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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用車輛 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09 15:21 來源:煤礦安全網 車輛 車輛管理 管理 管理制度 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礦用車輛的規范化管理,保證礦用車輛安全高效運行,確保滿足礦用車輛供應及生產需要,結合礦井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1條 礦用車輛的使用分類

      礦用車輛分為普通車輛與特殊車輛。

      1. 普通車輛

      普通車輛分為1t固定礦車及平板車

      (1) 1t固定礦車

      運輸范圍:沙、灰、石子、矸石、煤等散狀物料;小于礦車長度和高度的各類小型

      材料(非易燃、易爆品);雜物等。

      (2) 平板車

      運輸范圍:各類超出1t固定礦車長度的材料;重型材料、設備等。

      2. 特殊車輛

      (1) 翻斗車

      運輸范圍:用于工作面短距離轉運,只允許裝運煤和矸石。

      (2) 開關車

      運輸范圍:用于防爆開關的運輸工作。

      (3) 油桶車

      運輸范圍:用于各類桶裝油脂的運輸工作。

      第2條 礦用車輛的管理責任劃分

      1. 運搬工區

      負責公司礦用車輛管理,主要是協調各單位礦用車輛的使用、運輸以及礦用車輛日常檢查維護,確保各單位正常用車。

      2. 調度室

      負責編制月度礦用車輛使用計劃,主要是根據生產單位上報礦用車輛需求表,合理制定供車計劃

      3. 綜考辦

      負責對運搬工區礦用車輛供應、管理的考核。

      第3條 礦用車輛的使用流程

      1. 礦用車輛使用申請

      (1) 礦用車輛的供應計劃由調度室根據公司生產計劃每月組織制定,并將制定的礦用車輛供應計劃下發運搬工區,由運搬工區按照計劃執行。對于新增采掘頭面的礦用車輛供車應由使用單位書面申請,調度室批準后,運搬工區按照批準情況執行供應。

      (2) 平板車及特殊車輛的使用應由各用車單位提前一天向運搬工區運輸調度遞交礦用車輛使用計劃書面申請,申請經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運輸調度根據生產情況做好溝通協調,并及時調配車輛,運輸至交接地點。

      2. 礦用車輛交接管理

      (1) 礦用車輛交接辦理。各類礦用車輛運輸到位后由用車單位現場開具礦用車輛使用交接單,辦理交接手續。如若使用單位無人員現場辦理交接的,礦用車輛到位后由運搬工區電話通知使用單位車輛到位,及時使用處理,并做好相應記錄。

      (2) 礦用車輛交接地點。礦用車輛具體交接地點分別為:-300車場、31輔助采區軌道區域,-360大巷、-430車場、-550車場、-650車場。

      (3) 礦用車輛到位后24小時內,使用單位必須將礦用車輛提升運輸到使用地點,否則按照壓車進行處理。

      3. 礦用車輛回收

      各使用單位將礦用車輛使用完畢后,由使用單位將礦用車輛運輸至交接地點,方便運搬工區對礦用車輛回收管理。

      4. 車場座底車管理

      為提升礦用車輛運輸效率,方便車場礦用車輛管理,根據車場使用頻率設置一定數量的座底車。

      5. 車輛檢查管理

      工區的車輛管理員每天不定時間對井上、下車場的礦用車輛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于違反規定使用礦用車輛的單位電話通知,責令時間整改,對通知后仍未整改按照處罰規定進行處理。每月對礦用車輛檢查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并將處罰情況報督察辦。

      6. 處罰管理規定

      (1) 礦用車輛交接管理處罰

      1) 運搬工區將礦用車輛運輸到交接地點后由用車單位當班出具礦用車輛使用交接單。對拒不出具礦用車輛使用交接單的,罰責任單位200元/次,每拖交一天,罰責任單位50元。

      2) 礦用車輛使用單位在歸還礦用車輛時,必須將礦用車輛運輸至各個交接地點,由運搬工區組織回收,否則按照壓車標準進行處罰管理。

      (2) 礦用車輛壓車管理處罰

      1) 使用單位未及時使用處理礦用車輛造成壓車的,第一天罰責任單位50元/車,第二天仍舊不處理的加倍處罰,以此類推,同時連帶責任單位黨政10%績效罰款。

      2) 對出現壓車的單位由運搬工區調車員通知整改,2次通知不整改的由調度室組織分析,并停止供應該單位礦用車輛以及材料,造成生產影響的責任自負。

      3) 使用單位嚴禁將料車內材料卸在主運輸車場內,否則按照影響車場運輸進行罰款,每車罰責任單位200元,連帶單位黨政50元。

      (3) 礦用車輛使用管理處罰

      1) 用車單位要愛護車輛,不得人為損壞。否則一經發現按破壞設備論處,責任人按違章處理,對責任單位按照車輛原值處罰。

      2) 所有用車單位不得使用壞車裝車,如發現有壞車時,及時通知運輸調度,運輸調度及時協調和處理,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車,副井井口不得給予提升。

      3) 對于特殊設備的運輸,現有礦用車輛不能滿足裝車提升運輸時,由使用單位提交書面申請,待運搬工區批準后,方可進行改造,否則每發現一輛罰責任單位100元,同時嚴禁提升運輸。

      4)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大巷、車場內私自卸車、截車、爭搶車,否則一經發現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次,責任人給予“三違”登記處分,并停止使用單位的礦用車輛供應。

      (4) 礦用車輛衛生管理處罰

      1) 運搬工區將車輛交付使用單位時,必須保證清潔、完好,如果發現大車底有雜物、車輛不清潔、不完好等情況時,必須對大車底礦車及時進行清理,保證礦車有效容積和載重量、完好使用,每發現一個大車底礦車,對運搬工區罰款20元/車。

      2) 所有用車單位使用礦用車輛裝清倉煤泥、水溝雜物等,不可裝車太滿,裝矸石、煤等應低于煤車上沿(離車沿300mm);同時做好保護,防止在運送過程中,將煤泥、雜物等溢漏在運輸途中,影響運輸安全和巷道衛生。回收的設備表面應無積塵,否則運搬工區有權不予運送,并對其進行50元/車的罰款。

      3) 所有回撤的設備必須由封車單位按照清潔生產標準進行清理,否則罰款100元/車,且不予提 升。

      4) 所有出入井礦用車輛必須保證清潔,對矸石車、水泥車、沙車、1噸礦車由運搬工區加裝防塵罩,負責把關衛生狀況不達標的車輛嚴禁提升上井,否則對運搬工區罰款50元/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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