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帶班人員在本班結束后,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職責,并按《礦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簿》的相關項目填寫齊全,不得漏項,嚴禁亂寫亂畫,隨意涂改。
第二條
帶班人員必須現場進行交接班,嚴禁電話或帶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導致工作失誤或誘發事故。
第三條
交班人員要認真如實地介紹當班帶班區域各工作面(點)的安全狀況,設備的運轉情況,有無安全隱患,以及下一班檢查重點及其它注意事項,交代完畢后經雙方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字后,方可下班。
第四條
未完成當班任務或發現事故,未處理完畢,不準離開工作地點,等待下一班帶班人員到達并完成交接后,才能離開;因特殊原因當班處理不完的,必須向礦調度室匯報,并在交班地點,與下一班交代清楚處理措施、目前進度、安全事項等,并如實填寫在交接班記錄簿上。
第五條
超過交接班時間,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準離開崗位,否則按早退處理,接班人員必須在下班半小時之內到達,否則按遲到處理。如確定無人接班應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并堅守崗位。遲到、早退罰款500元/次。
第六條
煤礦領導交接班必須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帶班領導必須向接班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本。違反規定,罰款1000元/次。
第七條
領導下井帶班交接班記錄簿,每月由安檢科負責發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