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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窄軌電機車司機技術操作規程

      作者:佚名 2010-07-10 14:33 來源:本站原創
      窄軌電機車司機技術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電機車司機必須經培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可上崗。
      第2條 必須熟悉并遵守本規程的各項規定。規程中未包括的內容,應按產品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3條 操作時,應保持正常的姿勢為:坐在座位上,經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動手動(手拉桿)。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
      制動手輪停放的位置應當保證手輪旋轉圈數在2~3圈的范圍內。
      第4條 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銅絲、鐵絲等非熔體代替保險絲(片)等熔體。
      第5條 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司機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板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在有坡度的地方,還應用木楔等將車輪楔住。
      第6條 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不得使電池過放電。
      第7條 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復軌時應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復軌器等。
      第8條 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機車配備的甲烷氣體報警儀、甲烷氣體報警斷電儀必須靈敏可靠。
      二、準備工作
      第8條 接班司機必須向交班司機詳細了解列車運行、信號、線路狀況(交班司機要主動交代清楚),并對電機車認真進行如下檢查:
      1. 司機室的頂棚和門是否完好。
      2. 連接器是否良好。
      3. 手閘(風閘)及撒砂裝置是否靈活有效。
      4. 照明燈是否亮,喇叭或警鈴音響是否清晰、宏亮。
      5. 通訊裝置是否正常。
      6. 蓄電池電壓是否符合規定。
      7. 蓄電池箱安放是否穩妥,鎖緊裝置是否可靠。
      8. 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控制器換向和操作手把是否靈活,閉鎖是否可靠。
      9. 集電弓起落是否靈活。
      第9條 檢查中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匯報。當電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器和撒砂裝置(不包括3噸及以下電機車)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以上情況都應記入接班記錄簿中。
      第10條 機車各注油點應按注油表的規定加注適量的合格潤滑油;砂箱內應裝滿規定粒度的干燥細砂。
      第11條 開車前應督促跟車工認真檢查車輛組列、裝載情況等,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1. 各車的連接不正常。
      2. 牽引車數超過規定。
      3. 礦車上裝載的物料的輪廓超過牽引機車的輪廓尺寸。
      4. 運送物料的機車或車輛上有搭乘人員(不包括跟車工及特許人員)。
      5. 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或乘車人員不遵守乘車規定。
      6. 運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在車輛使用、組列或裝載等不符合規定。
      7. 存在其它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三、起動
      第12條 按順序接通有關電(氣)路,啟動相應的電(氣)儀表、儀器,點亮照燈、紅尾燈。
      第13條 接到發車信號后,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板到相應位置上(“向前”或“向后”)。先鳴笛(敲鈴)示警,然后松開手閘,按順時針方向轉動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
      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閘就開車。
      第14條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脈沖調速操作手把允許轉至60 °),若列車仍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觸動放松連接鏈環,然后重新撒砂起動。
      嚴禁長時間強行拖曳空轉;嚴禁為防止車輪打滑而拖閘起動。
      第15條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個位置,一般應有3秒左右的時間間隔(初起動時可稍長)。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脈沖調速操作手把應連續緩慢轉動)。
      四、運行
      第16條 運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許在規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放。如必須在其它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在這些位置,避免過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過熱。
      第17條 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利用手閘(風閘)控制車速。
      第18條 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但調車和處理事故時,不受此限。如果用機車推行車輛,必須聽從跟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對車組列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
      第19條 行駛中,司機必須經常注意瞭望。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線路上的障礙物等,注意各種儀表、儀器的顯示,細心操作。
      第20條 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間距。
      第21條 列車行駛速度:運人時不得超過4米/秒;運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時,不得超過2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米/秒。
      第22條 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處所,雙軌對開機車會車前,以及前面有人、有機車或視線內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出警號。
      第23條 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當將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轉回零位,然后重新起動。若仍然斷電,應視為故障現象。
      第24條 列車出現故障或發生不正常現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緊急停車。
      五、減速停車
      第25條 需要減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風閘),并酌情輔以撒砂。
      禁止拉下集電弓減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時施閘。
      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風閘)停止機車。
      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制動電機車。
      第26條 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鎮定、迅速地將控制器操作手把轉至零位,電閘、手閘(風閘)并用,并連續均勻地撒砂。
      第27條 制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容易出現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象。出現這種現象,應迅速松閘緩解而后重新施閘。
      第28條 制動結束,必須及時將控制器換向手把轉至零位。
      第29條 列車制動距離:運人時不得超過20米;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米。
      第30條 途中因故停車后,司機必須向值班調度員匯報。在設有閉塞信號的區段,應首先在機車(列車)前后設置防護,然后才能檢查機車(列車)等,但不允許在井下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打開檢修。
      第31條 列車占線停留,在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道岔警沖標位置以外停車。
      2. 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3. 應停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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