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為深入貫徹上級安全生產工作精神,加強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增強各級管理人員及崗位職工的責任感,明確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提高安全管理及生產水平。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經公司研究決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礦井是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主體,礦井主要負責人對預防安全生產事故負主要責任。
第二條 公司各單位機關各部室,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各級管理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業務保安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三條 各部室、各工區、各崗位的操作人員必須依據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程要求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四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明確各單位、各工種崗位的責任主體,并嚴格界定責任主體的責任。
第五條 安全生產管理各崗位的責任主體必須明確自身的崗位安全職責及安全職責履行不到位應承擔的責任。
第六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各崗位的操作人員必須熟知本部門及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并認真履行職責。
第七條 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主體必須依據安全生產責任制界定的安全生產責任范圍,認真抓好各自分工范圍內的工作落實,對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造成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程、規定的責任人,無論是否導致出現隱患或事故,必須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八條 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的主體必須嚴格按照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的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規范自身的操作行為,對因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而造成事故隱患或導致事故出現的,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九條 各單位的工作人員、崗位工種的操作人員及各級管理人員必須熟知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并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及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要根據各單位的實際,不斷補充完善。
第十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在編制時,要首先成立相應級別的編委會,制度編制完成后由公司組織評審,評審完成后經本單位安全辦公會議通過,再由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都到安監局備案。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內容每年根據實際情況做出修訂,并對其中不符合實際的內容做出修改,修改完成后經公司安全辦公會議通過,再由主要負責人簽字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