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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隔爆設施安撤安全操作規程

      作者:佚名 2011-04-09 21:37 來源:本站原創
      隔爆設施安撤安全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隔爆設施安撤工作人員。
      第2條 隔爆設施安撤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全井下所需隔爆設施的安裝。
      2、負責全井下所需隔爆設施的維護。
      3、負責全井下所需隔爆設施的拆除。
      上崗條件
      第3條 隔爆設施安撤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隔爆設施安撤工作人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隔爆設施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隔爆設施的有關規定。
      4、了解隔爆設施的安裝要求和質量要求。
      5、了解有關煤塵爆炸的知識。
      第5條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及時安設隔爆設施(水棚或巖粉棚)。
      第6條 在下列地點必須按設主要隔爆棚:
      1、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
      2、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
      3、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
      第7條 在下列地點必須按設輔助隔爆棚:
      1、采煤工作面進風、回風巷道。
      2、采區內的煤層掘進巷道。
      3、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巷道。
      4、與煤倉相通的巷道。
      第8條 水棚的水量:水棚組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面計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升/平方米,輔助水棚不低于200升/平方米。
      第9條 水棚的排間距為1.2~3.0米,主要水棚的棚區的長度不小于30米,輔助水棚的棚區長度不小于20米,分散式布置的棚區的長度不小于120米。
      第10條 水棚距頂梁、兩幫的間隙不小于100毫米。水棚距巷道軌面向上不小于1.8米。水棚應保持統一高度,需要挑頂時,水棚區的巷道斷面應與前后各20米長的巷道斷面一致。
      第11條 吊掛水棚的掛鉤,應采用45°斜鉤,相向吊掛。
      第12條 水棚應設置在巷道的直線段內,與巷道的交岔口轉彎處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米。
      第13條 每處水袋棚必須使用同一規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第14條 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和掘進巷道長度小于300米時設1個棚區,300~500米設2個棚區,500米以上設3個棚區。
      第15條 在有支護的巷道中進行吊掛水棚的操作時,不得破壞原有支護。卻須改變的,要制定專門措施,按措施施工。
      操作準備
      第16條 備齊所需水袋、鉤子、膠管、彎頭及工具等。
      第17條 檢查所安設水袋(槽)地點的頂幫是否完好。附近5米內無安全隱患。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操作順序
      第18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頂板(周邊)-------備料------吊掛-----注水-----檢查質量----清理現場。
      正常操作
      第19條 安裝及回撤時,要2人配合好,1人觀察頂板,1人吊掛及回撤。
      第20條 在架線電機車巷道中施工前(加注水),必須首先停電,并執行停送電制度
      第21條 在運輸巷道中施工,要有人監護、指揮運行車輛,確保安全施工。
      第22條 在安裝及回撤水袋(槽)時,如巷道超高,應用木馬或鐵馬,放穩后,人員站在上面工作,要小心。
      第23條 吊掛要按照具體規定,依次安設掛桿、吊鉤、水袋(槽),吊掛要整齊。
      第24條 向水袋(槽)中注入清水,水量充足。
      第25條 查驗安裝的水袋(槽)的質量,保證不漏水、不歪斜。否則要及時進行調整。
      特殊操作
      第26條 在頂板及附近巷道的支護有隱患時,應首先處理,處理完后方可吊掛操作。
      第27條 安裝及回撤時,頂板、支護發生變化時,應停止操作。
      收尾工作
      第28條 把剩余的水槽、鉤子整理好帶到指定地點。
      第29條 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將新安設(拆除)的隔爆設施標注在圖紙上,并建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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