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煤礦 通風儀器儀表保管、維修、保養制度
一、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1、礦長、礦總工程師、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瓦斯員入井時應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
2、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由礦燈房負責保管、維修、充電、收發、集中編號管理。
3、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由通風科向礦燈房發放,并指定專人定期聯系長治市煤礦技術服務中心進行調校。
4、要建立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發放記錄,并保證記錄字跡清晰、內容真實。
5、新儀器使用前必須先充電、放電3-5次后,方可投入使用。
6、儀器發放前必須檢查儀器的電壓,顯示數值是否在允許范圍內。
7、發放儀器后督促使用者填寫記錄,不得漏項,臨時借用的儀器也要填寫記錄;一人只限領取一臺儀器,不得代領儀器,代填記錄。
8、儀器必須每15天進行一次校正,誤差在規定范圍內才能使用,校正后要填寫校正原始記錄,每年要進行一次檢定。
8、更換催化元件后的儀器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定,合格后才能使用。
9、使用人員班后按時交還,并嚴格按照規定使用。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工作地點瓦斯濃度的有關規定和儀器使用的基本知識。
10、佩戴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人員下井后,不許隨意關閉開關,按規定帶在身上的人員必須佩戴在身,不許掛在別處或裝入口袋,要做到機隨人走。
11、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儀器有異常現象時,下班后要向儀器發放人員反映故障情況,以便及時處理。
12、所有應佩戴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人員下井不佩戴或不使用按違章論處。
13、凡損壞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者,收發人員要做好記錄,并匯報通風科處理(視情況罰款200-500元);丟失儀器者,照價賠償;如查不出使用者,對當班回收人員進行處罰。
14、備用儀器要放在干燥,無腐蝕性氣體的地方,并定期對儀器進行充放電。
二、光學瓦斯檢定儀
1、巡回瓦斯檢查員、采掘工作面的專職瓦斯檢查員每人固定配備一臺光學瓦檢儀,專人使用;礦領導、生產業務科室的科長、技術員,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備用的光學瓦檢儀。
2、所有領取儀器的人員,在工作中必須愛護儀器,防止碰撞振動,嚴禁隨意將儀器放在工作場所,嚴禁拆卸儀器、損壞丟失儀器按價賠償。
3、使用人員下井前應仔細檢查儀器是否完好,嚴禁將不完好的儀器帶入井下,在使用過程中要嚴格按照使用說明進行操作,發現問題及時和通風科聯系,采取相應措施。
4、要定期對儀器使用的硅膠、鈉石灰、膠管、吸氣球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時,要及時更換,并做好記錄。
5、儀器的氣密性要符合要求,干涉條紋應該黑、細、亮,視場足夠。
6、使用的儀器,每年要進行一次鑒定,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鑒定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7、建立健全儀器發放制度,憑牌發放儀器,并做好記錄。
8、備用儀器要放在干燥,無腐蝕性氣體的地方,并定期檢查。
三、安全監控系統
1、各種設備包括主機、傳輸接口、 分站、 斷電儀等各種傳感器等都要建立臺帳。
2、各種設備要有專人負責維護、維修。
3、新設備使用前要在地面進行性能測試,運行48h后才能夠下井,備用儀器要妥善保管,時時處于完好狀態。
4、各種傳感器在維修后要及時進行調校,堅決不能在井下拆卸維修各種設備。
5、對于井下設備出現的各種問題故障,要及時進行處理,問題的原因要查清楚,對人為的原因,要對責任者做出處罰。
6、備用儀器要妥善保存,并定期進行檢查。
四、風表、測塵儀 、空盒氣壓計
1、各種儀表要建立臺帳,記錄要詳細、清晰。
2、各種儀器要專人保管使用,備用儀器要妥善保存。
3、使用前要仔細認真閱讀使用說明書,保證正確使用。
4、各種儀器要按照規定定期進行調校和檢定,以保證儀器的精度,檢定不合格的儀器堅決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