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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東煤炭集團煤質管理實施細則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9-17 10:38 來源:煤礦安全網 神東煤炭集團 煤質 細則

        第一章總則

        按照股份公司“提高產品質量,優化產品結構,應對市場變化”的總體要求,依據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質管理辦法》和《煤質管理獎罰暫行規定(試行)》,結合神東煤炭集團生產、洗選加工、儲裝運各環節的實際情況,對煤質管理實施細則進行修訂。

        第一條神東煤炭集團要堅持“以質量求生存,以質量求發展,以質量求效益”的原則,加強煤炭生產全過程的煤質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確保“神華煤”品牌。

        第二條神東煤炭集團所屬各礦、洗選加工中心、運銷處在煤炭生產、洗選加工、儲裝等各環節的質量控制活動,必須遵守本細則。依照本細則規定承擔相應的煤炭質量責任。

        第三條神東煤炭集團煤質管理領導小組依據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初下達的煤質考核指標,結合神東煤炭集團各生產礦、廠的實際情況,制定年度考核指標,并將年度指標逐月分解進行考核、獎罰。每季度進行一次綜合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季度考核獎罰依據。

        第四條建立全面的煤質管理體系,即煤質行政管理體系、煤質監督檢查體系和煤質管理實施體系,形成生產、洗選加工、儲裝運全過程的煤質管理網絡。健全神東煤炭集團、礦(廠、處)及隊(車間、站)三級煤質管理機構,進一步完善煤質管理制度

        第五條加大煤質科研工作力度,積極推廣先進的生產工藝、設備和監測手段。在地質、工程設計、采掘及洗選加工、煤質預測、配煤等方面研究保證和提高煤質的措施。制訂公司中長期煤質規劃,指導礦井生產與接續。通過礦內不同煤層配采、礦外配煤、優化工藝流程等技術措施和手段,改善煤炭產品質量,滿足用戶需求。

        第六條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板報、網絡等一切宣傳手段,堅持不懈地開展煤炭質量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員質量意識。

        第七條建立煤炭質量管理的"事前預測預報,事中過程控制,事后信息反饋"的運行機制,進一步完善質量管理體系。

        第八條在日常檢查中,煤質管理人員有權對存在嚴重煤質問題或隱患的作業點停止其作業,并責令整改。

        第九條神東煤炭集團月度生產工作例會要分析總結上月煤質指標完成情況和煤質管理工作中的成績與問題,安排布置下月煤質管理重點工作。

        第二章煤質管理體系

        第一節組織機構

        第十條成立公司煤質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總經理

        副組長:分管煤質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分管生產、安全、經營、洗選加工、儲裝的副總經理和副總師級領導

        成 員:煤質處處長 、總調度室主任、生產部經理、人力資源部經理、企管部經理、財務部經理、各礦、洗選中心、生產準備處、運銷處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煤質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煤質處,具體負責煤質管理的日常工作。

        主 任:煤質處處長

        副主任:煤質處副處長、主任工程師、處長助理

        第二節 職 責

        第十一條神東煤炭集團煤質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一)負責全公司煤質管理工作,建立煤質行政管理體系、煤質監督檢查體系及煤質管理實施體系,形成神東煤炭集團煤質管理網絡。

        (二)貫徹落實中國神華能源股份公司及神東煤炭集團有關煤質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領導各煤質管理體系,部署、檢查和指導煤質管理工作。

        (四)協調解決生產、洗選加工、儲裝運各環節及銷售中心反饋的煤質問題,對重大問題向股份公司匯報。

        (五)根據中國神華能源股份公司下達的煤質指標和用戶對煤質的要求,結合開采技術條件、采煤方法、采掘工藝、采掘設備的配置和洗選工藝設備配置,組織審定煤源煤質方案以及穩定和提高煤質的措施。同時,保證煤質管理工作在人力、財力、物力方面的需要。

        (六)負責審定神東煤炭集團煤質管理及獎罰辦法和各礦、廠煤質考核指標。

        (七)對造成重大煤質事故單位的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罰;對煤質有重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生產部職責

        (一)對煤質處進行業務指導。在工程設計、工藝流程、煤層配采、采掘和洗選工藝等方案設計時,應充分考慮保證煤質的相關措施

        (二)參與有關煤質方面的設計、技術改造、工藝革新以及設備選型的審查。

        (三)負責在技術設計、工藝流程及生產技術管理的同時,從穩定和提高煤質的角度出發,做好相關的煤質管理工作。

        (四)參加各季度煤質檢查。

        (五)協調解決生產過程中出現的煤質問題。

        第十三條總調度室職責

        (一)合理安排月度作業計劃,按規定做好多煤層、多工作面礦井的均衡生產,積極與上級和銷售部門溝通、協調相關煤質問題。

        (二)及時準確地下達并落實好神東煤炭集團領導有關煤質管理方面的指示、指令。

        (三)隨時掌握各礦、洗選中心各選煤廠、運銷處各站的煤質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并向有關領導和單位反饋。

        (四)對股份公司生產裝備部、總調和銷售中心提出對煤質有關方面的要求,及時向神東煤炭集團領導匯報并跟蹤落實。

        (五)隨時掌握產品流向及各礦、廠、站的煤質指標,合理安排外運。如遇特殊情況,及時協調有關單位采取相應措施,并合理調整外運流向。

        (六)參加各季度煤質檢查。

        第十四條地測公司職責

        當月15日前向生產礦井和煤質處提供下月煤質管理所需地質資料:1)地質說明書及相關圖紙;2)月度地質及水文地質預報和交換圖;3)特殊地質構造寫實剖面及相關資料;4)與煤質相關的鉆探資料。

        第十五條各礦、洗選中心、運銷處職責

        (一)對本單位的原煤(商品煤)質量負責。

        (二)認真貫徹執行神東煤炭集團有關煤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并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管理實際,制定本單位的煤質管理實施細則。

        (三)各單位行政負責人為本單位煤質管理的第一責任者;生產副職對本單位煤炭質量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總工程師對本單位的煤質管理負技術責任。

        (四)各單位在煤質管理方面所實施的煤質方案、科研項目、技術改造,要及時報煤質處、生產部、總調度室審查后,報神東煤炭集團領導審定。

        (五)負責本單位生產全過程的煤質監督檢查與考核。按業務職責對煤質管理過程負相應責任,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

        (六)礦、洗選中心、運銷處各級煤質管理機構必須設置專職煤質管理人員,千萬噸以上礦井必須設置不少于兩名煤質管理人員,千萬噸以下礦井必須設置一名以上煤質管理人員,洗選中心設置不少于三名煤質管理人員,運銷處設置不少于兩名煤質管理人員,經神東煤炭集團業務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七)各單位煤質監督檢查人員要深入現場,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對影響煤質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措施并監督實施。對處理不及時或處理不當的區隊(或班組)及個人有權進行經濟處罰。質量事故要及時向上級煤質管理部門匯報,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重大問題及時向公司煤質處匯報。

        (八)各礦、洗選加工中心和運銷處要在每日生產調度會議上通報煤質指標完成情況和存在的煤質問題,并制定提高煤質的具體措施;采掘區隊(采剝段)、選煤廠、裝車(受煤)站在每日班前會要強調煤質管理工作。

        (九)各單位負責編制本單位中長期煤質規劃及煤質預測預報工作。根據神東煤炭集團下達的煤質考核指標,逐級分解落實,并制定相應的煤質考核辦法,嚴格監督檢查與考核兌現。

        (十)各礦采掘隊長(采剝段長)、洗選中心各廠長、各裝車(受煤)站站長對所轄范圍內的煤質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在日常生產管理過程中嚴格貫徹落實各項煤質管理制度和煤質措施,對煤質檢查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第十六條煤質處職責

        (一)貫徹落實神東煤炭集團煤質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全面負責神東煤炭集團煤炭生產、洗選加工、儲裝運全過程的煤質管理工作。對神東煤炭集團所屬各礦、廠、站及計劃內所收購的天隆和地方小井煤上站前質量進行確認、監督檢查和考核。

        (二)根據股份公司下達的煤質指標,結合神東煤炭集團的生產實際,按年、月制定并下達各有關單位的煤質考核指標。

        (三)負責編制煤源煤質方案,為神東煤炭集團優化產品結構提供技術支持。

        (四)負責神東煤炭集團煤質普查、煤質預測預報,煤炭質量和礦內外配煤方案的設計,研究探索煤炭綜合利用、新產品開發應用等技術,推廣先進的煤質管理經驗。

        (五)負責神東煤炭集團煤炭質量檢測、檢驗工作。

        (六)監督檢查各單位煤質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對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煤質隱患和用戶反饋的煤質事故,會同有關單位及時分析原因,制定預防與糾正措施,提供管理和技術等方面的支持與服務;組織對煤質事故的追查與處理,重大問題向神東煤炭集團煤質管理領導小組匯報。

        (七)負責建立市場、銷售中心與礦區之間的煤質管理信息網絡。定期對用戶進行調研,及時掌握用戶對煤炭質量的要求,并會同銷售中心對用戶滿意度進行調查。

        (八)參與在煤炭開采、洗選加工工藝、設備選型等方面的技術方案論證、審查。

        (九)組織公司煤質管理、煤質技術及采制化人員的培訓工作。

        (十)審核各生產單位制定煤質管理專項措施,并監督執行;針對用戶對煤質的要求和神東煤炭集團在煤質管理過程中遇到的煤質問題,適時開展煤質專項活動。

        (十一)按時進行煤質檢查與考評工作,每月6日前向公司領導及相關處室提交各單位月度煤質指標完成及獎罰情況。

        (十二)及時向公司領導、生產部、各生產單位反饋股份公司及用戶對煤質要求的有關信息。

        第三章煤質管理規定

        第一節 礦井煤質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按照神東煤炭集團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結合本礦實際制定煤炭質量年度計劃;定期召開煤質分析會,制定并落實提高煤質的具體措施。

        第十八條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煤層煤樣、生產煤樣、可采煤層煤樣和各生產檢查煤樣的采樣工作,并收集有關地質、煤質資料。做好采掘巷道和工作面的煤質預測預報工作。建立生產礦井的煤質臺帳和有關圖表(水、灰、硫、發熱量等值線圖等)。

        (一)煤層樣采樣點位置及采樣時間

        1、在綜采工作面準備過程中,兩順槽每隔100米(特殊情況下適當加密)采取一個煤層樣,特殊地段必須單獨采樣。回順、運順三花布置,采樣點位置一般在聯巷口正對工作面煤壁上,采樣點滯后掘進工作面不得超過300米。

        2、大巷掘進工作面按要求每100米采取一個煤層樣,若同時多條巷道掘進,應在靠兩邊的兩條大巷采取,三花布置采樣點。采樣點滯后工作面不得大于300米。

        (二)采樣點的統一編號

        1、煤層樣:要求各礦煤層樣使用統一編號,先寫礦號、煤層號、工作面名稱、巷道名稱(按公司9001質量手冊規定編號),后寫編號,第一位用字母h 、y或q(h表示回風順槽,y表示運輸順槽, q表示切眼),后采用2~3位數字表示采樣點號,采樣點號從大巷向切眼(房采工作面從大巷向里)依次編序。如y1、y2、y3......h1、h2、h3......

        2、其它煤層樣編號要求寫清礦名、采樣點準確位置,并附采樣點布置及煤層結構示意圖。

        (三)柱狀圖

        要求每一個采樣點必須繪制煤層柱狀圖,柱狀圖須詳細標明煤層結構、各分層厚度、總厚度、頂底煤厚度以及煤層頂底板、夾矸巖性等。

        (四)采樣

        1、采樣人員必須在煤質管理員的指導下,嚴格按國標及煤質處下發的規范采樣。

        2、煤樣采取后放置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五)送樣

        各礦煤層樣送相應化驗室。

        (六)煤層煤質及相關地質資料收集整理

        各礦綜采接續面準備結束后,在五天之內將工作面采樣點分布圖、巷道平面布置圖、順槽及切眼的煤層結構素描、煤層結構柱狀圖及本工作面回采地質說明書報送煤質處。

        (七)煤質預測、預報

        各生產單位必須于每月15日前將下月預測預報以表格形式報送煤質處,要有相應的文字、數字說明和必要的圖件。其中文字部分應包括采掘工作面本月底推進位置、下月計劃推進距離(要求附圖)及其煤層情況,井上下水文及地質構造特征;數字部分包括工作面煤層煤質指標和全礦原煤煤質指標(指全水、灰分、全硫、發熱量等)。

        煤層樣采取、預測預報編報等未按本條款要求,每項次罰款1000元。

        第十九條開采多煤層或一井多面的礦井必須根據不同煤層的煤質特征,按生產技術部和煤質處等公司相關部門確定的配煤方案進行合理配采,保證煤質指標穩定,以滿足用戶對煤質的要求。若由于情況變化而需要更改配采比例時,必須經公司生產技術部、煤質處共同確定并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執行。否則一次罰款5000元。

        第二十條各生產礦在制定本單位《煤質管理實施細則》、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時,要根據煤層煤質及地質變化,結合采掘工藝實際情況制定降水、降灰等提高煤質的具體措施并貫徹實施,過特殊構造帶時要有煤質保證專項措施。

        第二十一條原煤灰分控制

        (一)采掘工作面嚴格按照生產部確定的采高采掘,如遇頂底板起伏或沖刷構造時要及時調整采高,嚴禁割頂、割底,最大限度地減少巖石割入量。因人為因素造成割頂底一處:綜采長5m、連采長2m,厚度達到100mm以上或多處出現割頂、割底,視情節輕重處以500-2000元罰款。

        (二)采掘工作面通過高壓力區、頂板破碎等區段,綜采面要及時移架推溜,支架要接頂嚴密,防止架前漏矸;連采面短掘短支,加強頂板管理,減少不必要的漏矸和冒頂。

        (三)掘進工作面揭露斷層、沖刷等構造面積占巷道掘進斷面的1/3時(已經采取降低巷道高度、寬度等措施后),必須打排矸巷,實行分掘分運;當掘進工作面揭露構造面積占巷道掘進斷面的2/3時,必須全部當作矸石處理,杜絕上系統;單巷掘進要間隔一定距離打排矸巷,將矸石在順槽清入排矸巷,否則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工作面回采時揭露沖刷、斷層等構造,其長度超過50米,厚度超過采高的1/4時,具備分割分運能力的礦井必須實行分割分運,煤厚大于滾筒直徑的,先割煤后割巖,巖厚大于滾筒直徑的,先割巖后割煤,地面主運系統有分矸裝置的石圪臺礦和烏蘭木倫礦,必須將矸石單獨進倉或落地,地面主運系統不具備以上條件的在順槽采取措施,實現煤矸分離,否則處以3000元以上罰款。

        (四)綜采面回采時機頭、機尾過渡段造成的割底,依據順槽拉底高度過渡架數不得超過10—20架(包括端頭架),否則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

        (五)炮采工作面煤層中夾矸厚度大于300mm,必須實行分層爆破,做到分裝分運,煤、矸分離,否則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

        (六)采掘工作面兩順槽50米范圍內不得有淤泥、積水和臟雜煤,綜采工作面正幫1.5米內墊的石子、臟雜煤必須處理干凈,連采工作面每個循環必須將巷道浮煤清理干凈。井下巷道及工作面內所有的高水(臟、雜)煤經脫水處理或揀矸、揀雜處理后方可進系統,矸石、錨桿巖粉必須及時單獨處理不得進入系統。因處理不徹底進入系統,視情節每項次處1000-3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原煤水分控制

        (一)采掘工作面必須合理布置排水系統,并配備足夠的排水設備和人員,確保煤水分離。開機前必須保證刮板機和皮帶上無積水,否則罰款500--1000元。實現運煤系統及各轉載環節無積水,嚴禁外來水進入溜煤眼、煤倉或運煤系統。對于積水長5m、深度200mm以上,未設泵抽排,每處罰款500-2000元;積水淹皮帶底托輥、刮板機以及外水進入運輸系統,每處罰款2000-5000元。

        (二)為降低原煤水分,井下皮帶運輸巷道各道水幕下必須設置遮水拱(棚),以防止外水進入系統。遮水拱破損或長度不夠,使噴霧水進入系統,每處罰款500-2000元。

        (三)嚴格管理采掘設備冷卻水,做到開機開水,停機停水。煤機冷卻水必須排入溜槽與支架間,機頭機尾冷卻水必須引入設置的移動水箱,二次抽排。噴霧水管路、壓力、噴嘴實行不定期檢查,對霧化效果差的要及時進行維修,確保霧化效果最佳化。正常生產時要合理控制綜采和連采設備噴霧水量。若未及時停機停水、噴霧水不成霧狀、冷卻水未按規定排放,進入煤流等,每項次處罰1000元。

        (四)當頂板淋水、采空區涌水、工作面積水,根據水量大小,必須將機尾后蓋打開或更換為公司統一制作的不同孔徑機尾后蓋,并加設導水槽將返水導出,必要時機尾處實行打壩,防止機尾水二次進入工作面,每班必須設置專人輸排等,否則每項次罰款1000元。

        (五)各運輸巷道、轉載點、皮帶下的浮煤、高水煤(淤泥不得上系統)必須經揀矸、揀雜、脫水處理后方可進入系統,若未經處理進入系統,罰款1000-5000元。

        (六)綜采工作面俯采時,嚴禁用水沖洗支架,發現一次罰款1000元。

        (七)加強供排水管路的維護,若存在跑、冒、滴、漏影響煤質,按影響程度,每項次罰款500-2000元。

        (八)根據煤層上覆基巖或上覆采空區含水情況,各采掘面要提前疏放水,并配置完善的輸排水系統。

        第二十三條原煤粒度控制

        各生產礦井必須加強破碎機管理,及時調整破碎機工作間隙,更換已磨損的部件,保證原煤粒級控制在300mm以內,否則,每超一次罰款1000元。對于因大塊煤或矸石堵塞選煤廠給煤機、破碎機、溜槽等影響生產的事故每次罰款1000元。

        第二節 露天礦煤質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露天礦要積極推廣先進的開采工藝,把煤質管理貫穿于煤質計劃及采煤、穿爆、裝車、運輸等生產全過程。

        第二十五條煤層中遇夾矸或高灰煤必須單獨處理。若煤堆中出現較多的可見矸或粒度大于200mm以上的高灰煤而未處理直接裝車,視情節處以500-50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根據用戶對原煤粒度的要求,合理制定穿爆參數。超粒度大塊要進行人工破碎,確保煤炭粒度滿足用戶要求。

        第二十七條在煤層爆破前,徹底清理煤層頂板和風化層以防止矸石、泥土、風化煤等雜物混入煤中,經煤質檢查人員檢查符合要求并填發準爆證后方可爆破,爆破后必須單獨處理煤層底板浮煤及臟雜濕煤。如因監督不到位致使頂底板矸石、臟雜煤未清理或清理不徹底而混入爆破后煤堆并裝車,一項次罰款500-5000元。

        第二十八條完善排水系統,配備足夠排水設施,加強對已爆煤堆外來水的管理。采取必要的降水措施,如預挖水溝、設置泄水坑等方式對煤層涌水、頂底板積水及地表水進行疏排。未及時設排水溝或排水溝損壞致使頂部水流入爆破后煤中,一次罰款1000元。頂底板抽排水不及時,發現一次罰款1000元。

        第二十九條當煤層賦存水較大時,必須制定煤質保證專項措施并嚴格執行。若未采取專項疏排措施或措施執行不到位,致使采面滲水較大、上站煤水分嚴重超標,出現一次處500-5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原煤生產要根據上站煤計劃和外運情況合理組織穿爆和生產,減少原煤暴露時間,特殊情況進行測溫檢查并通知煤質處。出現一次高溫煤或高水煤上站,處以500-2000元罰款。

        第三節 選煤廠煤質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洗選精煤及其它產品必須達到公司年度考核指標。重介洗精煤合格率不低于98%,跳汰洗煤等精煤合格率不低于95%。

        第三十二條積極開展降水、降灰、脫硫技術工作,優化產品結構,提高回收率。

        第三十三條保證產品質量的具體措施:

        (一)跳汰法洗煤要控制好給煤量,把握好風水比例、床層厚度,調節好控制參數;重介法洗煤要控制好給煤量、排料速度等工藝參數,根據原煤質量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二)離心脫水給料要均勻,隨時檢查轉速、振動情況,經常清洗、檢查篩籃,保證篩籃不堵不破,嚴格控制出料水分。由以上情況造成商品煤水分超標一次罰款500元。

        (三)每班要清洗壓濾機濾布,及時更換破損濾布。根據煤泥情況及時調整罐內壓力、主軸轉速等操作參數。并保證轉速、罐內壓力、反吹壓力、出料等參數符合要求。因調整不到位使產品水分超標一次罰款500元。

        (五)要始終保持與生產礦井的信息暢通,及時掌握原煤質量情況,隨時調整洗選參數,穩定精煤產品質量。對特殊情況不及時采取措施,造成商品煤質量波動較大,處500-3000元罰款。

        (六)皮帶及各轉載點噴霧水,必須設置遮水拱(棚),遮水拱破損及外水進入系統一次罰款500-1000元。

        (七)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更改原煤分級篩篩板、走旁路或打直通,確需改變工藝,須報總調、煤質處并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執行。否則處以5000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定期進行快浮試驗、產品粒度試驗,以科學的數據指導生產,不斷提高精煤回收率和質量指標。

        每月必須對入洗原煤、主洗矸石做兩次快浮試驗(選煤廠負責采樣、快浮工作,煤質處負責制樣、化驗工作);特殊時期增加快浮試驗次數,未按要求做快浮試驗的罰款1000元。

        第三十五條定期檢測煤泥的質量變化情況,每月不得少于兩次,凡發熱量低于2500kcal/kg的煤泥要單獨處理或外排,不得回摻進商品煤,否則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

        第三十六條選煤廠要確保混煤粒級在50mm以下,限上率控制在5%以內,定期檢測商品煤粒度(其中:出口煤每半月做一次,混煤每月做一次),未按規定檢測商品煤粒度,每少做一次粒度檢測罰款100元;商品煤粒度超標每次罰款1000元。

        第三十七條手選帶和精煤脫介(水)篩配備足夠的揀矸(雜)人員,未按規定配備,每少一人次罰款300元。

        第三十八條定期清理原煤倉下口積存煤,對清理情況要有詳細記錄。由于對原煤倉下口存煤清理不及時而造成煤倉高溫,每次罰款1000元。

        第四節裝車(受煤)站煤質管理規定

        第三十九條加強初檢和煤場管理,追究連帶責任,禁止一切不符合質量指標的煤進入煤場。

        (一)嚴格執行上站煤小井普查制度,嚴禁未經煤質處確定的小井煤上站。沒有煤質處簽發的"上站小井煤質量通知單",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確定礦點或組織上煤,否則罰款1000--5000元。

        (二)各站要嚴把質量關,如果發現煤中有大于300mm矸石、雜物及高溫高水煤必須單獨處理。由于監督不到位造成高溫高水、超粒度煤或臟雜煤進坑,每發現一項次罰款1000元以上。

        (三)各站在上煤前和上煤過程中要嚴把質量關,上站初檢要采取眼觀、刨翻等辦法檢查每一運煤車輛的煤質情況。在入坑時要嚴格監督檢查,及時停止不符合煤質要求的煤入坑,并立即匯報總調度室。否則處以1000元罰款。

        第四十條煤坑管理人員要嚴格執行公司有關煤質管理規定,由于工作失誤或循私舞弊造成不合格煤進入煤坑,處1000元以上罰款。

        第四十一條受煤站要隨時派專人對各上煤礦點進行循回檢查,每月檢查不少于2次,并做好詳細記錄。發現上煤票據與上煤礦點不相符,要立即停止該礦上煤,并取消上煤計劃,否則處該站1000元以上罰款,并通報批評。

        第四十二條 對進場上站煤必須進行煤溫檢查,必要時進行煤溫檢測,煤溫超過40℃(含40℃)時,不許進站入坑。高溫煤進場一車次罰款1000元。

        第四十三條冬季氣溫下降時,各站要密切關注氣溫變化和商品煤水分,合理噴灑防凍液(粉)。氣溫低于零下5℃,外運商品煤水分較日常水分升高2%時,同時噴灑防凍粉,避免凍車發生。未及時噴灑或未按上述要求噴灑防凍液(粉)造成外運商品煤凍車的,每列對相應生產礦井、選煤廠、裝車站分別予以1000元、500元、500元處罰。

        第五節 天隆公司煤質管理辦法

        第四十四條 天隆公司根據《神東煤炭集團煤質管理實施細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考核及煤質檢查及獎罰制度,確保上站煤質量符合要求。

        第四十五條 天隆上站煤質量管理規定

        (一)嚴格執行上站煤質量普查制度,嚴禁未經質量確認的小井煤上站。沒有煤質處簽發的"上站小井煤質量通知單",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確定礦點或組織上煤,否則罰款5000--10000元。

        (二)神東煤炭集團總調度室下達每月上站煤計劃,日常根據倉存量合理安排上站;煤質處負責上站煤采樣化驗和現場質量確認工作,符合要求后,煤質處上報總調度室,由總調度室下發上煤通知。

        (三)運銷處、洗選中心負責上站煤的過程質量監督,對不符合上站煤質量要求的煤上站入坑,要及時匯報煤質處,煤質處現場確認后匯報總調度室,由總調度室下達停煤通知,其它單位無權停煤,否則給予1000元罰款。

        (四)處罰:出現含矸、高水、高溫或臟雜煤上站,每項次視情節給予5000-10000元罰款。

        (五)超標扣重:根據每日上站煤化驗結果,與神東煤炭集團規定的當月上站煤考核指標相比,水分、灰分超標后實行超標扣重(超幾扣幾),扣量由總調度室在月度結算統計上站煤量中予以扣重。

        第六節 在線測灰儀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為了規范我公司在線測灰儀的管理,預防放射源泄露造成輻射污染、傷及人身事件的發生,充分發揮在線測灰儀的作用,及時準確地掌握煤炭質量變化信息,從而指導礦井、洗煤廠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第四十七條 使用單位作為在線測灰儀的運行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一是負責采購計劃的提報和技術協議的起草;二是負責在線測灰儀的臺帳管理;三是負責對專業化服務單位的選擇和合同的制定;四是負責配合專業化服務單位對在線測灰儀進行日常標定及維護管理;五是負責對專業化服務單位進行監督與考核;六是負責在線測灰儀的年檢。

        第四十八條 設備管理中心負責在線測灰儀的大修管理、報廢確認及完好情況檢查;治安保衛處負責報廢在線測灰儀射源的處置及發生事故的應急管理;環保處負責在線測灰儀放射物管理和使用的專業監督檢查;煤質處負責標定煤樣和檢測煤樣的采制和化驗工作,并及時反饋化驗檢測結果;動力部負責在線測灰儀購置計劃的審核、報廢審核及在線測灰儀使用情況的專項檢查。

        第四十九條在線測灰儀按照有償使用設備進行管理,執行《神東煤炭集團機電設備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在線測灰儀射線照射區域內作業人員必須佩戴防護用具進行作業,安裝在線測灰儀位置必須有射源標志;使用單位要有在線測灰儀專(兼)職管理人員,每天如實填寫運行記錄,如有結構破損、射源丟失、泄漏等問題,及時報公司治安保衛處和環保處等相關部門;在線測灰儀要實行包機管理制度,每臺在線測灰儀必須有包機責任牌,責任牌明確設備狀態、包機責任人及相關技術參數;報廢的在線測灰儀要按照國家放射性設備相關管理條例由專業人員拆卸,拆卸下的放射源在開口鎖閉狀態下運送指定安全的地方保存,且有警示輻射標示,并報公司治安保衛處和環保處備案。

        第五十條 專業化服務隊每季度或煤層結構發生較大變化時要對在線灰分儀進行一次靜態標定,每月要對在線灰分儀進行一次動態標定。環保處每年對在線測灰儀放射源散射劑量監測一次,監測記錄由使用單位和治安保衛處保存。

        第七節 除鐵器管理辦法

        第五十一條 為規范神東煤炭集團除鐵器管理,確保除鐵器正常運行,預防運輸系統撕帶事故發生,實現商品煤“零”鐵器目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五十二條 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除鐵器安裝、日常檢修維護和運行管理;煤質處負責神東煤炭集團所有除鐵器的臺帳管理、安裝位置跟蹤、使用情況監督檢查、磁場強度檢測、大修及購置計劃的提報;設備管理中心負責除鐵器大修管理、報廢確認及完好情況檢查;動力部負責除鐵器購置計劃的審核、報廢審核及除鐵器使用情況的專項檢查。

        第五十三條 除鐵器配置

        主運輸系統(大巷、主井和上倉膠帶)至少安設一臺除鐵器;綜、連采膠帶機與大巷膠帶機搭接處要安設除鐵器;篩分破碎車間手選帶上要安設除鐵器。如果系統無手選帶,要在原煤倉到破碎車間的膠帶機上安設除鐵器;篩下末煤和精煤或塊精煤進入產品倉前必須經過除鐵器除雜;產品到裝車塔膠帶機,在具備安裝條件的情況下,必須安裝除鐵器;新建系統及搬家后的綜、連采工作面在試運行前,配套除鐵器必須安裝到位,并與系統設備同時驗收。

        第五十四條 除鐵器選型

        選擇除鐵器的規格時,要充分考慮膠帶機的帶寬、帶速,使其相互匹配;綜、連采工作面膠帶機安設除鐵器的磁場強度不小于1200GS;主運輸系統(大巷、主井和上倉皮帶)膠帶機、選煤廠原煤倉到篩分破碎車間膠帶機、篩分破碎車間手選膠帶機安設除鐵器的磁場強度不小于1500GS,如果系統無手選帶,在篩分破碎車間到主洗車間的膠帶機上安設除鐵器的磁場強度不小于1500GS;精煤、塊煤、混煤上倉膠帶機安設除鐵器的磁場強度不小于1200GS;裝車站產品倉到裝車塔膠帶機安設除鐵器的磁場強度不小于1500GS;已有除鐵器的更新及新購置的除鐵器嚴格按上述要求選型。

        第五十五條 除鐵器使用和維護

        除鐵器按照有償使用設備進行管理,執行《神東煤炭集團機電設備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使用單位要有除鐵器專(兼)職管理人員,并建立臺帳;礦井綜、連采工作面必須按照采掘接續計劃,隨膠帶機調劑使用,嚴禁私自調換;每臺除鐵器5米范圍內必須設置一個雜物箱,除鐵器必須與膠帶機同時啟、停,及時清理除鐵器吸附的雜物;除鐵器實行包機管理制度,每臺除鐵器必須有包機責任牌,責任牌要明確設備狀態、包機責任人及相關技術參數;煤質處每月在煤質檢查中要檢查除鐵器的運行管理情況;設備管理中心在月度機電檢查中,要把除鐵器的完好情況作為一項檢查內容。

        第五十六條 除鐵器大修和報廢

        煤質處對公司在用除鐵器磁場強度進行月度抽查和半年集中檢測。檢測磁場強度小于設計磁場強度的70%時,要對除鐵器進行修理,如無修復價值的由煤質處申請報廢。

        第五十七條 除鐵器罰則

        不按規定位置安裝除鐵器的,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對責任單位煤質和機電分管領導處以200元罰款;不使用的,發現一次處以3000元罰款,對煤質分管領導處以300元罰款;包機責任不落實、未及時清理吸附雜物、日常檢修維護不到位造成除鐵器不能正常使用的,發現一次處以2000元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處以200元罰款。

        第八節 煤炭雜物管理規定

        第五十八條 各單位制定覆蓋其生產全過程的雜物管理制度及處罰辦法,將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崗位和人員,并嚴格考核兌現。

        (一)雜物管理實行全過程、一環扣一環、一級對一級負責的管理模式。獎罰實行連帶責任,某一環節揀到雜物,上一環節承擔罰款,罰款額的40%獎勵給揀到雜物的單位或個人。若發現某一環節瞞報、少報或漏報情況,按每次1000元處罰責任單位。

        (二)各單位要嚴格執行雜物回收管理辦法和交舊領新制度,同時要制定檢修廢棄物升井登記和獎罰制度

        (三)各礦井采掘工作面、選煤廠除鐵器、攔雜網(鉤)及裝車站除鐵器附近必須設雜物(回收)箱,雜物要按班進行登記、稱重和回收。綜采工作面要在轉載機和刮板機機尾設雜物箱,連采面在附近聯巷口設雜物箱。綜、連采面必須有專兼職人員清揀雜物,隊里要將清揀的雜物量與揀雜人員的工資掛鉤。

        第五十九條各生產單位對使用設備、設施的緊固件、易損件等必須經常進行檢查,防止因松動、磨損、撞擊等因素造成脫落而進入煤中;井下用支護材料,電纜鉤、預埋件、施工垃圾以及設備或設施在維修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棄物品必須及時回收,嚴禁進入煤中。如因管理不到位而造成雜物混入運煤系統按相關雜物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生產礦井負責從井下采掘工作面至原煤倉(或地面煤場)全過程的雜物管理。

        (一)建立雜物逐級獎罰機制。根據井下綜、連采面日推進長度,核定所用支護材料,并按確認數量進行回收和獎罰。

        (二)每班清理綜、連采面兩順槽50米范圍內的雜物;因清理不徹底致使雜物進入運煤系統按雜物管理相關規定處罰。

        (三)露天礦加強對己爆煤堆雜物的清撿工作,及時清理運煤車輛車箱內雜物。若雜物清理不徹底裝車上站,出現一次處1000-5000元罰款。

        (四)火工品(雷管)使用嚴格執行以下規定:一是統一使用物資供應中心供應的專用雷管,嚴禁使用其它型號的雷管或紙雷管。外委施工隊使用的雷管必須由所在礦井供應。二是建立礦、區隊、班組三級雷管管理制度。礦井要建立雷管領用和發放臺帳,區隊、班組要建立雷管使用、消耗記錄。三是爆破作業必須制定雷管管理專項措施。生產過程中出現大塊煤堵塞溜子機頭轉載口或原煤倉下給煤機,工作面順槽開口段、機頭巷及抹角等礦務工程的施工,盡量采用機械施工和人工處理方式,確需放炮處理或施工時,必須有相應的未爆雷管和雜物控制措施,并建立放炮作業記錄。四是各區隊、班組要嚴格執行雷管、炮線回收制度,堅持先揀雜物后放炮和揀完雜物再裝車的原則,杜絕未爆雷管和腳線混入煤中。

        第六十一條 洗選加工中心各廠負責從原煤倉下口給煤機到產品倉的雜物管理,加大洗選加工環節揀雜除雜力度,進一步消除煤中雜物。

        (一)各廠要按規定配足揀雜、揀矸人員,實行工資與揀矸除雜效果掛鉤。同時要設置揀雜安全設施,確保揀雜人員的安全

        (二)各廠在滿足安全和生產的前提下,在轉載點、溜槽和篩板前增設攔雜網和除雜鉤。要及時清理跳汰機、脫水(介)篩除雜網(鉤)上的雜物,清理不及時罰款500元,雜物流失到下一環節按相關規定處罰。

        (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溜槽、篩板、倉底耐磨板掉入煤中。若出現一次耐磨板脫落混入煤中按雜物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二條 運銷處各站負責產品倉下給煤機到裝車系統的雜物管理。

        (一)各受煤站要配備足夠的撿矸、撿雜、砸大塊煤人員,將撿矸、撿雜效率同工資掛鉤,各站主管業務的領導每天要進行監督檢查。

        (二)加強車底清理工作的管理,車底雜物要徹底清除干凈并做好詳細記錄,經運銷監裝人員簽字認可后方可裝車。監裝人員有權制止未清理干凈的車皮裝車。車底未清凈一車次罰款500元,造成質量事故的要追究發運監裝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平車管理。平車工(專職揀雜人員)必須將車皮表面上的可見矸、雜物、超粒度煤清撿干凈。否則,若發現一項次罰款500元。

        第六十三條 公司煤質稽查小分隊不定期地巡查、抽查各單位在雜物治理方面的落實情況,煤質處要按旬確認統計港口、選煤廠、裝車站(受煤站)揀出的雜物。出現未爆雷管要進行追查,對直接責任人及責任單位進行相應處罰。

        第六十四條 用戶或港口反饋回的雜物數量,按以下標準執行處罰。

        (一)處罰標準:到港商品煤萬噸含雜率要控制在考核指標內,每超指標0.1 kg/萬噸,罰款2000元;出現大型高危類雜物,嚴重威脅港口或用戶設備使用安全,經調查、確認后,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公斤;混入煤中的未爆雷管,罰款10000元/個;煤中(選塊煤除外)發現粒度大于100mm以上的矸石,每次罰對應選煤廠5000元。

        (二)處罰分解與落實:

        (1)商品煤萬噸含雜率罰款,對應選煤廠、裝車站和礦井分別按70%、20%和10%的比例承擔。

        (2)經過洗選加工的精煤或塊煤中出現未爆雷管,對應選煤廠承擔全部罰款;到港混煤或未經洗選的塊煤出現未爆雷管,對應的裝車站、選煤廠和礦井分別承擔10%、20%和70%的罰款。

        (3)受煤站發運的商品煤出現未爆雷管,受煤站和上煤礦井分別按20%、80%的比例承擔罰款。

        (4)商品煤出現大型高危類雜物,罰款全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六十五條 裝車站揀出雜物處罰標準

        1、處罰標準

        (1)當月揀出雜物在0.02公斤/萬噸以內不獎不罰,每超0.005公斤/萬噸,罰選煤廠2000元。

        (2)出現未爆雷管,罰款5000元/枚。

        2、獎罰分解與落實:雜物罰款,對應選煤廠、礦井分別承擔80%、20%,30%獎勵裝車站。未爆雷管罰款,對應選煤廠和礦井按50%的比例承擔。

        第六十六條 選煤廠揀出雜物獎罰標準

        1、處罰標準:礦井原煤萬噸含雜率每超控制指標0.1公斤,罰款1000元。出現一枚未爆雷管,罰款3000元/枚。

        2、獎罰分解與落實:未爆雷管及雜物經確認后,對應礦井全部承擔罰款,罰款額20%獎勵選煤廠。

        第六十七條 煤質管理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雜物,按以下標準執行處罰。

        (一)處罰標準:混入煤中的未爆雷管,罰款5000元/個;煤中發現雷管腳線、導爆管、放炮線,罰款50元/根;煤中發現鐵器、木塊及其它雜物,罰款1000元/千克。

        (二)處罰分解與落實:

        (1)在地面儲煤場或井下煤流發現雜物,煤礦承擔全部罰款。

        (2)在裝車站裝車過程中發現雜物,裝車站、選煤廠和對應煤礦分別承擔罰款的60%、30%和10%。

        (3)大于50mm的矸石和超粒度煤處罰由選煤廠承擔。

        第六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按以下標準處罰

        1、塊煤堵塞溜子機頭轉載口或原煤倉下給煤機,放炮沒有控制措施和放炮處理記錄,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2、物資供應中心、礦井、區隊及班組沒有雷管登記、領用、發放、退還記錄,或記錄的內容不具體,對上述單位的責任人罰款500元。

        3、發現礦井或外委施工隊使用非專用雷管。如果是物資供應中心供應,視具體情況,對物資供應中心進行處罰;如果是自行采購,對責任單位進行加倍處罰,同時要將外委施工隊要清理出神東市場。

        4、公司所屬各礦、天隆公司和地方上煤小井嚴禁使用紙雷管,一經發現加倍處罰。銷售中心或港口反饋的紙雷管信息,確認后對責任單位每枚罰款10000元;在洗選、上煤和裝車過程中發現紙雷管,確認后對責任單位每枚罰款5000元;煤質管理人員在井下、受煤站和受煤坑等地點檢查時發現紙雷管,對責任單位每枚罰款8000元。

        第九節 煤質信息管理規定

        第六十九條 各相關單位必須加強信息管理,確保信息及時、暢通。

        (一)各礦井在生產過程中,對采掘工作面煤層結構發生變化、出現構造、冒頂、工作面涌水增加等影響煤質的因素,必須及時反饋選煤廠、煤質處、總調度室和生產部。

        (二)選煤廠根據礦井反饋的信息,要及時采取措施,穩定和提高商品煤質量。同時要密切關注商品煤和入選原煤的質量情況,出現異常要及時反饋礦井、煤質處和總調度室,對應礦井要認真檢查、整改質量控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保證原煤質量。

        (三)裝車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及時向總調度室匯報,并采取相應措施。銷售中心或港口反饋的雜物問題,按雜物管理規定執行。

        (四)總調度室根據生產單位反饋的信息,及時與銷售中心溝通,合理安排流向,滿足用戶要求。

        (五)煤質處根據礦井、選煤廠反饋的信息和原煤、商品煤化驗結果的異常情況,立即組織人員現場調查,拿出整改意見,指導選煤廠和礦井采取相應措施,并監督執行。

        (六)煤質處針對銷售中心、用戶、各生產單位反饋的煤質信息,要做到及時上傳下達,確保信息暢通。

        第七十條各單位及部門建立健全煤質信息管理制度及信息反饋系統,并明確各相關單位及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保存相關信息記錄,以備核查。當井下工作面受地質構造、設備等原因影響時,及時反饋煤質處(附工作面示意圖),否則處以1000元罰款。

        第七十一條因信息反饋不及時或不準確而造成質量事故,視具體情況對責任單位處1000元以上罰款。

        第十節 煤炭質量檢測、檢驗管理規定

        第七十二條煤質處負責全公司三班原煤及商品煤樣的采制化工作,負責各單位的生產煤樣及煤層樣等的制樣和化驗工作,組織或委托有關單位做好各單位生產大樣的采取工作。每列商品煤化驗結果必須在裝車后36小時內報出,并將化驗結果及時錄入煤質數據庫以便相關部門及單位查詢。

        一、公司各礦的生產樣、煤層樣、各受煤站的上站煤及特殊時期的快水、快灰由煤質處所屬各基層化驗室化驗,如需化驗特殊項目的由煤質化驗中心負責。

        二、考核各礦的原煤樣分三班采制化驗,并于每日八點、十四點和二十二點將化驗結果錄入數據庫,以便相關部門及單位查閱、指導生產。

        三、各礦煤層樣采取由各礦自行負責,煤質處負責監督驗收并進行制樣化驗,并依據化驗數據負責繪制各項質量指標等值線圖。

        四、煤質普查由煤質處和相關單位 聯合進行。凡是新增礦點或煤質發生變化的礦點以及抽查、復查小井煤質量時,必須由煤質處組織進行全面采樣化驗。

        五、未按國家標準和要求采樣或者弄虛作假的采、制、化人員要給予嚴肅處理,若在采制樣過程中,發生漏采、漏檢事故,要追究化驗室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十三條 煤質處化驗室負責業務范圍內礦、廠、站有關粒度檢測試驗的監督工作。 并對塊煤(火車樣)篩分試驗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七十四條積極推廣使用機械自動化采制樣設施,減少人為因素對采制樣工作的影響,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十五條 煤質處加強采制化業務培訓,不斷提高采、制、化人員的業務素質,且采、制、化人員需具備相應業務技能,按國家或有關標準獨立操作,必須持證上崗,對不稱職的人員要堅決撤換。

        第四章煤質管理考評標準

        第七十六條 井工礦煤質管理考評標準(附表8)

        第七十七條選煤廠煤質管理考評標準(附表9)

        第七十八條裝車站煤質管理考評標準(附表10)

        第七十九條 生產準備處煤質管理考評標準(附表11)

        第八十條露天礦煤質管理考評標準(附表12)

        第八十一條受煤站煤質管理考評標準(附表13)

        第五章監督檢查與“五型”企業煤質考核

        第八十二條 煤質處負責全公司的煤質監督檢查工作,日常檢查以蹲點駐礦和動態檢查為主,公司煤質管理領導小組每季度組織一次全公司范圍內的煤質大檢查。煤質管理處罰執行上述管理規定中的有關條款。

        第八十三條 煤質考核實行公司“五型”企業考核,進行月、季、半年、全年綜合考核,考核結果由煤質處在下月6日前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后報企劃部給予獎罰兌現。

        (一)生產礦井

        1)考核煤種:保德礦、錦界礦和馬家塔礦考核煤種為原煤,其它礦井為混煤;另外保德礦北部區混煤、烏蘭木倫礦混煤、火雞兔配煤礦井占考核結果的80%。

        2)考核指標:月度考核指標為發熱量和穩定率;季度考核指標為發熱量、原煤萬噸含雜率和綜合管理;半年和年度考核指標為發熱量、原煤萬噸含雜率、綜合管理和煤質事故。

        (二)洗選加工中心

        1)考核煤種:保德北部區、烏蘭木倫、活雞兔井考核外運混(配)煤,洗選中心占考核結果的20%,其它選煤廠考核煤種為洗后精(塊)煤。

        2)考核指標:月度考核指標為發熱量和穩定率;季度考核指標為發熱量和綜合管理;半年和年度考核指標為發熱量、商品煤萬噸含雜率、綜合管理和煤質事故。

        (三)運銷處:月度考核按日常煤質現場管理進行考核,季度、半年、全年按照現場管理和煤質事故兩項進行考核。

        (四)生產準備處:月度、季度、半年、全年按照現場煤質管理綜合評分標準進行考評。

        (五)獎罰分配

        獎罰分配生產礦井全員占總體獎罰的60%,重點崗位、重點人員占總體獎罰的40%;洗選中心、運銷處、生產準備處全員占總體獎罰的50%,重點崗位、重點人員占總體獎罰的50%。

        重點崗位、重點人員獎罰標準按照‘第八十四條’執行。

        第八十四條重點崗位、重點人員獎罰標準

        1、生產礦井

        采掘工作面出現特殊情況,煤質指標發生大幅波動,考核時經公司生產技術部、總調度室和煤質處共同研究后,實行剔除或單獨考核。

        重點崗位、重點人員獎罰標準:

        礦長、分管煤質領導系數2.0;

        副礦長、總工程師、安監處長、煤質管理部門負責人及采掘隊隊長(采剝段段長)系數1.8;

        采掘隊副隊長(采剝段副段長)及煤質管理人員系數1.6;

        調度室和生產辦主任、采掘隊技術員、重點崗位工作人員系數1.4;

        獎罰基數和系數可參照公司所定標準執行,獎罰金額=基數×系數。

        2、洗選中心

        重點崗位、重點人員獎罰標準

        主任、中心分管煤質領導系數2.0;

        副主任、總工程師、選煤廠廠長、安監處長及煤質管理負責人系數1.8;

        選煤廠副廠長、生產部、協調部經理、中心煤質管理人員系數1.6;

        廠煤質管理人員和重點崗位工作人員系數1.4;

        獎罰基數和系數可參照公司所定標準執行,獎罰金額=基數×系數。

        3、運銷處

        重點崗位、重點人員獎罰標準

        處長、分管煤質副處長系數2.0;

        副處長、裝車站站長、業務科科長及煤質管理負責人系數1.8;

        裝車站副站長、煤質管理人員系數1.6;

        重點崗位工作人員系數1.4;

        獎罰基數和系數可參照公司所定標準執行,獎罰金額=基數×系數。

        4、生產準備處

        重點崗位、重點人員獎罰標準:

        處長、分管煤質領導系數2.0;

        副處長、總工程師、安監處長、煤質管理部門負責人、掘進隊隊長系數1.8;

        掘進隊副隊長、煤質管理人員系數1.6;

        調度室和生產辦主任、掘進隊技術員、重點崗位工作人員系數1.4;

        獎罰基數和系數可參照公司所定標準執行,獎罰金額=基數×系數。

        5、各生產單位煤源、煤質發生較大變化時,煤質處制定特殊時期的煤質考核指標,對相應礦、廠考核結果給予調整或剔除。

        6、各礦井、洗選中心、運銷處要參照公司雜物和煤質指標及管理考核獎罰標準,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單位的獎罰辦法。

        第六章附 則

        第八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神東煤炭集團所屬各礦、廠、處及天隆公司所屬礦,各單位要嚴格執行。

        第八十六條 各礦、廠、處要根據本管理辦法,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煤質處。

        第八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解釋權歸神東煤炭集團煤質管理領導小組。

        第八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同時原神東煤炭集團煤質管理實施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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