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壓風自救系統基本要求
1、壓風自救系統是指在礦山發生災變時,為井下提供新鮮風流的系統,主要包括空氣壓縮機、送氣管路、閥門、汽水分離器、壓風自救裝置等。
2、壓風自救系統零、部件的連接應牢固、可靠,不得存在無風、漏風或面罩破損(自救袋破損長度超過5mm)的現象。
3、空氣壓縮機應設置在地面,并能在10min內啟動。壓風自救系統可以與生產壓風系統共用。
4、壓風管路應采用鋼質材料或其他具有同等強度的阻燃材料。
5、壓風自救系統適用的壓風管道供氣壓力為0.3~0.7 MPa,在0.3 MPa壓力時,每臺壓風自救裝置的排氣量應在100~150 L/min范圍內,壓風出口壓力應為0.1~0.3 MPa,供風量每人不低于0.3m3/min。
6、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在壓風管路上,通過防護袋或面具向使用人員提供新鮮風流的裝置(包括減壓、節流、消噪聲、過濾、開關等部件及防護袋或面罩)。壓風自救裝置應符合《礦井壓風自救裝置技術條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工作時的噪聲應小于85dB(A)。
7、壓風自救裝置的外表面應光滑、無毛刺,表面涂、鍍層應均勻、牢固。
8、壓風自救裝置的操作應簡單、快捷、可靠。
9、壓風自救裝置配有面罩材料應符合GB2626的規定,配有防護袋材料應符合MT113的規定。
10、避災人員在使用時,應感到舒適、無刺痛和壓迫感。
11、壓風管路應接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并設置供氣閥門,接入的礦井壓風管路應設減壓、消音、過濾裝置和控制閥,壓風出口壓力在0.1~0.3MPa之間,供風量每人不低于0.3m3/min,連續噪聲不大于70dB(A)。
12、任何不得無故損壞裝置,無裝置或裝置損壞的,對責任人處罰200元。
二、壓風自救系統安裝標準
(一)、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地點和數量及要求
1.安裝地點和數量
(1)礦井主要軌道巷和主要皮帶巷、采區軌道巷和皮帶巷每200m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每組裝置內呼吸嘴數量不少于5個。
(2)回采工作面回風巷在距采面回風巷上安全出口以外50m范圍內設置兩組壓風自救裝置,其數量應比該區域工作人員數量多2個自救呼吸嘴,向外有人固定作業地點安裝一組壓風自救裝置,其數量不少于5個自救呼吸嘴。然后每200m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每組數量不少于5個自救呼吸嘴。進風巷在距采面下安全出口以外50~100m范圍內設置三組壓風自救裝置,其數量應比該區域工作人員數量多2個自救呼吸嘴。向外有人固定作業地點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其數量不少于5個自救呼吸嘴。然后每200m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每組數量不少于5個自救呼吸嘴。
(3)煤巷掘進工作面自掘進面回風口開始,距迎頭50m內的距離設置兩組壓風自救裝置,其數量應比該區域工作人員數量多2個自救呼吸嘴,然后每200m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每組數量不少于5個自救呼吸嘴。巖巷掘進工作面距迎頭100m以內設置兩組壓風自救裝置,其數量應比該區域工作人員數量多2個自救呼吸嘴,迎頭向外每隔200m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每組數量不少于5個自救呼吸嘴。爆破撤離人員集中地點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每組數量不少于5個自救呼吸嘴。
(4)采區避災路線上均應敷設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間隔不大于200m。
2.安裝要求
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在巷道內壓風管路上,安裝地點應在寬敞、支護良好、水溝蓋板齊全、沒有雜物堆的人行道側,人行道寬度應保持在0.5m以上,壓風自救裝置安裝高度應距底板1.0~1.2m,便于現場人員自救應用。
(二)壓風管路規格和敷設要求
1.管路規格
(1).主管路、分管路(礦井、一翼主壓風管路)為φ108mm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為φ50mm及以上。
2.敷設要求
(1).管路敷設要牢固平直,壓風管路每隔3m吊掛固定一次,巖巷段采用金屬托管配合卡子固定,煤巷段采用鋼絲繩吊掛。
(2).進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前20米的管路應采取保護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壓軟管等)。
(三)閥門安裝和要求
1.閥門安裝
(1)壓風管路礦井、一翼、采區分支處設置總閥門。
(2)進入采掘工作面巷道入口處設置總閥門。
(3)壓風管路應接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并設置供氣閥門。
(4)在供氣管路進入與自救系統連接處,要設置閥門。
2.安裝要求
壓風自救系統閥門應安裝齊全、靈活,閥門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且平行于巷道。正常情況下,除自救裝置呼吸嘴閥門處于關閉狀態外,其余閥門應處于常開狀態,以保證系統正常使用。
三、壓風自救系統管理與維護
(一)圖紙資料
1.應繪制壓風自救系統布置圖,并根據井下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補充,每月更新。布置圖應標明壓風自救裝置、三通及閥門的位置,以及壓風管道的走向等。
3.購入的壓風自救裝置要進行檢查驗收,并保管其原始資料(出廠合格證、礦用產品許可證、礦用產品安全標準等)。
4.相關圖紙、技術資料應歸檔保存。
(二)安裝和拆除
1.作業隊組負責對作業區域壓風自救系統的安裝和拆除。
2.機電部門和機修廠負責壓風管路及配件的加工和主要巷道的壓風自救系統的安裝和拆除。
3.壓風自救管路及壓風自救裝置均由安裝單位領取(包括機修廠進行加工的壓風管路配件)。
4.壓風自救裝置下井安裝前須檢查是否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安裝完畢后,需先進行安裝質量檢查,首先檢查是否按規定要求安裝,連接件是否牢固可靠,連接處密封是否嚴密,然后送氣,檢查系統有無漏氣現象。再逐個檢查送氣器是否暢通,流量是否符合要求。送氣不暢通,流量小于規定值的自救裝置需取下進行檢查,符合要求后再安裝使用。檢查、測試完畢后,經驗收才可投入正常使用。驗收工作由安全指揮中心負責。
5.各隊不再使用的壓風自救系統要及時拆除,拆除回收的管路要擺放整齊,壓風自救裝置要清潔衛生后交發放單位妥善保存,不得在工作面或巷道內亂扔亂放,造成壓風自救裝置箱或呼吸面罩損壞。
(三)維護和管理
1.掘進工作面的壓風自救系統由在該區域施工的隊組管理和維護。
2.掘進工作面貫通后,巷道移交時,兩巷壓風自救系統隨工作面一起移交綜采隊維護和管理。
3.主要巷道的壓風自救管路由機電部門負責管理和維修。
4.機電部門要確保地面壓風機的正常運轉,如出現無計劃停風,機電部門要保證井下壓風主管路上安裝的汽水分離器的良好性,避免壓風自救系統內存水,影響系統的正常使用。
5.各單位應指定人員負責壓風自救系統的日常檢查與維護工作,定期對壓風自救系統進行巡視和檢查,發現故障及時處理。
6.各采掘工作面現場跟班隊長是現場壓風自救系統的管理監督員,本系統必須每天檢查、維護工作以確保一旦發生災變時能可靠使用。壓風自救裝置上的煤塵要及時清理,經常保持清潔。
7.應配備足夠的備件,確保壓風自救系統正常使用。
(四)一般規定
1.回采工作面回采期間進、回風巷巷道如需擴修時,施工隊要采取措施保護壓風自救系統,因擴修導致管路落地,擴修結束后要按原安裝標準及時恢復。
2.各隊在采掘巷道內運送物料時,不得將所運物料卸放在壓風自救系統下面,運送物料時不得損壞壓風自救系統,壓風自救裝置前后2m范圍內不得存放雜物。
3.應根據各類事故災害特點,將壓風自救系統的使用納入相應事故應急預案中,并對入井人員進行壓風自救系統使用的培訓,確保每位入井人員都能正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