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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不安全行為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9-27 09:38 來源:煤礦安全網 員工 不安 不安全 不安全行為 安全 安全行為 行為 行為管理 管理 管理制度 制度

        對員工不安全行為的管理包括對不安全行為的監督檢查(互檢、自檢、抽檢)、觀察預警、識別研究、評審等。對不安全行為的責任追究執行礦安全問責制度

        1.員工不安全行為監督檢查管理制度

        1.1.1本安辦作為本礦的安全監督檢查機構,負責對全礦井生產過程中各類人員不安全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管理。礦、區隊各級管理人員對人員不安全行為均負有互相監督檢查、糾正的義務。現場作業中首先要確保個人按章作業,同時也要互相監督提醒其他人員不違章作業。

        1.1.2檢查執行定期檢查和動態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定期檢查原則上每周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增加檢查頻率時具體調整;動態檢查由安全員、機關跟班人員實行24小時不定時的對各作業點進行巡回檢查,檢查要覆蓋生產全過程、全方位。

        1.1.3每周定期檢查與綜合管理體系檢查相結合,具體由各專業檢查組組長召集,檢查線路、人員安排由專檢組組長安排。

        1.1.4動態檢查除礦領導及各業務部門、專檢人員日常隨機進行檢查外,還要以“小分隊”的形式組織突擊抽查,“小分隊”的檢查具體由本安辦負責牽頭組織,檢查成員根據檢查范圍和專業由組織人隨時召集有關業務部門人員機動性的組合。

        1.1.5不定期檢查要重點突出中夜班的檢查,“小分隊”檢查頻次原則上每旬組織一次。

        1.1.6檢查必須對照煤礦安全規程規程措施、崗位標準、崗位責任制等進行,要高標準、嚴要求。

        1.1.7檢查要把重點放在采掘、“一通三防”、頂板管理、機電運輸、輔助運輸和外委施工隊伍現場管理上,對于井下重點工程和搬家倒面、打眼放炮工程、大型器材長距離運輸等易發生不安全行為的作業環節進行重點監控。

        1.1.8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作業行為,應現場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給予當事人及責任單位罰款處理,情節嚴重的不安全行為組織進行責任追究,提出經濟處罰、待崗培訓直至行政處理意見,并要及時通報全礦。

        1.1.9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不安全行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業區域存在無法保證人員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一切作業活動。

        1.1.10各單位每周由單位第一責任人牽頭組織一次定期的針對現場不安全行為的糾正巡查工作,巡查要覆蓋所管轄區域生產作業全過程、全方位。

        1.1.11帶班隊長負責對每班人員的作業行為不定時的進行巡回檢查,特別對重點的崗位、關鍵的作業環節要采取重點監控,對本單位不安全行為人員要給予處理。

        1.1.12區隊要建立自檢記錄,要詳細記錄檢查時間、存在問題、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復查整改落實情況。區隊要建立人員不安全行為管理臺帳,對不安全行為要有分析改進計劃

        1.1.13班組長為本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隨時了解掌握本班員工的工作生活情況,察覺他們工作中的情緒變化。不定時對全班人員作業行為進行抽查,不時提出要求,提醒注意事項,超前控制不安全行為和事故的發生。

        1.1.14班組成員要相互關照,發現不安全行為立即給予警告或提醒,必要時要進行強行制止。班組作業崗位各自分工負責、責任明確,又相互制約,必須形成無隱患、無缺陷、無違章的作業氛圍。

        1.1.15每周班組要在區隊管理人員的指導下開展一次安全活動,組織討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日常作業中的不安全行為班組成員要客觀的指出,力求今后工作中杜絕。

        1.1.16各單位每月召開一次不安全行為管理分析會,對本單位出現的不安全行為從制度、崗位職責、人員家庭因素等方面進行分析,并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防范措施

        1.1.17各級管理人員對人員不安全行為等日常檢查要使用文明用語,檢查要遵循平等、尊重員工的原則,不能給被檢查違章人員造成心理壓力,避免因心理因素引發二次違章造成事故

        1.1.18各部門對每次檢查出的人員不安全行為要上報本安辦,由本安辦建立臺帳,具體要對不安全行為人員姓名、所在單位、人員不安全行為發生時間、人員不安全行為分析、發生頻率、行為痕跡、風險等級、處理結果等情況詳細記錄在案。

        1.1.19所有員工對人員不安全行為都有互相監督、舉報的義務和權利。

        1.1.20對員工舉報的不安全行為應給于獎勵,獎勵金額為100元。以此來激勵員工對人員不安全行為的互相監督,從而控制消除人員不安全行為的發生。

        2.員工不安全行為觀察與預警

        健全不安全行為的管理機制,通過觀察及預警,及時發現問題,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糾正不安全行為,降低不安全行為的發生率。

        2.2.1針對新上崗、經常出錯、喜歡冒險等容易出現不安全行為的員工,各單位要制定作業任務觀察計劃,并按計劃實施。

        2.2.2由單位的管理人員按照規程、任務工序對觀察對象的作業全過程進行觀察。

        2.2.3觀察時要根據編制的觀察表進行,確認作業過程中存在的不安全行為并詳細記錄。

        2.2.4觀察結束后,與作業人員進行溝通和交流,將觀察結果進行分析和評價,提出控制措施和處理意見。

        2.2.5班組要按擬定的控制措施進行分解落實,限期糾正,對于當時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

        2.2.6在不安全行為管理例會上,對發生頻率高、危險性高、涉及到多工種的不安全行為進行重點通報,明確不安全行為的糾正焦點,積極組織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及時扭轉不安全行為頻發的趨勢。

        2.2.7通過征集和民主討論,掌握易于操作、切實有效的工作方法,不斷改進不安全行為的管理工作。

        3.員工不安全行為識別與研究

        3.3.1行為痕跡主要是看不安全行為發生后是否可追溯。有痕不安全行為的特點是:人員發生不安全行為在一定時間內會留下一定的行為痕跡;無痕不安全行為的特點是:只有在行為發生的過程中才能發現,而不會留下可追溯的痕跡。

        3.3.2針對不安全行為痕跡的特點,對于無痕不安全行為的管理控制必須要加強現場的監督檢查,加大對不安全行為的處罰打擊力度。

        3.3.3對于有痕不安全行為的管理,各級管理人員現場檢查發現不安全的行為痕跡后,要立即通知當班安全員、機關跟班人員到現場進行責任認定。

        3.3.4安全員到現場后,要及時聯系責任區域帶班隊長到現場,根據現場不安全行為的痕跡,落實具體的責任人及責任區隊。對于痕跡的認定存在技術難度的,要通知礦生產辦、設備辦等生產技術部門人員到現場進行認定。

        3.3.5對于一般的不安全行為,按照不安全行為處罰條例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罰處理。對可能造成人身傷害事故及重大以上機電運輸事故的不安全行為,組織進行責任追究落實,并下發通報進行處理。

        3.3.6采掘、機、運、通各專業檢查人員,必須對所管范圍進行經常性抽查,及時準確進行不安全行為痕跡識別,對易發生事故地段要重點監督,對有不安全行為跡象的人員進行特別關注,反復提醒警告。

        3.3.7對不安全行為的痕跡識別主要管理部門為本安辦,要建立“三違”及事故管理臺帳,劃分不安全行為類別,通過對不安全行為的研究,找出不安全行為發生的規律,制定相應的控制管理措施。

        4.員工不安全行為評審

        4.4.1本安辦每季度對各單位員工出現的不安全行為進行匯總,分析不安全行為發生的原因及規律,采取針對性的控制措施。

        4.4.2通過每月召開的安全例會及每周本安辦針對不安全行為情況的動態分析等管理審查,尋找工作上的差距,提出具體的糾正不安全行為的措施。

        4.4.3每年底對不安全行為發生的原因進行研討,找出不安全行為引發的心理狀態,掌握發生的規律,為制定控制措施提供依據。

        4.4.4本安辦每年底對全礦不安全行為管理情況進行綜合審查,對于管理制度、措施、檢查考核等存在的不足之處,進行修訂完善和改進。

        4.4.5日常員工安全行為規范按照《員工崗位行為規范》執行,各級管理人員根據實際情況要不斷進行補充完善。

        5.員工不安全行為責任追究制度

        5.5.1不安全行為責任追究原則:

        5.5.1.1實事求是的原則;

        5.5.1.2按章(上級和礦的有關規定)辦事的原則;

        5.5.1.3責任和過錯相符的原則;

        5.5.1.4處罰與教育結合、經濟處罰與行政處分結合的原則。

        5.5.2發生死亡事故的不安全行為行政責任追究:

        5.5.2.1在工作過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除對直接責任人追查處理外,對事故單位負主要責任的科、區級干部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5.5.2.2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一次死亡2人的,除對直接責任人追查處理外,對事故單位黨政負責人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其直接責任人按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出發規定進行處理。

        5.5.3發生重傷事故的不安全行為行政責任追究:

        5.5.3.1在工作過程中,因工重傷1人的,對事故單位科、區級分管(或跟班)干部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5.5.3.2在工作過程中,凡發生因工一次重傷2人事故的,對事故單位科、區級分管(或跟班)干部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事故單位科、區級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5.5.3.3在工作過程中,凡發生因工一次重傷3人及以上事故的,對事故單位科、區級分管(或跟班)干部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事故單位科、區級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5.5.3.4凡因不安全行為造成重傷的,給予責任人留用察看處分;造成他人死亡的,對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5.4非傷亡事故行政責任追究:

        5.5.4.1凡發生一級(特大)非傷亡事故,對負有主要責任的科、區級分管干部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科、區級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5.5.4.2凡發生二級(重大)非傷亡事故,對負有主要責任的科、區級分管干部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科、區級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5.5.4.3造成二級(重大)非傷亡事故的,除對相關責任人按上述標準進行索賠外,另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留用察看處分;造成一級(特大)非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5.5.5關于責任追究未涉及的條款以外的責任處理,按礦有關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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