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各單位必須有各自的井下供電系統圖并報機電科審核,不按照規定及時上報機電科的罰款200元,圖中應注明短路電流值及保護裝置整定值,井下機電隊和各采掘隊按供電系統圖及設計整定值進行施工。若設備及電路與供電系統圖不符者,應及時報機電科,未經機電科同意,應按原供電系統圖施工和整定。
第二條 機電科要隨時掌握整個供電系統的運行狀態,保證供電系統與圖紙資料相符,經常對采掘區隊供電系統進行檢查。各區隊供電系統及負荷變更,須匯報機電科,并隨時計算其最遠點兩相短路電流值、高壓防爆配電裝置及低壓饋電開關過流繼電器整定數據,并校核其靈敏度,當需要變更整定數據時,及時填寫變更整定數據單,報機電科。
第三條 嚴禁使用銅、鋁、鐵絲代替熔體,若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第四條 井下供電系統中的高壓開關柜、高壓配電裝置、低壓饋電開關、電磁啟動器等電氣設備的過電流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和管理,由各使用單位專人負責執行。
第五條 各單位維護電工(電鉗工)每班對所管區域的供電系統,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如果發現重大事故隱患要立即向生產調度和本單位領導匯報,請求處理時間及辦法,并做出詳細記錄,必要時可采取停電措施。
第六條各單位電工(電鉗工)必須嚴格執行“電氣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嚴禁支頂、捆綁跳閘機構及過流繼電器,如發現要追究責任并給予200元罰款,對造成嚴重后果者嚴肅處理。
第七條機電隊、采掘隊負責井下各自范圍內低壓漏電保護裝置的日常試驗和檢查工作,以及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修理工作并做好日常檢查、試跳記錄,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機電科。
第八條 127伏煤電鉆綜合保護器、照明綜保漏電保護裝置,由各采掘區隊負責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檢查、試跳和更換工作。甩掉保護裝置一次罰款500元。
第九條 機電隊、采掘隊的維護電工或電鉗工,每天對井下所管用的檢漏保護進行一次巡回檢查試跳工作,每周的安全檢查,檢查人員檢查試跳一次。漏檢一次罰款100元(以檢漏記錄本記錄為準)。
第十條各單位對本單位所管用電范圍的供電系統絕緣狀況每周檢測一次,對本單位的供電系統接地保護裝置每月檢查一次,在瓦斯檢查員的配合下,至少對檢漏保護每月進行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試驗。檢查試驗做出詳細記錄,每月二十五日報機電科。
第十一條 任何人無權停用漏電保護,如出現故障時,各用電單位必須及時停電進行檢查處理,對于私自停用檢漏繼電保護者,罰款200元。造成的后果由所管轄的單位自負。
第十二條機電隊、采掘隊每季度對接地電網接地電阻測定一次,要求:
1、井下總接地網的電阻,由主接地極起至最遠的就地接地裝置,不得超過2歐姆。
2、移動式電氣設備和總接地網或就地接地極之間的接地電阻不得超過1歐姆。
第十三條 井下中央變電所的值班人員在交接班時間必須對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進行一次表面檢查,維護人員每周不少于一次對設備、設施接地裝置的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填寫記錄并向有關領導匯報。
第十四條 接地裝置有損壞時,應立即修復接地裝置,未修復時禁止受電。
第十五條機電隊每年定期要將井下主接地極和局部接地極從水倉和水溝中提出,詳細檢查,每年不少于兩次,如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
第十六條 對不符合接地要求的接地保護裝置,各管理單位的機電隊長要指定專人限期處理。對接地保護裝置不符合要求或不安設者,每處罰款200元。
第十七條接地保護的完整及可靠性關系礦井安全問題,對偷拆接地線、損壞接地裝置的行為,以破壞生產論處,每處給予50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