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礦企業應建立緊急避險系統管理制度,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對緊急避險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保證其始終處于正常待用狀態。
2、緊急避險設施內應懸掛或張貼簡明、易懂的使用說明,指導避險礦工正確使用。
3、煤礦企業應定期對緊急避險設施及配套設備進行維護和檢查,并按產品說明書要求定期更換部件或設備。
應保證儲存的食品、水、藥品等始終處于保質期內,外包裝應明確標示保質日期和下次更換時間。
每天應對緊急避險設施進行1次巡檢,設置巡檢牌板,做好巡檢記錄。煤礦負責人應對緊急避險設施的日常巡檢情況進行檢查。
每月對配備的高壓氣瓶進行1次余量檢查及系統調試,氣瓶內壓力低于額定壓力的95%時,應及時更換。每3年對高壓氣瓶進行1次強制性檢測,每年對壓力表進行1次強制性檢驗。
每10天應對設備電源進行1次檢查和測試。
每年對緊急避險設施進行1次系統性的功能測試,包括氣密性、電源、供氧、有害氣體處理等。
4、經檢查發現緊急避險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時,應及時維護處理。采掘區域的緊急避險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時,應停止采掘作業。
5、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重大事故應急預案、采區設計及作業規程中應包含緊急避險系統的相關內容。
6、應建立緊急避險設施的技術檔案,準確記錄緊急避險設施設計、安裝、使用、維護、配件配品更換等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