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防治水方面的一類違章作業行為:
221001 在茅口灰巖中或水害威脅區域施工,沒有施工探水鉆孔或探水鉆孔長度、數量不夠就進行掘進作業的;
221002 探放水鉆進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鉆孔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頂鉆)突(透)水征兆,未立即停止鉆進或拔出鉆桿或其他嚴重操作不當行為的;
221003在有突(透)水征兆的區域內從事采掘作業而又沒有采取有效安全技術措施的;
221004不執行探放水措施的;
221005執行探放水措施弄虛作假的或違背原則的;
221006探放水鉆孔數量或深度低于設計數量或深度的70%的;
221007施工探放水鉆孔時,發現鉆孔中有承壓水噴出,拔出鉆桿的(刪除);
221007破壞各種防(隔)水煤柱的;
221008因主排水設備失修,致使排水系統不能正常排水的;
221009地測收尺人員或打鉆收尺人員弄虛作假的;
221010擅自撤除有淹面危險地點的備用排水設備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防治水方面的二類違章作業行為:
222001探放水鉆孔數量或深度低于設計數量或深度的80%的;
222002探放水工程質量嚴重不合格的;
222003施工探放水鉆孔時,發現鉆孔中有承壓水噴出,不向礦調度匯報的;
222004石門揭煤未按措施規定施工地質孔的。
222005探放水作業班組長及現場作業人員未落實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掌握本崗位相應的操作規程、安全措施并規范操作并在作業前進行崗位安全風險辨識及安全確認的。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防治水方面的三類違章作業行為:
223001探放水鉆孔數量或深度低于設計數量或深度的90%的;
223002探放水工程質量不合格的;
223003將設備、材料、浮矸、雜物堆放在排水溝內的;
223004水泵司機上崗睡覺的;
223005工作面遇斷層等地質構造,施工隊不及時匯報的;隊技術員不到現場調查和制定書面過斷層的專門技安措施的;
223006掘進工作面中、腰線未延伸到磧頭的;
223007 在測量人員布設的導線點上懸掛物體或直接損壞導線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