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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安煤業公司防治水崗位責任制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09 14:32 來源:煤礦安全網 新安 煤業 公司 防治 治水 崗位 責任 責任制

      為認真貫徹實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細則》等相關文件精神,深入貫徹做好礦井水害的防治工作,杜絕重大水害事故,保障職工人身安全和礦井安全生產,實現礦井持續穩定發展,特制定本責任制。

      第一條 指導思想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生產方針,深入貫徹“超前防控,綜合治理,總體推進”的防治水指導思想,以“井下防突水,地面防潰水”為目標,嚴格執行“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則,抓好技術管理和現場管理兩大環節,對礦井水害進行綜合防治,杜絕水害事故的發生。

      第二條 奮斗目標

      (一)杜絕因礦井水害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二)杜絕突水淹沒掘進和回采工作面及以上的水害事故

      (三)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大礦井水害防治力度,落實責任,保證各項防治水工作的正常進行,確保安全生產。

      第三條 管理機構

      公司成立防治水領導小組

      組長:經理

      副組長:生產副經理、總工程師

      成員:公司其他領導、副總工程師及各部門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地質測量科,地質測量科科長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成員由地質測量科地質人員與相關科室人員組成。

      第四條 基本任務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防治水工作的法規、規定、指令。

      (二)加強礦井防治水基礎工作,做好各種水情水害的預測預報,及時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滿足礦井安全生產需要。

      (三)抓好水害隱患的分析排查工作,對排查出的水害隱患,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并明確責任,定期落實。

      (四)根據礦井生產接續情況,做好各種水文補勘和防治水工作。

      (五)落實具體防治水工作任務的實施,監督檢查各類防治水工程施工質量和進度。

      第五條 崗位責任

      礦井防治水工作直接影響到職工人身和生產安全,而且內容龐大、覆蓋面廣,必須公司經理親自抓,總工程師負責,各部門各負其責、統籌協作,責任分工如下:

      (一)經理: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礦井防治水工作負總責,負責解決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財、物等問題。

      (二)公司總工程師:具體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對全公司防治水工作負技術責任。監督指導防治水專業日常工作,負責組織負責開展本井田范圍內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補充勘探和水文地質觀測分析工作,組織本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的審定,組織編制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負責防治水工程方案、設計的審批以及組織工程的驗收工作。每月組織一次礦井水害隱患排查。

      (三)生產副經理:對防治水措施負落實責任,對所分管業務中有關礦井防治水的工作負責,組織落實分管范圍內礦井防治水的相關問題和措施,定期檢查各有關部門、單位防治水工作進展情況。

      (四)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負責協助礦總工程師開展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監督指導防治水專業日常工作,同時參加防治水工程方案、設計的審批工作。

      (五)地質測量科長負責礦井防治水的日常管理,監督考核礦井防治水工作。

      (六)地質測量科分管副科長負責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各項防治水工程、措施的制定及落實,協助地測副總工程師、地質測量科科長做好防治水技術措施的審批和現場實施。

      (七)防治水工作人員負責深入井下收集第一手資料,并做好記錄,按規定要求整理填繪相關圖紙;建立健全各類水文地質基礎圖紙、臺賬、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及防治水措施等資料。

      (八)安監處處長和主任工程師對全礦防治水工作和工程質量負安全監督檢查責任。

      (九)各采掘區隊負責人對所在工作地點水害防治和承擔的礦井防治水工作任務負直接責任。

      (十一)各采掘區隊技術員負責根據地測部門提供的防治水措施,完善施工地點作業規程中有關防治水工程及技術內容。

      (十二)礦井每一名員工有自保、互保和發現水患并及時報告的責任。

      (十四)防治水技術管理制度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煤礦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減少水害事故,杜絕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保證礦井安全生產,根據《煤礦防治水細則》、《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嚴格執行“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則,以消除水害隱患、保障礦井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為目的,抓好技術指導、監督和現場管理兩大環節,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大礦井水害防治管理力度,落實責任,保證防治水工程的正常進行,確保礦井安全生產。

      第三條 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地測科和其它相關單位具體負責防治水技術管理,負責全礦井防治水工作的統一協調指揮工作。

      第二節 基本任務

      第四條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和集團公司有關礦井防治水工作的規程、規定、指令和意見。

      第五條 加強礦井防治水基礎工作,做好礦井水情、水害的觀察、分析和預測預報,及時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滿足礦井生產安全需要。

      第六條 編制礦井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

      第七條 抓好水害隱患的排查與治理工作,進行月度、年度水害事故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水害 隱患制訂相應的防治措施,并根據責任分工進行落實,形成隱患的閉合管理。

      第八條 根據礦井開拓方案和采掘生產接續計劃,安排水文地質補勘工程和防治水工程計劃

      第九條 具體落實防治水工作任務的實施,監督檢查各類防治水工程施工質量和工作進展情況。

      第三節 部門職責

      第十條 地質測量科是礦井防治水工作的責任部門,在總工程師的直接領導下,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中的具體業務工作。

      1.加強礦井防治水基礎工作。收集和掌握井上下水文地質資料,各種原始記錄、臺帳、卡片等要齊全、準確,圖紙資料要完善可靠、填繪及時。

      2.做好礦井水文地質分析、水情水害預測預報,及時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為公司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提供水文地質依據。

      3.加強對老空區和頂、底板含水層富水情況的分析、探查和管理,嚴格制訂探放水工程設計,逐級審批,并嚴格監督執行,徹底消除礦井水害隱患。

      4.編制礦井年度防治水工程計劃,并督促計劃的落實與實施。

      5.參與防治水工程措施的審批、檢查和技術指導。

      6.排查礦井水害隱患,發現有危及安全生產的重大水害問題,及時向調度室和公司領導匯報。

      7.推廣應用水文地質物探、涌水量預計、水文監測和突水預報等新技術、新方法,不斷提高防治水工作科技含量和技術水平。

      8.根據采掘生產接續,按時提交礦井生產建設期間所需的水文地質資料,為礦井改擴建、開拓延伸、采區、采掘工作面等提供所需要的水文地質資料或專門報告。

      第十一條 設計辦職責

      1、采掘工程設計時,從開拓布局、采區巷道布置上要有利于礦井防治水管理,盡量避免大量積水的產生,并確保排水系統安全、合理、可靠。

      2、采掘工作面設計中,必須有排水設計及礦井防治水措施。

      第十二條 生產科、機械化科職責

      1、審查作業規程時,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完善可靠的排水設施,并檢查落實情況,完善礦井防治水安全措施及水害避災路線;負責落實礦井防治水工程中的井巷工程;參與審查探放水設計并組織落實實施。

      2、負責組織落實分管范圍內與礦井防治水的相關問題和措施。

      3、井下采掘生產任務的安排,必須保證不會引起大的水患災害。

      4、檢查采掘工程質量的同時,負責檢查礦井防治水工程質量,并納入工程質量驗收考核。

      第十三條 機電運輸科在礦井防治水工作中起著重要作用,負責全礦井防治水工作所需的機電設備配置、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保證井下中央泵房、采區水倉和各排水點的設備運轉正常。對礦井防排水系統機電設備選型、使用與維護等方面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1、管理并檢查井下各排水站、點及采掘工作面排水設備,保證其正常運轉。負責對水倉、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經常檢查和維護。每年雨季前,編制“雨季三防”計劃并監督實施,必須全面檢修一次,并對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一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審核采掘作業規程和專門防治水工程中防排水設備的選型、配備、供給等方面的工作,并從管理方面抓落實。

      3、與有關業務部門和領導一起制訂有關防排水方案,并具體落實井下采掘巷道排水管網的敷設工作。

      4、當采掘工作面涌水量較大,采掘區隊無法正常處理時,由機電科具體協助有關防排水責任區隊進行處理,并進行現場排水工作的巡回檢查和技術指導。

      5、每年組織一次排水設備正確使用和故障排除的短期培訓,使區隊解決日常排水工作。

      6.按照規定要求負責對礦井內的防水閘門做好維護和關閉實驗。

      7.參與礦井防治水隱患排查以及制定防治水措施。

      8.負責儲備足夠數量的防治水搶險設備。

      第十四條 資產辦、物資供應中心是礦井防治水工作器材供應、儲備和保管的部門,負有器材保障的直接責任。

      1、嚴格管理礦井防治水器材的采購工作,保證器材的優質、可靠、完好。

      2、平時要儲備好礦井發生水災所必須的搶險材料,并設專庫、專帳管理。

      3、保證采掘區隊正常排水設備的供給,特殊情況下,要想方設法保證礦井防排水器材及時、足額到位。

      4、雨季“三防”物質要專人、專庫、專帳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 調度室值班人員要掌握各采掘工作面及重點工程施工地點的出水情況,出現水害隱患要有序地調度處理。有涉及水害影響施工地點的班中匯報要記錄水害處理情況。

      1、對井下有水害隱患地點的水情信息進行詳細記錄,并及時調度處理。

      2、發生大的突水或其它水害險情時,要及時調度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脅地點的人員,并安排有關單位迅速、正確處理險情。

      3、各種防排水設備、材料,要及時安排調運,保證按時到位。

      4、參與有關防排水措施的制定和實施。

      5、在處理險情時,要安排專人查看現場,做到情況明了、指揮得力,必要時現場指揮調度。

      6、負責雨季“三防”的專項工作安排。

      第十六條 安監處對全礦井防治水管理的各項制度、措施及上級有關法令、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負責全面監察。在采掘生產過程中,對礦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實施全動態安全監督檢查。

      1、參加各類防治水技術措施和一般作業規程中防治水內容的審批,并對防治水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2、有專職人員對采掘工作面或其它有水害隱患的地點進行現場跟班,隨時檢查當班水情水患處理情況,認真填好記錄;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險情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3、對安全信息卡上有關水情信息及時處理,反饋到有關單位和領導處理,防止耽誤水患的處理而造成水害事故。

      4、負責對水害事故的組織、分析、處理工作。

      第十七條 鉆機隊擔負著礦井防治水工作的具體任務,從接受任務、編制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到現場施工,對全過程的具體防治水工作負直接責任。

      1、要根據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的安排,及時鉆進、疏通各類探放水和泄水鉆孔,并按規定安裝花管、套管或引水管等。

      2、所有探放水任務,均由鉆機隊負責施工,開工前要編制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并由總工程師組織相關科室、安監處審批。

      3、對井下打鉆、疏通的各類探放水和泄水鉆孔的區域、地點;鉆孔孔徑、鉆進時間等有關參數做好詳細記錄,建帳入柜保管,以備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查看。

      4、協助相關區隊做好其它防治水工作。

      5、探放水人員必須通過專業技術和安全培訓,持證上崗。開工前必須熟悉施工現場條件、避災路線和水害威脅情況。

      第十八條 機運 工區擔負著礦井防治水工作的具體任務,從接受任務到現場施工,對全過程的具體防治水工作負直接責任。

      1、負責各排水站、點的排水管路、水泵等設施的安裝。

      2、各類排水設施的安裝必須按要求及時到位,并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轉。

      3、協助鉆機隊做好探放水鉆機的電器安裝,與有關區隊做好其它防治水工作。

      4、負責礦井主排水系統的使用和維護,經常檢查其運轉情況,確保其正常運行。

      5、每年雨季前,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進行一次主排水系統的聯合試運轉工作,并確保各井筒安全度汛。

      第十九條 各采掘區隊擔負著礦井防治水工作的具體任務,從接受任務、編制措施到現場施工,對全過程的具體防治水工作負直接責任。

      1、編制作業規程必須包含有關防治水工作內容,在作業規程、措施的學習、傳達、考試過程中必須將有關防治水工作同時進行。

      2、工區主要負責人必須全面掌握作業地點及其附近的水情資料,并有防范水害的可靠辦法;在班前會等有關會議上向職工交待清楚水情水害和應采取的可靠措施。

      3、制定的防治水害措施和避災路線要切實可行,并嚴格按審批后的措施執行。

      4、在有水情隱患地點施工時,要加強對工作地點和附近區域的水情觀測,要現場交接班,并將水情交待清楚。發現隱患要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并報告礦調度室;情況危急時,要首先保證職工人身生命安全。

      5、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圓滿完成公司領導交給的各項防治水任務。

      6、做好施工地點的各項防排水日常工作。

      7.采掘區隊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者,技術員對區隊防治水負技術責任。

      第二十條 通防科

      1、參與采掘設計、作業規程及探、疏放水設計的審查工作,對其中有關通風路線及避災路線等內容進行審查。

      2、負責探放水過程中的氣體監測工作,發現氣體超限時,立即匯報調度室并指揮現場作業人員采取措施、安全撤離。

      3、負責密閉涌水口的檢查,發現出水口堵塞、密閉墻內積水時,及時疏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救護隊負責礦井水災事故的救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其它

      各單位必須對本單位下井人員進行“礦井防治水知識”和“礦井防治水管理制度”培訓學習,熟悉礦井防治水基本知識,掌握水害事故的基本處理方法和避災路線。

      第四節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遵照本規定,認真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防治水工作。凡未按規定執行、影響生產危及安全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四條 凡違反本規定而造成事故者,按危害程度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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