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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電機車司機

      作者:佚名 2010-07-03 14:31 來源:不詳

      一、主要危險源

      1. 操作設施及安全設施不符合要求。

      2. 軌道、道岔檢查不到位。

      3. 電機車與車輛連接不符合規定,牽引車數超過規定。

      4. 司機操作時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

      5. 車速超規定,在彎道、巷道口等特殊地點沒有減速。

      6. 前方有行人時未及時發出警號。

      7. 違章搭乘人員。

      二、適用范圍

      第1條 操作規程適用于電機車司機的操作。

      三、上崗條件

      第2條 身體健康適合本崗位要求。

      第3條 必須經過培訓并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4條 必須熟悉所使用電機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各種保護裝置原理和檢查試驗方法,會維護保養電機車,掌握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四、安全規定

      第5條 作業前必須進行本崗位危險源辨識,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手指口述”。

      第6條 穿戴整齊,衣襟、袖口、衣扣必須做到“三緊”。

      第7條 操作時,必須保持正確姿勢:目視前方,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制動手輪的位置須保持轉緊圈數在2~3圈范圍內。

      第8條 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銅絲、鐵絲等非熔體代替保險絲。

      第9條 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司機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和紅尾燈。

      第10條 機車運行中不得使蓄電池過放電。

      第11條 機車在運行過程中必須注意以下事項:

      1. 行駛中嚴禁打開所有電氣設備的蓋子,如發現異常情況必須立即回車庫進行檢修。

      2. 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處所,雙軌對開機車會車前,以及前方有人、有機車或視線內有障礙物時,必須減速慢行,并發出警號。

      五、操作準備

      第12條 接班司機必須向交班司機詳細了解電機車的運行狀況,認真檢查如下內容:

      1. 駕駛室的頂棚和門是否完好。

      2. 控制器是否靈活,閉鎖裝置是否可靠,電瓶固定銷是否完好。

      3. 照明燈、紅尾燈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鈴音響是否清晰、響亮。

      4. 箱蓋是否完整蓋好, 箱蓋與車架是否牢固。

      5. 蓄電池與回路連接是否良好,電壓是否符合規定。

      6. 連接緩沖裝置是否完好。

      7. 砂量是否充足,砂粒質量是否合格;撒砂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8. 機械部分有無缺損,緊固件有無松動。

      第13條 檢查中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并向當班領導匯報。電機車的閘、燈、警鈴、連接器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嚴禁使用該電機車。

      第14條 電機車各注油點應按規定加注潤滑油,砂箱內應按規定裝滿細砂。

      第15條 開車前要檢查車前車后有無障礙物,開車時要打警鈴。

      第16條 開車前認真檢查車輛連接、裝載情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1. 車輛連接不符合規定。

      2. 牽引車數超過規定。

      3. 裝載的物料輪廓尺寸超過電機車輪廓尺寸。

      4. 運送物料的機車或車輛上搭乘人員。

      5. 運送有易燃、易爆或有腐蝕性物品。

      6. 存在其它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第17條 嚴禁司機在車外或不松閘開車。

      六、正常操作

      第18條 按順序接通有關電路,啟動相應的儀表儀器,開啟照明燈、紅尾燈。

      第19條 接到發車信號后,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上。先鳴笛(敲鈴)示警,然后松開手閘,按照順時針方向轉動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

      第20條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需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觸動放松連接環,然后重新撒砂起動,嚴禁長時間強行拖曳空轉,嚴禁為防止車輪打滑而施閘起動。

      第21條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位置,一般應有3秒左右的時間間隔(初起動時可稍長)。禁止過快越擋;禁止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

      第22條 運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許在規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放。

      第23條 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利用手閘控制車速。

      第24條 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的前端,但調車和處理事故時,不受此限,如果用機車推動車輛,必須聽從跟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對車連接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

      第25條 行駛中,司機必須經常注意嘹望,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線路上障礙物等,注意各種儀表儀器的顯示,細心操作。

      第26條 若車輪滑轉,須將控制器調速手柄打向“0”位,再逐漸加速至正常運行位置,禁止調速手柄未放到“0”制動機車。不得打反向制動。

      第27條 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間距。

      第28條 列車行駛速度規定:運送大型材料時,不得超過2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米/秒。

      第29條 電源中斷時,必須將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轉回零位,然后重新起動。若仍然斷電,應視為故障現象及時進行處理。

      第30條 列車出現異常時,必須減速停車;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必須緊急停車。

      第31條 減速時,將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并酌情輔以撒砂。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時施閘。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行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停止機車。嚴禁使用“打倒車”制動電機車。

      第32條 緊急停車時,司機必須鎮定、迅速地將控制器操作手把轉至零位,施用手閘制動,并連續均勻地撒砂。

      第33條 制動時,不可施閘過猛,否則容易出現閘瓦與車輪抱死至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出現這種現象,必須迅速松閘而后重新施閘。

      第34條 制動結束,必須及時將控制器換向手把轉至零位。

      第35條 列車制動距離規定: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米。

      第36條 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37條 機車停車時

      1. 將調速手柄轉至“0”位,將換向手柄轉至中間位置。

      2. 將制動系統的操縱桿扳至施閘位置。

      七、收尾工作

      第38條 工作結束后,檢查機車完好情況,清潔車輛,整理工具。

      第39條 現場交接班,填寫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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