施防止由二次向一次反送電。

        第21條 在檢查和維修過程中,發現電氣設備失爆時,應立即停電進行處理。對在現場無法恢復的防爆設備,必須停止運行,并向有關領導匯報。

        第22條 電氣設備檢修中,不得任意改變原有端子序號、接線方式,不得甩掉原有的保護裝置,整定值不得任意修改。

        第23條 檢漏繼電器跳閘后,應查明跳閘原因和故障性質,及時排除后才能送電,禁止在甩掉檢漏繼電器的情況下,對供電系統強行送電。

        第24條 電氣設備的局部接地螺栓與接地引線的連接必須接觸可靠,不準有銹蝕。連接的螺母、墊片應鍍有防銹層,并有防松墊圈加以緊固。局部接地極和接地引線的截面尺寸、材質均應符合有關規程細則規定。

        第25條 鎧裝電纜芯線連接必須采用冷壓連接方式,禁止采用綁扎方式。

        第26條 連接屏蔽電纜時,其半導體屏蔽層應先用三氯乙烯清洗劑(阻燃清洗劑)將導電顆粒洗干凈。對于金屬屏蔽層,不允許金屬絲刺破芯線絕緣層。屏蔽層剝離長度應大于國家標準規定的耐泄痕性d級絕緣的最小爬電距離的1.5-2倍。

        第27條 使用ZC一18型測量儀測量接地電阻時:

        1.按直線距被測接地極E'20米和40米處分別埋入電位探測針P'和電流探測針C'。

        2.用導線將E'、P'、C'分別與搖表相應的E、P、C相連接。

        3.儀表水平放置,調零位調節器使檢流汁指針指在黑線上。

        4.將倍率標度盤撥至乘10檔,慢慢轉動發電機手把,同時轉動測量標度盤,使檢流計指針指在黑線上。

        5.當檢流計指針接近平衡時,加快發電機手把轉速至120轉/分以上,調整測量標度盤使指針指在黑線上。

        6.當測最標度盤讀數小于1時,將倍率標度盤置于乘1擋,再重新調測量標度盤。

        7.標度盤讀數乘以倍率即為所測接地電阻值。

        五、特殊操作

        第28條 凡有可能反送電的開關必須加鎖,開關上懸掛“小心反電”警示牌。如需反送電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觸電事故和損壞設備。

        第29條 在同一饋電開關控制的系統中有兩個及以上多點同時作業時,要分別懸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的標志牌,并應有一個總負責人負責聯絡、協調各相關環節的工作進度。工作結束后、恢復送電前,必須由專人巡點檢查,全部完工并各自摘掉自己的停電標志牌后,方可送電。嚴禁約定時間送電。

        第30條 當發現有人觸電時,應迅速切斷電源或使觸電者迅速脫離帶電體,然后就地進行人工呼吸搶救,同時向地面調度室匯報。觸電者未完全恢復,醫生未到達之前不得中斷搶救。

        第31條 當發現電氣設備或電纜著火時,必須迅速切斷電源,使用電氣滅火器材或砂子滅火,并及時向調度室匯報。

        六、收尾工作

        第32條 工作完畢后,工作負責人對檢修工作進行檢查驗收,拆除臨時接地線和摘掉停電牌,清點工具,確認無誤后,恢復正常供電。并對檢修設備進行試運轉。

        第33條 每班工作結束升井后,必須向有關領導匯報工作情況,并認真填寫檢查維修記錄。

        外 線 電 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煤礦所屬地面高低壓架空線路上從事線路巡視、線路檢修維護、線路施工、高空作業和桿(塔)運輸、基礎施工等方面的作業人員。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本工種工作人員應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工作。

        第3條 具備必須的電工基本知識,熟悉《煤礦安全規程》和電業作業規程中的相關規定,掌握一般的操作技術,并熟悉電工器具和儀器、儀表的使用方法。掌握電氣事故處理方法。

        第4條 身體適應本工種工作,無影響本職工作的病癥。

        第5條 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后,方可到現場從事指定的工作,不得單獨工作。

        三、安全規定

        第6條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遵守有關各項規章制度。

        第7條 在線路施工時,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著工作裝。

        第8條 外線高空作業應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1.高空作業必須使用保險帶(對地3米以上為高空),登桿前應檢查登桿工具是否安全可靠,電桿根部是否牢固可靠。木桿腐朽嚴重者,應采取可靠的防倒措施,方可登桿。

        2.新立的電桿,在基坑沒有填平夯實以前不準上桿作業。

        3.保險帶應系在電桿或牢固的構件上,不得系在電桿端頭上。

        4.在有過往行人地段時,應在施工桿(塔)周圍架設防護欄,禁止行人靠近,防止高空墜物傷人。

        5.桿塔施工時,嚴禁向上或向下拋扔物件。

        6.攀登桿塔時應檢查隨身物件,以防墜落。

        7.高空作業時,要有防止工具、金具墜落的措施,地面應有人監護。

        第9條 倒閘操作應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1.倒閘操作必須填寫“倒閘操作票”,操作時使用合格的絕緣工具,戴絕緣手套,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2.倒閘操作應按規定順序逐項進行,操作完畢后,應進行復查。

        3.雷雨天氣時,一般不進行倒閘操作,必須操作時,要有可靠的防雷雨措施。

        4.在變壓器臺上操作時,應先拉開低壓開關,后停高壓熔斷器,恢復時順序相反;停分支熔斷器時,應取下熔斷器熔體。

        5.發生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時,可不等待命令先行拉開電源開關,但事后應立即向變(配)電所值班員及領導匯報。

        第10條 高低壓電氣設備維修作業應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1.在變壓器、電容器臺上工作時,至少應由兩人進行。

        2.更換變壓器或調整相序后,應檢查電壓和相位是否正確。

        3.拉合高低壓熔斷器,必須使用絕緣工具,不許赤手摘掛高壓熔斷器。

        4.變壓器臺上的預防性試驗工作應有專人監護。

        5.落地式變壓器臺,應設遮欄并加鎖。

        6.對停電的電容器或有電容的線路或設備,均應充分放電,對有靜電感應的設備,應接地線后才能接觸。放電時需用有限流電阻的專用放電棒,放電人員應戴絕緣手套。經重復放電、驗電后方可開始工作。

        第11條 掛接地線應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1.線路經過驗電確認無電壓后,各工作班(組)應立即在工作地段兩端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線路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如有電壓感應到停電線路上時,應加掛接地線。

        2.同桿架設多層電力線路接地線時,應先掛低壓后掛高壓,先掛下層后掛上層。

        3.掛接地線時,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線端。接地線連接要可靠,不準纏繞,拆接地線時程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時,工作人員應使用絕緣棒或絕緣手套,人體不得碰觸接地線。

        4.若桿塔無接地引下線時,可采用臨時接地棒,接地棒在地面下深度不得小于0.6米。

        5.接地線應有接地和短路導線構成的成套接地線。成套接地線必須采用多股軟銅線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嚴禁使用其它導線用作接地線和短路線。

        第12條 帶電作業按水利電力部頒發的《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各項規定執行。

        第13條 銅導線與鋁導線連接處,必須使用銅鋁過渡線夾。

        第14條 巡線人員禁止攀登桿塔。

        第15條 對任何違反規程的命令不應執行,并向發令人說明理由,必要時報告上一級領導。

        第16條 掌握緊急救護知識,學會觸電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四、操作準備

        第17條 施工前,工作負責人要向全體工作人員宣讀工作票,講清工作內容、工作程序和有關注意事項。

        第18條 工作前要認真清點、檢查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備件、工具。安全用具必須完好、可靠。

        第19條 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停送電、裝拆短路接地線,掛停電作業警示牌。有反送電可能的刀閘,加絕緣隔板。工作負責人在得到已停電的通知后,指令安全負責人進行驗電,在確認線路已停電無誤后,立即下令在作業區兩端裝設短路接地線,經安全負責人檢查合格后,通知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方可發令開始作業。

        第20條 新建高壓架空線路或撤除高壓線路,在施工前應根據新建高壓線路施工設計或撤除線路的任務對以下情況進行一次實地勘查,并根據實地勘察情況編制作業計劃和安全措施,做好施工準備工作。

        1.線路走向沿途的地形、地貌、植被、道路、建筑物情況。

        2.電桿(塔)、電纜滾筒等物件的運輸路線、擬采用的運輸方式。

        3.沿途的施工障礙情況。

        4.施工線路與其它線路、設施等的跨越情況。

        5.待接入或待斷開處的供電線路情況。

        6.需要進行爆破施工,應按照規程要求對其爆破點及周圍環境進行認真勘察,并做好爆破前的相應準備工作。

        五、線路巡視

        第21條 線路巡視工作按以下要求進行:

        1.巡線工作應由有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巡線時必須由 2人進行。觀察線路途經地帶及其周圍環境對線路的影響情況,用望遠鏡觀察架空線路及金具和桿塔頂部有無異常現象。

        2.巡線應沿線路外側進行。大風天氣巡線應沿線路上風側行進,以免觸及斷落的導線。事故巡線應始終認為線路帶電,即使明知線路已停電,也應認為隨時有送電的可能。

        3.巡線人員發現導線斷落地面或懸吊空中以及其它異常情況后,應設人監護,防止行人靠近故障地點20米以內,并迅速報告領導,等候處理。

        六、線路檢修、維護

        第22條 線路檢修、維護工作按以下要求進行:

        1.線路停電檢修或在高低壓設備上工作時,應填寫工作票并發作業牌。在高壓線路或設備上工作時,應由主管電氣、供電工作的領導或技術人員填寫工作票,一式兩份,交值班長或變(配)電值班員,審核操作程序無誤后,由值班長或變(配)電值班員簽發交給工作負責人。停電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將工作票交回值班長或變(配)電值班員。

        2.工作票簽發人應負下列責任:

        (1)工作開始前向有關工作人員宣讀工作票;

        (2)正確和安全的組織工作;

        (3)指導工作人員遵守規程,執行安全措施。

        3.工作負責人應由工作票書面指定的有實踐經驗的人擔任。

        4.在部分停電和鄰近帶電線路上工作時,應設專人監護。

        5.在多路出線的工作地段檢修時,工作負責人應向檢修人員指明帶電和停電線路,并做好監護工作,防止誤登電桿。一般停電檢修時,互相之間應做好監護工作。

        6.外線高空作業時必須遵守本規程有關高空作業的安全規定。

        7.工作完畢后,工作負責人應檢查設備完好、地線收撤情況。人員、工具、材料應全部撤離現場,經檢查正常后方可交回作業牌。工作負責人與調度聯系停、送電時,雙方要復誦無誤。嚴禁約定時間停、送電。

        8.在變壓器臺上測量低壓電源時,可使用鉗型電流表。應注意不得觸及其他帶電部分,防止相間短路。

        9.測量帶電線路導線的弛度、交叉跨越距離時,應使用測量儀器進行測量計算。嚴禁使用鋼圈尺、皮尺、線尺測量或拋掛絕緣繩的方法測量。

        10.測量電桿、變壓器臺、避雷器的接地電阻或解開及恢復接地引線時,應戴絕緣手套,嚴禁接觸與地斷開的接地線。解開地線時,應先解開導體端,后解開接地端,恢復時相反。

        11.砍伐靠近帶電線路的樹木時,不得登桿。樹木和繩索不得接觸導線。人和繩索應與導線保持安全距離,并系好保險帶。

        12.為防止樹木(樹枝)倒落在導線上,應設法用繩索將樹木(樹枝)拉向遠離導線方向。繩索應有足夠長度,以免拉繩人被倒落的樹木(樹枝)砸傷。樹枝接觸高壓帶電導線時,嚴禁用手去取。砍剪的樹枝離帶電導線很近時,若沒有可靠的控制措施,必須申請停電后再進行操作。

        13.砍剪的樹木(樹枝)下面應有專人監護,防止砸傷行人。

        14.工作中遇有雷電或遠方雷鳴時,應立即停止工作。

        七、線路施工

        第23條 裝運工作按以下要求進行:

        1.裝運長、大件時,應遵守起重工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

        2.運輸前指定專人對運輸道路進行調查,以確定運輸路線。對易發生事故的坡路,彎路、冰雪路等處,應向運輸人員及司機交待清楚。

        3.裝運貨物,必須綁扎牢固。裝運重物或超高超長大件時,車箱內不準坐人,禁止客貨混裝。

        4.運輸及裝卸貨物,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安全,起吊物下面不得站人,運輸過程中防止重心偏斜。

        5.用繩子牽引電桿及其它重物上坡時,必須將電桿及其它重物綁牢,繩子不得觸磨地面。電桿兩側5米內不得有人。用專用運桿車運輸時,車廂兩旁不準坐人。

        第24條 基礎施工

        1.挖掘松軟土質或流沙時,應保持其自然坡度,或用擋板、沉箱以防倒塌。此項工作至少有兩人在一起操作。

        2.桿坑的邊緣不準堆放重物,以防壓塌基坑。坑深超過1.5米時應戴安全帽。

        3.巖石基礎打眼時,撐釬人應戴安全帽、手套、眼鏡,打錘人不得戴手套,防止脫手傷人。

        4.同一地點的炮眼,待全部打完后,方可裝藥。

        5.放炮地點周圍建筑物,不符合安全距離時,應采取保護惜施。

        6.土石方坑放炮前,應將工具材料全部撤離現場,所有工作人員撤到放炮的反方向,石坑200米,土坑100米,裸露藥包爆破300米以外隱蔽。如深孔加大藥量時,可適當增加安全距離。

        7.放炮人員應由專職工種或受過爆破專業培訓的人員擔任,并設專人監護。采用電雷管放炮時,連線與放炮必須由同一人進行。

        8.雷管與導火索連接要緊密,禁止碰擊雷管部分。

        9.放炮人員應根據導火索燃燒速度,確定其長度,一般不少于600毫米。

        10.往炮眼內裝藥時,必須使用木棍搗實,不準使用釬子。

        11.放炮時遇有瞎炮時,需等待20分鐘后,再進行處理,可在孔內灌水使炸藥失效,輕輕取出雷管。放炮工作結束后。剩余雷管應當場銷毀或作妥善處理,嚴禁個人收藏。

        12.點炮人在同一地點不能同時點炮4個以上。必要時可集體連接導火索。在坑內點炮時,須有撤離現場措施。

        13.不準在瞎炮處繼續打眼,重新打眼時,要離開瞎炮處600毫米處與原炮眼平行打眼。

        第25條 立桿、撤桿

        1.立桿、撤桿要有專人指揮。立、撤桿前現場負責人向全班人員講明分工、立撤桿方法、注意事項,詳細說明指揮信號,并檢查工作人員熟悉信號程度。

        2.在居民區和交通道路上立、撤電桿時,應設專人看守。

        3.組立桿塔所設的地錨,根據不同的地質及受力情況加以確定,利用樹樁和大石塊代替地錨時,必須經現場負責人檢查后方可使用。

        4.起重桿塔應使用合格的起重設備,當起立的桿塔稍離開地面時,起吊暫停,對各受力點進行檢查,確認無問題后繼續起吊。

        5.起立桿塔前,應清理場地。主牽引地錨、桿塔中心、桅桿頂、尾繩應在一條直線上。

        6.桿塔起立過程中,除指揮人員和指定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撤出桿塔高度的1.2倍以外。

        7.起立桿塔用的桅桿,應受力均勻,不得左右傾斜。

        8.桿塔起立過程中,不準下坑找正,應暫停起立,可在地面進行清理或用繩索幫助找正,工作人員必須站在起立電桿的兩側,并有專人監護。

        9.在起立過程中,不準攀登桿塔。當桿塔起立45度后,應減緩起立速度,注意拉緊各側拉繩。

        10.使用吊車立、撤電桿時,鋼絲繩套應吊在電桿的適當位置,防止電桿突然傾倒,并在電桿上部兩側拴上拉繩,控制電桿擺動方向。

        11.在撤桿工作前,應先檢查桿根,采取防止倒桿措施,再拆除桿上導線。在挖坑前應先在電桿上部適當位置兩側綁好拉繩。

        12.已經立起的電桿,只有在桿基回土夯實、完全牢固后,方可撤去叉桿及拉繩。

        第26條 放線、撤線、緊線

        1.放線、撤線和緊線工作,均應設專人統一指揮,有統一信號,緊線工具及設備應保持性能良好。

        2.交叉跨越各種線路、鐵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線時,應先取得主管部門的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跨越架、在路口設專人持信號旗看守等。

        3.放線要有專人領線,并時刻注意信號。放線用的滑車要固定牢固,轉動靈活,并設專人看守。

        4.工作人員應站在導線走向半徑外側,放線、緊線遇有障礙時,及時發出信號。

        5.放、緊、撤線過程中,跨越架必須設專人看守,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發出停止過線信號。

        6.爆破壓接時,工作人員離開現場雷管開口端反向30米以外,一般在市區繁華地帶不準進行爆破壓接。

        7.跨越需停電的高壓線時,停電、驗電后掛地線,地線應在導線兩端分別掛起。

        8.搭跨架必須牢固,比新建線路的橫擔長3米,并和線路中心位置一致,跨高壓線路應可靠封頂。

        9.搭架用的繩索一般用耐磨的尼龍繩、棕繩或麻繩,一定要防止導線磨斷繩索。接近帶電體部分,禁止使用鐵線綁扎。

        10.在帶電線路上搭跨越架的操作人員應站在架子遠離電源的外側。

        11.跨越架與帶電體最小距離:

        電壓等級      3~10千伏   35~110千伏

        水平與垂直距離    1.0米    1.5~2.0米

        對地線距離          0.5米

        12.搭跨越架時人身、工具材料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

        3~10千伏            0.6米

        35千伏             1.0米

        110千伏             1.5米

        13.跨越架與鐵路、公路、通訊線路、低壓線路的最小距離:

        鐵路 公路 低壓通訊線

        水平 2.5米 0.6米 0.6米

        垂直 6.0米 5.5米 0.6米

        八、收尾工作

        第27條 每日下班后,工作負責人應詳細填寫工作記錄。

        第28條 工作完畢后,工作負責人應與安全負責人一起,親自檢查線路施工地段的情況,組織清點人員、工具材料,拆除接地線,經檢查正常后,工作負責人向調度匯報并聯系送電,待線路正常送電后,工作人員方可撤離現場。

        內 線 電 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礦井內線電工必須具備電工基本知識,經過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工作。

        第2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電氣設備防爆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第3條 有維修及故障處理等方面的技能,掌握工作所轄區域供電系統、設備性能原理、各種保護裝置的運行狀況,能獨立工作。

        第4條 掌握電氣防滅火和觸電事故處理方法。

        二、安全規定

        第5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遵守有關各項規章制度。

        第6條 檢查、檢修、安裝、挪移機電設備時,禁止帶電作業,必須遵循驗電、放電、封線(裝設短路地線)的順序進行工作。

        第7條 從事高壓電氣作業時,必須有2人以上工作,操作高壓設備時一人監護,一人操作,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

        第8條 同一供電系統和同一控制系統有多人同時工作時,必須注意互相之間的影響和相互之間的安全。凡因停送電影響他人安全的地點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一般不準同時作業,需要在停電的線路上進行多項作業時,應分別辦理停電手續。

        2.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以保障他人安全。

        3.必須同時工作時,要分別掛停電牌,并指定專門聯系人負責聯系各相關工作環節的進度,各環節均結束工作且人員撤離后方可送電。

        第9條 掌握觸電急救的方法,并具有電氣防、滅火知識。

        第10條 檢修所用的零配件必須合格。

        三、操作準備

        第11條 準備材料、配件、工具、測試儀器儀表及工作中其它使用的用具。

        第12條 穿絕緣鞋,攜帶驗電筆和絕緣工具。工作服要扎緊袖口。工作前先進行檢查,經驗電、放電、裝設短路地線后再進行工作。

        第13條 檢修前、后的設備均需測試絕緣電阻。受潮或絕緣電阻低于規程要求的設備均應進行干燥處理。

        第14條 使用起重工具時,應先檢查手動葫蘆、三角架、起重梁、卡子、繩套等工具的強度是否合乎要求,起重工具應牢固可靠。

        四、操作順序

        第15條 操作高壓開關應按下列順序操作:

        1.送電合閘操作順序應為:先合電源側刀閘(隔離開關),后合負荷側刀閘,最后合斷路器。

        2.停電拉閘操作順序應為:先斷開斷路器,后拉負荷側刀閘(隔離開關),最后拉電源側刀閘(隔離開關)。

        五、正常操作

        第16條 檢修電機、變壓器吊芯抽轉子時,必須防止碰撞線圈和損壞絕緣。變壓器、電機更換線圈時,應在拆開后繪出草圖,并記下有關數據,作為繞制新線圈的依據。

        第17條 檢修開關時,不準任意改動原設備上的端子序號和標記。要保護好防爆面,對失爆或不合格的防爆面要按規程要求進行修理。

        第18條 設備檢修后都要經過檢查、試驗,合格后填寫檢修試驗記錄,否則不準出廠。

        第19條 操作電氣設備時必須按下列規定執行:

        1.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必須執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應遵循驗電、放電、掛短路地線的順序進行工作。裝設短路地線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拆短路地線時順序與此相反。

        2.在由變電站(所)配出線路的各機房、車房內進行停送電工作時,應事先與變電站(所)聯系,與變電站(所)的值班員配合好,按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3.在有可能反送電的開關上工作時,必須切斷前一級反送電的電源開關。并在前后兩級反送電的開關上懸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標志牌和裝設短路地線。送電時必須聯系好。由專人聯系,專人送電。嚴禁不經聯系盲目送電或約定時間送電。

        4.在有可能反送電的開關門上應加鎖和懸掛“反送電開關,小心有電”的標志牌。

        5.操作刀閘(隔離開關)時應果斷迅速。

        6.操作高壓開關應符合規定的順序,嚴禁帶負荷操作隔離刀閘。

        第20條 在繼電保護、儀表等二次回路上工作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嚴禁將帶電的電流互感器二次側開路,不得將二次側永久接地點斷開。

        2.短路電流互感器二次線圈必須用短路片或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銅線。短路片和銅芯線必須緊固,接觸良好。

        3.嚴禁將帶電的電壓互感器二次側短路。

        4.在電流互感器和電壓互感器上工作時,必須停電后再工作,如停母線電源確有困難時,也必須按規定順序斷開斷路器及上下刀閘(隔離開關),放置絕緣隔板后再進行工作。

        5.在二次回路上進行通電試驗時,為防止由二次向一次反送電,應將二次回路斷開,并取下二次回路的保險后,方準進行工作。

        第21條 檢查、檢修各種大型固定設備的電氣系統時,必須按下列規定執行。

        1.必須經礦主管領導或主管技術人員批準,方可進行。

        2.維修電工必須將檢修、檢查內容、時間和停電的范圍及有關的注意事項向值班司機講明,并做好檢修、檢查前的一切準備工作后,方準進行工作。

        3.檢修、檢查時,停、送電操作應由司機按操作順序規定進行操作。維修電工做好監護工作,嚴禁違章作業。

        六、特殊操作

        第22條 兩條線路需要并聯或并聯回路中的電纜由于事故被切斷,進行重新接頭或連接時均需定相。找好相序后才準許并聯運行,其定相步驟和方法如下:

        1.準備一個一次電壓與線路電壓同等級的電壓互感器和量程大于200伏的電壓表,互感器與電壓表必須正常可靠。

        2.將電壓表接于互感器二次側。

        3.將一條線路停電,經驗電、放電,確認無電壓后,將線路中的一相用銅導線接于互感器的一個接線柱上。

        4.從電壓互感器的另一個接線柱上引出一根導線,并將導線固定在高壓試電筆驗電的一端。操作人員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持驗電筆手把。此時工作人員應與互感器和導線保持安全距離,將停電的線路送電。

        5.將高壓試電筆由遠至近緩慢地去接觸另一帶電線路的其中一相,此時電壓表的指示為零時表示被試相為相同相序。如果電壓表指示有電壓且電壓值等于或大于100伏時,被試相為不同相序。

        6.依上述方法試其它兩相。三相試完找出相同相序后,做好標記。依此方法再核對一次,準確無誤后再準備接線。

        7.定好相后,兩條線路按停送電的順序停電,經驗電、放電、掛接地線后進行接線并聯。

        8.定相應選在場地寬敞,便于操作,停送電方便、與另一路電源停電開關較近的開關處工作。定相場地應設遮欄,禁止無關人員靠近。

        9.定相停送電時應由專人指揮,專人停送電。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必須由有經驗的人做此工作。每停一次電后必須驗電、放電,確認無電壓后再進行工作。

        七、收尾工作

        第23條 清點工具、材料、配件、儀器、儀表,做好檢查、檢修記錄。

        第24條 檢修好的設備,經檢查和試運轉驗收合格簽字后上卡入帳,入庫保管或投入使用。

        電氣試驗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試驗人員必須具備電工基本知識,經過培訓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學徒工、實習人員等新試驗人員必須在持有試驗技術合格證的熟練人員監護下進行工作。

        第2條 熟悉《煤礦電氣試驗規程》和有關的電氣試驗規程、標準、規范,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章節和要求,熟知試驗儀器、儀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能夠獨立進行操作。

        第3條 掌握電氣防滅火和觸電事故處理方法。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試驗時要嚴肅認真、集中精力,嚴格執行停送電、驗電、放電等有關規章制度。

        第5條 進行電氣試驗工作不得少于2人。

        第6條 做井下電氣試驗時,電源線不應使用塑料線,瓦斯濃度應保持在1%以下;在高瓦斯礦井的掘進頭、采煤巷道,可能發生瓦斯突出的地區,要有專用局扇,并有瓦斯檢查員現場值班,方可進行試驗。

        第7條 對新型繼電器及繼電保護裝置,必須有合法證件,否則不準投入使用和運行。

        第8條 在控制盤和保護盤上工作時,必須將工作盤和兩側運行盤用布幔等加以明顯隔開。

        第9條 在運行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時,應穿低壓絕緣鞋或站在絕緣墊上,有專人監護,使用的工具用絕緣物包扎。電流互感器二次不得開路,短路二次繞組必須使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短路片或短路銅線,連接必須牢固可靠。禁止將電壓互感器二次側短路,嚴禁在帶電的電壓互感器上工作。

        第10條 在進行鉆孔等振動較大的工作時,應采取防止運行中儀表誤動和防止運行中設備掉閘的措施,必要時經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同意,可將保護裝置暫時退出運行。

        第11條 檢驗繼電保護和儀表的工作人員,不準進行任何倒閘操作,但在值班員許可后,可拉合開關。

        三、操作準備

        第12條 試驗前工作負責人應對全體試驗人員詳細布置試驗內容和安全注意事項,試驗人員要有明確分工,堅守崗位,各行其責。

        第13條 試驗前必須了解被試驗設備情況,熟悉有關技術資料,采取安全合理的試驗方案。

        第14條 做高壓電氣設備停電試驗時,必須嚴格執行操作票制度,慎重核實設備編號、線路后,才能按規定程序進行倒閘操作。

        四、正常操作

        第15條 高壓電氣試驗

        1.因試驗需要斷開設備接頭時,拆前應做好相位標記,恢復后應進行核查。

        2.試驗前檢查試驗裝置金屬外殼,應有可靠接地線,高壓引線應盡量縮短,必要時用絕緣物支持牢固。試驗裝置的低壓電源,應使用明顯斷開的雙極隔離開關和電源指示燈,兩個串聯的電源開關,并加裝過載保護裝置。

        3.試驗前應先測量被試設備的絕緣電阻,合格后才可進行其他試驗項目。耐壓試驗應在其他試驗項目都合格后才能進行,否則應請示上級主管技術人員。

        4.用搖表測量大電容電氣設備的絕緣電阻時(如電纜、發電機,大型變壓器),先將導線離開被試物后,再停止轉動搖表。

        5.試驗前和變更試驗接線時,應堅持復查接線,通電前調壓器手把應保持在零位,合拉閘必須互相呼應正確傳達口令,加壓時應重復要求加壓的數字,避免加壓錯誤。

        6.加壓前應通知有關人員離開被試設備或退出現場后,方可加壓。對有人工作的鄰近設備有感應電壓時,應采取預防措施。

        7.對有電容的設備,試驗前后均應充分放電,對有靜電感應的設備,應接地線后才能接觸。放電時需用有限流電阻的專用放電棒,放電人員應戴絕緣手套。

        8.試驗操作過程中,應精神集中,隨時注意異常情況,操作人員應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墊上。

        9.改變接線、尋找故障或試驗結束時,應先斷開試驗電源,然后放電,必要時還應將升壓設備的高壓部分接地。

        10.帶電試驗應有根據現場情況制定的安全措施,特殊試驗、研究性試驗和在運行系統做試驗時,必須有試驗方案,并經有關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才能進行。

        11.試驗用低壓電源、變壓器中性點、消弧電抗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二次回路等的接地線,或二線一地系統的工作地線,必須在設備停電后拆除。

        12.不能采用變壓器中性線,作為試驗用接地線。

        13.在試驗過程中,禁止采用沖擊辦法加壓,應緩慢升至試驗電壓,并在耐壓時間內保持不變。

        14.在泄漏、耐壓試驗中,當發現升壓到某一值時,調壓器繼續升壓而電壓表指示不再上升或電壓表指示突然回零,應立即將調壓器手把調至零位,斷開開關,切斷電源,找出原因。

        15.為了防止過電壓,在一些試驗中要加裝球間隙保護(球間隙放電值為被試物試驗電壓的110%)。

        16.高壓試驗時,被試物的非試驗相、非試驗側均應接地,在換相時必須切斷電源。

        17.未裝地線的大電容被試設備,應先進行放電,再做試驗。直流耐壓試驗每一階段或試驗結束時,應將設備對地放電數次,并短路接地。

        18.井下試驗設備的接地線、接地極應保持接觸良好,接地電阻符合要求。

        第16條 繼電保護的檢驗與整定

        1.繼電保護裝置檢驗、整定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應備有整定方案、原理接線圖、回路安裝圖、前次檢驗記錄、有關的檢驗規程、適用的儀表儀器、設備、工具連接線、備用零件和正式的檢驗記錄表格。

        2.進行繼電保護試驗的工作人員,應取得變電所值班人員同意后,方準開始在變電所內進行工作。值班人員按操作規定程序,切斷被檢驗開關的一次回路,并掛接地線。將進行檢驗的保護裝置與其他設備的跳閘回路斷開,斷開直流電源熔斷器。并說明周圍設備的運行狀態及注意事項后才準開始工作。

        3.在檢驗繼電保護裝置時,為了避免運行中的設備誤跳閘或將備用設備誤投入,應先確定被檢驗的裝置中哪些回路在檢驗時應預斷開,運行中的哪些盤或盤的哪些部分必須加以適當的防護。

        4.了解被試保護設備的一次接線及運行方式,并考慮到當利用負荷電流及電壓檢驗時,如果系統發生事故或被檢驗裝置發生誤動作,應有保證供電的安全措施。

        5.繼電保護裝置檢驗用的電源應基本穩定,如果由于電壓波動對檢驗結果造成影響時,應采取必要的穩壓措施。

        6.繼電保護在拆裝和試驗前,應與檢修及值班人員聯系。必要時需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檢驗工作。

        7.繼電保護在帶電拆裝時,要斷開直流電源,電流互感器二次應短路。電壓互感器二次開路后的接頭必須用膠布包好,防止接地和短路。井下嚴禁帶電檢驗繼電保護裝置。

        8.拆裝繼電保護裝置時,要作好標記,必要時畫接線草圖,防止接線錯誤。

        9.試驗過程中需輸入大電流時,應力求縮短時間。

        10.試驗回路不應接地,以免電源短路。

        11.繼電器除油壺內可以注入油脂外,其他一律不準注入任何油脂。

        12.繼電器檢驗調整完畢后,應認真填寫試驗報告,將試驗結果通知值班人員。

        13.檢驗時使用的試驗儀器、儀表、工具及所采用的其他設備、裝設的臨時線都應拆除,檢驗時所拆除的導線都應恢復,各信號繼電器掉牌指示都應復歸。

        第17條 電氣儀表檢驗

        1.拆裝儀表前,應與檢修人員聯系好,必要時需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做好安全工作措施后,方可進行工作。

        2.拆裝儀表時應詳細做好接頭標記,應拴標牌及繪制接線圖。

        3.運行中拆裝儀表時,電流回路的短路線應連接可靠,電壓線用膠布包好,防止接地或短路。

        4.儀表回路中若裝有零序接地保護,拆裝儀表時應在熟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人員的監護下進行,必要時應停用繼電保護的直流電源,防止零序接地保護誤動作。

        5.試驗電源的電壓、頻率、相序等應與儀表相符。

        6.帶有外附專用分流器、專用附加電阻或專用附件的儀表,應與附件聯合進行校驗。

        7.校驗開始時,應緩慢升壓(或增流),如發現被試儀表有異常現象,應立即降低電壓(或電流),斷開電源進行檢查。

        8.在校驗儀表時,電源熔斷器熔絲不宜選的過大。

        9.在現場檢驗儀表時,不允許直接使用交流電網作為電源。所有由交流電網供電的調節回路,均應使用變壓器把它們與儀表二次回路隔離。送電至電壓互感器二次網路之前,必須采取措施,使該電壓不致被電壓互感器變換至高壓側。

        10.檢驗經互感器連接的交流儀表時,要在短接電流互感器和斷開電壓互感器的情況下進行。

        11.凡屬在二次回路中進行工作時,如該回路與繼電保護或自動裝置有關時,均應填寫專門的申請票,預先制定防止上述裝置誤動作或拒動的措施。

        12.在二次回路中工作結束后,應恢復原有接線,檢查接線的正確性和一次、二次回路相位的一致性。

        第18條 固定設備的試驗

        l.在正常運行的固定設備上進行測試工作時,必須與當班司機聯系,并說明測試過程中司機應注意事項。如有變更情況,要與司機交待清楚。

        2.在正常運行設備上進行測試工作時,必須使該設備退出正常運行系統。投入備用設備運行正常后,才能進行測試工作。

        3.在無備用設備情況下進行測試時,在進行測試前,必須對該沒備系統采取措施,使該設備達到正常運行要求,以防在測試過程中停電停機后出現危急情況。

        4.在非正常狀態下進行測試時,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才能進行測試。

        5.礦井提升絞車動態測試緊急制動后,必須對鋼絲繩進行檢查,當鋼絲繩符合要求后,絞車才能投入正常運行。

        6.進行礦井水泵測試時,在水泵起動前應關閉水泵閘門,使電機在輕載狀態起動,然后逐步打開閘門,增加電機負載。

        五、收尾工作

        第19條 試驗工作結束后,試驗負責人應認真核對試驗項目和記錄,當試驗結果無誤后,才能拆除試驗接線,恢復設備原有接線。

        第20條 恢復試驗前的線路狀態,當需要對線路恢復送電時,應撤回線路上的所有工作人員,確認線路上無人工作時,摘除有關警示牌,由值班人員按送電順序送電。

        第21條 清點工具、儀表、材料,清掃工作環境衛生,方可離開工作場所。

        采掘機電維修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采掘機電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能獨立工作。學徒工不得獨立進行操作。

        第2條 必須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電氣防爆標準等有關規定。

        第3條 必須熟悉采掘設備和電氣設備性能、結構和原理,具有熟練的維修保養以及故障處理的工作技能和基礎知識。熟悉維修范圍內的供電系統、設備分布、設備性能及電纜與設備的運行狀況。

        第4條 必須清楚采掘巷道、工作地點的安全狀況和瓦斯濃度。并熟悉出現事故時的停電順序和人員撤離路線。

        第5條 必須掌握現場電氣事故處理和觸電事故搶救的知識。

        二、安全規定

        第6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種崗位責任制,堅守工作崗位,嚴格遵守停送電制度及有關規章制度。

        第7條 必須隨身攜帶合格的檢電筆和常用工具、材料、停電警示牌及便攜式瓦斯監測儀,并保持電工工具絕緣可靠。

        第8條 在檢修、運輸和移動機械設備前,要注意觀察工作地點周圍環境和頂板支護情況,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嚴禁空頂作業。需要用棚梁起吊和用棚腿拉移設備時,應檢查和加固支架,防止倒棚傷人和損壞設備。

        第9條 排除有威脅人身安全的機械故障或按規程規定需要監護的工作時,不得少于兩人。

        第10條 所有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不論電壓高低,在檢修檢查或搬移前,必須首先切斷設備的電源,嚴禁帶電作業、帶電搬運和約時送電。

        第11條 只有在瓦斯濃度低于1%的風流中,方可按停電順序停電打開電氣設備的門(或蓋),經目視檢查正常后,再用與電源電壓相符的驗電筆對各可能帶電或漏電部分進行驗電,檢驗無電后,方可進行對地放電操作。

        第12條 電氣設備停電檢修檢查時,必須將開關閉鎖,掛上“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警示牌,無人值班的地方必須派專人看管好停電的開關,以防他人送電。環形供電和雙路供電的設備必須切斷所有相關電源,防止反供電。

        第13條 當要對低壓電氣設備中接近電源的部分進行操作檢查時,應斷開上一級的開關,并對本臺電氣設備電源部分進行驗電,確認無電后方可進行操作。

        第14條 電氣設備停電后,開始工作前,必須用與供電電壓相符的測電筆進行測試,確認無電壓后進行放電,放電完畢后開始工作。

        第15條 在有瓦斯突出或瓦斯噴出危險的巷道內打開設備蓋檢查時,必須切斷設備前級電源開關后再進行檢查。

        第16條 采掘工作面開關的停送電,必須執行“誰停電、誰送電”的制度,不準他人送電。

        第17條 一臺總開關向多臺設備和多地點供電時,停電檢修完畢,需要送電時,必須與所供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人員聯系好,確認所供范圍內,無其他人員工作時,方準送電。

        第18條 檢修檢查高壓電氣設備時,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檢查高壓設備時,必須執行工作票制度,切斷前一級電源開關。

        2.停電后,必須用與所測試電壓相符的高壓測電筆進行測試。

        3.確認停電后,必須進行放電,放電時應注意:

        (1)放電前要進行瓦斯檢查;

        (2)放電人員必須戴好絕緣手套、穿上絕緣鞋、站在絕緣臺上進行放電;

        (3)放電前,還必須先將接地線一端接到接地網(極)上,接地必須良好;

        (4)最后用接地棒或接地線放電。

        4.放電后,再將檢修高壓設備的電源側接上短路接地線,方準開始工作。

        第19條 檢修中或檢修完成后需要試車時,應保證設備上無人工作,先進行點動試車,確認安全正常后,方可進行正式試車或投入正常運行。

        第20條 在使用普通型儀表進行測量時,應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測試儀表由專人攜帶和保管。

        2.測量時,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3.測試地點瓦斯濃度必須在1%以下。

        4.測試設備和電纜的絕緣電阻后,必須將導體放電。

        5.測試電子元件設備的絕緣電阻時,應拔下電子插件。

        6.測試儀表及其檔位應與被測電器相適應。

        三、操作準備

        第21條 準備采區機電設備檢修、維護用的材料、配件、油脂、工具、測試儀表及工作中其它用品。

        第22條 辦理計劃停電審批單、高壓停電工作票,與通風區聯系安排瓦斯檢測事頃。

        第23條 在工作地點交接班,了解前一班機電設備運行情況,設備故障的處理情況及遺留問題,設備檢修、維護情況和停送電等方面的情況,安排本班檢修、維修工作計劃

        四、正常操作

        第24條 接班后對維護地區內機電設備的運行狀況、纜線吊掛及各種保護裝置和設施等進行巡檢,并做好記錄。

        第25條 巡檢中發現漏電保護、報警裝置和膠帶輸送機的安全保護裝置失靈、設備失爆或漏電、采掘和運輸設備、液壓泵站不能正常工作、信號不響、電話不通、電纜損傷、管路漏水等問題時,要及時進行處理。對處理不了的問題,必須停止運行,并向領導匯報。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

        第26條 安裝與拆卸設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設備的安裝與電纜敷設應在頂板無淋水和底板無積水的地方,不應妨礙人員通行,距軌道和鋼絲繩應有足夠的距離,并符合規程規定。

        2.直接向采煤機供電的電纜,必須使用電纜夾,無法上電纜夾的電纜放在專用的電纜車上。

        3.橡套電纜之間的直接連接,必須采用冷壓、冷補工藝。綜掘機、耙斗機、裝巖(煤)機及電煤鉆的負荷電纜,禁止使用接線盒連接。其它電纜的連接按有關規程規定執行。

        4.用人力敷設電纜時,應將電纜順直,在巷道拐彎處不能過緊,人員應在電纜外側搬運。

        5.工作面與順槽拐角處的電纜要吊掛牢固,禁止在上三角區吊掛電纜。工作面的電纜及開關的更換,必須滿足設計要求。

        6.搬運電氣設備時,要綁扎牢固,禁止越寬超高。要聽從負責人指揮,防止碰人和損壞設備。

        第27條 對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每天檢查一次設備外部。檢查防爆面時不得損傷或粘污防爆面,檢修完畢后必須涂上防銹油,以防止防爆面銹蝕。

        第28條 采區維修設備需要拆檢打開機蓋時要有防護措施,防止煤矸掉入機器內部。拆卸的零件,要存放在干凈的地方。

        第29條 拆裝機機器應使用合格的工具或專用工具,按照一般修理鉗工的要求進行,不得硬拆硬裝以保證機器性能和人身安全。

        第30條 電氣設備拆開后,應把所拆的零件和線頭記清號碼,以免裝配時混亂和因接線錯誤而發生事故。

        第31條 在檢修開關時,不準任意改動原設備上的端子位序和標記,所更換的保護組件必須是經礦測試組測試。在檢修有電氣聯鎖的開關時,必須切斷被聯鎖開關中的隔離開關,實行機械閉鎖。裝蓋前必須檢查防爆腔內有無遺留的線頭、零部件、工具、材料等。

        第32條 開關停電時,要記請開關把手的方向,以防所控制設備倒轉。

        第33條 采掘工作面電纜、照明信號線、管路應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懸掛整齊。使用中的電纜不準有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加強對采掘設備用移動電纜的防護和檢查,避免受到擠壓、撞擊和炮崩,發現損傷后,應及時處理。

        第34條 各種電氣和機械保護裝置必須定期檢查維修,按《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規定要求進行調整、整定,不準擅自甩掉不用。

        第35條 注意檢查刮板輸送機液力偶合器有無漏液現象,保持其液質、液量符合規定。液力偶合器用易熔合金塞內應無污物,嚴禁用不符合標準規定的其它物品代替。

        第36條 電氣安全保護裝置的維護與檢修應遵守以下規定:

        1.不準任意調整電氣保護裝置的整定值。

        2.每班開始作業前,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進行一次跳閘試驗,對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進行一次跳閘試驗,嚴禁甩掉漏電保護或綜合保護運行。

        3.移動變電站低壓檢漏裝置的試驗按有關規定執行。補償調節裝置經一次整定后,不能任意改動。用于檢測高壓屏蔽電纜監視性能的急停按扭應每天試驗一次。

        4.在采區內做過流保護整定試驗時,應與瓦斯檢查員一起進行。

        第37條 油浸電氣設備的絕緣油應定期檢查,保持規定的油質油量,不符合標準的絕緣油必須及時處理或更換。

        第38條 采區機械設備應按規定定期檢查潤滑情況,按時加油和換油,油質油量必須符合要求不準亂用油脂。

        五、特殊操作

        第39條 井下供電系統發生故障后,必須查明原因,找出故障點,排除故障后方可送電。禁止強行送電或用強送電的方法查找故障。

        第40條 局部通風機、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與電源必須實行聯鎖。嚴禁任意停止局扇運轉。局扇及其供電系統需要停電時,必須經通風管理人員批準,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方可停電。在恢復送電前,必須經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濃度后(局扇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米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送電,開動局部通風機。

        第41條 發生電氣設備和電纜著火時,必須及時切斷就近電源,使用電氣滅火器材(如滅火器和砂子)滅火,不準用水滅火,并及時向調度室匯報。

        第42條 發生人身觸電事故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或使觸電者迅速脫離帶電體,然后就地進行人工呼吸, 同時向調度室匯報。觸電者未完全恢復,醫生未到達之前不得中斷搶救。

        六、收尾工作

        第43條 清點工具、儀器、儀表、材料,填寫檢修記錄。

        第44條 現場交接班,將本班維修情況、事故處理情況、遺留的問題向接班人交接清楚。對本班未處理完的事故和停電的開關,要重點交接,交接清楚后方可離崗。

        防爆電氣設備修理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在煤礦地面從事防爆電氣設備修理工作的修理工。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防爆電器修理工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合格證后,持證上崗。

        第3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煤礦電氣防爆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4條 熟悉所維修設備性能,結構和原理,能獨立工作,學徒工不得單獨從事防爆設備的修理工作。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時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第6條 防爆電氣設備修理過程中,通電試驗時,必須不少于兩人協同工作。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嚴禁帶電作業。

        第7條 檢修用配件和零部件應采用符合標準規定的合格品,不得使用沒有合法生產手續,未經試驗、檢驗的自制產品作為配件。

        第8條 防爆電氣設備經修復后達不到防爆要求的,嚴禁下井使用。

        四、操作準備

        第9條 修理前準備好必要的材料、配件、工具、測試儀器及其它用具。

        第10條 在起、拉、吊、運防爆電氣設備前,應對使用的器具進行檢查。

        第11條 防爆電氣設備檢修前,必須對防爆設備的完好程度、防爆殼體及防爆面進行全面檢查,詳細記錄檢查情況。

        第12條 對防爆設備臟污、銹蝕部份和油漆脫落部份進行清理。

        五、正常操作

        第13條 嚴格實行定期檢修制度,井下防爆電氣設備應定期升井到地面進行大修。

        第14條 拆裝防爆電氣設備時,應用專用工具,嚴禁野蠻拆裝和違章操作。

        第15條 防爆電氣設備拆開后,防爆面要妥善放置保管,對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必須進行處理,對沾污或局部有可處理損傷的防爆面,經處理后的粗糙度和防爆間隙應符合防爆標準的規定,防爆面應進行鈍化處理并涂防銹油。

        第16條 對損傷的觸頭、接點、線圈、消弧罩等零部件修理后應達到檢修質量標準要求,保證安全使用,對無法修復的各種零部件必須更換。

        第17條 選用熔片、保護裝置的整定應與電氣設備性能一致,嚴禁用保險絲代替熔片。

        第18條 修理電氣設備時,不準任意改動原設備上的端子位序和標記;所換的組件必須是校驗合格的,固定要牢固,接線要合理。

        第19條 經修理后的防爆電氣設備的機械傳動部份應動作靈活,刀閘、主回路動靜觸頭和輔助接點接觸符合規定要求,內部接線牢固、無松動,電氣保護動作靈敏可靠。

        第20條 防爆電氣設備修完裝蓋前,必須詳細檢查防爆腔,應無遺留的線頭,零件等雜物,保持防爆設備主防爆腔和各個接線盒防爆腔內清潔無雜物。

        第21條 對防爆電氣設備涂刷防銹漆和防護漆時,不得沾污防爆面。

        第22條 按規定項目對設備防爆性能進行檢查試驗,并記錄主要參數,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要找出原因,重新修理并試驗,直至合格為止。電氣試驗合格后,出具產品檢修證書,簽字蓋章入庫存放。

        第23條 實行防爆電氣設備檢修責任制,誰檢修、誰負責,嚴格按防爆設備檢修標準認真檢查,

        第24條 對修理后仍不能保證安全使用或嚴重損壞無法修理的電氣設備,應予以報廢,做好報廢標記后送指定地點。

        六、收尾工作

        第25條 每臺防爆電氣設備完成檢修工作后應整理檢修記錄及試驗報告。

        第26條 防爆電氣設備應編號管理,建立修理檔案。修理檔案應注明檢修設備編號、型號、檢修日期、檢修內容、更換的主要零、部件、安全保護裝置的整定值、選用保險片(絲)的額定通過電流值等項內容、試驗情況和檢修人的簽字等項內容。

        第27條 清點工具、儀表、材料,清掃工作環境衛生,電氣設備停好電后方可離開工作場所。

        防爆檢查員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能獨立工作。學徒工不得單獨從事防爆檢查工作。

        第2條 必須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電氣設備防爆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3條 熟悉工作范圍內的供電系統、電氣設備性能。了解所檢查地區電氣設備種類、數量及分布情況。

        第4條 熟悉礦井井下巷道、采掘工作面的巷道布置及所檢查地區的瓦斯濃度。

        第5條 必須配備專用工具,下井工作時應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

        二、安全規定

        第6條 上班前不得喝酒,班中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第7條 需停電檢查設備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瓦斯濃度在1%以下方準許打開隔爆外殼,經驗電、放電后方可進行檢查。

        第8條 檢查出的問題當場不能處理時,可通知有關單位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失爆的設備不準送電運行。

        第9條 繼電保護整定不合理的裝置,通知有關人員,重新進行調整。

        三、操作準備

        第10條 清點檢查用工具、儀表、零部件、絕緣材料,檢查檢電筆是否保持良好狀態。

        第11條 需要停電檢查前,應提前與有關部門(區隊)取得聯系。

        四、正常操作

        第12條 電氣設備入井前檢查

        1.入井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對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間隙及接線引入裝置等隔爆部位進行詳細檢查。隔爆性能必須符合防爆標準的要求, 嚴禁失爆設備入井。

        2.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

        3.必須填寫入井設備檢查記錄,合格的設備方可簽發入井合格證。

        第13條 井下電氣設備的檢查

        1.防爆檢查員在井下檢查電氣設備時,應與所在地區負責人或維護人員一起檢查。

        2.設備周圍環境是否清潔,有無妨礙設備安全運行和檢修的雜物。

        3.是否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外殼有無缺損。

        4.安裝是否牢固可靠,有無歪斜及震動現象。

        5.設備完好,符合防爆性能和要求,做到:

        (1)電源電纜、控制線和信號線電纜接線規范,引出引入密封良好,不用的喇叭口應用檔板封堵嚴密,無失爆現象;

        (2)有無異常聲響、過熱、異味;

        (3)控制部分、閉鎖裝置、信號顯示是否正常、有效;

        (4)接地(接零)應規范、牢固、無銹蝕。

        6. 檢查工作完畢后,填寫檢查卡片或檢查記錄。在檢查中發現失爆或重大問題時必須責令被檢查單位當場處理,檢查員在現場監督直至處理完后方可離去。

        五、收尾工作

        第14條 防爆檢查員將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向主管人員匯報,并填寫檢查報告單,送交有關單位限期解決。

        井下管道工

        一 、上崗條件

        第1條 經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2條 熟悉有關規程和標準,具備一定的鉗工基本操作及相關基礎知識,能獨立工作。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班中不得干與本職無關的工作,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第4條 立井(暗立井)安裝時,管道工必須配帶安全帶,所用工具應用繩索在適當地方固定。

        第5條 施工現場傾角大于15度時,下方不得有人同時作業,如因特殊需要平行作業時,應制定嚴密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6條 瓦斯濃度大于1%時不得使用電氣設備,超過1.5%時必須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人員。

        第7條 拆裝管路需用電、氣焊時,要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8條 在架空線段施工時,應有防止觸電的安全措施。

        三、 操作準備

        第9條 施工前管道工沿施工路線進行認真檢查,掌握現場情況。

        第10條 熟悉有關圖紙資料和標準要求。

        第11條 施工前對沿線所有的障礙物及險段提前進行清理和加固,確保施工安全和進度。

        第12條 在安裝前應與調度室及運輸調度站聯系,說明工作地點、工作量及工作時間,并由專人負責監護,注意來往車輛。

        第13條 管子安裝前應逐節檢查,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有裂紋,法蘭盤對接處平整,不得有破損現象。

        2.直管的彎曲度每米不超過1.5毫米。

        3.彎管的彎曲部分的橢圓度不大于管子公稱外徑的10%,彎曲角度誤差不得超過±30'。

        第14條 管路安裝前,應根據設計要求測量管座、管卡或彎頭座的支承梁位置,并進行梁的加工和安裝。

        第15條 管子、彎頭、三通、異徑管及伸縮器等,在安裝前應做耐壓試驗,試驗壓力為工作壓力的1.5倍,至少應比工作壓力大0.5兆帕,且無滲水現象。

        第16條 安裝前,應按設計要求對所有管件進行防腐處理。

        第17條 經過防腐處理的管子及管件須待漆膜防腐層形成后,方可吊裝和搬運,并在吊裝和搬運中注意保護漆膜防腐層,損壞的防護層應及時修補。

        第18條 將經過防腐處理的管子及管件妥善運至現場,并擺放整齊、

        第19條 將需用的工具、材料運到現場,數量要充足,品種、規格符合要求。

        第20條 管道工負責人要向施工人員講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21條 要準備一定數量的安全防護用品。

        第22條 要有專用聯系信號,如需要解除過卷、松繩等保護時,應由專人與司機聯系。

        四、 正常操作

        第23條 異徑管聯接時,不準插接及無死角。

        第24條 法蘭盤的平面應垂直于管子中心線,其傾斜度不得超過規定數值。

        第25條 法蘭盤應與管子聯接牢固,所選螺栓長度應符合標準要求。

        第26條 聯接管路用的法蘭盤及襯墊應符合要求,同一規格管子使用的法蘭盤應一致。

        第27條 緊固螺栓時應對稱進行,用力要均勻,不可用力過猛,所用工具要合適。

        第28條 吊裝繩索、鉤環、連接螺栓等連接件應有足夠的安全系數。

        第29條 吊裝穩車應有足夠的吊裝能力,且安裝牢固,制動裝置可靠。

        第30條 立井安裝:

        1.在井筒施工時,要在相應位置搭好腳手架并應牢固、安全可靠,工作平臺應用木板鋪嚴。

        2.在井口周圍設牢固的圍欄,并由專人負責監護。

        3.管子運至井口后,要采用安全可靠的起吊方式將管子或管件吊入井筒,由下往上逐節定位,應單層作業。

        4.定位準確后立即進行連接緊固,應采用對稱方法緊固螺栓,使法蘭盤受力均勻、連接緊密。

        5.井筒中設有防火灑水管路的降壓裝置時,應在管路安裝前先進行支承梁及降壓裝置的安裝。

        第31條 斜井(斜巷)安裝

        1.管子及管件運至現場后依次擺好,由下向上逐節連接。

        2.管路應有支架支承,不得與底板接觸。

        3.敷設直徑150毫米以上的管子時,每隔15-20米應加一處拉線,拉線應牢固可靠。

        4.提升運輸斜井(斜巷)中,則法蘭盤應與軌道有一定的間距,不得影響礦車運行。

        第32條 平巷安裝

        1.管路安裝要平直,需過道軌時應使管路不受力,管道與軌底應留有足夠的間隙。

        2.管路法蘭盤邊緣應與道軌有一定的間距,不得影響電機車運行。

        第33條 儀表管座安裝

        1. 儀表管座開孔位置應安裝在直線管道上,不得安裝在彎曲管道上,同時要考慮維修觀察方便。

        2. 主管道上的開口直徑應與接管座或支管內徑一致,不得把接管座或支管插入主管道內焊接。

        3. 溫度計表座安裝時,溫度計受熱端迎著流體運動方向,并置于管道中心。彈簧式壓力表必須垂直安裝。

        第34條 管路安裝完畢必須進行通風、排水試驗,應無漏風、滲水現象。

        第35條 日常檢查維護

        1.管道工應定期對壓風、排水管路進行巡檢,巡檢內容如下:

        (1)檢查管路防腐層,應無剝落;

        (2)檢查管路支承架,應牢固;

        (3)檢查管路有否漏氣、漏水;

        (4)檢查法蘭盤、螺栓,應完好、齊全、緊固;

        (5)檢查管路閥門開啟、關閉應靈活、無泄漏、無銹蝕。

        2.日常維護時對管路損壞處采取的臨時措施:

        (1)當管子接口法蘭盤的襯墊損壞時,應先停運相應設備,再根據管子規格更換襯墊;

        (2)當法蘭盤損壞時,先停運相應設備,按管子規格做外圓、厚度與原法蘭盤相同、一側帶缺口的插盤,裝在原位置緊固好;

        (3)管子輕微破損而漏氣、漏水時,可在破損處打卡子進行處理。

        第36條 壓風、排水管路的更換

        1.管路需要更換時,應提前做出更換計劃,做好充分準備后方可安排更換。

        2.更換后的管路要與原管路規格質量相一致。

        3.更換工作結束后,應按規定進行試驗。

        五、收尾工作

        第37條 管路安裝竣工后,必須做水壓試驗并應符合規定,做好記錄。將原解除的過卷、松繩等項保護逐一恢復,并應靈活可靠。

        第38條 全部工作完成后,應清理現場,清點工具及剩余材料、配件,并妥善保管。

        小水泵司機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煤礦井下沒有正式固定泵房、臨時性排水泵、功率較小的多段泵和單段泵的水泵司機。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應經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3條 必須了解有關規定和排水設備的構造、性能,并要做到會使用、會保養、會排除一般性故障,能獨立操作。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遵守有關規章制度,上班前不喝酒,上班時不得睡覺,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5條 注意檢查工作地點頂板及支護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匯報處理,嚴禁在不安全的情況下開泵。

        第6條 小水泵出水口必須安設閘閥,安裝必須達到完好標準才能使用。

        第7條 在以下情況下,水泵不得投入運行。

        1.電動機、水泵故障沒有排除。

        2.電壓降太大,電壓不正常,電動機不能正常啟動。

        3.水泵不能正常工作。

        4.管路漏水,吸、排水管路不能正常工作。

        5.水泵開關和控制設備損壞、失爆、漏電或不能保證安全使用。

        四、操作準備

        第8條 檢查水泵的對輪銷子及防護罩是否齊全、各緊固螺絲是否牢固。

        第9條 檢查電氣設備是否完好,防爆性能是否符合規定。

        第10條 檢查水泵安裝是否牢固、平穩,電機、泵體和底盤是否緊固,對輪間隙是否符合標準。

        第11條 檢查水籠頭是否漏水或堵塞,檢查吸水井的水位,查看吸水管路是否漏氣。

        第12條 檢查盤根密封和壓蓋松緊程度,軸承油量油質是否合格,出水閘閥是否關嚴。

        五、操作順序

        第13條 水泵在一般正常情況下按以下操作順序進行:

        1.啟動:水泵充水→操作起動開關→起動水泵電機→逐漸打開水泵排水閥門→完成水泵起動→正常排水

        2.停機:關閉水泵出水口閥門→斷電停機→開關復位

        六、正常操作

        第14條 水泵的啟動操作按以下要求進行:

        1.打開水泵灌水閥及放氣孔,將泵體內灌滿引水。

        2.啟動開泵,觀察水泵的轉動方向,觀察壓力表指示。

        3.逐漸開大出水閘閥,檢查水泵是否上水,直至水泵正常運轉。

        第15條 司機應精力集中,注意水窩的儲水量變化,隨時注意水泵的聲音、檢查軸承的溫度和電機溫度是否正常,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第16條 水泵的停止操作按以下要求進行:

        1.先關閉出水閘閥,然后切斷電源停泵。

        2.將啟動開關手把打到“零”位,將開關閉鎖。

        七、特殊操作

        第17條 小水泵運轉中發現下列情況時,應立刻停泵:

        1.泵體異常震動、泵體部件螺絲或基礎螺絲松動時。

        2.電機或軸承溫度超過規定時。

        3.吸水籠頭露出水面時。

        4.出水量突然減少,或不上水時。

        5.泵內有異響或電機發生故障。

        6.排水管路嚴重漏水時。

        7.泵房來壓,有冒頂、片邦或底鼓危險時。

        在時間允許時,應盡是先關閉水泵的出水閥門,再停水泵電機。

        八、收尾工作

        第18條 檢查設備,清理和擦凈水泵上的油水和污物,保持設備清潔完好。

        第19條 將存在的問題向接班司機認真交待清楚。

        礦  燈  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礦燈房的值班人員和對礦燈充電實行自我服務的礦燈使用人員。

        第2條 本規程中規定了山東煤礦常用的KS一8型礦燈操作要求,其它型號礦燈另有規定的,操作部份按其規定執行。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經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4條 礦燈充電和維修人員必須熟悉有關標準和規定,熟知礦燈的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獨立操作。

        第5條 日常充電操作,對較為簡單的礦燈可實行自我服務,但礦燈使用人員必須做到:

        1.會進行日常充電操作。

        2.熟知充電注意事項。

        3.發現本規程所列礦燈缺陷之一時,應及時報告燈房值班人員進行處理,否則不準入井使用。

        三、安全規定

        第6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種崗位責任制,堅守工作崗位,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第7條 礦燈應統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

        第8條 應保持礦燈房內充電間和修理間的排風裝置工作正常,通風良好。室內禁止煙火,安全滅火設備完好。上、下水道暢通,耐酸地面清潔無腐蝕性殘液。

        第9條 礦燈有下列缺陷之一時,不得發出使用:

        1.電解液溢漏。

        2.燈頭、燈蓋鎖失靈。

        3.充電不足。

        4.燈頭圈松動。

        5.玻璃破裂。

        6.燈盒、燈頭或燈線破損。

        7.接觸不良形成“眨眼”。

        第10條 對充電設備和礦燈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第11條 充電架上的電壓表和充電指示器應定期校驗和檢查,充電架上的電壓表每月應使用標準電壓表校驗一次。

        四、操作準備

        第12條 礦燈充電室內溫度應保持在15-25℃之間。

        第13條 礦燈使用的硫酸、蒸餾水須經化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嚴禁以地下水、自來水、鍋爐水代替。

        第14條 充電架應保持清潔,每天應擦拭一次,每半年檢修一次。

        第15條 工作人員應穿耐酸工作服,維修人員在操作時應戴耐酸手套、膠鞋、圍裙及護目鏡等勞保用具。

        五、操作順序

        第16條 在一般正常情況下的充電程序如下:

        1.日常充電:礦燈對號上架→關閉燈頭開關→接通充電回路,開始充電→完成充電過程,切斷充電回路→結束充電

        2.初次充電:注液→靜置2-4小時→調整液面高度,封蓋→進入恒流式充電方式充電過程→完成充電,切斷充電回路→結束充電

        六、正常操作

        第17條 收回的礦燈應進行下列檢查:

        1.燈鎖、燈頭開關、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

        2.電池槽是否有破損、漏液、變形;透氣孔是否堵塞。

        3.有無紅、滅燈現象。

        4.短路保護裝置或短路保護器是否正常。

        第18條 日常充電

        1.把用過的礦燈對號放到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然后把燈頭上的充電插孔插到充電架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度,電流表有指示即為正常充電。

        2.每小時調整一次電壓,調整調壓器手柄將電壓保持在5±0.1伏范圍內。在整個充電過程中,應經常檢查充電電壓和充電電流。

        第19條 KS-8型礦燈正常充電采用恒壓并聯充電,充電末期電流下降到0.1安以下。

        第20條 充電注意事項

        1.充電工作應由專人負責。

        2.充電時電池溫度不應超過45oC。

        3.當電池不需要繼續充電時,應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度,切斷充電回路。

        4.當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度。

        5.使用過的礦燈,應充足12小時,充電電流降至0.l安以下,否則應使用備用燈。

        6.紅、滅燈的電池應及時更換、檢修。

        第21條 連續使用的礦燈,每10-15天補充一次蒸餾水,在氣溫較高的地區,補水周期可適當縮短。此項工作應設專人進行,補水工作應在充電后期進行(充電9-10小時后)。具體操作如下:

        1.使用專用二柱扳手打開透氣蓋,取出墊圈和堵頭。

        2.將電池傾斜45度,用注液器將蒸餾水注入,每個單體電池補到直立后液面與注液口相平為準。

        3.補完蒸餾水后,擦去漏出的電解液,上好堵頭、墊圈和透氣蓋。

        第22條 調整電解液比重

        1.正常使用的礦燈,每三個月調整一次電解液比重。電池在充足電后,電解液比重應為1.28±0.01(30oC)。

        2.調整電解液比重,應在補充蒸餾水后第二天進行。

        第23條 燈頭部的拆卸與維護

        1.用三角套扳子擰松三角保險螺釘,取下燈頭圈。

        2.取下燈頭圈、燈面玻璃、燈泡、反射器。

        3.檢查燈頭開關、燈泡座、電纜等有無松動。更換燈泡時,應檢查螺口處是否清潔光亮,燈泡接上后應擰緊放松數次。以檢查燈頭自動斷電性能。

        4.用叉口改錐將帽掛鉤螺釘取下,取下帽掛鉤保險彈簧片、充電開關和襯片,即能檢查充電觸頭。

        5.用扳手旋下電纜固定螺母,用改錐旋下電纜端部的焊片即可從燈頭上取下電纜。發現有損壞現象時,應將損壞部分剪掉,可用剪刀將電纜護套割去30毫米(電纜長度不小于1.1米),在割掉護套8毫米處用手鉗子將新軋頭軋緊,套上橡皮墊圈,使它位于軋頭和固定螺母之間,然后用搬手將固定螺母裝在燈頭上擰緊。電纜端部分別焊上焊片,套上套管并和燈頭正負極接通。

        6.通過上述檢修后,按相反次序重新將燈頭裝好即可。

        第24條 上蓋部分的拆卸與檢查

        1.礦燈使用半年后,應將上蓋拆下進行檢查修理。

        2.用叉口改錐將鎖蓋螺釘擰松,取下鎖蓋及螺釘,這時蓋身即可取下。檢查完后,將蓋身放在電池頂部,固定好鎖蓋,擰緊鎖蓋螺釘。

        第25條 拆裝礦燈蓄電池應在充足電后使用專用工具,按下列步驟進行:

        1.取下上部構件,用鉗子將連接條夾掉,將電池上的煤塵擦凈,用專用工具拆開電池。

        2.將極板和電池蓋分離后,拆散極板群,仔細檢查正負極板、微孔塑料隔板及玻璃隔板,如正極板柵的筋未斷,玻璃絲管尚完好,負極板膨脹脫粉不嚴重,可將正負極板清洗,清洗后立即將負極板浸入蒸餾水中,以免極板氧化。電池蓋、隔離板、正極板清洗后在60-70 o C下烘干或在室溫下涼干,準備重新組裝。玻璃絲隔板用清水洗凈后,再用蒸餾水浸泡擠干。

        3.將電池槽清洗干凈涼干待用。電池槽內壁與電池蓋接合處,電池蓋四周及極柱孔應用砂紙打光。

        4.將正負極板和隔板裝配起來放入電池槽。在組裝極板群時,應注意,在正極板兩面裝玻璃絲隔板,靠陰極板兩面裝微孔塑料隔板,極板與隔板之間組裝應松緊適度。然后將電池槽內壁、極柱孔及電池蓋四周的打光處用汽油擦凈,涂上封口膠,再將電池蓋裝入電池槽放置5-6小時后。在電池槽和電池蓋接合處再補涂一次封口膠,使之粘合牢固。

        5.電池裝配完畢后,注入電解液,比重為1.28-1.30,靜置2-4小時后,將電池直立使液面與注液口相平,上好堵頭、墊圈及透氣蓋,焊上連接條。安上絕緣墊和極柱墊,最后安上上部構件。

        6.裝配完畢,檢查液面合格后,充電24小時,再測電解液比重,如不符合要求,應加以調整,合格后做放電試驗,放電容量達到標準后即可投入使用。

        7.更換新極板時,應進行初充電后方可使用。

        第26條 在電池的組裝過程中必須注意:

        1.在極板群中,不許存有因燒焊溢流出來的鉛疙瘩,否則會造成蓄電池正負極板短路。

        2.在極板群中,正負極板必須面面相對,不許上下、左右參差不齊,因為不相對那部分活性物質不能發揮作用,因而影響電池容量。

        第27條 配制電解液的器具,要用耐酸槽,并應耐溫100 ℃,配液所用的器具在使用前必須用蒸餾水洗凈。

        第28條 調配電解液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應將硫酸從2-3升的容器中徐徐注入蒸餾水中,同時用玻璃棒不斷攪拌,以便混合均勻、散熱迅速。

        2.絕對禁止將水倒入濃硫酸,以免產生劇熱引起爆炸,也不要從大容積的瓶子中將硫酸倒入水中。

        3.應備有5%的碳酸鈉溶液,以備萬一硫酸飛沫落到臉上、手上及衣服上時洗滌用。

        第29條 蒸餾水、濃硫酸及電解液存放時均應嚴密蓋好,以防進入雜質。

        第30條 調制電解液時,濃硫酸與蒸餾水的調配比例如下:

        1.用濃硫酸和蒸餾水調合時,如用比重1.4(30℃)的稀硫酸調制成1.26(30℃〉時。可用1份稀硫酸對0.59份蒸餾水。

        2.調制電解液時,如果溫度不是30℃,比重應進行換算:

        所需比重

        (30℃)濃硫酸

        (比重1.84)容積蒸餾水容積

        1.411.41

        1.2812.84

        S30=St+0.0007(t-30)

        式中:S30 30℃時電解液比重;

        St t℃時電解液比重;

        t 電解液的溫度,℃。

        3.常溫下電解液比重如下表:

        溫 度

        比 重℃

        101520253040

        換算后比重1.2741.271.2671.2641.261.253

        七、特殊操作

        第31條 礦燈初充電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使用專用二柱扳手旋下透氣蓋,取出墊圈和膠堵。

        2.把電池向后傾斜45o,用注液器注入比重為1.26的電解液。每單格電池注入120毫升。

        3.注液后,電池靜置2-4小時,使極板和隔板能充分吸收電解液,并使電解液溫度冷卻到3O o C以下,然后將電池直立起來,檢查液面高度是否和注液孔相平。若不相平需調整液面高度。

        4.液面調整合格后,將外殼上的漏液擦凈,裝上堵頭、墊圈、透氣蓋,并把透氣蓋擰緊。

        5.采用恒流充電。當電池全部上架后,開始送電,調整電壓,保持充電電流為1安,連續充電72小時,每小時調整一次電流。

        6.當充電48小時后,打開注液孔補充蒸餾水,使液面與注液孔相平,然后堵上注液孔,繼續充電至72小時。

        7.充電72小時后,再補充蒸餾水一次,再充電2小時,使電池內電解液均勻。調整電解液比重至1.28±0.01(30℃),然后再充2小時,至此初充電結束。

        8.礦燈初充電后,放置2小時,進行放電試驗。用0.7安燈泡放電11小時,電池電壓不低于3.5伏則認為合格。對于不合格電池,可使用1安電流充電24-28小時后進行放電試驗,依此反復直至合格為止。

        第32條 初充電時應注意事項

        1.初充電過程不準停電。初充電過程中如充電電壓巳調到最大,充電電流仍不能維持l安,則需延長充電時間,使電池充足72安時。

        2.初充電24小時后,各個電池充電指示器的指針都應在1安左右,如個別充電指示器指針不動或相差太大時,應檢查各處接觸情況。

        3.初充電最后兩小時應注意電池電壓是否已穩定,如充電72小時后電壓依然上升。則應繼續充電,直至電壓不再上升為止。

        八、收尾工作

        第33條 本班工作結束后要將本班工作情況認真記錄,并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

        第34條 濃硫酸、電解液等有腐蝕性的物質應按規定妥善保管。有外溢的液體要及時清洗干凈。

        小型電器修理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2條 應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電氣設備防爆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第3條 掌握各種小型電器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修理工藝,能獨立工作。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遵守有關規章制度,上班前不喝酒,班中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5條 防爆型小型電器檢修后應符合檢修標準要求,不得有失爆現象。

        三、操作準備

        第6條 準備檢修中需要的材料及零配件。

        第7條 計劃本班應修的小型電器件數。

        第8條 準備好各種工具和檢測用的儀器儀表。

        四、正常操作

        第9條 清點和整理本班交回的小型電器,清掃煤塵和雜物。

        第10條 詳細檢查小型電器的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和間隙及接線螺釘銹蝕情況。對不合格的小型電器,按《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的要求進行修理。

        第11條 更換損壞的零部件,修復失爆或不符合要求的隔爆面,測試絕緣,對受潮的小型電器進行干燥處理,經修理后,電氣性能應符合安全要求。

        第12條 涂漆

        1.有關部位涂耐弧漆。

        2.有關部位涂防銹漆。

        第13條 檢修后的小型電器必須進行電氣檢驗和試驗,工作應正常,電氣絕緣應符合規定要求,隔爆面應達到防爆標準規定,設備應達到完好標準。

        五、收尾工作

        第14條 填寫檢修記錄,登記上帳,做到帳、卡、物相符。

        第15條 檢修后的小型電器經防爆檢查組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

        第16條 清點檢修用的小型電器工具,打掃場地。

        電纜修理工

        一、 上崗條件

        第1條 經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2條 電纜修理工應掌握一定的電工基本知識,熟知有關標準和規定要求,熟悉電纜修補工藝,能獨立操作。

        二、 安全規定

        第3條 遵守有關規章制度,上班前不喝酒,班中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4條 電纜試驗時,操作人員應穿絕緣靴,試驗地點應設防護欄,并懸掛警示牌。

        三、 操作準備

        第5條 電纜修理工應建立電纜修理、試驗等臺帳。

        第6條 準備材料、工具、試驗用具及測量儀表。

        第7條 根據修補電纜的外徑尺寸,選用合適的熱補模具。

        第8條 檢查熱補模具,試送電源。

        四、 正常操作

        第9條 升井維修的電纜,用儀表或測試臺找出故障點并標出故障點部位。

        第10條 需修補的電纜,凡是斷線或芯線銅絲折斷15%以上時必須用冷壓方法重新連接芯線,除掉壓接管的“飛邊”,進行絕緣處理和硫化熱補。

        第11條 凡是護套破損的電纜,除進行硫化熱補修補外,也可用冷補工藝進行修復,電纜護套修補必須用阻燃材料。

        第12條 凡是護套破損的電纜,必須進行芯線絕緣檢查后,再進行電纜修理。

        第13條 電纜放入模具前,應在模具內均勻撒入滑石粉。

        第14條 熱補器壓緊電纜后,合閘送電,使熱補器加熱,加熱過程中,應隨時觀察溫度的變化情況。

        第15條 修補的長度超過模具長度,應分幾次進行逐段硫化。在每段硫化之間應有一段重疊長度,以保證結合處的硫化效果。

        第16條 電纜熱補后,進行外型修整,剪去毛邊,并用木銼銼平。然后做外觀檢查,若不符合要求再次硫化熱補。

        第17條 在芯線接頭的電纜修補后必須做加載試驗。如修補處溫度超過規定值時必須重新修補并進行試驗。

        第18條 補過后的電纜必須進行浸水耐壓試驗,發現異常重新修補和試驗。

        第19條 修補屏蔽橡套電纜時.必須處理好半導體屏蔽層或金屬網屏蔽層,以保證屏蔽層的作用。

        第20條 凡修補過的屏蔽電纜.必須對屏蔽層測試。如有中斷的屏蔽層必須查找斷開點,重新修補。

        第21條 在井下冷補過的電纜升井后必須進行浸水耐壓試驗。如果冷補處的溫度超過規定值時必須重新修補和試驗。

        第22條 井下采掘工作面使用的電纜撤回升井后,必須進行檢查、干燥處理,經浸水試驗和電氣試驗合格后,方可發放使用。沒有經過檢查的電纜不許下井使用。

        第23條 電纜修補、試驗合格后,必須進行長度測量,對長度有變化的電纜,要重新壓號,并更改帳卡和圖板上的數據。由電纜管理組簽發合格證,入庫儲存待用。

        五、收尾工作

        第24條 下班前對工作場所進行清掃,清除雜物,保持工作場所的清潔衛生。電氣設備停電后,方可離開工作場所。

        通訊維修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通訊維修人員應掌握有關通訊設備的性能、結構、原理及測試、調整、檢修方法和操作要求等,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2條 通訊維修人員應熟悉并遵守有關通訊線路、交換機、電話機的有關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能獨立工作。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上班前不喝酒,班中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第4條 防爆電話(含本質安全型)的防爆性能、絕緣性能等安全指標必須符合《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性能要求。

        第5條 通訊線路和交換機的各種安全保護裝置應工作正常、可靠,通訊架空線路入井處必須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

        第6條 通訊線纜的吊掛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第7條 通訊線路外線作業必須遵守有關外線作業安全操作規定。

        第8條 井下通訊線路嚴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第9條 通訊機房必須設有合格的防滅火設施。

        三、操作準備

        第10條 維修組要配齊以下資料:通訊設備說明書、工作原理圖,配線圖、工作日志、故障記錄、測試記錄、工具材料登記表、崗位責任制以及其它單項記錄。所有記錄本必須編號,不準缺頁和隨便帶出工作場所。

        第11條 周期性維修必須申報作業計劃,主要內容是:目的要求、工作任務、起止時間、勞動組織安排、安全防護措施、材料計劃、驗收標準和注意事項等。較大的工程和技術比較復雜的工程,事先必須制定詳細的作業計劃,報請有關領導審批后才能開工。

        第12條 了解當日維修任務及影響范圍,并通知有關用戶。

        第13條 在井下檢修隔爆電話機前要通知交換機,禁止對相關支路呼叫、通話,必要時應掛牌或閉鎖。

        四、正常操作

        第14條 隔爆電話機的修理

        1.電話機檢修完畢后,必須做到零部件齊全、無銹蝕,外殼應無損傷。所有防爆面及間隙必須符合煤炭部頒發的《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中對防爆面性能的有關要求。

        2.絕緣要求:127伏及以下不低于0.5兆歐。

        3.各部位螺釘、彈簧墊、墊圈等應齊全完整。

        4.擰卸凹窩內的螺釘時,應使用專用工具。

        5.按線路圖校對電話機接線,接線應正確,連接應良好,元件、導線應齊全無損。

        6.將以上檢查結果、安裝日期、使用地點填入記錄簿內。

        第15條 隔爆電話機的日常維修

        1.電話機應盡量避免安裝在有潮氣、淋水、積水的工作地點。

        2.定期清除話機灰塵、油污和潮氣,擦拭調整各個觸點。螺釘應緊固,觸點接觸應良好,送、受話器通話效果應良好,鈴聲應響亮。

        3.更換話盒、聽盒等工作,可在井下進行,其它修理工作均應在井上進行。在井下打開機箱之前,應通知交換機值班員禁止呼叫、通話,并加閉鎖。待更換完畢修復后,再通知交換機值班員恢復正常使用。

        4.為使話機保持完好通話狀態,維修人員要經常巡查維護,每月不少于2次,并填寫好檢修記錄。

        第16條 電機車載波通訊機的安裝維修

        1.載波通訊機應安裝在干燥清潔、通風良好、無淋水的地方。

        2.維修人員要每月不少于一次,按機器性能對主機進行測試、維護,直觀檢查送、受話器部分,分機不少于2次檢查試聽,并把測試結果、時間記錄下來。

        第17條 礦用防爆接線盒的使用維修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并做到:

        1.防爆接線盒要兩端吊掛,不準利用電纜支持重量。

        2.定期處理盒內的灰塵和潮氣,檢查進線壓緊裝置的膠墊是否老化或損壞,并測試其接線端子排的絕緣狀況。

        3.在運行中不用的進出線孔應用擋板密封。

        第18條 井下通訊電纜的敷設與連接維護

        1.井下通訊應使用允許用于井下的通訊電纜,井巷內放電纜因長度所限,必須有中間接頭時,可將接線盒放在水平位置固定好,不應使接頭承力,電纜吊掛鉤的寬度應不小于25毫米。

        2.電纜的斷頭應及時封補,以免芯線受潮。

        3.電纜必須吊掛整齊,不得吊掛在水管或風管上。如果電纜與水管、風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電纜必須吊掛在管子上方,并離開0.3米以上的距離。

        4.通訊電纜不能與動力電纜交叉混掛,它們之間至少要有0.1~0.2米以上的距離。

        5.橡套電纜的連接必須用熱補或同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及用防爆接線盒連接,熱補或冷補后橡套電纜必須經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6.電纜敷設不得過緊,應略有弛度,并且每100米內應有1~2米余量。

        7.要定期巡查電纜,每月不少于一次,檢查有無撞傷或擠壓、掉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19條 調度電話

        1.檢修調度專用通訊設備時,應先取得調度員的同意。

        2.調度電話在交接班前應進行通訊試驗,如有故障不通時,調度員應將情況通知維修人員進行處理,盡早恢復通話。

        第20條 總配線架

        1.總配線架每年清掃一次,線對和跳線的焊接每年檢查和校核一次,彈簧排壓力每年試驗調整一次。

        2.暫不用的用戶線一定要用絕緣片隔開。

        3.總配線架接地電阻每年測試2次,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

        4.總配線架跳線必須按跳線表、配線表、電話號碼表進行,不準隨意改變跳線。

        5.夏季雷雨前,必須抽查一次熱圈放電管(避雷器),按10%抽查,發現一只不合格,要全部進行測試,必要時更換全部熱圈放電管(避雷器)。

        第21條 市話電話機維修

        1.電話機必須登卡,卡片內容為:用戶名稱、用戶號碼、電話機型、線路絕緣電阻、用戶環阻,安裝日期。所有用戶話機每年查測兩次,直觀聽試。撥號應準確,振鈴清脆,送受、話符合要求,處于完好狀態,耳機繩、桌機繩和話機內部布線無活動斷股和接觸不良等現象。

        2.節假日前對重要部門電話實測一次,調度、安監、救護等用電話每月實測一次。如需要檢修時,應裝備用機。

        3.每年實測一次撥號盤,斷續比為1.6:1,脈沖個數為10次/秒(±10%)。

        第22條 市話電纜維修

        1.每月按區段沿線路徒步巡查一次,檢查以下內容并填寫巡查記錄:線桿有無歪斜,拉線撐鐵是否有效,垂度是否合適,掛鉤是否松動,樹木、房屋是否與電纜摩擦,塌陷地段是否積水,電力線是否威脅通訊安全,有線廣播線是否會造成串音,各處分線箱有無變化。

        2.對穿越鐵路、公路、河流、橋梁等處電纜特殊裝置要定期進行整修加固。

        3.每年夏季測試一次電纜芯線間、芯地間絕緣電阻,全程對地絕緣電阻應大于50兆歐(250伏搖表),環阻應小于1.5千歐(直流電橋)。

        4.線務維修必須遵守各項外線作業安全操作規定,指定專人負責安全工作,登桿必須帶好防護用品,一人登桿,一人桿下監護,工具材料嚴禁扔上、投下,嚴禁違章作業。

        5.線務維修要配齊以下技術資料:礦區桿線圖、電話分布圖、配線表、電話號碼配線對照表、接線盒配線表、故障記錄、線路測試記錄、常用材料、工具、安全作業規程等。

        6.各處電纜配線箱、接線盒應編號,每年清掃、防腐一次,所有熱補冷補接頭每年檢查一次。配線架、分線箱應接地良好,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歐。

        7.每月查對一次用戶名稱、電話號碼,配線號和電纜序號應一致。

        第23條 整流器、蓄電池維修

        1.整流器的起動和停止:接通負載后再開機,負載電源由小到大逐步調到額定值。關機時,將電流由大調小,先斷交流后斷負載。

        2.定期檢查和測試整流器各點的電壓、電流,觀察各點波形,掌握各點電壓、電流及波形的參考值。

        3.各點過壓、過流、報警等保護動作應靈敏可靠。

        4.整流器主回路(整流元件、主變壓器、扼流圈)對地絕緣電阻不小于1兆歐,系統工作接地線不少于2條,接地電阻應小于4歐,保護接地應小于10歐。接地電阻每年春秋兩季各測試一次,測試時應分組進行,不準兩組同時斷開。

        5.對于60伏蓄電池每組選定5只標定電池,24伏蓄電池每組選定2只標定電池。標定電池一經確定不得任意變動并應涂有明顯標記。

        6.蓄電池應經常檢查并記錄以下項目:每個電池電解液比重、溫度、極板有無變形、彎曲、短路、脫落。隔離板、彈簧板、緣絕子不應有位移,連接線應接觸良好,沒有腐蝕現象,外殼完整沒有裂紋、溢酸等。

        7.蓄電池電液比重應保持在1.2~1.21(25℃)范圍內,液面應高出極板10~20毫米。

        8.蓄電池每年進行一次容量試驗和核對放電試驗,放出保證容量的50%~60%,然后單獨充電。

        9.蓄電池在充電過程中,每兩小時記錄一次電壓、電流、溫度、比重,放電時10小時記錄一次。

        10.蓄電池室應設排風扇、照明燈等,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嚴禁明火。

        第24條 人工電話交換機維修

        1.各種信號顯示準確,機械動作靈敏可靠。

        2.信號燈不閃動,亮度正常。

        3.塞子外套齊全,塞繩外皮無破損,芯線無斷線,長度適宜,抽出落下自如。

        4.電鍵柄垂直,動作輕便靈活,自復可鎖性能良好。電鍵和繼電器觸點接觸良好,觸點間隙、彈力等符合調整要求。

        5.塞繩電路芯線間絕緣電阻不應小于20兆歐。塞繩傳輸衰耗在800赫或1000赫時直通不大于0.5奈(2R面交換機)或0.2奈(供電交換機);監聽時不大于0.1奈(2R面交換機)或0.05奈(供電交換機);應答時不大于0.4奈。

        6.局內通話線對間的絕緣電阻和每一條對絕緣電阻不應小于20兆歐(用100伏或250伏搖表測試)。

        第25條 自動交換設備維修

        1.交換設備的測試和檢查維修時間:記發器單周測試每日1~2次;選標測試YA2、119、110特服每日一次;信號架每班一次;繩路、長途出入中繼每周一次;繼電器清檢,標志器測試,各級熔絲觸點每季一次;用戶Y1K測試,K10Y測試,ZAX-HZX出線鏈路測試半年一次;接線器清掃,傳輸測試每年一次;機架清灰,繼電器清檢兩年一次。

        2.接線器、繼電器調整只準使用專用工具,夏季不準用手觸摸繼電器。

        3.機房報警3次以上,要詳細查找原因,排除障礙后才算結束。

        4.公共設備的障礙,不準采取閉塞方式解決。

        5.鈴流、聽撥號音、觀測接通率每班測10%。

        6.測量臺是整個機房工作正常與否的總監測站,所有測試檢修工作必須按計劃進行。

        7.測量臺的查測周期:各種性能測試、測量電路、中繼線直通電路每天一次;受理電路、通知電路,特服電路每班一次。

        8.測量臺儀表測試、撥號盤每月一次;電壓表、脈沖頻率表、板鍵半年一次;繼電器、熔絲每季一次。

        五、收尾工作

        第26條 檢修工作結束后,要清理維修現場,并認真做好檢修記錄。

        第27條 井下隔爆電話檢修結束后,通知交換機可以對該路呼叫,并解除預設的閉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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