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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08 09:58 來源:煤礦安全網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技術 技術措施 措施 審批 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措施管理,強化作業規程(措施)的編寫和審批,提高作業規程(措施)的編審質量,夯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基礎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安全技術審批內容及程序

        (一)安全技術是在煤礦生產全過程為保證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所涉及的技術。常規內容包括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方案及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措施

        (二)安全技術的制定要結合現場實際,做到有超前性、針對性、適應性和可操作性。

        (三)安全技術按涉及的范圍、時效性、工程量,分為重大安全技術問題,重要安全技術問題,一般安全技術問題。

        (四)對公司生產環境有根本改善,工程實施后時效性長、工程量大,需經公司辦公會審批的屬重大安全技術問題。

        (五)對整個單位工程起作用、時間從單位工程開工至竣工、需經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的屬重要安全技術問題。對工程局部起作用、不涉及生產安全系統構建、且時間短的屬一般安全技術問題。

        (六)重大安全技術的審批程序:由總工程師召開專題會義說明工程的內容、目的和意義——業務部門做論證、設計優化——由總工程師組織會審、簽字——報經理審批——擬文呈報集團公司審批。

        (七)重大安全技術問題包括以下內容:

        1.采區設計,開拓延深設計;

        2.公司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鑒定報告;

        3.地面建筑物、河流、鐵路、防水等煤柱的留設及變更;

        4.調整全公司通風系統的措施;

        5.串聯通風措施;

        6.采用專用瓦斯巷解決采煤工作面瓦斯的措施;

        7.公司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

        8.試驗涉及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措施;

        9.采面作業規程、"一通三防"措施,工作面回撤、安裝安全技術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回撤、安裝面期間的"一通三防"管理措施;

        10.指定需要報批的其它安全技術設計、措施。

        (八)重要安全技術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審批程序:根據業務部門的施工圖設計或安全生產需要——施工單位(一般為技術人員)進行編制——業務部門審查合格――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會審——報總工程師批準。

        (九)重要安全技術包括以下內容

        1.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

        2.“一通三防”安全技術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

        3.一般安全技術措施工程設計、措施;

        4.巷道貫通措施;

        5.涉及到"一通三防"的機電運輸安全技術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

        (十)一般安全技術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審批程序:根據現場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需要或工程的局部變更設計——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編制——業務部門審批(涉及到"一通三防"的通風隊也要審批)——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十一)一般安全技術包括以下內容

        1.采、掘、修、通工作的局部安全技術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

        2.機電、運輸安全技術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

        3.工程局部的變更設計;

        4.作業規程的復審意見,補充措施;

        5.有關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正常預報、業務通知書、技術業務委托書。

        (十二)排放瓦斯和井下電氣焊措施不能歸為以上三類,其審批程序如下:

        1.排放瓦斯措施審批程序:通巷工區技術人員編制——分管副總工程師(或總工程師)組織排放地點的施工單位、 機運工區、安監處、通巷工區、救護隊、調度值班領導進行會審。

        2.井下電氣焊措施審批程序: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編制——分管機電副總工程師(或機電副經理)組織機運工區、安監處、通巷工區會審,會審人員簽字——總工程師審批后——報經理批準。

        (十三)具有安全技術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編制審批權的人員為:業務部門負責人、工程師、分管技術員、工區有專業技術職務的區長、主管技術員、專業技術員;分管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公司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

        第二條 現場技術會診制度

        (一)會診條件:巷道開門、過斷層、破碎帶、三四叉門、壓力區、大斷面掘進、大型硐室等工程。

        (二)參加人員:專業副總、專業對應科室、安監處、地測科、通巷工區等有關技術人員及施工區隊的區隊長、技術員共同參加。

        (三)生產科、機械化科在接到施工區隊會診申請后,由生產科技術主管通知副總工程師及各個相關專業技術主管,共同到現場進行會診。

        (四)各相關科室接到會診通知后,按照要求派人按時參加,凡不按照規定參加的,對相關專業技術主管每次罰款100元。

        (五)會診人員達到現場后,根據現場條件,共同制定安全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措施,對施工區隊技術員進行技術交底,

        (六)施工區隊技術員根據現場會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由技術員編寫施工安全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措施交科室進行審批,傳達貫徹后,方可進行施工。

        第三條 作業規程、安全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措施的編寫、審批、貫徹制度

        (一)編制依據

        作業規程編制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相關技術要求。

        (二)編審程序

        1.牽頭科室根據公司生產作業計劃或生產接續情況,提前30天通知區隊編制作業規程。

        2.作業規程由相關牽頭科室技術主管通知施工區隊編制,設計辦、地測科等相關科室必須在開工前25天將相關技術資料提供給區隊技術員,由區隊技術員按地質部門編寫的地質說明書、設計部門提供的設計圖紙和現場實際施工條件等情況,有針對性、實用性地編寫。

        3.區隊技術員在接到通知后,應廣泛征求區隊長、班組長等人員意見,密切結合現場實際,研究切實可行的施工方案,然后按照符合實際、技術先進、效益顯著、安全可靠、針對性、可操作性強的原則編寫。規程編寫要積極推廣、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和先進的管理技術根據要求積極向有關職能科室索取相關資料,以備編制作業規程。

        4.施工單位在開工前15日提供1份書面作業規程交牽頭科室,牽頭科室同時將電子版發給會審科室及單位、公司副總工程師及總工程師等人員,并通知相關科室及人員提前進行審閱,并在5日內組織會審,施工單位根據會審意見重新修改完善。

        5.經過批準的作業規程,要進行統一編號,必須在2日內報送相關科室備案,并按規定登記。

        6.因地質或施工技術條件變化,原作業規程不適應現場作業時,由施工區隊技術員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編寫補充安全技術措施,報上級部門審批。

        7.采掘工作面遇有地質構造等特殊情況時,區隊技術員要及時提出針對性的專項補充措施,經業務部門及公司領導現場勘查、會審、批準后執行。在新措施傳達執行前,現場必須采取強化管理措施

        (三)編制要求

        1.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充分體現國家及煤炭行業的技術政策,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先進管理手段,不斷提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2. 單位工程、單項工程開工前,必須嚴格按照“一工程、一規程,一變化、一措施”的原則編制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所有采煤工作面的安裝、撤除、生產;井下施工的開拓、準備、回采及其它巷道、煤倉、溜煤眼、硐室等視為單位工程的工程,必須編制作業規程。不得沿用套用規程措施,嚴禁無規程措施施工。

        3.編制的措施要做到層次分明、內容整齊、圖表齊全、圖例規范、語言表述準確、圖面清晰并按章節順序編號,計量單位符合國家標準,專業技術術語正確,各種參數選擇和設備選型要有計算基礎。

        4.凡屬《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中已明文規定的條文,在作業規程中引用的,只需寫上該規程的條、款號,《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崗位技術操作規程》、上級文件中已有明確規定的且又屬于作業規程中必須執行的條文,在作業規程中寫上該條文的條款號和關鍵內容,《煤 礦安全規程》未明確規定,而在作業規程中需要規定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確規定。

        5.編制作業規程必須具備下列文件及資料:

        (1)已經批準的有關設計(采區、工作面、防治水、防沖等設計)文件及資料;

        (2)地測科提供的經過批準的地質說明書;

        (3)公司瓦斯等級、煤塵爆炸性、水害、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及臨近工作面的礦壓觀測資料。

        (四)審批規定

        1.作業規程(措施)審批實行會審制。作業規程(措施)編制完畢后,先報牽頭科室,再由牽頭科室通知相關單位參加會審,不得傳審。

        2.參加規程會審人員為總工程師、各專業副總、安監處和采煤、掘進、機運、通風、地測、調度等專業技術負責人,會議由總工程師主持。會審意見應附在作業規程正文前頁,規程措施必須經總工程師簽字方可實施,總工程師出差期間可由經理指定的分管領導代簽,總工程師返回工作崗位后2日內應補簽。

        3.措施審批:一般措施,由副總工程師、安監處和生產科、機械化科技術主管參加審批,特殊措施由總工程師組織審批。

        4.區隊技術員完成作業規程簽字后應征求區長意見,或征得同意并簽字后上報審批;區長不得因為便于現場施工,而干擾作業規程的依法依規編制。

        5.各相關科室審批人員對分管內容審批后,必須在相應審批頁面簽字。

        6.作業規程會審必須形成會審記錄,各專業審查意見應存檔。審批人員(包括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必須親自簽字,不得找人代簽。

        7.所有現場工作人員都必須按照作業規程進行指揮和作業。

        (五)作業規程的貫徹、考試

        1.開工前3日,由區隊技術員組織,向本區隊全體員工傳達學習作業規程,參加學習人員必須簽名、參加考試。考試成績合格后方可下井作業。考試成績要存檔備查。從開始生產之日起,以后每月對作業規程重新貫徹學習一次,每季度重新組織一次考試,并做好記錄。對作業規程貫徹是缺勤、缺考及考試不合格人員(90分以上為合格),必須進行補貫徹、補簽名、補考試,且單獨注明,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月度作業規程貫徹時,缺勤人員必須在上崗前進行補貫徹、補簽名,否則不得上崗。

        2.當班應急或臨時措施,實施前,必須由技術員或值班區隊長組織進行傳達、學習。學習人員要簽名登記,杜絕漏學人員下井作業。

        3.作業規程貫徹記錄復印件必須在貫徹后兩日內報送相關科室;作業規程執行過程中的補充貫徹記錄復印件必須于每月5日前報送分管科室。

        (六)規程復查

        1.工程開工后每兩個月由總工程師組織參加作業規程審批人員對全公司在用作業規程復審復查一次,同時檢查作業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

        2.作業規程復查必須形成復查意見,并填寫于《作業規程復查意見表》上,并由參加復查人員及總工程師簽字后,由牽頭科室負責送達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必須及時對復查意見進行貫徹,作業規程復查意見貫徹可以與月度作業規程貫徹一并進行。

        (七)作業規程的監督、檢查及落實

        1.作業規程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個人無權修改。

        2.采掘工作面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應寫出作業規程執行總結,遞交公司牽頭科室,連同作業規程、修改補充措施、圖紙等技術資料、文件一起存檔,存檔后不得修改,保存6年。

        (八)其它要求

        1.作業規程的上報。凡上級要求報批的作業規程,經總工程師同意后,必須按時上報。

        2.采煤、掘進作業規程中對《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等有關規定的要求,應遵循如下規定

        3.《煤礦安全規程》中明文要求在掘進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內容及要求制定的安全措施內容,都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4.凡屬《煤礦安全規程》等已明文規定,但作業規程中只寫該規程條、款號的,在傳達貫徹作業規程的同時必須貫徹其條文內容。

        5.改變掘進方法和施工工藝時,必須重新編制作業規程。

        6.掘進過程中有下列情況時,必須制定專門安全技術補充措施:

        (1)改變支護方式或支護參數時;

        (2)改變斷面形狀時;

        (3)處理冒頂時;

        (4)受影響的立交巷道掘進時;

        (5)巷道貫通、透老巷、老空區時;

        (6)巖性改變較大,當前支護無法滿足安全要求時;

        (7)過破碎帶或地質構造區時;

        (8)可能遇含水鉆孔或接近含水層時;

        (9)改變裝、運方式時;

        (10)檢查煤倉、溜煤眼或處理堵塞時;

        (11)停產檢修時;

        (12)巷道維修時;

        (13)綜掘工作面安裝或回撤時;

        (14)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第一次使用時。

        (九)獎罰辦法

        1.井下所有掘進巷道開工前,必須有經過批準的作業規程,嚴禁無作業規程施工。無作業規程施工的技術員按嚴重“三違”處理,并罰款300~500元。

        2.嚴格按照“一工程一規程”的原則編制作業規程,嚴禁以措施替代規程,一經發現按無規程處理。

        3.編制規程所用資料,各有關部門要按要求及時提供。掘進、采煤地質說明書,分別由公司設計室和機械化科提出申請,地質部門在接到申請后5日內,提交批準的地質說明書。公司設計室在向掘進技術主管移交施工設計圖時,一并提交地質說明書。掘進技術主管在向施工區隊安排編寫作業規程時,把施工設計圖和地質說明書同時交給區隊。供電系統圖由責任科室、施工區隊向機運科技術組申請,機運科技術組接到申請后,5天內把供電系統圖交給施工區隊。如無特殊情況,資料不能按時提供,每次罰責任單位100元。

        4.采煤、掘進要根據作業計劃,在工程開工前不少于30天安排施工區隊編制作業規程。施工區隊要提前15天編制完成,并交分管科室。采煤、掘進技術主管接到規程后及時上報總工程師,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要在5天內組織審批完畢并交付區隊,區隊提前3天組織參加施工人員貫徹學 習、考試。規程編審不得影響工程按時開工,否則每次對責任人給予不少于200元罰款。作業規程未審批完畢,強行施工按“三違”處理,造成后果追究違章指揮者責任。

        5.會審作業規程或措施,嚴格按程序審批,審批當天必須完成,不準過天。會審作業規程(措施),采煤、掘進技術主管提前一天通知參審人員,參審人員盡量固定,且具有相應資質,必須準時到會,不得遲到。技術負責人不在時,技術負責人可找人代替。否則,每次給予100元罰款。

        6.所編作業規程對工作現場沒有針對性的,每次罰主管技術員50元,重新編寫,如耽誤工期由主管技術員自行承擔。

        7.對于作業規程編制不認真,拼湊作業規程,編制的作業規程前后不通,比如炮掘措施寫成綜掘的,對主管技術員罰款200元。

        8.對于作業規程編制過程中,缺項漏項的,每少一項罰主管技術員200元。

        9.對于作業規程傳達不及時,工程已開始施工還沒有按規定傳達的,每次罰主管技術員100元。

        10.作業規程編寫要做到語言簡明、準確、規范,不得出現錯別字、詞不達意等語法上的錯誤,發現一個錯別字或一處語法錯誤,罰100元;每發現一處標點符號運用不當罰100元。

        11.作業規程內部附圖必須與設計圖紙一致,各種附圖標準、規范,比例正確,標注清晰:

        (1)掘進巷道平、剖面圖要求比例1:2000或1:1000;回采工作面平面圖要求比例為1:1000或1:500,圖面清晰,正確反映巷道位置。

        (2)地層綜合柱狀圖嚴格按地質提供資料繪制,比例正確,文字表述準確,禁止隨意繪制,每發現一處不規范罰50元。

        (3)巷道斷面圖要求比例1:50或1:30,錨(網)噴巷道標注錨桿間、排距,架棚巷道標注枇子、撐棍、拉條的位置尺寸,每發現一處標注不清或缺項罰50元。

        (4)巷道斷面圖要標注有關前探支護、風水管路、風筒、電纜、軌道、皮帶或刮板輸送機、水溝等的位置、尺寸,每發現一處標注不清或缺項罰50元。

        (5)臨時支護平、剖面圖要標注吊環位置、間隔尺寸,最大、最小空頂距,每發現一處標注不清或缺項罰50元。

        (6)炮眼布置圖(正面、平面、剖面)以及裝藥結構示意圖,要標注巷道尺寸、炮眼間距及雷管、炸藥位置,每發現一處標注不清或缺項罰50元。

        (7)通風、運輸、排水、防塵、供電、壓風、通訊、監測系統、避災路線示意圖,比例適中、標注清晰、位置合理,每發現一處標注不清、缺項或錯誤罰50元。

        (8)各種表格數據填寫準確,循環圖表繪制工序合理,反應實際情況,每發現一處填寫不清或隨意繪制循環圖表罰50元。

        (9)各種計算公式引用正確、數據可靠、計算結果正確,每發現一處數據錯誤罰50元。

        (10)各種計量單位要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符號要規范,每發現一處計量單位錯誤,罰50元。

        12.未向施工區隊技術員進行設計交底或交底不清,每次罰采煤或掘進技術主管100元。

        13.未按要求及時向區隊提供技術資料影響施工的,每次罰相關職能科室技術主管100元。

        14.未按要求報批作業規程(措施),每次罰施工區隊技術員100元,因此而影響施工的,每影響一天加罰100元,同時罰施工工區區(隊)長50元。

        15.不按規定參加作業規程審批,每次罰責任人100元,并罰所在部門行政負責人100元。

        16.施工前技術員負責傳達貫徹作業規程(措施),參加人員必須簽名并參加考試,發現有代簽的,按100元/人罰區(隊)長和技術員,沒填寫考試成績的按50元/人罰技術員。

        17.為了提高規程編審質量,將按照上級規定,每季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作業規程評選活動,評出編審質量高的優秀作業規程兩份,安全技術措施兩份,報領導小組審批后每份規程給予1000元的獎勵,每份措施給予500元的獎勵。公司每季拿出3萬元用于獎勵評選出的優秀規程、措施以及作業規程審批人員。

        六、安全培訓管理制度

        第一條 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訓必須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認真落實“管理、裝備、培訓”并重的原則, 做到“教育培訓零缺陷”,堅持依法強制培訓,提高干部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業務技能。

        第二條 公司成立以經理、黨委書記為組長,其它班子成員為副組長,各專業副總及有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技術培訓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教培中心,由教培中心主任任辦公室主任,負責職工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培訓日常工作。

        第三條 經理是安全培訓的第一責任者,牽頭制訂公司年度培訓計劃;黨委書記是安全教育的第一責任者;基層單位區(隊)長和黨支部書記是本單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訓的第一責任者;技術員負責每月的自培和日常安全技術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培訓工作。

        第四條 安監處是安全教育培訓的業務主管部門,負有業務領導職責,在監督、檢查、協調各職能部門抓好安全技術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培訓工作的同時,加強對安全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嚴格辦班審批制度,對學時達不到規定的、內容不符合實際的辦班計劃不予審批。

        第五條 教培中心負責全公司安全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訓的具體業務和日常工作,要制定公司中長期教育培訓規劃,并于每年年初根據集團公司有關培訓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公司年度培訓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同時要建立健全全公司職工的培訓檔案,并做好培訓資料的歸檔管理工作。

        第六條 三項崗位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上崗資格后,方可上崗作業。一般從業人員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對不參加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不準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擅自上崗作業的,一律按違章處理。

        第七條 新工人必須接受不少于72學時的安全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訓。新工人必須與有安全工作經驗的職工簽訂師徒合同,在其帶領下工作滿6個月,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獨立工作。

        第八條 對調換工種和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作業的人員,必須重新培訓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 安全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訓必須做到人員、師資、地點、資金四到位,四落實;安全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訓經費要專列帳戶,專款專用,實報實銷,確保培訓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十條 凡參加安全教育培訓的職工,除不享受井下津貼外,按正常出勤享受本人工資和福利待遇,嚴禁單位以各種名義克扣參培人員工資。安監處要監督檢查各單位對參加培訓學員的工資待遇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 公司共建立兩套全員培訓檔案,一套由教培中心負責建立電子檔案,并進行日常整理、存檔和填寫;另一套由基層單位負責建立,并做好日常整理、存檔和填寫工作。培訓檔案必須一人一檔。在人員調動時,基層單位必須填寫培訓檔案轉移申請,經教培中心主任同意后,方能轉移到新調單位。培訓檔案內容主要包括三部分,即特種作業培訓、從業人員培訓和各類內部培訓記 錄。

        第十二條 教培中心定期對各基層單位培訓檔案進行檢查。對未建立培訓檔案、培訓檔案建立不全、培訓檔案卡填寫不規范,出現缺項、漏項等現象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安全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訓結業考核實行閉卷考試,嚴格執行教考分離制度,教培中心負責教學組織和管理,安監處負責監考、閱卷,對考試成績達不到80分(百分制試卷)者,累計缺課達到或超過四分之一者,考試作弊者及不參加考試者,視為不合格。

        第十四條 凡外出參加培訓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外培單位的各項規定,認真學習安全業務技術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凡被外培單位退回的學員離崗到公司職工教育培訓中心脫產學習一周,學習期間只發生活費,培訓費用自理,并參加下期培訓。

        第十五條 凡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類培訓,學員必須遵守課堂紀律,做到上課時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離開課堂、不故意拖堂。有事履行正常請銷假手續,不曠課。培訓結業后,考試不合格的,可參加補考,補考再不合格者離崗學習,學習期間只發生活費,經復考仍不合格,再學習期間的生活費自理。無故不參加各類考試的學員,不支付學習期間的工資。

        第十六條 專兼職教師的聘用必須根據集團公司和公司安全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培訓教學需求,經公司組干科審核、公司分管領導同意后報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聘用。聘任人員必須堅持“按需聘用、專業對口、注重實效”的原則進行選拔,經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員,一律解除聘用關系。同時按照實際教師授課量進行發放代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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