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工區防火工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防火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負責井下工作面防滅火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二條 嚴格執行新《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
第四條負責井下發火地點擋風墻砌筑、凝膠、阻化劑的壓注和噴砂工作,負責檢查、維護井下制氮管路工作。
第六條對施工現場實施動態檢查,發現隱患立即處理。
第七條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八條 正確佩帶工作中所需儀器、儀表、工具、勞動防護用品。
第九條工作中必須持證上崗,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協調統一,杜絕違章行為。
第十條 在專項辨識中,積極應根據自身工作工作情況,合理的參與、提出辨識。
第十一條 根據工區編制教育培訓相關內容,認真學習與自己崗位相關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及安全風險辨識結果。
第十二條 積極按要求整改事故隱患,落實整改措施,確保現場施工用安全。
第十三條 生產期間,積極排查動態辨識隱患并及時處理
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防火工負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作業中違反新《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的,防火工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未執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的,防火工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未按規定對防火地點進行防火的,防火工負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未按防滅火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的,防火工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未對施工現場實施動態檢查,治理安全隱患的,防火工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未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的,防火工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未正確佩帶工作中所需儀器、儀表、工具、勞動防護用品,防火工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二十二條 工作中未持證上崗的,防火工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防火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2、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第二十四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防火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防火工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在專項辨識中,未積極應根據自身工作工作情況,合理的參與、提出辨識。現場施工人員負有一般責任。
第二十六條 根據工區編制教育培訓相關內容,未認真學習與自己崗位相關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及安全風險辨識結果,造成影響的。現場施工人員負有嚴重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未積極按要求整改事故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導致現場存在重點隱患的,現場施工人員負有嚴重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生產期間,未及積極排查動態辨識隱患并及時處理,造成事故的,現場施工人員負重大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