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突出危險區內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應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經措施效果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采掘作業。
在突出危險區內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應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經措施效果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采掘作業。
每執行1次防治突出措施作業循環后,應再進行工作面預測,如預測為無突出危險,仍必須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連續2次預測為無突出危險,該工作面方可視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每預測循環應留有不小于2m的預測超前距。在無突出危險工作面進行采掘作業時,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解讀】本條是關于防治突出預測的規定。
在突出危險區內進行采掘工作,按規定必須采用預測、執行防治突出措施、措施效果檢驗,措施效果檢驗有效后,方能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
每一次工作面預測循環有兩種情況:
(1)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其工作程序包括執行防突措施、措施效果檢驗,措施效果檢驗有效后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并在留有5m的預測超前距的情況下,再進行下一次工作面預測。若下一次預測循環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時,為了確保安全,必須再重復進行一次措施循環后,再進行工作面預測確認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后,方可將突出危險工作面改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2)當工作面預測為無突出工作面時,其工作程序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在保留有為保證預測人員工作安全的2m安全屏障(預測超前距的)條件下,再進行下一次工作面預測循環。
工作面預測的范圍小,僅在預測鉆孔孔深控制的范圍內,對預測孔孔長控制范圍之外煤層的突出危險性因沒有取得判斷資料是無法確定的,為了保證在突出危險區內進行采掘工作的安全,在保證工作安全的安全屏障保護下,必須連續不斷進行預測。
在進行工作面預測時,由于儀器儀表存在誤差,人員操作上會有不當,加之人們在主觀判斷上也可能有失誤,為了確保安全,避免因人為因素或儀表的偶然誤差而導致突出預測的失誤,引發突出事故,只有在連續2次工作面預測皆為無突出危險時,突出危險工作面才能改判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