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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蓄電池機車充電工安全操作規程

      作者:佚名 2010-06-11 21:12 來源:本站原創
      蓄電池機車充電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第l條 充電工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的人員擔任,并持證上崗。
      第2條 應熟悉本崗位的機電設備性能及供電系統。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能熟練地按操作規程進行充電作業。
      第3條 對于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極柱的焊接,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主管部門考核,取得《允許操作證》的人員擔任。
      第4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第5條 充電工作業時應穿著規定的勞保用品。
      二、準備工作
      第6條 充電前檢查電池裝置外部是否完好,銘牌和防爆標志是否齊全。
      第7條 換電瓶箱時,必須把電機車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取下手把,抽出電機車上的插銷。
      第8條 用推移方法換電瓶時.機車應與充電架對中,抽出電瓶箱與機車上的四個固定串銷,再平行推移到充電架上。
      第9條 用吊車換電瓶時,應先檢查吊車的起重鉤環、鋼絲繩、制動閘與電動按鈕,確認無誤再行起吊。吊車升起后.吊重物下嚴禁站人。
      第10條 充電工作開始應先檢查充電機及充電機上的儀表,確認指示準確,再行送電。
      第11條 先擦凈電池箱蓋上的灰塵、積水,打開電池箱,清洗干凈。
      第12條 電源裝置每次充電前都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13條 檢查各電池間連接極柱是否正確,接線端子的連接是否牢固。
      第14條 充電機電源的兩極不得接反(電源的正極接電池的正極,電源的負極接電池的負極)。
      第15條 整流設備充電插銷必須采用電源裝置的專用插銷,不得用其它代用。
      第16條 打開全部電池旋塞,消除放在電瓶上的任何工具、物品與臟物。
      三、充電作業
      第17條 充電前應再檢查一次電源連接是否正確,觀察電壓表的指示值,并做好記錄。然后起動整流器開始充電。
      第18條 注意觀察電池在充電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其中包括電解液的比重和溫度、電池的端電壓、充電電流的變化),如有異常情況應停電處理,不準電池帶故障充電。
      第19條 各種型號的電瓶及充電機,其充電方式、充電電流、充電時間、常規充電或快速充電,應按該產品說明書及有關技術文件執行。
      第20條 在有80%的單體電池電壓升至2.4伏時,才可改用第二階段充電。當電解液冒出細密強烈汽泡,而且達到2.5伏以上,電壓、比重穩定3小時不變,即為充電完畢。
      第21條 停止充電前各電池槽的比重:酸性為1.26士0.01,否則,可用蒸餾水(當大干1.270時)或比重為1.300的稀硫酸(當小于1.250時)調整。堿性為1.17—1.220。液面高出極板高度:酸性為10~20毫米,堿性為15~30毫米。
      第22條 充電時電解液的溫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合成堿電解液43ºC;苛性鈉電解液35ºC;硫酸電解液45℃。溫度超過時,應立即停充或降低電流充電,待冷卻后再充。測量溫度時應不少于3塊電池。
      第23條 注意連接線與極柱,不得有過熱或松動情況。
      第24條 電池中電解液溢出時,應及時吸出、擦凈。
      第25條 監視充電設備的運行值況,通有不正常現象立即停充,待處理后再充電。
      第26條 禁止在充電過程中,緊固連接線及螺帽等。禁止將扳手等工具放在電池上。
      第27條 在充電過程中,每小時必須檢查一次電池電壓、電流、液面、比重和溫度,并做好記錄。
      四、收尾工作
      第28條 充電完畢必須停止1~1.5小時,待冷卻后,才準蓋上電池旋塞。擦凈注液口的酸堿跡,蓋上電池箱蓋,鎖上螺栓待用。
      第29條 工作結束后,打掃環境衛生,整理好工具、儀表、填好當班工作日志及交接班記錄,再行交班。
      五、充電室設施
      第30條 充電室必須設置水源,以備沖洗蓄電池之用。
      第31條 充電室必須設置電壓表、點溫計、比重計及溫度計等檢測儀表。
      第32條 充電室必須設置防火工具及消防器材。
      第33條 充電室必須設置充電架及推移電瓶箱的設備或起吊設備。嚴禁占用機車充電。
      第34條 充電室必須放置護目眼鏡,橡膠手套,膠靴及橡皮圍裙等,以備配制電解液時使用。
      第35條 盛電解液的容器必須堅固耐酸堿。在調合電解液時必須將硫酸徐徐倒人水中,嚴禁向硫酸內倒水,以免硫酸飛濺,燙傷工作人員。
      第36條 配制酸性電解液時,充電室內必須備有中和電解液的5%的硫酸鈉溶液,遇有電解液燙傷應先用其清洗,然后再用清水沖洗。
      第37條 配制堿性電解液時,事先準備好足夠的3%的硼酸水和清水,以備皮膚粘有堿液時,立即用以沖洗。
      六、其它規定
      第38條 每周測量一次漏泄電流,清洗一次特殊工作栓。
      第39金 每周必須檢查和調整每只蓄電池電解液的比重。
      第40條 堿性蓄電池使用300~350個循環,酸性蓄電池使用6個月應全部更換一次電解液并進行清洗,然后按初充電方式進行電。
      第41條 每組電瓶使用達30個循環時.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均衡充電一次。
      第42條 配制硫酸電解液必須用純水或蒸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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