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使電氣設備完好運行,保證安全生產,防止事故,根據“電氣試驗”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電氣試驗必須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等國家有關規程。
第二條 要加強電氣試驗工作的技術管理,建立健全主要設備的歷年來試驗資料和檔案,掌握設備性能變化的趨勢。
第三條 每年末由機電科負責按照電氣設備試驗周期編制下年度電氣試驗計劃。
第四條 電氣設備如變壓器、電動機、開關、電纜等在投入運行前必須按規定做檢查、測試、調整和電氣試驗。
第五條運行中的和大修后的變壓器、斷路器、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等按《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規定的周期進行試驗。
第六條 變電所及線路避雷器每年雷雨季節前做一次絕緣特性試驗。
第七條 變電所專用絕緣手套、絕緣膠靴、絕緣墊、絕緣臺、絕緣拉桿、高壓驗電筆、放電棒,新品在使用前應做耐壓試驗。舊品應每年做一次耐壓試驗。
第八條 礦井主變電所的繼電保護裝置,每年應定期試驗調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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