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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好!歡迎來到煤礦安全生產網!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三項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8-12 15:43 來源:煤礦安全網 系統 制度

        一、總則

        (一)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上級有關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管理要求,確保監控有效,有效防范“一通三防”事故,特制定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二)制定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的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等。

        (三)通風科是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業務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完善各項管理制度,確保監控有效。并負責監測監控系統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

        (四)監測監控隊伍,都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通風專業技術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資質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安全監測人員不得隨意調動,不得兼職。

        (五)礦井必須建立專門的安全監測監控管理機構,配足安全監測監控管理所需的工程技術人員、監測工及地面中心站值班人員等。

        (六)礦井應建立、完善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安全監控人員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和值班制度等規章制度。

        (七)礦井應加強監測監控工程技術人員、安全監測工、中心站值班人員等培訓工作,監測工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八)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是礦安全生產的重要保障,必須保證“裝備齊全、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確保監控有效。

        嚴禁任何人員關閉主機,特殊情況確需關閉主機,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后實施。

        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有關規定

        (一)每3個月對安全監控數據進行備份,備份的數據介質保存時間應當不少于2年。圖紙、技術資料的保存時間應當不少于2年。錄音應當保存3個月以上。

      (二)

        礦用有線調度通信電纜必須專用。嚴禁安全監控系統與圖像監視系統共用同一芯光纖。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主干線纜應當分設兩條,從不同的井筒或者一個井筒保持一定間距的不同位置進入井下。

        (三)設備應當滿足電磁兼容要求。系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入井線纜的入井口處必須具有防雷措施

        (四)系統必須連續運行。電網停電后,備用電源應當能保持系統連續工作時間不小于2h。

        (五)監控網絡應當通過網絡安全設備與其他網絡互通互聯。

        (六)安全監控系統主機及聯網主機應當雙機熱備份,連續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當在5min內自動投入工作。

        (七)當系統顯示井下某一區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區域時,礦井有關人員應當按瓦斯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切斷瓦斯可能波及區域的電源。安全監控系統顯示和控制終端、有線調度通信系統調度臺必須設置在礦調度室,全面反映監控信息。礦調度室必須24h有監控人員值班。

        (八)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實時上傳監控數據的功能。

        三、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閉鎖功能

        (一)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者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二)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功能。當主機或者系統線纜發生故障時,必須保證實現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的全部功能。系統必須具有斷電、饋電狀態監測和報警功能。

        四、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電源

        (一)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或者專用電源,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二)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必須根據斷電范圍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

        (三)改接或者拆除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五、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調校

        (一)安全監控設備必須按規定調校、測試,每月至少開展1次。

        (二)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傳感器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氣樣在設備設置地點調校,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在儀器維修室調校,每15天至少1次。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功能每15天至少測試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風機停電的,每半年測試1次。

        (三)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處理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填寫故障記錄。

        (四)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調校、維護及收發必須由專職人員負責,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

        (五)配制甲烷校準氣樣的裝備和方法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選用純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標準氣體作原料氣。配制好的甲烷校準氣體不確定度應當小于5%。

        六、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檢查

        (一)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線纜是否正常,使用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或者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礦值班員;當兩者讀數差大于允許誤差時,應當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h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七、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運行管理

        地面中心站值班人員應當隨時監視監控信息,填寫運行日志,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并報礦總工程師和礦長審閱。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等信息時,應當采取措施,及時處理,并立即向值班礦領導匯報;處理過程和結果應當記錄備案。

        八、井下傳感器的設置管理要求

        (一)井下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的地點:

        1、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和回風隅角,高瓦斯和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回風巷長度大于1000m時回風巷中部。

        2、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礦井的掘進巷道長度大于1000m時掘進巷道中部。

        3、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進風巷。

        4、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采煤工作面的進風巷;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前。

        5、礦井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

        6、使用架線電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內裝煤點處。

        7、煤倉上方、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

        8、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內。

        9、井下臨時瓦斯抽采泵站下風側柵欄外。

        10.瓦斯抽采泵輸入、輸出管路中。

        (二)傳感器的設置

        1、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礦井回風巷總回風巷等地點設置的傳感器必須是全量程或者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

        2、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面進風巷、掘進工作面進風的分風口必須設置風向傳感器。當發生風流逆轉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3、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和掘進巷道回風流中必須設置風速傳感器。當風速低于或者超過本規程的規定值時,應當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4、每一個礦井、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當設置風速傳感器,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當設置壓力傳感器;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泵吸入管路中應當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利用瓦斯時,還應當在輸出管路中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

        5、使用防爆柴油動力裝置的礦井及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應當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

        6、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應當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

        7、主要風門應當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的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三)必須設置甲烷斷電儀或者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井下設備:

        1、采煤機、掘進機、掘錨一體機、連續采煤機。

        2、梭車、錨桿鉆車。

        3、采用防爆蓄電池或者防爆柴油機為動力裝置的運輸設備。

        4、其他需要安裝的移動設備。

        (四)安全監控系統的日常管理

        1、礦井相關職能部室必須按照《煤礦安全監測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的規定加強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管理,確保系統運行穩定、監控可靠。

        2、編制礦井設計、采掘作業規程時,必須對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有線調度通信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通信、電源線纜的敷設,安全監控系統的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繪制安全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圖、井下通信系統圖,并及時更新。

        3、應安設監控裝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隊組,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表,分送安全科、通風科。

        4、通風科接到安裝申請表后,負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和使用維護工作,使用隊組和通風科負責提供接通井下電纜和控制線、電源線,進行連接時,必須要有井下監控負責人現場監護。

        (五)風電閉鎖、甲烷電閉鎖管理措施

        1、井下每個掘進、開拓工作面,必須裝設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裝置。

        2、井下每個回采工作面必須裝設甲烷電閉鎖裝置,采煤工作面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必須裝設甲烷傳感器,且當其濃度超過0.5%時,必須切斷被串工作面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源。

        3、井下每個掘進、開拓掘進工作面必須在距工作地點5m內,回采工作面上隅角、距工作地點10m內和回風流距出口15m內各安裝一臺甲烷傳感器。

        4、采、掘工作面應當實行獨立通風,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同一采區內1個采煤工作面與其相連接的1個掘進工作面、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

        (2)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其回風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構成獨立通風系統后,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

        (3)上述規定的串聯通風,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面的巷道中裝設甲烷傳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要求。

        (4 )開采有瓦斯噴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或者在距離突出煤層垂距小于10米的區域掘進施工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5、井下每個采、掘、開工作面的斷電裝置必須控制其工作面的總開關,并且斷電裝置的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6、礦井總回風巷或回風巷中甲烷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報礦調度室進行處理,在未處理前必須切斷本隊組的全部電源。

        7、回采、掘進、開拓工作面和回風流的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為1、0%,斷電濃度為≥1.0%,復電濃度為<1.0%,斷電范圍為工作面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

        8、風電、甲烷電閉鎖裝置必須每15天進行一次甲烷超限閉鎖斷電試驗,并做好記錄。

        9、風電閉鎖試驗由該工作面瓦檢員、生產隊組電工、帶班長進行試驗。甲烷電閉鎖由工作面瓦檢員、生產隊組電工、監控維檢員進行試驗,試驗期間,工作面必須撤出全部無關人員。對有故障的閉鎖裝置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報礦調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在故障期間,工作面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

        10.新開掘進、開拓、回采工作面的《作業規程》中,必須明確規定所裝風電閉鎖、甲烷電閉鎖裝置的型號、斷電范圍,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工。

        (七)井下安全監控設備應采用專供電源供電,使用專用阻燃電纜,嚴禁與通訊電纜、動力電纜等共用,確保其正常運行。在特殊情況下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可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八)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應設置在變電所,嚴禁設置在下列區域:

        1、斷電范圍內;

        2、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

        3、掘進工作面回風巷內;

        4、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

        5、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巷道內。

        (九)井下分站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毫米。

        (十)安裝斷電控制時,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斷電控制器與被控開關之間必須正確接線,具體方案由煤礦主要技術負責人審定。

        (十一)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改線或拆除時,必須由生產隊組與安全監控管理科室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核簽字后方可進行。

        (十二)模擬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測物理量的位置,開關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聲光報警器應設置在經常有人工作、便于觀察的地點。

        (十三)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1、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道側壁(兩幫)不得小于200毫米,且不得影響行人和行車。

        2、甲烷傳感器檢驗

        (1)甲烷傳感器必須每15天檢驗一次。

        (2)配制甲烷標準氣體的裝置方法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相對誤差必須小于5%。制備所有原料氣應選用濃度不低于99、9%的高純度甲烷氣體。

        (3)甲烷傳感器的檢驗必須專人負責。

        (4)甲烷傳感器的檢驗必須及時記錄,隨時監測傳感器的使用情況。

        3、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采煤工作面必須在回風巷設置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Tg1、Tg2、上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T0;在進風巷設置Tg3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及風向傳感器;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必須設置T4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采煤工作面長度大于1000米時,必須在回風巷道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4、掘進工作面傳感器的設置:

        必須在工作面設置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Tg1、回風巷設置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Tg2及距全風壓第一交匯點1015米往外設置T4甲烷傳感器,在掘進工作面進風的分風口設置風向傳感器。

        掘進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前設置T4甲烷傳感器;

        掘進工作面長度大于1000米時,必須在掘進巷道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

        當兩個掘進工作面共用一條回風系統時,除在每個工作面按規定安設甲烷傳感器外,必須在這兩個工作面的回風流交匯點往外1015米設置T4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內布置掘進工作面時,采煤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除按規定安設甲烷傳感器外,必須在掘進工作面開口往里1015米增設1臺甲烷傳感器,該傳感器按照采煤工作面Tg2進行管理;

        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5、除采、掘工作面外,下列地點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1)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

        (2)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

        (3)使用架線電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內,裝煤點的下風側35米處;

        (4)裝有帶式輸送機的回風巷道內;

        (5)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臨時施工的電氣設備上風側1015米處;

        (6)井上、下煤倉及地面煤倉上方;

        (7)封閉的地面煤倉機房內、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等。

        6、井下下列設備必須設置甲烷斷電儀或者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1)采煤機、掘進機、掘錨一體機、連續采煤機;

        (2)梭車、錨桿鉆機;

        (3)采用防爆蓄電池或者防爆柴油機為動力裝置的運輸設備;

        (4)其他需要安裝的移動設備。

        7、在下列地點設置的甲烷傳感器必須是全量程或者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

        (1)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

        (2)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回風流中;

        (3)回風巷;

        (4)總回風巷。

        8、甲烷抽采泵站的傳感器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甲烷抽采泵站內必須在室內設置甲烷傳感器;

        (2)抽放泵輸入管路中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利用甲烷時,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甲烷傳感器;不利用甲烷、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設備時,輸出管路中也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3)瓦斯抽采泵站的抽放泵輸入管路中宜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利用甲烷時,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防回火安全裝置上宜設置壓差傳感器等。

        8、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及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報警濃度必須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甲烷傳感器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設置地點 甲烷傳感器編號 報警濃度%CH4 斷電濃度%CH4 復電濃度%CH4 斷電范圍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 T0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設置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1.0      
      采煤工作面 T1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 T2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工作面進風巷 T3 ≥0.5 ≥0.5 <0.5 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 T4 ≥0.5 ≥0.5 <0.5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中部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機   ≥1.0 ≥1.0 <1.0 采煤機及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電源
      采煤機設置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1.0      
      掘進工作面 T1 ≥1.0 ≥1.0 <1.0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掘進工作面回風流 T2 ≥1.0 ≥1.0 <1.0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掘進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 T4 ≥0.5 ≥0.5 <0.5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電源
      高甲烷和煤與甲烷突出礦井掘進巷道中部   ≥1.0 ≥1.0 <1.0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掘進機   ≥1.0 ≥1.0 <1.0 掘進機電源
      掘進機設置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1.0      
      回風巷   ≥1.0 ≥1.0 <1.0 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   ≥0.70  
      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的進風側   ≥0.5 ≥0.5 <0.5 機電硐室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內   ≥0.5 ≥0.5 <0.5 機車電源
      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臨時施工的電氣設備上風側   ≥1.0 ≥1.0 <1.0 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井下煤倉上方、地面煤倉上方   ≥1.0 ≥1.0 <1.0 貯煤倉運煤的各類運輸設備及其其它非本質安全型電源
      封閉的地面煤倉內   ≥1.0 ≥1.0 <1.0 地面全部電氣設備
      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 帶式輸送機滾筒上方   ≥1.0 ≥1.0 <1.0 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全部電氣設備
      地面甲烷抽放泵站室內   ≥0.5
      利用甲烷時,甲烷抽放泵站輸出管路中   ≤30

        (十四)一氧化碳傳感器的設置:

        1、一氧化碳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壁不得小于200毫米,并應安裝維護方便,且不得影響行人和行車;

        2、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風巷甲烷傳感器T2位置必須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3、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T1、T2位置必須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4、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米處宜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5、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墻柵欄外必須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6、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必須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7、一氧化碳傳感器的報警濃度均為大于或等于24ppm。

        (十五)風速傳感器的設置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風速傳感器應設置在巷道前后10米內無分支風流、無拐彎、無障礙、斷面無變化、能準確計算風量的地點。當風速低于或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值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十六)風壓傳感器的設置

        主要通風機的風硐內應設置風壓傳感器

        (十七)甲烷抽放管路中其他傳感器的設置

        甲烷抽放泵站的抽放泵輸入管路中宜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利用甲烷時,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防回火安全裝置上宜設置壓差傳感器。

        (十八)煙霧傳感器的設置

        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米處應設置煙霧傳感器。

        (十九)溫度傳感器的設置:

        1、溫度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壁不得小于200毫米,并應安裝維護方便,且不得影響行人和行車;

        2、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及地溫高的礦井采煤工作面應設置溫度傳感器。溫度傳感器的報警值為30℃;

        3、機電硐室內應設置溫度傳感器,報警值為34℃。

        (二十)開關量傳感器的設置:

        1、主要通風機、甲烷抽放泵、局部通風機必須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

        2、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必須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3、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末端宜設置風筒開關傳感器;

        4、為監測被控設備甲烷超限是否斷電,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傳感器。

        九、監控系統故障期間安全措施

        1、監測監控中心站必須實行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要堅守工作崗位,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嚴禁值班人員脫崗或值班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

        2、由調度值班領導負責組織隱患排查,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市監控中心(傳真方式),報告須具有上級領導簽字。同時要在處理過程中每半小時將處理情況上報市監控中心備案,直至恢復正常。

        3、中心站上傳程序出現無法上傳的,監控值班人員每半小時打印監測報表上報市監控中心,直至故障排除。

        4、中心站軟、硬件出現故障、探頭斷線、分站通訊中斷、中心站全部無記錄或部分無記錄時,立即通知通風科責令井下的瓦檢員每半小時用光學甲烷器測量一次甲烷,監控值班人員記錄所測得的甲烷值上報市監控中心,直至故障排除。立即通知調度中心責令井下安全管理人員監督瓦檢員現場工作,并利用各自的便攜瓦檢儀隨時檢查重要地點。發現問題及時匯報。

        5、建立隱患檔案管理制度,跟蹤落實直到解決。

        十、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使用與維護

        (一)檢修機構

        1、在技術中心設立安全監控設備檢修中心,礦井的安全監控設備的調校、維修、報廢鑒定等工作均由其負責。

        2、通風科機電隊負責礦的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調校、維護和維修等工作。

        3、根據生產需要,合理配置甲烷傳感器和測定校驗裝置、穩壓電源、示波器、頻率計、信號發生器、萬用表、流量計、聲級計、甲烷標準氣樣、空氣標準氣體等儀器和裝備。

        (二)設備維護保養

        1、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要運到地面進行全面檢修。

        2、監測傳感器每15天要用標準氣樣至少調校一次。

        3、裝置出現故障要及時處理,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井下無法處理時,要在8小時內更換結束,處理故障期間應有安全措施。

        4、傳感器、監測分站及信號線,必須有專人維護,確保運行正常,杜絕各類事故及隱患。

        5、井下監測裝置被砸壞或非監測人員私自拆卸造成損壞的,要照價賠償。傳輸信號線丟失或被截斷,要追查管轄范圍內的責任人,并罰款。

        (三)調校

        1、安全監控設備必須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調校。

        2、安全監控設備使用前和檢修后,必須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并在地面試運行2448小時,且無異常后方可入井使用。

        3、安全監控設備的調校應包括零點、顯示值、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和控制邏輯等。

        4、礦井應配有足夠數量的便攜式瓦檢器,保證滿足礦井生產需要。便攜式瓦檢器每半年檢定一次,每15天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一次;采用載體催化原理的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設備,每隔15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一次。

        調校時,應首先在新鮮空氣中或空氣樣調樣零點,使儀器顯示值為零,然后再通入濃度1%2%的甲烷標準氣樣,使儀器顯示值與標準氣樣一致。

        5、除甲烷載體催化原理以外的其它氣體監控設備應采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按產品說明書現場進行調校。風速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計調校。溫度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溫度計調校。

        其他傳感器和便攜式檢測儀器也應按使用說明說要求進行調校。

        6、高壓氣瓶的使用和管理應符合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管理的規定。

        (四)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使用和維護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礦井應加強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維護和管理,做到不誤顯、不誤報。出現誤顯或誤報,必須及時分析處理;

        2、安全監測工必須24小時值班,并檢查安全監控系統的運行情況;

        3、礦井管理人員及班隊長、放炮員、安全員、電鉗工、采掘機組司機等特種作業人員入井時必須配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并正常使用。

        4、入井人員發現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立即通知通風科進行處理,并將情況匯報地面中心站值班員,必須在8h內將兩種儀器調準。

        5、井下使用的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設備及電纜等由所在區域的隊長、班組長負責使用和管理。

        6、炮掘工作面設置的甲烷傳感器在爆破前應移到安全位置,爆破后應及時恢復設置到正確位置。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及電纜等,由采掘班組長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并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7、安裝在采煤機、掘進機載斷電儀,由司機負責監護,并經常檢查、清掃。

        8、傳感器經過調校檢測誤差仍超過規定值時,必須立即更換。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更換和故障處理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填寫故障記錄。

        9、安全監測監控設備必須嚴格按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

        10.安全監測監控的儀器儀表必須指定專人管理,送有資質的隊組進行檢定。

        11、使用安全監測監控儀器的人員在領取時必須對儀器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十一、安全監控系統及聯網信息處理

        (一)地面中心站

        1、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主機及系統聯網主機必須實行雙機或多機備份,24小時不間斷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5分鐘內投入工作,且數據庫不丟失;

        2、中心站必須實行雙回路供電并配備不小于2小時在線式不間斷電源;

        3、中心站設備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防雷裝置;

        4、聯網主機應裝備防火墻等網絡安全設備;

        5、中心站應使用錄音電話;

        6、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主機或顯示終端應設置在礦調度室內。

        (二)安全監控系統信息的處理

        1、地面中心站必須24小時設專人值班。值班人員應認真監視顯示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接收上一級網絡中心下達的指令并及時進行處理,填寫運行日志,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礦長和礦總工程師審閱簽字。

        2、監測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立即匯報礦調度,查明原因,并按規定程序及時上報上一級網絡中心,同時作好詳細的處置記錄,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

        3、礦調度值班人員接到報警、斷電信息后,應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匯報,礦值班領導按規定指揮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同時作好詳細的處置記錄。

        4、礦總工程師每月應對甲烷超限、誤報警情況進行匯總分析,查找原因,制定處理措施。

        十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急處置

        (一)牢固樹立“監測故障就是事故”的理念。當井下作業范圍監控系統發生故障,監控設備、裝置不能正常監測時,所監控范圍內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二)一個礦井監控信號不能正常監控的該礦井全部停止作業,只有當監控系統正常運行后方可恢復生產。

        (三)監測中心站值班人員發現監控系統故障或甲烷超限時,必須及時向礦調度和通風科科長匯報。礦調度向礦長、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和上級部門匯報。

        (四)當系統顯示井下某一區域甲烷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區域時,礦井有關人員應按甲烷事故應急預案手動遙控切斷甲烷可能波及區域的電源。

        (五)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值班人員接到上級人員報警處理指令后,要立即處理落實,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向上級反饋。

        (六)甲烷、一氧化碳、溫度等傳感器不能正常工作時,總工程師必須組織分析,查找原因、落實責任、制定措施,并在24小時內將分析報告傳上級部門備案。

        十三、資料管理

        (一)建立以下帳卡及報表:

        1、安全監控設備臺帳。

        2、安全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巡檢記錄。

        5、傳感器調校記錄。

        6、中心站運行日志。

        7、安全監控日報。

        8、報警斷電記錄月報。

        9、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

        10.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季報。

        11、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等。

        (二)建立健全監控人員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值班制度等規章制度。

        1、全監控人員崗位責任制

        (1)嚴格執行監控系統和各項規章制度,堅守工作崗位;值班期間應做到眼勤、腦勤、口勤、手勤、腳勤、嚴禁懶崗、離崗和睡崗。

        (2)嚴格操作規范,做好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確保監控系統安全可靠及正常運行。

        (3)熟練掌握計算機操作技能,認真學習上級文件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監測監控系統和基本知識和規定,正確使用監控設備,禁止私自改變機房系統設備的配置或設置。

        (4)嚴格按照甲烷監控平臺操作流程規定,正確履行工作職責,不間斷瀏覽、分析系統運行各信息數據和參數。認真填寫值班期間監控系統運行記錄,發現問題及時按規定處理上報。每天必須將甲烷日報表、運行日報表送煤礦領導閱生報通風科及相關責任人分析并存檔。

        (5)掌握礦采掘動態和圖紙填繪情況,并對監控系統示意圖作實時修改。

        (6)對監控系統運行中的異常情況和甲烷超限報警情況必須認真記錄及時報告礦值班領導或技術負責人并進行處理,并將每日隱患處理情況匯總上報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和縣煤礦安全監控中心總控室。

        (7)不間斷瀏覽、分析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各種信息數據和參數,及時掌握礦井采掘動態。

        (8)詳細記錄系統運行狀態;認真接收井下電話,迅速清楚回答各種問題。

        (9)按照規定及時填制各類臺賬與報表。

        (10)發現各類傳感器存在故障或不安全隱患時,應立即查明原因,將設備撤出井下,進行處理。

        (11)認真學習專業技術知識,熟悉設備、儀器性能,按規定正確進行操作。

        (12)根據作業進度及時更改井下示意圖和探頭編號,做到各監測名稱與井下實際相對應。按要求和規定調校和送檢各類監測監控設備,杜絕不真實和超出誤差范圍信息數據的上傳。

        (13)準確執行上級行業主管部門的指令和完成礦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2、監控人員操作規程

        (1)開機前必須檢查各設備連接是否正常,若有掉線及時正確連接。

        (2)按照正確的順序開機:電源→UPS→調制解調器→交換機→顯示屏→服務器→工作站。

        (3)正確操作安全監測軟件,正確打印各種報表。

        (4)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改變參數及線路。

        (5)嚴禁將雜物堆放在工作臺上,嚴禁機器無人運行。

        (6)按照正確的順序關機:工作站→服務器→顯示器→交換機→調制解調器→UPS→電源。

        (7)正確填寫各項安全監測記錄。

        3、監控人員值班制度

        (1)值班人員必須經上級部門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2)值班人員必須監守工作崗位,嚴禁脫崗,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要對所有監控系統進行檢查和交接,履行簽字手續。

        (3)值班人員必須禁止閑雜人員進入機房,對于前來檢查和參觀的人員,必須填寫“來人登記記錄”。

        (4)值班人員不得隨意更改主機設備的屬性,操作過程中禁止添加、拷貝、刪除和卸載任何文件。

        (5)值班人員不得隨意使用回收站回收程序,以防有用文件回收。

        (6)嚴禁值班人員自帶光盤和軟件上機操作。

        (7)嚴禁值班人員在主機上進行游戲操作,確保系統正常遠行。

        (8)值班人員有權制止其他人員在主機上進行操作,經常保持機房及設備的整潔、衛生。

        (9)值班人員必須認真填寫甲烷檢測日報表,并上報礦長和技術礦長審閱。

        (10)在機房接聽井下電話,配合井下監控維護工調試井下監控設備、探頭。

        (11)負責甲烷超限報警、系統不正常運行、上級監控中心的指示請示匯報礦領導工作

        (三)監測系統動態圖布局合理,界面清晰,內容準確,圖頁及參數隨采掘工作面變化及時修改,并上傳上級部門。

        圖頁必須符合上級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動態圖繪制相關技術要求。

        (四)每天打印監測監控日報,報礦總工程師和礦長審核簽字。監測監控日報應包括以下內容:

        1、表頭。

        2、打印日期和時間。

        3、傳感器設置地點。

        4、所測物理量名稱。

        5、平均值。

        6、最大值及時刻。

        7、報警次數。

        8、累計報警時間。

        9、斷電次數。

        10.累計斷電時間。

        11、饋電異常次數及時刻。

        12、饋電異常累計時間等。

        (五)報警斷電記錄月報應包括以下內容:

        1、表頭。

        2、打印日期和時間。

        3、傳感器設置地點。

        4、所測物理量名稱。

        5、報警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

        6、斷電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

        7、饋電異常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

        8、每次報警的最大值、對應時刻及平均值。

        9、每次斷電累計時間、斷電時刻及復電時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時刻。

        10.每次采取措施時間及采取措施內容等。

        (六)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

        1、表頭。

        2、打印日期和時間。

        3、傳感器設置地點。

        4、斷電測試起止時間。

        5、斷電測試相關設備名稱及編號。

        6、校準氣體濃度。

        7、斷電測試結果等。

        (七)必須繪制安全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并根據采掘工作面的變化及時修改。安全監控布置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斷電控制圖應標明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斷電范圍,被控開關的名稱和編號,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

        (八)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和網絡中心每3個月必須對數據進行備份,備份的數據介質保存時間不少于2年。

        (九)圖紙、技術資料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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