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五條 通風隊設有專職防塵班組。其它區隊設置兼職防塵人員。
綜合防塵工作必須實行全礦上下齊抓共管,礦總工程師、通防副總工程師對分管范圍內防塵工作負責。各生產和輔助區隊隊長對本單位的防塵工作負責,并明確一名副隊長分管綜合防塵工作。
第一百六十六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地面永久性防塵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蓄水量不得小于井下連續2h的用水量,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防塵用水水質要達到下列要求:
(一)懸浮物含量不得超過30mg/L。
(二)懸浮物粒度直徑不得大于0.3mm。
(三)水的PH值在6~9范圍內。水質必須至少每季測定化驗1次。采區巷道、采掘工作面巷道管路中要安裝過濾器, 每月至少要沖冼1次過濾設施。
(四)水的碳酸鹽硬度不應超過3mmol/L。
(五)濁度≤5NTU。
(六)大腸菌群<3個/L。
(七)BOD5<10mg/L。
第一百六十七條 井下防塵管路的管徑選擇,要滿足生產和防塵用水的需要。防塵管路應當敷設到所有能產生粉塵和沉積粉塵的地點,并安設支管和閥門,三通閥門便于操作。
三通閥門安裝高度宜設置在距巷道底板0.8m~1.6m范圍內;管路位于皮帶里側的,閥門應引至行人側;管路位于頂板或吊掛高度超過1.8m的,閥門應引至行人側巷幫。
皮帶巷管路每隔50m設置一個三通閥門,皮帶里側的閥門要引至行人側;其它管路每隔100m設置一個三通閥門,每條巷道內應配備沖塵軟管。防塵管路要吊掛或墊起,吊掛平直,不漏水,并進行防腐處理。
綜采或綜掘工作面供水管路必須安裝水壓表,水壓不低于2MPa。
采掘工作面防塵系統不健全不得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