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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好!歡迎來到煤礦安全生產網!

      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安徽省煤礦安全生產紅線和安徽省煤礦安全生產紅線認定標準的通知

        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安徽省煤礦安全生產紅線和安徽省煤礦安全生產紅線認定標準的通知

        各產煤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煤礦監察分局,淮河能源控股集團、淮北礦業集團、皖北煤電集團、中煤新集公司: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守安全生產紅線,推動煤礦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防范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根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煤礦安全規程》等規定,省能源局、安徽煤礦安監局制定了《安徽省煤礦安全生產紅線》(以下簡稱《紅線》)和《安徽省煤礦安全生產紅線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深刻認識煤礦安全生產紅線管理的意義。煤礦安全生產紅線是煤礦在生產建設、災害防治、風險管控、隱患治理等方面不可觸碰的生命線、高壓線。嚴格煤礦安全生產紅線管理是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消除隱患的具體舉措,是推進煤礦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煤礦企業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增強風險意識,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系,注重堵漏洞、強弱項、補短板,有效防范化解煤礦安全風險。

        二、扎實推動煤礦安全生產紅線落實落地。各煤礦企業要以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和安全生產大排查為抓手,對照《紅線》認真梳理排查,并將排查結果于10月15日前報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監察機構。要進一步細化煤礦安全生產紅線管理清單,建立紅線管控制度和考核問責機制,落實紅線常態化管理措施;嚴肅查處觸碰紅線的煤礦和相關責任人員,堅決杜絕觸碰紅線行為,切實推動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

        三、加大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力度。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將煤礦企業落實《紅線》納入日常監管監察重要內容,加大執法檢查和懲處力度,對觸碰安全生產紅線行為的煤礦企業和煤礦,按照重大隱患掛牌督辦,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并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

        《紅線》《認定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安徽省能源局會同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原《安徽省煤礦安全生產三十條禁令》(皖經信煤炭〔2014〕247號)同時廢止。

        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

        2021年9月13日

        安徽省煤礦安全生產紅線

        一、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二、煤礦現場安全管理,或者應急處置措施落實不到位組織生產建設。

        三、圖紙作假,隱瞞作業地點;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下井人數。

        四、瓦斯、水害等重大災害治理不到位,組織生產建設。

        五、礦井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六、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組織生產建設。

        七、自然發火嚴重礦井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八、瓦斯抽采系統、安全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運行不正常,未立即處理。

        九、排放瓦斯、啟封火區等未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或措施執行不到位。

        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安全設備、設施防護措施不落實。

        安徽省煤礦安全生產紅線認定標準

        一、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是指下列情形。

        (一)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生產能力幅度10%以上,或者月原煤產量大于核定生產能力的10%的;

        (二)超過煤礦核定生產能力下達生產計劃或者經營指標的;

        (三)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國家規定的最短時間,未主動采取限產或者停產措施,仍然組織生產的(衰老煤礦和計劃停產關閉煤礦除外);

        (四)井下同時生產的水平超過2個,或者一個采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個數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五)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的;

        (六)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或者采掘作業地點單班作業人數超過國家有關限員規定20%以上的。

        認定依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四條。

        二、煤礦現場安全管理,或者應急處置措施落實不到位組織生產建設,是指下列情形。

        (一)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情況且進行作業的;

        (二)有突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脅地點人員的;

        (三)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證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的。

        認定依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五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五款,第十三條第五款。

        三、圖紙作假,隱瞞作業地點;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下井人數,是指下列情形。

        (一)蓄意在采掘工程平面圖、安全監控系統圖、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圖上作假,以隱瞞采掘工作面逃避監管監察的;

        (二)蓄意屏蔽、修改人員位置監測系統,提供虛假人員位置監測信息,掩蓋入井人員超限的;

        (三)礦長、總工程師在履職過程中故意偽造記錄,在虛假報表、臺賬、報告等資料上簽字的。

        認定依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八條第五、六款。

        四、瓦斯、水害等重大災害治理不到位,組織生產建設,是指下列情形。

        (一)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區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即進行采掘作業活動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或者在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不達標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活動,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數據造假的;

        (四)在需要探放水的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探放水的;

        (五)未按照國家規定留設或者擅自開采、破壞各種防隔水煤(巖)柱的。

        認定依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六條第三、四、五款,第九條第三、四款。

        五、礦井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是指下列情形。

        (一)礦井總風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二)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采用串聯通風的;

        (三)未按照設計形成通風系統,或者生產水平和采區未實現分區通風的;

        (四)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任一采區,開采容易自燃煤層、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或者突出煤層工作面沒有獨立的回風系統的;

        (五)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聯絡巷中的風墻、風門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造成風流短路的;

        (六)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或者采用傾斜長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個區段構成通風系統即開掘其他巷道的;

        (七)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未按照國家規定裝備甲烷電、風電閉鎖裝置,或者有關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未立即處理的。

        認定依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八條。

        六、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組織生產建設,是指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井田范圍內采空區、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進行采掘作業。

        認定依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九條第一款。

        七、自然發火嚴重礦井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是指下列情形。

        (一)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編制防滅火專項設計,未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的;

        (二)采用放頂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三)有自然發火征兆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繼續生產建設的。

        認定依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二條。

        八、瓦斯抽采系統、安全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運行不正常,未立即處理,是指下列情形。

        (一)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未立即處理的;或者應當采用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抽采而未采用的;

        (二)人為破壞甲烷傳感器,或者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擅自提高瓦斯監控斷電濃度或者縮小斷電范圍的;

        (三)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未立即處理,以及對系統數據進行修改、刪除及屏蔽的。

        認定依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六款。

        九、排放瓦斯、啟封火區等未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或措施執行不到位,是指下列情形。

        (一)對甲烷濃度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 3.0%的停風區恢復通風時,未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的;

        (二)對甲烷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未超過 3.0%,但甲烷濃度超過 1.0%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 1.5%的停風區恢復通風時,未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風流排放瓦斯的;

        (三)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 1.5%的,或者混合風流經過的巷道內未停電撤人的;

        (四)未經取樣化驗證實火區已經熄滅進行火區啟封或者注銷,或者啟封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五)啟封已熄滅的火區時,未逐段恢復通風,同時測定回風流中一氧化碳、甲烷濃度和風流溫度的;或者發現復燃征兆,為立即停止向火區送風,并重新封閉火區的;

        (六)未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和恢復初期通風等工作的,啟封過程中回風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未全部撤出的。

        認定依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五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四款;《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三、四款,第二百七十九條,二百八十條。

        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安全設備、設施防護措施不落實,是指下列情形。

        (一)使用被列入國家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的產品或者工藝的;

        (二)井下電氣設備、動力電纜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試驗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十條第二款的除外);

        (三)井下電氣設備選型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或者采區內防爆型電氣設備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無軌膠輪車的;

        (四)提升(運送)人員的提升機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安裝保護裝置,或者超員運行,或者保護裝置失效未采取安全措施繼續運行的;

        (五)帶式輸送機的輸送帶入井前未經過第三方阻燃和抗靜電性能試驗,或者試驗不合格入井;輸送帶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護裝置或者溫度、煙霧監測裝置失效未采取安全措施繼續運行的。

        認定依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三條第一、二、三款,第十八條第七、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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