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攜式甲烷報警儀攜帶制度
一、入井必須攜帶報警儀的人員:
礦長、礦總工程師、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安全員、瓦斯員、安全監測工及外來檢查人員。
二、凡攜帶報警儀人員應熟知其儀器簡單的操作步驟。
三、嚴禁攜帶報警儀的人員在井下擅自打開儀器。
四、對于初次攜帶者及不熟悉其儀器操作和使用的外來檢查人員,發放員要簡單明了地告知其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五、攜帶人員如發現發放員發給的儀器未檢定或超期及有故障時,有權拒絕使用,并要求其發放員更換合格儀器。
六、攜帶人員出井時,要將儀器交回儀器發放室,嚴禁任何人隨意存放于更衣柜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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