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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員定位系統管理制度(三項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8-12 15:50 來源:煤礦安全網 人員 系統 制度

        為了提升礦井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充分發揮人員定位系統在礦井安全生產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礦人員定位系統管理制度

        一、組織機構

        礦成立人員定位系統管理小組:

        組 長:礦 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 生產副礦長 安全副礦長 機電副礦長

        成 員:各專業副總工程師 調度室主任 通風科科長 安全科科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礦調度室,調度室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二、設備管理

        (一)人員定位系統監控中心站原則上設在礦調度室。專人值守,并填寫相關記錄。

        (二)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做好定位基礎表的信息錄入和審核,確保錄入信息完整、準確。

        (三)人員定位系統監控主機實行24小時不間斷運行,值班人員發現監控主機出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并通知相關人員。

        (四)中心站必須每月倒換一次監控主機,在主機運行期間,備用機處于停運狀態。

        (五)為便于調度指揮和查看井下人員信息,需將井下人員信息傳輸到所有領導小組或領導小組成員在礦調度室,隊組必須保證用于查看井下人員信息的監控計算機運轉正常。

        (六)安設于井下的人員接收分站、電源箱及供電電纜,除管理隊組外,個人嚴禁進行拆卸和拆除。

        (七)掘進工作面放炮前,由瓦檢員將迎頭的人員定位分站移到安全地點,安全員負責監督落實。

        (九)安裝于采掘工作面的人員定位分站,隨著采掘工作面的回采和延伸進行移動。分站的移動由該作業地點的瓦檢員負責,安全員負責監督落實。

        (十)安裝在井口的LED顯示屏,個人不得破壞。

        三、設備的安裝、維護和回收

        (一)掘進工作面在施工開口后,由通風科先安設第一臺人員定位分站,接收分站安設在距風機吸風口10-15處,在掘進60-70米后將人員定位分站安設在工作面開口往里10米的位置。

        (二)各個人員出、入井口,重點區域出、入口,限制區域等地點應設置分站,并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井,出、入重點區域地點,出、入限制區域的要求。

        (三)采煤工作面形成后,通風科及時在采面的回風巷和運輸巷各安設一臺人員接收分站。具體安設位置為:在回風巷風流第一交匯點往采面方向10-15米處;在運輸巷口往里10-15米處安設人員接收分站。

        (四)人員接收分站的吊掛距頂、幫分別大于100mm,原則上沿頂吊掛,且吊掛在非人行側或人員觸及不到的地點,對大斷面巷道,吊掛點距巷道底板大于2m。

        (五)在井下變電所、炸藥庫和其它重要機房或硐室安設一臺人員接收分站。

        (六)其它井下主要上下山、石門等巷道應設置人員接收分站。

        (七)通風科必須每天安排維護人員對設備的運行情況、完好情況以及通訊線路、供電線路進行查看和維護,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每月作系統的全面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做好詳細記錄。

        四、人員標識卡的管理:

        (一)人員標識卡佩戴在個人腰帶上,不得丟失或損壞標識卡。

        (二)入井人員必須佩戴人員標識卡。

        (三)任何人不得攜帶他人標識卡入井。

        (四)識別卡嚴禁擅自拆開。

        (五)工作不正常的識別卡不允許使用,性能完好的識別卡總數,至少超過經常下井人員的10%,不固定專人使用的識別卡,性能完好的識別卡超過每班最多下井人數的10%。

        (六)分站應設置在便于讀卡、觀察、調試、檢驗、圍巖穩定,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位置。

        (七)人力資源科必須及時將礦屬各隊組人員變動情況書面告知通風科,通風科必須及時根據通知更新人員信息。

        (八)職工退休或合同期滿(含被開除人員)不再繼續留礦工作的職工,應在辦理退休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時,到通風科簽字并交還標識卡,由調度室管理人員做詳細登記并將其信息在系統中消除。通風科及時消除長期滯留井下的卡號。

        (九)損壞或丟失標識卡,必須及時到通風科更換。

        (十)入井人員在入井前必須通過LED顯示屏確認自己的標示卡是否正常顯示,如不顯示必須立即聯系調度室進行處理,未處理清楚不得入井。

        (十一)帶班礦領導帶班時、特種作業人員入井必須佩戴專用的專用的人員標識卡。其基礎信息錄入填報必須完整、準確。

        五、職責劃分

        (一)通風科負責日常的安裝、巡查維護和調試,保證系統正常運行,換卡補卡,并向相關隊組提供入井考勤查詢信息等工作。

        (二)各有關隊組繼續進行正常的人工考勤,并制定專人每天與人員定位系統的考勤進行核對,出現問題及時聯系通風科解決,若超過48小時未解決則按當班無考勤考核。出現漏讀或錯讀標識卡的,由該隊組和通風科分別做好詳細記錄。月底由通風科統一出具漏讀或錯讀的人員信息證明。

        (三)人力資源科將人員和隊伍調動情況告及時書面告知通風科,并根據人員定位系統和通風科提供的證明材料考核發放入井津貼。

        (四)安全科負責對人員定位系統、基礎信息錄入及標識卡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未佩戴標識卡的人員不得入井。

        (五)礦調度負責隨時根據人員定位系統跟蹤入井人員情況。

        六、人員定位系統交接班

        (一)接班人員必須提前10分鐘達到崗位,認真檢查崗位記錄報表及運行情況。對于上一班未處理情況要做特別交待,交班人員必須在交接班記錄上簽字后完成交班工作。

        (二)值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名單上崗,未經領導同意,不得擅自替班或調整,當班人員離開崗位或遲到時,必須有專人替崗并辦交接手續后方可。嚴禁不辦理手續而離崗,嚴禁用電話的等通訊方式交接班。

        (三)交接手續履行之前,崗位一切工作由當班(交班)人負責,交接完成后,崗位一切工作由接班人員負責,由于遺漏事項未交代清楚有交班人員負責,兩方都未交接清楚工作,由雙方負責。

        (四)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語言文明,嚴格管理。

        (五)交接班主要內容

        1、檢查系統是否正常,信號傳輸是否正常,電腦運行終端是否正常。

        2、檢查網絡通訊傳輸、反饋是否正常,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3、檢查監控臺、辦公室是否清潔,設備、用品是否按規定擺放。

        4、檢查各種記錄報表是否齊全、正確、無誤,填寫準確。

        5、其他未完成的工作是否移交完善。

        (六)接班主要內容

        1、交接人員共同檢查上述 1至5條必須正常,清楚。

        2、當前系統運行狀態尚未完成工作和注意事項。

        3、設備檢修、運行異常及事故處理情況。

        4、各種記錄、報表、圖紙及有關工具保存齊全、完整。

        七、人員定位系統調度值班制度

        (一)負責人員定位系統的運行情況,實行 24小時值班制,嚴格按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管理系統運行。

        (二)精通業務,堅守崗位,精心操作,遵章運行。

        (三)及時填報人員定位系統的記錄報表,對數據信息異常情況要及時作出正確分析判斷,處理和匯報。

        (四)負責人員出入井情況的統計上報工作。

        (五)負責對安全生產中違法行為記錄,匯報有關隊組進行處理。

        (六)保持完整的原始記錄,認真填寫值班日志和運行記錄表,所有資料、記錄必須存檔保管。

        (七)認真做好人員定位系統故障收集反饋工作,對上級部門和有關領導指示要及時督察貫徹落實。

        (八)保證和上級中心站網絡通暢,傳遞信息準確及時,因數據不能正常傳遞信息時,要用電話聯系上級并迅速檢查排除故障。

        (九)嚴格交接班制度,履行交接手續,不得脫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八、人員定位系統責任追究制度

        (一)系統值班人員未履行崗位義務,導致人員入井超規定未及時制止匯報的,核減薪酬200元。

        (二)系統值班人員未堅守工作崗位,系統出現故障未及時處理或處理不及時的,核減薪酬 500元。

        (三)人員定位系統出現故障后登記不及時,每發現一次核減薪酬 200元。

        (四)系統維護人員未盡到巡檢義務,未及時發現、排除隱患,導致系統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轉的,每發現一次核減薪酬200元。

        (五)系統維護人員在接到值班人員系統發生故障通知,未及時排除隱患,系統2小時以上不能正常運行的,每一次核減薪酬200元。

        (六)系統維護人員未對系統進行檢查和維護以及其他因素導致系統運行不正常的,每次核減薪酬 200元。

        (七)在接到人員定位系統匯報超員時,未及時通知處理的,導致上級部門處理的,按上級有關規定處理相關責任人。

        (八)井下設備出現失爆,對設備管理人核減薪酬 200元。

        (九)其他人員故意破壞系統設備、傳輸線路的,每發現一次核減薪酬2000元,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十)人員定位系統標識卡佩戴錯誤、基礎信息填報錄入不完整、不準確的對有關人員要予以處罰。對安全礦長、調度室主任予以嚴肅追責。

        九、處罰制度

        (一)除維護隊組外,個人私自對人員定位系統設備進行拆卸和拆除,造成設備不能正常運轉和損壞的,由責任人按原價進行賠償, 追究不出責任人的,由設備安設所在區域的隊組原價賠償。

        (二)掘進工作面人員定位分站在放炮前,因保護不當造成設備損壞的,追究瓦檢員的責任。

        (三)安裝在井口的LED顯示屏被人為破壞的,由責任人按原價進行賠償。

        (四)安裝和更換標識卡免費,但因個人管理不善造成標識卡損壞或丟失,進而導致本人入井考勤丟失的,產生的后果自行負責。

        (五)本制度解釋權屬于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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