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樂山四合煤業有限公司 “8·21”較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
四川樂山四合煤業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1日,四川省樂山市四合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合煤礦)在封閉風井井筒過程中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人遇難、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932萬元。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四合煤礦為民營企業,高瓦斯礦井,煤層自燃傾向性為Ⅲ類,煤塵無爆炸危險性。2019年12月起該礦長期停產。2024年8月2日,該礦向樂山市五通橋區人民政府申請由獨立升級改造礦井調整為引導關閉退出礦井。
2024年8月10日開始實施井筒封閉作業,通過臨近的四川宏岳煤業有限公司礦長介紹個人施工隊組織實施。事故發生前,主副井第一道密閉墻已完成。事故發生在回風井上變坡點,事故發生時正在進行氣焊切割管道作業。
二、事故直接原因
四合煤礦回風井作業地點供風量不足,導致回風斜井上變坡點巷道頂部未砌碹段瓦斯積聚達到爆炸濃度,該區域進行氣焊切割鋼管時引起瓦斯爆炸。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問題
(一)四合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一是違規將井筒封閉工程違規發包給不具備煤礦安全基本知識的個人,未審核施工隊伍的能力素質。二是未開展封閉井筒的瓦斯管理、管線撤除等安全風險辨識評估。三是安全技術措施未明確井筒的封閉順序、安全責任,針對性、操作性不強,也未交給施工方實施。四是安全管理混亂,未對承包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未執行入井檢身和瓦斯檢查制度,未進行現場監管;未組織施工作業人員學習培訓,以包代管。
(二)施工隊伍冒險蠻干。一是無井筒封閉安全技術措施就違規組織施工,施工人員未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即入井作業。二是違法安排女職工入井作業。三是施工人員未按規定佩戴安全帽等個體防護用品,違規攜帶手機、煙火入井。四是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違規井下動火作業。
(三)地方政府和部門未嚴格履行職責。一是地方監管部門未督促四合煤礦上報封閉井筒安全技術措施,對駐礦安監員履職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二是地方政府未按規定到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對四合煤礦井筒封閉監管不力。
四、調查處理情況
對18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追責問責。其中,四合煤礦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原機電副礦長,宏岳煤業有限公司礦長,現場管理者,施工承接者等6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五通橋區區長、政法委書記(負責包保)、副區長,應急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石麟鎮黨委書記、鎮長等12人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組織處理。
對四合煤礦處190萬元罰款,實施關閉。責令五通橋區政府向樂山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