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柳煤業防突及瓦斯管理補充規定
楊煤通〔2014〕6號
公司各單位:
為應對礦井復雜的瓦斯地質條件,強化近距離巖巷及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煤工作面施工安全管理,杜絕誤揭煤層和瓦斯超限等事故的發生,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局部通風管理
(一)巖巷自撥門施工長度小于200m,煤巷自撥門施工長度小于100m的巷道,工作面迎頭可使用風筒直徑600mm、2×15KW的局扇供風;
(二)揭煤巷道及其他所有近距離巖巷掘進工作面迎頭必須使用不小于2×30KW的局扇供風,風筒直徑不小于800mm;
(三)有鉆場打鉆地點的巷道必須單獨使用機械供風,并延至使用地點,局扇不小于2×30KW、風筒直徑不小于800mm;
(四)煤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在2×30KW局扇(或采用更大功率局扇)供風的基礎上增加局扇臺數和一路風筒。
二、近煤層巖巷、煤巷探查管理
(一)近距離巖巷、煤巷進尺前必須準確控制煤層層位及連續情況,探查孔由地測科設計,鉆孔施工結束后,地測科出具控制牌板,施工單位按規定正確懸掛;
(二)近距離巖巷距煤層法距大于30m時,地測部門必須分段預測并掛牌管理,明確分段最大允許進尺距離;
(三)近距離巖巷距離煤層法距小于30m時,按照集團公司規定進行連續探查,準確掌握煤層層位;
(四)加強現場施工管理,施工單位每循環進尺前,必須向信息中心匯報,已施工距離及剩余控制距離,嚴禁超尺超掘。
(五)地測部門要不定期對相關掘進頭進行實際拉尺、查看迎頭巖層有無變化及構造等,以便掌握情況,加強對施工單位的管理和監督。
三、采、掘工作面地質變化的管理
(一)采、掘單位是發現報告煤層、巖層變化的第一責任單位,區長(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
(二)當班班、隊長發現煤層(如由厚變薄、由薄變厚)、巖層(松軟或變硬)、局部淋水、裂隙地質異常時,應向區(項目部)值班人員匯報,區(項目部)值班人員負責核實信息后匯報區(項目經理)長、區(項目技術經理)主管技術員及安全生產信息中心,并對匯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遇緊急情況、存在安全隱患時,必須立即停止施工。
(三)安全生產信息中心接到匯報后,立即通知地測科、生產技術部、瓦斯辦和相關副總、總工程師、分管礦長。
(四)職能部門立即對信息予以分析、現象調查,拿出解決處理方案,匯報分管副總、總工程師、分管礦長;確定后生產技術部書面聯系施工單位實施(斷層無煤時先探后排)。
(五)地質異常變化的采、掘工作面,地測科、生產技術部、瓦斯辦早會上通報,地質資料早會前送礦長辦公室。
(六)采煤工作面過斷層、構造帶期間,每星期實收地質資料不少于三次,剖面圖應報送安全生產信息中心、分管副總、總工程師、分管礦長和礦長。
四、放炮管理
(一)放炮前分別在迎頭頂部、兩側肩窩處、巷道中部以及巷道下部距離底板800mm左右,垂直迎頭方向施工6個探查孔,孔深不少于3m,以便隨時探查巷道周圍地質及瓦斯情況,探查孔施工期間測氣員要隨時檢查孔內氣體情況,當孔內瓦斯異常時,必須停止施工并立即匯報地測科、瓦斯辦、信息中心等相關部門,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二)放炮前用黃泥封堵施工的探查鉆孔,封孔深度不得低于眼孔深度的1.5倍。
(三)裝藥前測氣員與放炮員共同檢查每個炮眼的瓦斯情況,并于前期施工的炮眼進行比較,發現異常的炮眼(孔內瓦斯有增大的趨勢或巖性破碎時),必須立即停止施工,向信息中心和相關領導匯報,并編制過構造、瓦斯異常區補充措施。
(四)瓦斯較大的炮眼,嚴禁裝藥,并用黃泥封堵;同時嚴格控制放炮進度,當瓦斯量偏大時,控制循環進度(每次打眼放炮只能按一排的進度施工),單眼裝藥量不得大于1卷。
五、瓦斯管理
(一)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匯報制度,發現錨桿、炮眼、迎頭和回風瓦斯異常時,立即向通風區調度和信息中心匯報,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瓦斯檢查員必須現場交接班;
(二)發現如下情況時,必須及時分析并匯報。
1、井下巷道瓦斯濃度異常增大2倍以上。
2、井下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0.5%。
3、瓦斯越警、超限。
4、打鉆出現噴孔、見巖石等異常情況。
當井下瓦斯濃度達到上述范圍時,監控中心值班員立即向通風調度值班員匯報,并填寫記錄。通風調度值班人員接到匯報后,立即聯系井下跟班干部和現場測氣員,查出原因所在,并向區值班、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防突副總)匯報。
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防突副總)接到匯報后,按照原因歸屬專業,在現場人員上井后,召集區值班、現場測氣員、現場有關人員及相關職能科室召開分析會,并制定防范措施;必要時,分析小組成員要進入現場調查取證,找出原因。
原因分析結束,由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防突副總)制定防范措施,并安排專人進行落實。
(三)每天早會后,由通風副總或防突副總主持召開日分析會議,對當天防突及瓦斯情況進行系統分析和總結,并制定防范措施。
六、懲處
(一)經查實匯報信息不真實,造成影響生產的,匯報人員按“三違”論處;
(二)發現問題匯報相關單位后,未及時分析并采取措施,造成影響的,處罰相關單位負責人200元/次。
(三)分析原因并制定相關措施后、未安排人員進行落實的,分析資料不及時反饋給施工單位、不向相關領導匯報的,處罰相關單位負責人200元/次。
七、本規定自下發2014年1月9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