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救器的管理、發放、維修工作由后勤負責,由礦燈房統一發放,建立自救器管理臺帳。通風科、安全科進行監督檢查。
二、后勤庫房負責統一定貨,必須按照要求,選用定點廠家的產品,嚴禁亂采亂購。
三、自救器發放時,外觀完好、鉛封完好,氧氣瓶壓力不小于18Mpa。
四、自救器的配備,應滿足下井人員每人一臺的需要,并保證5-10%的備用量。
五、自救器發放室不應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六、自救器發放人員發放前要進行外觀檢查,凡是啟封的嚴禁發放,使用人員在領用時也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更換。
七、機電隊隊每個季度必須對所有的自救器進行一次外觀質量檢查、氧氣瓶壓力檢查,二氧化碳吸收劑每季度更換一次,并做好檢查、更換藥品記錄。
八、井口檢身工負責檢查,沒有攜帶自救器的人員,一律不準下井,對于在井下不隨身攜帶,亂扔亂放,故意損壞,隨意開啟者,要按規定進行處罰(故意損壞,隨意開啟者按違章處理。非故意損壞,主動匯報者每臺罰款100元,管理人員發現匯報者每臺罰款200元)。
九、所有下井人員必須熟悉和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等基本知識,并達到實際操作時30秒內佩戴完畢的熟練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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