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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堿溝煤礦人員定位管理系統管理實施細則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9-27 09:35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 人員 人員定位 定位 管理 管理系統 系統 系統管理 實施 實施細則 細則

        為完善堿溝煤礦入井人員考勤及定位管理,確保精確掌握井下動態人數、隨時了解井下人員位置,給領導決策和職能部門管理提供準確可靠的入井人員信息,特做如下規定。

        1.一般規定

        1.1人員管理系統由礦生產指揮中心統一管理,各使用單位實行區域分管,井下使用的分站、讀卡器、電纜等設備由所在區域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使用和管理。

        1.2凡屬礦在冊的井下職工、有下井任務的機關科室人員及外委施工人員均辦理屬于自己持有的定位識別卡。

        1.3由生產指揮中心對待發放卡進行信息登錄,登錄時必須認真核對科隊、工種、工號、姓名等重要信息。確定發卡信息無誤后,即可交付機運隊礦燈房按指定人員進行發放。

        1.4下井人員只能攜帶屬于自己持有的、專用的定位識別卡,必須做到一人一卡。

        1.5所有出、入井人員均須按規定隨身攜帶定位識別卡,考勤均以人員定位系統記錄為基礎。各基層單位統計的職工入井考勤記錄只作為參考資料。

        1.6生產指揮中心、本安辦根據各自職權和業務要求,對人員定位系統的考勤記錄有否決權。

        1.7對于外單位人員需要在我礦下井的嚴格執行礦制定的《外來人員入井管理的相關規定》。由生產指揮中心派專人提前統一到客浴辦理臨時定位識別卡,使用后及時統一交回,由客浴服務員負責保管。

        1.8定位識別卡使用者應通過礦燈房顯示屏驗卡機查詢機了解自己的卡能否正常使用,避免因卡壞造成個人考勤工數丟失和礦井井下人數統計失真。

        1.9嚴禁不隨身攜帶定位識別卡入井,發現此類情況,井口檢身工必須拒絕入井。

        1.10井下識別分站出現無法識別定位卡、數據中斷、出現無法讀取識別卡、超時、欠時等系統異常報警,應立即向生產指揮中心匯報,由生產指揮中心組織人員對異常分站進行搶修,并將異常原因記錄在案,及時匯報處理結果。

        1.11識別卡異常,當系統無故顯示定位卡超時、欠時等異常報警時,生產指揮中心立即通知持該卡人員升井檢查故障原因。識別卡電源損壞、機械損傷出現故障或該識別卡不能正常顯示,通知持該卡人員升井檢查故障原因,原識別卡進行維修或更換。

        1.12在卡的使用過程由于卡的電量或其它因素等需要更換時,必須認真填寫人員識別卡補辦申請,待逐級審核同意后,連原卡一起交給生產指揮中心方可辦理。

        1.13當卡需要暫停使用,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由生產指揮中心系統操作人員對識別卡進行掛失,暫停使用。

        1.14人員識別卡丟失后,由單位提出申請,由生產指揮中心首先對該識別卡進行掛失,并按規定進行補辦。

        1.15各單位要在職工中認真宣傳貫徹嚴格執行入境考勤紀律的重要意義,將被動管理變為職工的自覺行動,進一步提高我礦安全管理基礎工作。

        2.處罰規定

        2.1因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倒位,井下使用的分站、讀卡器、通訊電纜損壞,造成系統通訊失敗者,罰當班帶班隊長500元/次,罰責任人500元/次。

        2.2擅自拆除人員管理系統有關的設備,造成系統停止工作的,罰責任人500元/次,罰當班帶班隊長500元/次,罰責任單位第一責任人500元/次。

        2.3嚴禁出現一人兩卡或多卡現象,代替他人持卡下井或者讓他人攜帶自己定位考勤卡下井的,雙向處罰2000元/次,扣除當班工日、公開通報批評或停工進行安全知識培訓等。

        2.4不隨身攜帶定位識別卡入井者按嚴重違章處罰2000元/次,井口檢身工發現此類情況必須拒絕其入井。不聽從井口檢身工勸阻者處罰2000元/次,井口檢身工未阻止或未發現,處罰井口檢身工200元/次。

        2.5嚴禁使用他人的定位識別卡入井,否則處罰2000元/次。

        2.6入井人員必須在礦燈房進行驗卡,以便確認識別卡是否完好或個人信息是否正確,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識別卡不完好或個人信息不正確嚴禁下井,否則處罰2000元/次,礦燈房工作人員負責監督管理驗卡工作。

        2.7每一名持卡人員均應愛護所持的定位識別卡,嚴禁敲打、擠壓、浸泡、私自拆卸,發現一次處罰200元。造成損壞的照價賠償(目前定價300元/卡)并罰責任人500元/次。

        2.8持卡人員識別卡丟失,有所在單位出具證明,照價賠償。

        2.9定位識別卡第一次由礦統一免費發放,使用壽命滿后由礦統一更換,其他情況均由持卡人照價賠償。

        2.10外單位臨時入井人員使用卡后不能及時收回的,由客浴服務員負責照價賠償。

        2.11定位系統統計的人數同各單位申報的入井人數進行核對,查出不一致時,生產指揮中心跟蹤落實,發現有瞞報、謊報情況的,處罰當天值班領導200元/人次。

        2.12其他人員故意破壞系統設備、傳輸線路的,每發現一次罰款5000元。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2.13積極鼓勵廣大職工監督不攜帶識別卡入井、一人攜帶兩卡或多卡入井、識別卡不完好或個人信息不正確的人員下井現象,對于舉報人員獎勵2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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