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電氣工作人員,應按規定考試合格,持證方準上崗,應熟練掌握觸電急救方法。
第一條 供電
1、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均適用于礦山各種電氣設備或電力系統的設計、安裝、
驗收、運行、檢修和安全檢查等,應參照執行。
2、井下各級配電電壓,應遵守下列規定:
a. 高壓網路的配電電壓,不宜超過6KV,有條件的,也可采用10KV。
b. 低壓網路的配電電壓,不應超過1140V。
c. 照明電壓:運輸巷道,不大于220V;采掘工作面、出礦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
采工作面之間,不大于36V,行燈,不大于36V。
d. 攜帶式電動工具的電壓,應不大于127V。
e. 電機車供電電壓:交流電源不超過380V;直流電源不超過550V。
3、由地面到井下中央變電所或主水泵房的電源電纜,至少應敷設兩條線路,且任
何一條電纜發生故障,均應保證原有送電能力。無淹沒危險的小型礦山,可不在此限。
4、 井下電氣設備禁止接零,井下應采用礦用變壓器,若用普通變壓器,禁止中性
點直接接地,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不得用以向井下供電。架線式電
機車整流裝置的專用變壓器,不在此限。
5、向井下供電的斷路器和井下中央變配電所各回路斷路器,禁止安設自動重合閘
裝置。
6、每一礦井必須備有地面、井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電力、電話、
信號、電機車等線路平面圖。
7、有關電氣設備的變動,應由礦山電氣工種技術人員及時在圖中作出相應的改變。
第二條 電器線路
1、水平巷道或傾角小于45º的巷道,應使用鋼帶鎧裝電纜,豎井或傾角在于45º的
巷道,應使用鋼絲鎧裝電纜。
2、移動式電力線路,應采用井下專用型橡套電纜。
3、井下信號和控制用線路,要使用鎧裝電纜。井下固定敷設的照明電纜,如有機
械操作可能,應采用鋼帶鎧裝電纜。
4、敷設在峒室或木支護巷道中的鎧裝電纜,必須將黃麻外皮剝除,并定期在鎧裝
外殼加涂防銹防水油漆。
5、敷設在豎井內的電纜,必須和豎井深度相適應,中間不準有接頭。如豎井太深,
應將接頭部分設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內。
6、在鉆孔中敷設電纜,應將電纜牢固地固定在鋼繩上,鉆孔不穩固時,應敷設保
護管。
7、必須在水平巷道的個別地段沿地面敷設電纜時,應用鐵質或非燃性材料覆蓋。
不準用木料覆蓋電纜溝或在排水溝中敷設電纜。
8、敷設井下電纜,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a. 在水平巷道或45º以下的井巷內,電纜懸掛高度和位置,應保證其不致被車輛碰
撞壓壞,電纜懸掛點間距應不大于3m,上下凈距不得小于50mm。不準將電纜懸掛在風
水管上,電纜上不準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風水管平行敷設時,應敷設在管子的上方,
距管子不得小于0.3m。
b. 在豎井或傾角大于45º 的巷道內,電纜懸掛點的距離,在傾斜井巷內不得超過3m;
在豎井內不得超過6m。敷設電纜的夾子、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要能承受電纜重量,且
不得損壞電纜的外皮。
c. 橡套電纜應有專供接地用的芯線,接地芯線不得兼作其他用途。
d. 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3m。
9、電纜通過防火墻、防水墻或峒室部分,每條應分別用金屬管或混凝土管保護,
管孔應嚴加封閉。
10、巷道內的電纜,應每隔一定距離和在分路點上懸掛注有號碼、去向、用途和電壓等的標志牌。
第三條 電器及保護
1、井下電力網的短路電流,不得超過保護用的斷路器井下使用時允許的短路開斷
電流。礦用高壓油斷路器使用于井下時的開斷電流不得超過原額定開斷電流值的一半。
2、從井下中央變配電所或采區變電所引出的低壓饋電線,應裝設帶有過電流保護
的自動開關。
3、用架空線往井下中央變配電所送電時,在井口線路終端及井下變配電所一次母
線側,都要設避雷裝置。
4、井下變配電所高壓饋電線,應設檢漏裝置,低壓母線及送至工作面的饋線,應
設斷開電源的檢漏裝置或指示器。
5、檢漏裝置必須靈敏可靠,不得任意取消,每天應由值班人員對其運行情況進行
一次檢查。
第四條 機電峒室
1、井下永久性中央變配電所或井底車場內的其他機電峒室必須砌旋,區變電所峒
室,應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室的頂板和墻壁應不滲水,纜均應無積水。
2、中央變配電所的地面,應比入口處巷道軌面高0.5m;與水泵房毗鄰時,應高于
水泵房地面0.3m。采區變電所及其他機電峒室,地面應比入口處巷道軌面高0.2m。
3、長度超過6m 的變配峒室,應在兩端各設一個出口,并裝有向外開的鐵柵欄門。
有淹沒、爆炸、火災危險的礦井的機電峒室,都應設置防火門或防水門。
4、峒室內各電氣設備之間應留有寬度不小于0.8m 的通道,設備與墻壁之間的距離
應不小于0.5m。
5、變配電峒室裝有帶油的設備時,可不設置專用的集油坑,應在門口加筑一個高
度不低于0.1m 的門欄。
6、峒室內各種電氣設備的控制裝置,必須注明號碼的用途,并有停送電標志。峒
室入口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的標志。高壓電氣設備必須懸掛“高壓危險”
的標志牌,并應有照明。
7、無人值班的峒室,必須關門加鎖。
第五條 照明、電話和信號
1、井下所有作業地點、安全人行道和通往作業地點的人行道,都應有照明。
2、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動式電氣照明。有爆炸危險的礦井和采掘工作面,應采用
攜帶式蓄電池礦燈。
3、炸藥庫照明,應按GB6722《爆破安全規程》中的規定執行。
4、從采區變電所到照明用變壓器的380V/220V 應為專用線,不得與動力線共用。
照明電源,應從采區變電所的變壓器低壓出線側的自動開關之前引出。
5、井底車場、主要機電峒室、調度室和采區,均應安裝電話。井下變電所、主要
泵房和主扇風機房,必須有直通地面交換臺或調度室的電話。主要運輸巷道的各信號室
之間,必須裝設直通電話。
6、井下電氣信號,須能同時發聲和發光。提升裝置應有獨立的信號系統。信號電
源電壓不宜超過127V,并由專用變壓器供電。
第六條 保護接地
1、礦井內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的配件、金屬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
中接近電纜線路的金屬構筑物等也要接地。
2、下列地點,應設置局部接地極:
a. 裝有固定電氣設備的峒室和單獨的高壓配電裝置;
b. 采區變電所和工作面配電點;
c. 鎧裝電纜每隔100m 左右應就地接地一次,遇有接線盒時亦應接地。
3、礦井電氣設備保護接地系統的一般規定:
a. 所有需要接地的設備和局部接地極,都應與接地干線連接。接地干線應與主接
地極連接,形成接地網;
b. 移動和攜帶式電氣設備,應采用橡套電纜的接地芯線接地,并與接地干線連接;
c. 所有應接地的設備,要有單獨的接地連接線,禁止將幾臺設備的接地連接線串
聯連接;
d. 所有電纜的金屬外皮(不論使用電壓高低),都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以構成接
地干線。
無電纜金屬外皮可利用時,應另敷設接地干線。
4、各中段的接地干線,都應與主接地有相接。敷設在鉆孔中的電纜,如不能與礦
井接地干線連接,應將主接地極設在地面。鉆孔套管可以用作接地極。
5、主接地極應設在礦井水倉或積水坑中,且不應少于兩組。
局部接地可設于積水坑、排水溝或適當地點。
6、接地極應符合下列要求:
a. 設置在水倉或水坑內的主接地極,應采用面積不小于0.75m²、厚度不小于5mm
的鋼板制成;
b. 設置在排水溝中的局部接地極,應采用面積不小于0.6m²、厚度不小于4mm 的鋼
板或具有同樣面積和厚度不小于3.5mm 的鋼管制成,并應平放于水溝深處;
c. 設置在其他地點的局部接地極,應采用直徑不小于35mm、長度不小于1.5m 的鋼
管制成,并直埋入地下,鋼管上至少應有20 個直徑不小于5mm 的孔。
7、接地干線應采用截面積不小于100mm、厚度不小于4mm 的扁鋼或直徑不小于12mm
的圓鋼制成。
8、電氣設備的外殼與接地干線的連接線(采用電纜芯線者除外)、電纜接線盒兩頭
的電纜金屬連接線,應采用面積不小于48mm、厚度不小于4mm 的扁鋼或直徑不小于8mm
的圓鋼。
9、接地裝置所有的鋼材,必須鍍鋅或鍍錫,地裝置的連接線,應采取防腐措施。
10、每個主接地極的接地電阻,主接地極起至最遠的就地接地裝置止,不得大于2Ω。
11、每臺移動電氣設備至接地干線的接地導線電阻,不得大于1Ω。
12、高壓系統的單相接地電流大于20A 時,接地裝置的最大接觸電壓不應大于40V。
13、接地線及其連接處,須設在便于檢查和試驗的地方。
第七條 檢查和維修
1、電氣設備的檢查、維修和調整等,應按下表所列主要檢查制度。檢查中發現的
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將檢查結果記入記錄簿。
2、變壓器等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一般情況下應每年進行一次理化性能及耐壓
試驗;操作頻繁的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必須每半年進行一次耐壓試驗;不合格的必
須更換。
3、補充到電氣設備中的絕緣油,應同原來運行中的性質相同,并應事先經過有耐
壓試驗。
4、應定期檢查油浸電氣設備中的絕緣油量,并保持規定的油量。
5、 礦井電氣工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對重要線路和工作場所的停電和送電,以及對700V 以上電氣設備的檢修,須持
有主管電氣工程師或技術員簽發的工作票,方準進行作業。
b. 操作700V 以上的電氣設備,必須使用防護用具(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墊和
絕緣臺)。
c. 禁止帶電檢修或手動任何帶電設備(包括電纜和電線),檢修或搬動時,必須先
切斷電源,并將導體完全放電和接地。
d. 停電檢修時,所有已切斷的開關手把,均要加鎖,并且懸掛“有人工作,嚴禁
送電”的白底紅字的警告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警告牌并送電。
e. 不準單人作業。
6、供給移動機械(裝巖機、電鉆等)電源的橡套電纜,靠近機械的一段,可沿地面
敷設,但其長度不得大于15m,中間不得有接頭,電纜應安放適當,使其不致被運轉機
械所損壞。
7、移動式機械工作結束后,司機離開機械時,應立即在最近配電站或開關處切斷
電源。
8、橡套電纜的結合,其電纜芯線須焊接或熔焊,接頭的外層膠必須用硫化熱補法
進行補接。
9、給移動式機械供電橡套電纜,在100m 長度內,硫化熱補接頭不應超過4 個。
(一)一般安全規定
1、使用電焊修理機電設備時,必須注意機電設備外殼有無良好的接地,以防操作
者觸電。
2、焊接裝有易燃易爆和有毒品的容器,必須先徹底清洗,將蓋打開,否則不準焊
接。
3、在焊接裝過有毒物品的容器及一般金屬容器內作業,必須加強通風措施,必要
時可佩帶防毒面具,并在有人監護的情況下方可作業。
4、在焊接的場所內不準有易燃易爆和劇毒物品。
5、不準焊接密封和內有壓力(液體和氣體)的容器。
6、帶電的設備禁止焊接作業。
7、不準在裝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場地附近和儲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室內進行焊接
作業。
8、電焊工二次線路及外殼必須有良好的接地,應經常檢查有無漏電現象,一次線
路與二次線路必須完整,其線路絕緣必須良好,一次線路長度不得超過5 米。
9、夾焊條的夾子必須絕緣良好。
10、電焊機移動時應切斷電源。
11、焊接的容器內或作業地點較潮濕時,作業應采取必要的絕緣防護措施和專人監
護方可作業。
12、打火前必須戴好電焊帽,并告訴輔助人員躲避弧光。在清除鐵銹或溶渣時,應
戴好防護眼鏡。
13、固定焊接場所周圍必須有防護擋屏,高空作業須戴好安全帶或設腳手架。
14、下雨時禁止在露天條件下進行焊接。
15、工作中斷時,必須切斷電源。下班時要清理現場,熄滅火種。
(二)氣焊工工作前對乙炔瓶、氧氣瓶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1、檢查氣壓表、減壓閥、回火防止器是否完整有效。
2、乙炔瓶、氧氣瓶禁止放在高壓線及吊車下,不準放在馬路及人行道上。
(三)氧氣瓶使用管理規定:
1、氧氣瓶不準放在易跌落和外來物撞擊的地方,禁止在日光下暴曬及受高溫。
2、氧氣瓶禁止與油類接觸,不準和易燃物品(包括氣體)同放一處,空、重瓶要分
開存放。
3、氧氣瓶要存放牢固,要有防震橡膠墊圈,禁止肩扛、滾動,應有專用的小車搬
運。
4、氧氣瓶內的氣體不準全部用光,要留有不小于0.5 公斤的剩余壓力。
5、氣瓶口必須有完整的安全帽,保持瓶閥螺紋良好,裝表前要先開啟風門吹除贓
物,再裝表,表接完好后,應慢慢打開氣門。開閉氣瓶控制閥和氣壓表,人體頭部要側
在氣瓶一旁,以免漏氣和滑絲把表打出傷人。
(四)焊割工作中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如用氧氣和乙炔帶時,嚴防氧氣充入乙炔氣體中,必須在點火使用前,排出氧
氣和乙炔的混合氣體。
2、使用氧氣和乙炔帶焊、割時,必須首先檢查泄吸能力,即打開乙炔閥門低于氧
氣閥門,拔下乙炔帶,用手指按在乙炔進口上,檢查吸力大小,如無吸力,應停止使用,
進行檢查。
3、在容器內焊、割臨時停止工作,要將焊、割把子關好(或帶出容器),以防乙炔
在容器內爆炸。
4、乙炔和氧氣瓶不得存放在一處,其距離不得小于5 米,與火源距離不得小于10
米。
5、高空作業必須佩帶好安全帶或架設腳手架。
6、乙炔、氧氣軟管接頭要嚴密,不得漏氣,不準接觸油類、金屬溶液、高溫管道。
橫過馬路或坑道時要加護蓋。
7、由于焊、割咀被熔化金屬堵塞或火焰不正常,焊、割溫度過高時,為了防止氧
氣逆流發生爆炸,應立即先關乙炔閥,后關氧氣,停止工作進行處理、冷卻。
8、不要在水泥地上焊、割,必要時在物件下墊鐵板,以防水泥飛濺傷人。
9、如果在坑道內進行焊、割工作,氧氣瓶和乙炔瓶要分別放置在工作地點附近無
作業的巷道內,并要設有紅燈警告標志,如無此條件,必須放在來往人行巷道內時,應
在放置氧氣瓶和乙炔瓶的巷道兩頭2 米以外,要設明顯的紅燈信號。
10、在主要運輸巷道、豎井、斜井內進行焊、割時,必須停止運輸和提升作業。
(五)坑內(或井下)焊接工作結束后,氧氣瓶和乙炔瓶必須運出坑內,不準在坑
內存放,禁止在人員上下班集中地點臨時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