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對礦井安全目標的實施情況以及本質安全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持續改進、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本安辦負責編制《安全評審計劃》,內容應包括會議的時間、地點、參加單位和人員、材料準備、評審的重點內容及建議等,并報委員會主任批準后,形成文件提前一周下發到有關部門和單位。
2.本安辦負責收集整理安全評審材料:內部審核資料,文件符合情況,事故統計資料,目標、指標完成情況,環境條件的變化,風險財政,日常考核的結果,預防措施和糾正措施完成情況,以往安全評審的跟蹤措施、改進建議等。
3.經過評審,應針對評審議題,形成下列方面的決議:
4.方針、目標的有效性審核結果。
5.指標完成,事故統計,風險費用,改進建議等。
6.必要的資源配置。
7.相關文件制度的修改。
8.體系持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審核。
9.評審完畢后由本安辦編制《安全評審報告》,由委員會主任審核批準后由綜合辦下發到各單位和部門。應包括以下內容:
9.1.評審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
9.2.評審的內容。
9.3.評審會議形成的決議、改進內容和實施安排。
9.4.改進措施實施的時限要求和驗證要求。
10.《安全評審報告》提出的要求改進的內容,由相應單位、部門組織整改。
11.相關業務部門負責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實施及跟蹤驗證。
12.安全評審的所有記錄,由本安辦保存。
13.安全評審每年進行一次,出現下列情況時,由本質安全管理委員會決定適時追加評審:
14.方針和目標變更時。
15.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時。
17. 相關方有重大投訴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