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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東煤炭集團防治水管理辦法 (2007年10月10日修改)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9-17 10:36 來源:煤礦安全網 神東煤炭集團 辦法 2007年10月10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加強大中型煤礦防治水工作的指導意見》,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和《礦井水文地質規程》,切實做好神東礦區防治水工作,杜絕重大水害事故,保障職工安全,保護公司資源和財產設備不受損失,保證公司煤炭生產持續穩定發展和各礦井的正常生產,結合神東煤炭集團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作為公司防治水機構的基本管理制度,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條 公司成立防治水工作領導小組,是防治水日常組織領導機構,礦井防治水、雨季三防工作統一由防治水領導小組指揮。由總工程師主抓全公司各礦井的防治水工作。

        第三條 公司要配備足夠數量的地質及水文地質專業技術人員。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強對各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的研究工作。

        第四條 用于防治水工程施工的井上下鉆機的購置費用在生產專項資金中解決,鉆機由地測公司統一管理和調度,必須滿足各礦井防治水工作需要。

        第五條 防治水工程所需費用應及時在生產專項資金中予以足額解決。

        第六條 礦井水文地質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礎。生產技術部、地測公司和各生產礦井必須依據《礦井水文地質規程》的要求,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進行礦區(井)水文地質調查、勘探和觀測工作,查明各礦井的各種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的分布規律,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術依據,并根據礦井規劃、年度生產接續計劃、月度生產作業計劃等不間斷地提供水情資料和年、月水害情況預報。

        第七條 加大防治水科技攻關和新技術推廣力度,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水害識別預報體系和快速減災救援體系。

        第八條 各礦井應把防治水工作內容納入到煤礦本質安全管理體系建設中,確保防治水工程質量,保證防治水設施發揮有效作用,形成應有的抵御水害能力。

        第九條 各礦井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完善和落實防治水方面的規章制度,包括勞動組織、技術管理和崗位責任制,搶險救災物質儲備、資金儲備等;同時要根據本礦水害威脅程度制定礦井水災應急預案,落實責任,報安監局統一備案并批準發布。

        第十條 各礦井要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設置防突水安全出口,規定避災路線,設置標識牌,并且讓全體入井人員熟悉,以備一旦突水,能夠迅速安全撤離,避免傷亡事故發生。

        第二章 職責

        第十一條公司總工程師職責

        1、公司總工程師對本礦區防治水工作負主要技術領導責任;

        2、負責組織審查礦區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

        3、負責落實水害預防安全技術措施資金,專款專用;

        4、負責組織審批全公司各礦井較大的地面、井下防治水設計安全技術措施;

        5、負責組織審批水文地質勘探設計及資金的落實;

        6、負責組織審批公司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

        第十二條生產技術部職責

        1、負責全公司各礦井有關防治水方面工作的業務指導,是防治水的技術管理部門;

        2、負責對各礦井防治水技術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初審和監督實施工作;

        3、負責審查各礦井水文地質勘探設計,施工監督和竣工后組織成果驗收工作;

        4、負責礦井防治水重點工程的設計審查工作;

        5、參與全公司各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審查工作。

        第十三條動力部職責

        1、參與對各礦井防治水技術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工作;

        2、負責防治水設備、管路的管理工作;

        3、負責礦井防治水供電、配電管理工作;

        4、參與全公司各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審查工作。

        第十四條計劃部職責

        1、參與全公司各礦井有關防治水工程管理工作;

        2、參與對各礦井防治水技術方案的審查工作;

        3、負責對各礦井防治水專項資金落實及管理工作;

        4、參與全公司各礦井災害與預防處理計劃的審查工作。

        第十五條安全監察局職責

        1、負責全公司各礦井防治水全過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參與防治水措施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和監督落實工作;

        3、參與安技措資金的落實和防洪、排水系統專項資金工程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4、參與全公司各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審查。

        第十六條 科技中心職責

        1、負責防治水科技攻關和新技術推廣應用及科技項目的審查,并根據公司分管領導的意見組織落實;

        2、負責防治水科技資金的管理工作;

        3、參與全公司各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審查工作,

        4、參與編制全公司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工作。

        第十七條地測公司職責

        1、負責協助全公司各礦井編制礦井防治水設計,并負責探放水的設計和施工,是公司防治水的技術職能部門和相應工程的實施單位;

        2、負責編制全公司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并組織實施;

        3、負責編制各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設計,并且組織實施。負責查明各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水害因素,并通過分析進行預測預報;

        4、負責調查、收集和核實各礦井采空區及相鄰小窯采空區范圍及積水情況;

        5、負責查明各礦井地表水泉、河流、溝谷、水井、水文孔等的流量及水文情況;

        6、負責對礦井涌水量、井下各工作面涌水量、采空區水位水量等日常水文觀測和分析,并每月進行一次水情水害預報;

        7、負責各礦井年度、月度采掘工作面水文預測預報。

        8、負責采煤工作面推進過程中寫實及剖面測量工作,準確掌握采空區積水位置,為下分層開采探防水提供依據。

        9、負責協助各礦井編制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

        第十八條各礦井職責

        1、各礦礦長是礦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礦長和礦總工程師是礦井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的主要責任人。要定期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保證各項防治水工程和措施落實到位。

        2、各生產礦井是防治水管理的直接責任單位,其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地測部門共同編制專項防治水設計,布置月度防治水安排,并組織防治水工程的實施,是防治水管理的直接責任單位;

        3、負責防治水工程配套工程的施工,如水溝、排水系統、水倉、排水設施、井口防洪、地面截流等工程的具體實施;

        4、配合地測公司制定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礦井年度防治水計劃,編報年度水情水害預防處理計劃和礦井月度水情水害預報。

        5、負責礦井及各工作面排水系統及時形成并完善,按地測公司提供的最大涌水量配備足夠能力的排水設備和配套的排水設施,確保排水暢通、及時。

        6、負責制定“防、堵、疏、排、截”綜合防治水措施及組織實施工作。

        第三章 地面防治水

        第十九條 地測公司必須查清礦區地表水匯流系統的基本情況,掌握礦區歷年降水量、蒸發量,各溝流的流量,最高洪水位等基本水文氣象資料,以便結合礦區具體條件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

        第二十條 雨季來臨之前,需對各礦井地面的裂隙及陷落區進行專項檢查,發現有漏水聚水的地段,應及時填塞。漏水的溝渠和河床應及時堵漏或改道。每次降雨過后,應及時檢查止漏工程是否可靠,是否有新的漏水通道出現,并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低于歷年洪水位的井口和建筑物,必須采取修筑堵壩、挖掘溝渠等擋水和疏通水路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正在使用的鉆孔,孔口必須加蓋封好,報廢的鉆孔應及時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層水流入井下。

        第二十三條 各礦井必須在雨季前(6月下旬)對“三防”工作和水害因素進行一次全面排查。做好“三防”物資的儲備工作,確保防治水物資到位,設施完好可靠,水害因素控制準確。

        第二十四條 公司安監局會同有關部門,要在雨季前開展防治水專項監察,強化各生產礦井防治水的基礎工作,排查事故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對整改不力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處罰。

        第四章 井下防治水

        第二十五條 采掘工程臨近煤層自燃邊界、煤層隱伏露頭等有突水威脅的地段時,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地測公司要對含水區邊界進行準確核定,必要時采取勘探手段進行控制,設計和生產單位應嚴格按地測公司確定的界線根據有關標準進行設計和回采。井下出現突水征兆,應立即停掘并及時匯報。

        第二十六條 地測公司應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定期調查收集地表水體、各礦井采空區(包括相鄰小礦采空區)、充水巷道的積水范圍、水位標高和水量,并分析其與作業地段的位置關系,對礦井生產形成危害的積水區,應及時提出探放水設計并組織好施工,確保礦井安全生產。

        第二十七條 開采石炭二疊紀煤層的礦井,要特別注意查明底板下奧灰巖溶水的水壓、涌水量和導水通道發育情況。除了對井田范圍內奧灰巖含水層進行詳細勘探外,工作面回采前,必須采用物探、鉆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內斷層、陷落柱等情況,并采取疏降措施;井筒、巷道穿過強含水層或導水構造帶時,必須采取疏降措施或注漿處理。

        第二十八條 井下探放水鉆孔、疏降水鉆孔、注漿堵水鉆孔的布設,鉆孔技術參數以及施工方法必須符合《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及其它相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礦井排水設施(水倉、水溝、泄水通道等)、主要排水設備(水泵、水管和相應配電設備)、防水隔離煤柱的留設,必須依據地測部門提供的水情水害預報資料,達到《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的要求。

        第三十條 松散含水層下采煤,必須首先查清含水層水文地質特征,根據水文地質資料進行技術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然后確定開采方案和疏放水工程實施方案。

        第三十一條 對確定開采的煤層頂、底板存在含水層的地段,若受開采破壞形成的導水裂隙帶波及強含水層,或開采后隔水層能承受的水壓值小于實際水壓值,必須對含水層采取疏降措施,疏降水工程的設計目標應達到疏降水工程結束后,工作面涌水量低于工作面排水能力,不致于影響到工作面的正常回采。

        第三十二條 煤層開采后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壓值大于實際水壓值可以進行帶壓開采,但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生產技術部和安監局批準。

        第三十三條 布置綜采工作面的地段,上覆潛水含水層厚度應小于5m,同時正常基巖厚度應大于20m;布置連采工作面的地段,上覆潛水含水層厚度應小于5m,正常基巖厚度應大于30m。

        上覆潛水含水層厚度大于5m,正常基巖厚度小于導水裂隙帶高度的地段,必須進行疏放水工作后方可開采。

        第三十四條 地測公司應嚴格按照《礦井水文地質規程》進行礦井和工作面涌水量觀測,積累系統的礦井涌水量資料。各礦井應定期檢查采空區積水情況和防水隔離煤柱,擋水密閉墻的隔水效果,發現有突水隱患,要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五條 工作面回采前,若裂隙帶可導通上層煤采空區積水時,必須將上層煤采空區積水疏干后方可進行回采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地測公司在每年11月底前,根據公司下年度采掘接續計劃,編報水文地質補充勘察計劃和探放水、疏降水計劃以及設備增加計劃,公司總工程師在12月下旬前組織各部門、各礦井進行審定,并根據資金走向列入公司相應計劃。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凡違反本《制度》而造成事故者,應按其危害程度追究責任;凡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在防治水工作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按其貢獻大小給予獎勵。獎懲辦法參照《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執行。

        第三十八條 礦區防治水規劃由防治水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報集團公司備案,并由防治水領導小組組織實施;礦井年度防治水計劃由防治水工作領導小組分管技術的副組長審批,并組織實施。

        神東礦區礦井水害主要有四種類型:薄基巖、厚松散含水層地段潰水潰沙,淺埋藏、薄基巖條件下大氣降水地表水下漏,上部煤層采空區,同一煤層臨近采空區域的采空區或巷道的突水,周邊小井突水和奧灰巖溶含水層的突水。

        1、薄基巖、厚松散含水層淺埋藏薄基巖條件下大氣降水地表水下漏地段的防治水工作。

        ⑴技術工作

        地測公司根據各礦的采據計劃,認真分析已有的地質資料對各礦井認為有潰水或潰沙威脅的地段,應及時向公司主要領導和生產技術部提出防治水建議,對懷疑有水害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地段提出水文地質補勘方案。

        ⑵防治水技術措施預案

        由生產技術部牽頭組織各礦井及地測公司共同編制防治水技術措施預案。具體實施工作由礦方和地測公司共同完成。

        防治水技術措施包括:水文地質補勘方案、疏放水方案、井下水的排放水方案及有關的供電通風措施,其中水文地質補勘方案及疏放水方案由地測公司完成,井下排水供電通風等配套方案由礦方完成。

        防治水預案包括機構和人員設置及物質準備等,機構和人員設置由生產部審定,物質準備由地測公司和礦方提出各自所需材料設備清單,經主管領導批準后,由物供中心統一購置。

        ⑶措施和預案的審查

        由主要領導組織生產部、計劃部、動力部、安監局、地測公司和礦方審查。

        ⑷資金保證

        對確定實施的防治水項目地測公司和礦方共同編制施工預算,由計劃部負責根據審定的施工預算列入生產專項資金。

        ⑸組織施工

        由公司生產技術部總體負責防治水工程的實施工作,地測公司實施水文地質補勘和疏放水工作,礦方實施井下的排水、供電、通風等配套工程。

        2、上分層臨近舊工作面,舊巷道和周邊小井的防治水工作。

        ⑴技術工作

        地測公司各地測站負責所在礦井的積水范圍、水量、水位的監測工作,并完成相應圖紙資料,每月下旬向礦方和生產部以書面材料上報,各礦井根據積水資料合理安排采掘工作。

        ⑵防治水技術措施和預案

        各礦對存在本類型水害的地段,要制定切實可行的防治水技術措施和預案。防治水技術措施包括防水煤柱的留設辦法,密閉墻的施工方法及質量要求,積水的疏干降壓方案,防治水預案,礦方確定機構和人員設置所需設備、材料清單。

        ⑶措施和預案的審查

        由主要領導組織生產部、計劃部、動力部、安監局、地測公司和礦方審查。

        ⑷資金保證

        礦方編制施工預算,計劃部根據審定的預算列入生產專項資金。

        ⑸組織施工

        礦方組織施工,生產部和安監局監督實施情況。

        3、奧灰水的防治工作

        ⑴技術工作

        地測公司根據資料情況,提出水文地質補勘方案,提供水文地質資料,要經常分析井下資料,預測有無奧灰水通道存在。

        ⑵防治水技術措施和預案

        防治水技術措施

        采掘施工隊應密切關注作業位置滲水現象,發現有滲水、噴水現象應立即停止作業。

        工作面形成后,應采用無線電波坑透等物探手段探測有無斷層,陷落柱等導水通道存在。

        采掘工作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

        采掘設計時應盡量避開在煤層底板破碎地段開采。

        防治水預案

        主水倉、水泵、排水管路的能力必須滿足應對突發水事故的要求,保證供電、通風、通訊設施運行正常。

        ⑶措施和預案的審查

        由主要領導組織生產部、計劃部、動力部、安監局、地測公司和礦方審查。

        ⑷資金保證

        主排水系統應在改擴建時期一并形成,維護費用在生產專項資金中解決。

        ⑸組織施工

        由生產技術部總體負責防治水工程的實施工作,礦方和地測公司負責具體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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