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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09 10:28 來源:煤礦安全網 出入 人員 清點 管理 管理制度 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出入井人員的安全,動態掌握和控制出入井人員的數量,準確提供井下作業人員名單,預防各種不安全因素進入井下和防止各類盜竊犯罪行為,達到標準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礦井必須建立出入井人員考勤系統和井下作業人員定位系統,制定并嚴格執行井口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管理制度,按規定配備檢身員和考勤員。

      第三條

      嚴格執行上級有關規定,控制井下作業人數,嚴禁超定員,井口要24h公示每班下井作業人數。

      二、出入井人員規定

      第一條

      所有入井人員必須親自按規定到考勤地點登記考勤,杜絕考勤不下井,下井不考勤現象。

      第二條

      有下列情況者嚴禁入井

      1.未戴安全帽、自救器和礦燈者;

      2.攜帶煙草、點火物品者;

      3.穿化纖衣物者;

      4.入井前四小時喝酒者;

      5.休息不好、精神恍惚者、疲勞上崗者;

      6.因工作、家庭及其他原因造成精力不集中、情緒不穩定者;

      7.攜帶禁止下井的物品、材料者;

      8.作業人員未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培訓時間、內容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特殊工種資格證)者;

      9.患有不宜進行井下作業的疾病者。

      第三條

      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嚴禁穿化纖衣服)和膠靴,按規定領取礦燈、自救器、排隊入井,并出示證件,自覺接受檢身工檢身后方可入井。

      嚴格外來人員入井管理,明確審批程序和審批責任、外來檢查、服務和參觀學習人員,由礦方進行入井培訓、強調安全注意事項并登記后,由礦方有關人員陪同,持臨時入井證方可入井。

      第四條

      入井人員升井后必須立即消卡、交燈,嚴禁升井后不消卡、交燈或延時交卡、交燈。

      三、井口檢身規定

      第一條

      考勤、檢身人員要盡職盡責,嚴格進行考勤和檢身,執行人交人,手交手的現場交接班制度,檢身人員有權按規定對任何入井人員進行檢身,對不能按規定接受檢身的人員有權禁止其入井。

      第二條

      考勤檢身人員要著裝整齊,保持工作環境文明衛生,24h開展檢身工作制,嚴禁空班漏檢,班中睡覺、喝酒或脫崗,對檢身人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不負責任者,一經查出一律調離本工作崗位,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條

      嚴格檢查井口附近情況,禁止在距井口20m范圍內抽煙和設置明火裝置。

      第四條

      井口檢身工要做好每趟人車的接送工作,維持乘車秩序,杜絕扒、蹬、跳車等違章行為,確保乘車安全。

      第五條

      對所有入井人員都要進行認真檢查,按有關規定嚴把人員入井關,嚴格檢查出井人員,發現有盜竊礦財產和雷管、炸藥的人員,要立即匯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六條

      認真做好檢身記錄,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匯報,特別是井下發生人身事故,傷員升井后,要查明傷者姓名、受傷部位,并要立即匯報礦調度室。

      第七條

      井口檢身人員要和井口考勤人員密切配合,對當班出入井人員及時進行統計報告,保證準確掌握井下作業人員和其他人員的名單。

      四、入井后的注意事項

      第一條

      入井人員入井后應走人行道,注意來往車輛,若遇車輛必須選擇適宜地點停留,待車輛通過后再繼續行進。

      第二條

      入井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崗位安全管理規定,聽從指揮,不違章操作,不冒險作業,發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應立即上報。

      第三條

      要保護好各種安全生產設施、裝置、安全標志牌和測量標志。嚴禁擅自動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設備,無證者不得從事特種作業。

      第四條

      不得單獨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業,不準單獨一人進入偏僻和危險區。

      第五條

      入井人員應掌握爆破時間、地點、警戒范圍,在爆破之前必須撤離危險區。

      第六條

      遇到突然停電,應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的地方。

      第七條

      工作前應首先敲幫問頂,工作中要隨時檢查,發現頂、幫松動或脫落,應立即躲開或站到安全地點進行清理。作業地點出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時,必須撤出危險區,并及時報告與處理,同時設置警戒和照明標志。

      五、其他規定

      第一條

      任何人不得故意刁難、威脅、打擊報復檢身人員,違者視情節給予罰款50-500元,情節嚴重者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條

      井口考勤室、值班室必須隨時掌握井下人員動態,對出入井人員不符及不能按時出井人員要查明原因,及時報值班領導落實。礦燈、自救器發放單位必須隨時掌握當班礦燈、自救器的發放回收情況,出現意外情況要及時向值班室匯報;超出規定時間2小時要向調度室匯報。

      第三條

      低瓦斯礦井井下需進行電焊、氧焊、氣焊作業,必須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持有安檢科審核、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設專人監護,否則嚴禁入井。

      上一篇:安全獎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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