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亡事故監察制度
傷亡事故監察制度 事故監察是對傷亡事故、職業性中毒的報告、登記、統計、調查相處理的監察。<勞動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在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中規定,用人單位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企業主管部門和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行政主管部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行政主管部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區的市行政主管部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以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主管部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對事故監察要做到“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 根據國務院頒發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有關嚴肅查處事故的指示,各省、市在地方性法規中對事故的監督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對事故調查處理的程序與有關部門的權限作出了具體規定。 為了防止不認真嚴肅處理重大責任事故,最高人民檢察院、原勞動人事部發布了<關于認真查處重大責任事故的幾項規定>, 2001年國務院發布了<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這些規定要求發生重大傷亡責任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在遵照<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上報事故情況的同時,必須向當地人民檢察院報告;人民檢察院在查處事故中,既要追究犯有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人員刑事責任,也要追究犯有玩忽職守等罪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對重大傷亡事故中,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的人員,任何機關、單位都不能以經濟處罰代替刑事處罰;不能以黨紀、政紀處分代替依法懲處。對重大責任事 故,廠礦企業和其他單位,如有隱瞞不報、虛報或有意拖延報告,造成一定話果的,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檢察院應建議有關單位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理經濟制裁,情節、后果嚴重的,由人民檢察院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