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技術資料的完整、全面,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條 加強技術檔案的管理,積極開展技術檔案的利用工作,使技術檔案更好地為設計、生產施工、建設和科學技術研究服務。
第二條對全礦在生產技術、基本建設和科學技術研究等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技術檔案、技術文件和技術圖紙資料,由生產科統一管理。
第三條技術檔案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收集、整理、保管、鑒定、統計和及時準確的提供利用技術檔案和科技資料。
第四條技術檔案管理人員,要努力鉆研業務和刻苦學習技術檔案管理基礎知識,不斷提高業務管理水平,堅持做到三個面向:即面向生產;面向科研和設計;面向基層。
第五條生產技術方面應歸檔下列資料:
1.全礦總體及遠景規劃方案的設計(包括文字、附表、圖件)材料等;
2.有關全礦安全技術方面和技措文件資料;
3.礦井設計、采區開拓設計資料及概(預)算書,設計更改文件資料;
5.礦井井下主要硐室設計資料;
6.礦井有關主要井巷保護的技術文件資料;
7.有關礦井生產能力核定、調查、總結報告等;
8.有關永久巷道維護和支架形式,選用情況的技術分析總結材料;
9.有關采區報廢及報廢井巷的文件材料;
10.重大生產技術性事故調查、檢查報告;
11.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的編制、上報、批復和實施的有關文件、資料圖紙;
12.有關礦井調整、改造的方案設計及文件;
13.有關礦井通風方面的技術文件資料(包括通風、設計通風系統圖紙、通風系統的改造、調整、反風演習安排及總結);
14.有關防治瓦斯方面的技術文件資料(包括瓦斯等級鑒定、計算基礎、分析化驗資料。以及防治瓦斯的有關設計、措施等)
15.各單項、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開工、竣工、驗收報告文件、圖紙和原始記錄、隱蔽工程資料圖紙;
16.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資料和記錄;
17.雙革和技術推廣安排、總結及鑒定文件、資料、圖紙。
第六條測量方面應歸檔以下資料:
1.礦井范圍內的區域地形圖;
2.工業廣場平面圖;
3.井上、下對照圖;
4.礦井生產(開拓工程)交換圖;
5.測量規程規定的礦山八大圖紙的底圖;
6.地形原圖;
7.大型貫通測量預計誤差設計,成果分析及總結;
8.地面三角點、水準點及三角網點、水準網點成果表;
9.地形控制測量成果記錄;
10.井下各級導線、水準測量計算成果;
11.井口位置座標表及近井點座標表;
12.各種管路定線和主要機械安裝測量記錄,檢查測量記錄;
13.經緯儀測量手簿;
14.主要巷道布置圖;
15.采掘工程及采掘工作面布置圖;
16.設備、儀器、檔案管理卡片(200元以上的);
17.地面巖移觀測記錄、設計、分析、總結資料。
第七條 地質方面應歸檔以下資料:
1.全礦井范圍內的地形地質圖;
2.有關地質勘探成果資料(普查、詳查、精查、地質報告及修改地質報告和審批文件);
3.地質工作原始記錄,包括井筒及巷道素描;
4.水文地質資料及圖紙;
5.采掘、開拓地質說明書;
6.有關礦井儲量動態、開采量、損失量、回采率和儲量平衡表等文件、資料、圖紙。
7.儲量動態和損失量年報;
8.三量動態報表;
9.各種地質剖面圖、地層綜合性柱狀圖、鉆孔位置圖、煤層底板等高線圖;
10.巖石標本及有關資料。
第八條地面基本建設方面應歸以下資料:
1.各工程項目的設計基礎資料;
2.各工程項目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設計、施工組織、說明書、(概)預算書及設計修改補充文件、圖紙;
3.標準設計圖紙、預算書、經濟技術指標及有關技術文件資料;
4.委托外地設計的委托設計協議書及有關資料;
5.各單項工程開工報告、甲乙雙方施工合同、地耐力、上質復查等文件資料;
6.合理化建議、修改設計和工程更改文件;
8.防寒、防訊記錄、隱蔽工程記錄;
9.工程質量記錄;
10.停建、緩建、復工項目批準書;
11.竣工驗收鑒定及驗收報告;
12.竣工技術總結、竣工報告;
13.竣工決算書;
14.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分析。
第九條 科學技術研究書籍、雜志應歸檔以下資料:
1.科技成果檔案,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技術革命方面的經驗總結、匯編、論文及鑒定報告等文件資料;
2.技術交流、科研現場會議決議、文件;
3.雙革及技術推廣安排意見、設計、施工措施、總結、鑒定報告;
4.有關地面、井下工程概(預)算、決算書;
5.有關機電、生產技術、土建、科研等技術方面書籍、雜志資料;
6.有關重大技術方面的生產事故調查、報告及上報處理意見、總結報告等。
第十條 生產技術方面的各種報表、記錄、圖紙,每半年歸檔一次,須在每年元月、七月(上半年)內歸檔、重要專題記錄隨時歸檔。
第十一條 基本建設的圖紙、證件,在該工程竣工投入生產,交付使用后的一月內歸檔。
第十二條在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歸檔的同時,要求個人對以前借用或下發的有關技術資料、設計文件、設備說明書、科技書籍等應主動清退移交,積極配合技術檔案管理人員,做好資料歸檔回收工作。
第十三條對于在科技檔案整理過程中,能夠積極主動移交歸還資料、并做出顯著成績者,應按歸還資料的價值不同給予表揚和獎勵,而對隱藏資料和影響歸檔工作者,要查明情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各科室對在生產、基建、科研等活動中所形成的科技文件資料(包括圖紙、表、文字材料等)由工程負責人按照科技檔案的自然形成規律,保持科技資料的有機聯系,進行收集整理成套,按期向技術檔案管理人員移交歸檔,不得私自留存或銷毀。
第十五條對移交來的技術檔案,要及時登記,并分門別類,系統整理和科學編目,使之條理化、系統化,并應標明保管期限和機密程度。
第十六條對基層建設和技措、大修各項工程(特別是隱蔽工程)必須有記錄,有完整、系統、準確的開竣工資料,并要做到圖物相符、資料齊全,否則不予驗收和不能報工程完成。
第十七條每年對技術檔案的存放、保管狀況和提供利用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每三年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檔案鑒定委員和領導小組成員,對技術檔案進行復查、鑒定,對無保存價值的檔案進行剝除銷毀工作。
第十八條 借閱時間最長一個星期,到期不能歸還者,應到技術檔案室辦理借閱延期手續,否則應追回檔案,停止使用。
第十九條借出檔案,必須保持齊全、整潔,不得隨意更改、抽頁或填寫內容。
第二十條 借閱者在歸還檔案時,如有損壞或缺頁現象應由借用單位或個人負責賠償,并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于絕密技術檔案一律不向外借,可憑介紹信在檔案室查閱,并應保守機密。
第二十二條外單位借閱人員,必須持本單位介紹信,經礦領導批準,技術檔案管理人員登記后,方可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