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杜絕傷亡事故發生,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礦現場緊急撤人避險制度。
第一條在現場發生險情時,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安全員有第一時間下達現場停產緊急避險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第二條現場發生災害事故,現場人員無力搶救時,現場帶班領導要迅速組織人員進行自救和沿避災路線安全撤離。
第三條人員在撤離途中在保持沉著、冷靜,聽從現場帶班領導的統一指揮,積極避災,不得個人擅自行動。
第四條調度室是發出預警通報的責任單位,當調度室接到災害事故發的匯報后,要立即啟動應急措施。
第五條現場帶班領導要立即帶領所有作業人員以最快的速度,選擇最短的路線向礦外安全區撤人,在撤到安全地點后,要由當班組長負責清點人數。
第六條煤礦應急預案要與國家以及當地政府應急預案保持銜接,并定期進行演練,不斷提高職工在發生突發事故時的緊急避險撤離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七條 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要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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