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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科成本會計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2-14 09:24 來源:煤礦安全網 財務 財務科 成本 成本會計 會計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2022

        成本會計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負責礦井主業單位生產成本與費用核算工作,必須熟悉礦井安全生產方面的基本知識,熟練掌握《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及有關財經法規,勝任本職工作。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二條 執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三條 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礦井生產經營的特點和管理的需要,擬定科學、合理的成本核算辦法。

        第四條根據上級下達的成本指標,編制礦井的成本費用計劃,并合理的將指標分解,提出指標承包建議。

        第五條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材料、電力、工資等成本費用定額管理與考核辦法,為正確計算成本、加強成本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據。

        第六條 加強礦井各單位的成本管理,嚴格按公司下達的指標控制成本費用的支出。

        第七條 正確、及時地統計考核單位的成本費用消耗,準確收集和分配各項成本費用。

        第八條嚴格按照協議收取外單位應繳費用。

        第九條 及時、合理的編制月度資金計劃,嚴格按照資金計劃限額支出,節約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確保資金的安全。

        第十條 正確編制成本、費用報表及說明,并及時呈送上級部門和單位領導,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第十一條 按時參加公司的成本例會,準備準確、詳實的資料,及時向財務科科長匯報。

        第十二條 及時準備材料、分析例會資料,提前通知有關領導與科室,資料必須準確無誤。

        第十三條 準確、詳細的分析成本、費用計劃執行情況和升降原因,預測成本發展趨勢,向領導提出降低成本、費用的途徑和加強成本管理的建議。

        第十四條 經常深入現場,了解礦井生產過程,了解各種材料的使用與消耗,做好成本費用核算工作。

        第十五條 確保工作地點無事故隱患。

        二、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未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成本會計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的,成本會計負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 未擬定科學、合理的成本核算辦法的,成本會計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 未編制礦井的成本費用計劃,并將指標合理分解的,成本會計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未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成本費用定額管理與考核辦法的,成本會計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未按公司下達的指標控制成本費用的支出的,成本會計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正確、及時統計考核單位的成本費用消耗,準確歸集和分配各項成本費用的,成本會計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嚴格按照供電協議收取外單位電費,及時、準確地做好內部各單位電費消耗分配的,成本會計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未及時、合理的編制月度資金計劃,或未嚴格按照資金計劃限額支出的,成本會計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未正確編制成本、費用報表及說明,并及時呈送上級部門和單位領導的,成本會計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按時參加公司的成本例會,資料準備不準確、不詳實的,未及時向財務科科長匯報成本例會內容及要求的,成本會計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未及時、準確地提供材料分析例會資料的,成本會計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未準確、詳細地分析成本、費用計劃執行情況和升降原因,預測成本發展趨勢,成本會計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未按規定深入現場,了解礦井生產過程和材料的使用與消耗的,成本會計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條 工作地點無事故隱患或因本人違章造成安全事故的,成本會計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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