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發事件發生后,應當按照《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第二十五條中規定進行逐級報告。
二、發生事故后,應當以書面形式報告,情況特別緊急時,可先用電話、短信報告,隨后書面報告(詳見附件1:《事故報告表》)。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單位全稱、隸屬關系、生產能力、證照情況等);
2、事故類別、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情況(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應急處置、救援措施;
以上報告內容,初次報告時由于情況不明沒有報告的,應在查清后及時補報。
三、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事故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事故單位應當在發生的當日及時報告。
四、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
五、對瞞報、遲報、謊報事故的,一經發現,對責任者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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