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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礦燈工安全操作規程

      作者:佚名 2011-08-23 15:25 來源:本站原創

      煤礦礦燈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第35條 礦燈充電和維修人員必須熟知礦燈的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獨立操作,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操作。

      第36條 礦燈應統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

      第37條 日常充電操作較為簡單的礦燈可實行自我服務,但礦燈使用人員必須做到:

      1、會進行日常充電操作。

      2、熟知充電注意事項。

      3、發現缽規程第10條所列缺陷之一,應及時報告燈房值班人中進行處理,否則不準入井使用。

      二、操作前的準備工作
      第38條 礦燈充電室內溫度應保持在15-25℃之間,并應保持干燥,通風良好,充電、修理間均應設排風裝置,燈房內的電氣設備應采用防爆型,并設有安全滅火設備,室內禁止煙火,要有上、下水道和耐酸地面。

      第39條 礦燈使用的硫酸、蒸溜水須經化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嚴禁以地下水、自來水、鍋爐水代替。

      第40條 充電架應保持清潔,每天應擦試一次,每半年檢修一次。

      第41條 工作人員應穿耐酸工作服,維修人員在操作時應戴耐酸手套、膠鞋、圍裙及護目鏡等勞保用具。

      第42條 本規程以KS-8為例。

      三、操作(收發燈、日常充電和維護)
      第43條 礦燈有下列撰陷之一時,不得發出使用:

      1、電解液溢漏。

      2、燈頭、燈蓋鎖失靈。

      3、充電不足。

      4、燈頭圈松動。

      5、下班破裂。

      6、燈線破損。

      7、接觸不良形成“眨眼”。

      第44條 收回的礦燈應進行下列檢查:

      1、燈鎖、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

      2、電池槽是否有破損、漏液、變形。

      3、有無紅、滅燈。

      第45條 日常充電

      1、把用過的礦燈對號放到充架上,關閉燈頭開關,然后把燈頭上的充電插孔插到充電架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電流表有指示即為正常充電。

      2、每小時調整一次電壓,調整調壓器手柄將電壓保持在5±0.1伏范圍內,在整個充電過程中,應經常檢查充電電壓和充電電流。

      第46條 KS-8型礦燈正常充電采用恒壓并聯充電,充電末期流下降到0.1安以下。

      第47條 充電注意事項

      1、充電工作人員由專門人負責。

      2、充電時電池溫度不應超過45℃。

      3、當電池不需要繼續充電時,應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切斷充電回路。

      4、當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

      5、使作過的礦燈,應充足夠12小時,充電電流降至0.1安以下,否則應使用備用燈。

      6、紅、滅燈的電池應及時更換、檢修。

      7、充電架的電壓表和充電指示器應定期校驗和檢查。

      第48條 連續使用的礦燈,每隔10-15天補充一次蒸溜水,在氣溫較高的地區,補水周期可適當縮短,此項工作應設專人進行,補水工作應在充電后期進行(充電9-10小時后)具體操作如下:

      1、使用專用二柱扳手打開透氣蓋,取出勢圈和堵頭。

      2、將電池傾斜45°,用注液器將蒸溜水注入,每個單位電池補到直立后液面與注液口相平為準。

      3、補完蒸溜水后,擦去漏出的電解液,上好堵頭,墊圈和透氣蓋。

      第49條 調整電解液比重

      1、正常使用的礦燈,每三個月調整一次電解液比重,電池在充足電后,電解液比重為1.28 ±0.01(30℃)。

      2、調整電解液比重,應在補充蒸溜水后第二天進行。

      第50條 初充電

      礦燈初充電嚴格按照制造廠技術資料進行,現以KS-8型礦產 燈電池為例

      說明如下:

      1、使用專用二柱扳手旋下透氣蓋,取出墊圈和膠堵。

      2、把電池向后傾斜45°,用注液器注入比重為1.26的電解液,每單格電池注入120毫升。

      3、注液后,電池靜置2-4小時,使極板和隔板能充分吸收電解液,并使電解液溫度冷卻到30℃以下,然后將電池直立起來,檢查液面高度是否和注液孔相平,若不相平應調整液面高度。

      4、液面調整合格后,將外殼上的漏液擦干凈,裝上堵頭、墊圈、透氣蓋,并把透氣蓋擰緊。

      5、采用恒 流充電,當電池全部上架后,開始送電,調整電壓,保持充電電流為1安,連續充72小時,每小時調整一次電流。

      6、當充電48小時后,打開注液孔、補充蒸溜水,使液面與注液孔相平,然后堵上淚液孔,繼續充電72小時。

      7、充電72小時后,再補充蒸蒸日上溜水一次,再充電2小時,使電池內電解液均勻。調整電解液比重為1.28±0.01(30℃),然后再充電2小時,至此初充電結束。

      8、礦燈初充電后,放置2小時,進行放電試驗,用0.7燈泡放在11小時,電池電壓不低于3.5伏則認為合格。對于不合格的電池,可使用1安電流充電24-48小時后進行放電試驗,依此反復直至合格為止。

      第51條 初充電時應注意事項

      1、初充電過程不準停電,初充電過程中如充電電壓已調到最大,充電電流仍不能維持1安,則南非延長充電時間,使電池充足72小時。

      2、初充電24小時后,各個電池充電指示器的指針都應在1安左右,如個別充電指示器指針不動或相差太遠,應檢查各處接觸情況。

      3、初充電最后兩小時應注意電池電壓是否已穩定,如充電72小時后電壓仍依然上升,則應繼續充電,直至電壓不再上升為止。

      第52條 對充電設備和礦燈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第53條 充電架上電壓表每月應使用標準電壓表校驗一次。

      第54條 燈頭部的拆卸與維護。

      1、用三角套扳手擰松三角保險螺釘,取下燈頭圈。

      2、取下燈頭圈,燈面玻璃,燈泡,反射器。

      3、檢查燈頭開關,燈泡座,電纜等有無松動,更換燈泡時,應檢查螺口處是否清潔光亮,燈泡接上后應擰緊放松數次,以檢查燈頭自動斷電性能。

      4、用叉口改錐將帽掛鉤螺釘取下,取下帽掛鉤保險彈簧片,充電開關和襯片,即能檢查充電觸頭。

      5、用扳手旋下電纜固定螺母,用改錐旋下電纜端部的焊片即可從燈頭上取下電纜,發現有損壞現象時,應將損壞部分剪掉,可用剪刀將電纜護套割去30毫米(電纜長度不小于1.1米),在割掉護套8毫米處用手鉗子將新扎頭扎緊,套上橡皮墊圈,使它位于扎頭和固定螺母之間,然后用扳手將固定螺母裝在燈頭上擰緊,電纜端部分焊片,套上套管并和燈頭正負極接通。

      6、通過上述檢修后,按相反次序重新將燈頭裝好即可。

      第55條 上蓋部分的拆卸與檢查

      1、礦燈使用半年后,應將上蓋拆下進行檢查修理。

      2、用叉口改錐將鎖蓋螺釘擰松,取下鎖蓋及螺釘,這時蓋身即可取下,檢查完后,將蓋身放在電池頂部,固定好鎖蓋擰緊鎖蓋螺釘。

      第56條 拆裝礦燈蓄電池應使用專用工具,按下列布驟進行:

      1、電池拆修要在充足電后進行。

      2、取下上門路構件,用鉗子將連接夾掉,將電池上的煤礦塵擦掉,用專用工具拆開電池。

      3、將極板和電池蓋分離后,拆散極板群,仔細檢查正負極板,微孔塑料隔板及玻璃隔板,如正極板柵的筋末斷,下班玻璃絲管尚完好,負極板膨脹脫粉嚴重,可將正負極板清洗,清洗后立即將負極板浸入蒸溜水中,以免極板氧化,電池蓋、隔離板、正負極清洗后在60-70℃下烘干或在室溫下涼干,準備重新組裝,玻璃絲隔板用清水洗凈后,再用蒸溜水浸泡擠干。

      4、將電池槽清洗干凈涼干待用。

      5、電池槽內壁與電池蓋接合處,電池蓋四周及極柱孔用砂紙打光待用。

      6、將正負極和隔板裝配起來放入電池槽,在組裝極板群時,應注意:在正極板兩面裝玻璃絲隔板,靠陰極板兩面裝微孔塑料隔板,極板與隔板之間組裝應松緊適度,然后將電池槽內壁,極柱孔及電池四周的打光處用汽油擦凈,涂上封口膠,再將電池蓋裝入電池槽放置5-6小時,在電池槽和電池蓋接合處再涂一次封口膠,使之粘合災合牢固。

      7、電池裝配完畢后,注入電解液,比重為1.28-1.30,靜置2-4小時后,將電池直立使液面與注液口相平,上好堵頭,墊圈及透氣蓋,焊連接條,安上絕緣墊和極柱墊,最后安上上部構件。

      8、裝配完畢后,檢查液面合格后,充電24小時后,再測量電解液比重,如不符合要求,應加以調整,合格后做放電試驗,放電容量達到標準確性后即可投入使用。

      9、更換新極板時,應進行衩充電后方可使用。

      第57條 在電池的組裝過程中必須注意:

      1、在級板群中,不允許有因燒焊溢流出來的鉛疙瘩,否則會造成蓄電池正負極板短路。

      2、在極板群中,正負極權必須面面相對,不允許上下,左右參差不齊,因為不相對那部分活性物質不能發揮作用,因而影響電池容量。

      第58條 礦燈蓄電池所用的硫酸,蒸溜水必須經過化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59條 配制電解液的器具,要用鋁槽或瓷質耐酸槽,并應耐溫度100℃,配液所用的器具在使用前必須用蒸溜水洗凈。

      第60條 調配電解液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應將硫酸從2-3升的容器中徐徐注入蒸蒸日上溜水中,同時用玻璃不斷攪攔,以便混合均勻、散熱迅速。

      2、絕對禁止將水倒入濃硫酸,以免產生劇烈引起民爆炸,也不要從大容積的瓶子中將硫酸倒入水中。

      3、應備有5%的碳酸鈉溶液,以各萬一硫酸飛沫落到臉上,手上及衣服上時洗滌用。

      第61條 蒸餾水、濃硫酸及電解液存放時均應嚴密蓋好,以防進入雜質。

      第62條 調制電解液時,濃硫酸與蒸餾水的調配比例如下:

      1、用濃硫磺酸和蒸餾水調合時。

      2、如用比重1.4(30℃)的稀硫酸調制成1.26(30℃)時,可用1份稀硫酸對0.59份的蒸餾水。

      3、調制電解液時,如果溫度不是30℃,比重應進行換算:

      所需比重 濃硫酸 蒸餾水容積

      (30℃) (比重1.84)容積

      1.4 1 1.41

      1.26 1 2.84

      S30=St+0.0007(t-30)

      式中S 30℃時電解液比重;

      St t℃時電解液比重;

      t 電解液的溫度,℃

      4.常溫下電解液比重如下表:

      溫度 換算后比重

      ℃ 10 1.274

      15 1.27

      20 1.267

      25 1.264

      30 1.26

      40 1.253

      四、收尾工作
      第63條 本班工作結束后要將本班工作情況認真記錄,并向接班干部人員交待清楚。

      第64條 濃硫酸、電解液等有腐蝕性的物質應按規定妥善保管,有外溢的液體要及時清洗干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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