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格井下電氣焊安全管理,執行《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由礦長批準后后執行,并指定專人(具體負責管理人員)在場檢查和監督。
二、 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后兩端各10m的井巷范圍內,應由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焊接前應當清理或者隔離焊碴飛濺區域內的可燃物。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三、 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收火星。
四、 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甲烷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五、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后,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并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至少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六、 煤層中未采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七、進行井下電氣焊操作的施工單位要提前24h書面通知通風科,以便安排瓦斯檢查工進行瓦斯檢查。未能及時通知的,影響生產由施工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