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促進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穩定好轉,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細則》規定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要求,結合原集團公司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現修訂完善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如下:
第一條 每年年底前,按照集團公司審查批準的開拓方案,對下年度計劃開拓的區域和采掘工作面地點,由公司總工程師組織相關部門和防治水技術人員進行水害隱患排查。
第二條 每月20日左右由總工程師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召開地測防治水專業的隱患排查分析會議,對下月的水害風險、隱患進行排查,并對上月的風險、隱患治理情況進行總結。根據生產作業計劃,對月度內礦井所有的采掘工作面,進行一分析、一排查,對存在水患威脅的地點,提出針對性的治理措施。
第三條 對排查出的水害事故隱患,及時編制隱患排查明細表,落實治理單位、整改責任人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實施集中整治,審批簽字后,發放到公司相關單位,按照集團公司的要求時間和安排,發到集團公司地質測量處郵箱,并由防治水副總或地測科長帶隊,專題匯報本月水害隱患治理情況和下月水害隱患排查情況。
第四條 對水害隱患治理實行“六落實”,實行隱患閉合管理。排查出的水患必須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保證項目、資金、措施、人員、時間、責任落實到實處。其中防治水工程措施項目由地質測量科負責,資金由公司分管領導負責安排,工程實施時間由各生產技術科室負責協調,措施落實情況由安監處負責監督檢查。
第五條 根據集團公司隱患管理等級,A、B級水害隱患列入集團公司行政工作計劃,進行重點管理,每周由集團公司地質測量處負責調度隱患治理情況;C級隱患由公司進行管理,落實好治理措施,并報地質測量處備案。
第六條 對排查出的水害隱患實行檔案化管理。將井上下所有受水害威脅的地點建立隱患檔案。內容包括:隱患地點、隱患類型、采取的防治措施,責任單位及責任人,階段性治理情況,直至該地點隱患結束。
第七條 隱患治理完畢后,實行總結閉合。每當隱患地點治理閉合后,均對受控制的水害隱患地點進行總結 。
第八條 年度防治水計劃、月度水害隱患排查由防治水專業人員負責編制,經技術主管(副科長)、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簽字審核,由總工程師簽字批準,并上報集團公司地測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