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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技術操作規程

      作者:佚名 2011-01-10 22:41 來源:本站原創
      爆破技術操作規程
      第一節 放炮工具
      第四十五條 每個放炮員使用的瓦斯檢定器、放炮器、放炮母線和導通表都必須固定。入井前領取放炮工具時,要詳細檢查是否合格,不合格的禁止領取使用。
      第四十六條 瓦斯撿定器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儀器的零部件完整,連結牢固可靠;各轉動部分轉動時平穩柔和,按鈕防護膠蓋齊全。
      (2)儀器干涉條紋明亮清晰,沒有顯著的彎曲和傾斜。用檢驗定度法檢查條紋的寬度,第一根黑條紋中心和分劃板零位線對準,觀察第五根條紋應與7%的示值線相對應。
      (3)儀器氣體密封良好,氣路通暢,氣球不漏氣。用手堵住氣體吸入嘴,按動氣球,氣球在1~2分鐘內不恢復原狀,說明氣密良好;松開氣體吸入嘴,按動氣球,氣球在10秒鐘之內能恢復原狀,說明氣路通暢,否則說明有漏氣或氣路不通暢。

      (4)儀器輔助吸收管的藥品不失效,氫氧化鈣不變色,不變成粉末;氯化鈣呈小顆粒狀,不溶化粘結。
      第四十七條 發爆器須符合下列要求:
      ⑴ 發爆器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發爆器。
      (2) 領取發爆器時,應檢查其發爆能力。將開關鑰匙扭至充電位置,經過規定的時間(50發爆器為6~12秒),氖燈發亮,則證明發爆能力能滿足規定數量的雷管引爆需要。禁止用短路的方法(在發爆器接線柱間用導線短路觀察火花大小)來撿查發爆器的能力。
      第四十八條 放炮母線必須使用銅芯的橡膠線或聚氯乙烯線。放炮母線的長度和電阻應符合要求: 回采工作面放炮母線長不小于50米,電阻不大于20歐姆;開拓掘進工作面放炮母線長不小于75米,電阻不大于30歐姆。放炮母線接頭必須除繡、扭接,并用絕緣帶包纏。
      第二節 炸藥管理
      第四十九條 使用毫秒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
      第五十條 火藥的領退。
      (1)雷管必須由放炮員親自領退和攜帶,炸藥必須由放炮員和經審查批準的背炮人員領退和攜帶,其他人員不得領退和攜帶。
      (2)放炮員和背炮人員進入火藥庫時,必須出示要害證明或證明信。進入火藥庫時,不許攜帶礦燈,否則不準進入。
      (3)按予定的數量領取炸藥和雷管,并當面點清,與帳目相符,剩余必須退庫。
      第五十一條 火藥的攜帶
      (1)由井下火藥庫或火藥發放峒室到掘進工作面攜帶火藥時,必須執行專人、專箱、專鎖的規定。放炮員背的火藥箱,炸藥和雷管存放要隔開。背炮人員用的炸藥箱在領取炸藥后,由火藥庫管理員加鎖,背到工作面后交給放炮員,鑰匙由放炮員保管,背炮人員途中不得打開,嚴禁將火藥裝在衣袋內。
      (2)放炮員除攜帶雷管外,攜帶炸藥不超過6kg;背炮人員攜帶炸藥不超過12kg。
      (3)攜帶火藥人員乘座車輛時,不得與其他人員同座一節車箱或同一個礦車內。
      (4)不準在人多或來往車輛頻繁的地點停留,任何時候都不準座火藥箱子。
      第五十二條 工作面火藥的存放

      ⑴火藥箱子必須隨時加鎖,集中存放,由放炮員負責管理
      (2)存放地點必須支護完好,遠離電纜和電器設備、沒有淋水。
      (3)存放地點不準有其他人員休息。
      (4)不準將瓦斯檢定器、發爆器同火藥一塊放在火藥箱子內保管。
      (5)每次放炮時,都必須把火藥箱子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6)炸藥和雷管當班剩余必須退庫,不得向下—班移交。
      第三節 引爆藥卷的制作
      第五十三條 裝配引藥要在工作面的安全地點或峒室進行,必須躲開軌道、電機車架空線、管路、鋼絲繩、溜子、電纜、開關等金屬導電體至少1m的距離。
      第五十四條 裝配引藥的工作只能由放炮員自己做,其工序和操作必須按以下要求進行:
      (1)抽雷管:把腳線順好,用腳踩住雷管的尾腳線,用手攥住雷管腳線首端,用力均勻抽出,不得用手攥住雷管抽。
      (2)扎孔:用直徑略大于雷管直徑的木質、竹質或銅、鉛質炮針,在藥卷的平端中心扎孔或將藥卷平端炮皮紙揭開,稍加搓軟。
      (3)插管:將雷管插入藥卷內,腳線在插入雷管的藥卷一端繞扣鎖緊,并將腳線全部纏繞在藥卷上。禁止將雷管從藥卷的側面斜插入藥卷的方法做引藥。
      (4)裝配引爆藥卷的數量,以當時的需要數量為限。
      (5)每個引爆藥卷只能插—個雷管,不能插兩個以上雷管。
      第四節 瓦斯和煤塵檢查
      第五十五條 攜帶和使用瓦斯檢定器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每臺瓦斯檢定器必須固定專人使用。
      (2)在井下必須隨身攜帶,避免碰撞,不得浸水或淋水,嚴防放炮崩壞。
      (3)入井檢查前,要在井底車場或主要進風大巷進行換氣對零位。按動氣球5~6次,然后將光譜的第一根黑條紋對準分劃板的零位線。
      (4)每次檢查瓦斯應按動氣球吸氣5~6次。
      (5)檢查風流瓦斯,瓦斯檢定器可舉至與頭部相應的高度,檢查局部瓦斯時,瓦斯檢定器要借助膠皮管伸向局部的地點。
      (6)瓦斯檢定器與攜帶外輔助吸收管共用時,檢查結果為沼氣含量,去掉外輔助吸收管后,僅用檢定器檢查的結果是混合瓦斯含量。混合瓦斯含量減去沼氣含量為二氧化碳含量。
      (7)單人不準進入長度超過6m的盲巷檢查瓦斯。嚴禁進入沼氣或二氧化碳濃度在3%以上的地點檢查,防止瓦斯或缺氧窒息。
      (8)井下幾臺瓦斯檢定器同時檢查的結果不一致時,以最大測定值為準。
      (9)發生故障時,必須交回儀表室修理,不準私自拆動,更不得在井下拆卸。
      第五節 充填炸藥
      第五十六條 按作業規程中爆破設計要求進行裝藥,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裝藥,并要立即報告班組長,及時進行處理:
      (1)發現工作面風量不足,風向不穩或局扇有循環風,風筒被拆斷、局扇停止運轉等異常情況,在未采取措施全部改善以前。
      (2)掘進工作面的控頂距大于作業規程規定,或支架有損壞。
      (3)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和方向,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4)發現炮眼眼徑縮小、坍塌、有裂縫變形或炮眼內煤巖粉未清除干凈者。
      (5)未使用水炮泥,炮泥質量(過硬或過軟)不符合要求或數量不足時。
      第五十七條 裝藥的操作
      (1)裝藥前,要先清除炮眼內的煤巖粉。
      (2)用炮棍探明炮眼的深度、角度和炮眼內積水和變形等情況。
      (3)將聚能穴朝眼底方向的藥卷一個接一個的裝入眼內,啟爆藥卷裝在最外,各藥卷之間不得留空隙。放炮員用手牽住腳線,用木質炮棍將藥卷和啟爆藥卷一并輕輕的推入炮眼。
      (4)炮眼內有水時,藥卷和啟爆藥卷都要裝入防水袋內。
      (5)將1~2節水炮泥輕輕推入與啟爆藥卷相接,眼口要用軟硬適中的炮泥封口。裝一節水炮泥時,封口的炮泥長度不小于O.3m。
      (6)裝炮泥時,頭幾塊炮泥要輕輕搗緊,以后逐塊加力搗實。
      第五十八條 開掘工作面裝藥放炮時,要停止其它作業。
      第五十九條 在個別巖巷內,崩梁窩、柱窩或打水溝時,應制定專項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六十條 裝藥操作中的檢查瓦斯、探炮眼、向眼內裝藥,必須由放炮員一人進行。其它如掏除炮眼中的煤巖粉、裝填和搗實炮泥、挽結腳線等操作可由兼職裝炮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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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節 放 炮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都不準放炮,并要立即報告班組長,及時進行處理:
      ⑴ 不檢查瓦斯或瓦斯含量超過規程規定。
      ⑵沒有按規定處理煤塵,開掘工作面不實行放炮噴霧。
      ⑶局扇停止運轉或風筒被拆斷。
      ⑷各通路口崗哨沒有設置好。
      ⑸工作面工作人員沒有撤離放炮警戒線以外。
      ⑹放炮母線長度不夠。
      ⑺工作面支護不好。
      ⑻放炮員沒有發出放炮警號,如沒有吹長哨,沒有大聲喊“放炮了”,沒有回頭看等。
      ⑼工具、設備,電纜、管路沒有撤出或掩護好,火藥箱子沒有撤出警戒線。
      第六十二條 放炮時腳線之間的聯接;腳線與放炮母線的聯接;導通檢查線路;放炮母線與發爆器接線柱的聯接;發爆器充電、放電、放炮等工作的操作,只許由放炮員一人進行。腳線的聯接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
      第六十三條 聯線操作
      ⑴開掘工作面一般采用串聯法聯接。
      ⑵開掘工作面的聯線順序應先聯掏槽眼,再聯輔助眼和周邊眼。使用毫秒雷管時,應按段號順序進行聯線。
      ⑶腳線的聯接要緊固牢靠,腳線接頭有銹時要除銹。
      ⑷腳線聯接好后都必須懸空,所有聯接處都不得與煤壁或巖石及任何物體相接觸。
      ⑸當炮眼過深,腳線不夠長而不能露出眼外時,必須接長腳線。兩個接頭必須錯開接,并用膠布包好。
      ⑹放炮母線不得與軌道、鐵管、鋼絲繩、溜子等導電體相接觸,并不得與電纜、電線等相靠近。
      ⑺母線和腳線的聯接,只準在母線零一端紐結在一起的情況下進行聯接。
      第六十四條 放炮母線與電雷管腳線聯接好后,拆開紐結的一端,用導通表對爆破線路進行導通試驗。嚴禁用發爆器放電碰頭短路的方法檢查和試驗放炮母線的導通。
      第六十五條 放炮的操作程序
      ⑴ 放炮前,工作面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責任心強的人員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警戒。未經班組長允許,不得擅離崗位。
      ⑵放炮前,工作面班組長負責安排把機器、工具、電纜、管路等加以可靠的保護或移出工作面,每次放炮都必須把所有炸藥、雷管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⑶放炮員必須最后離開放炮地點,并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放炮。掩護地點到放炮地點的距離必須符合下列規定:開掘工作面不小于75m,并嚴禁直線拉炮。
      ⑷放炮時,放炮員必須先發出放炮警號,吹長哨,至少再等5秒鐘并回頭看,確未發現放炮地點有人或燈光時才可放炮。
      ⑸將手把和鑰匙插入發爆器(不到放炮通電時不得插入),扭至充電位置,氖燈亮,再扭到放電放炮位置放炮。
      ⑹每放一次炮填寫一次放炮原始記錄。升井后填寫放炮日志。
      ⑺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全部爆完。特殊情況下, 如須留交下班繼續起爆,則放炮員必須在現場向接班放炮員交清情況。
      第六十六條 在巖巷中采用光面爆破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⑴無沼氣涌出的巖巷工作面,炮眼內允許有空氣柱放炮。
      ⑵有沼氣涌出的巖巷工作面,炮眼內空氣柱必須用不燃性充氣袋充填,并要用水炮泥封口。
      ⑶在有巖石與沼氣突出或沼氣噴出巖層中,巖巷工作面不得采用光面爆破。
      第七節 交 接 班
      第六十七條 放炮員必須在掘進工作面交接班,對以下情況進行詳細交接:
      ⑴本班工作面的通風、瓦斯、煤塵情況,局扇運轉情況,風筒吊掛情況。
      ⑵本班工作面的頂板、支架、生產、安全情況。
      ⑶本班工作面放炮情況,對穿放炮警戒情況。
      ⑷對于特殊情況, 如瞎炮、瓦斯變化異常、出水預兆等,或對初到工作面放炮的放炮員要在工作面交接班。
      第六十八條 換班及升井后,應做好以下工作:
      ⑴換班前,應清點剩余炸藥和雷管,核對消耗,經檢查無差錯時,由班組長在原始記錄上簽字,發現丟失時,要立即查找,并逐級報告。
      ⑵剩余的炸藥和雷管,以及報廢的炸藥和雷管要一并交回火藥庫并消帳,所有退回的電雷管都不得剪掉腳線。
      ⑶升井后,將瓦斯檢定器、發爆器交回儀表室,并說明使用中遇到的情況。
      ⑷到區向值班人員匯報本班工作,填寫放炮日志。
      第六十九條 由低沼氣礦井(地區)轉入高沼氣礦井(地區)進行放炮的放炮員,要進行有關通風安全和防治瓦斯、煤塵的技術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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