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事故調度匯報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調度部門的指揮、協調和參謀作用,規范調度匯報內容、匯報程序,確保調度信息快速、準確、全面,為礦井安全、生產、基本建設等工作正常運行提供保障,依據《山西柳林寨崖底煤業有限責任公司調度匯報管理規定》,結合本礦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范圍:
礦井所屬礦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機修、等有關部門,匯報內容包括安全管理、生產組織與協調、產品質量等信息。
1、貫徹和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政策、法規以及集團公司和礦關于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決議和要求;
2、及時組織、協調解決礦安全、生產、銷售、基本建設等工作中存在的矛盾或問題;
3、收集、匯總、分析、處理各類安全生產信息,按規定程序向集團公司業務部門及礦領導請示匯報,并協調基層單位及機關職能部門抓好落實。
4、調度通知、通報、命令等具有正式文件的效力;安全事故調度匯報。
5、安全事故等級為非傷亡事故和傷亡事故,事故按傷害程度分為以下三類:
(1)非傷亡事故:
(2)輕傷事故;
(3)重傷事故;
二、事故匯報時間
1、發生以上事故時,事故責任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后5分鐘之內向礦調度室匯報。
2、礦調度室匯報時間為準,且在事故責任單位匯報完畢后5分鐘內集團公司調度中心匯報,在10分鐘內向礦領導和相關部門匯報。
3、事故匯報要求
(1)發生事故后,煤礦和個人不得遲報、隱瞞事故,應立即向礦調度、有關領導匯報事故情況,并迅速組織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2)凡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在事故原因未查明的情況下,調度室要立即向上級和有關領導、部門簡要匯報事故情況,并迅速協調相關部門組織對傷員搶救治療,待事故原因進一步明確的情況下,再及時作出補充匯報。
(3)凡發生重大事故,調度室必須立即向上級和有關領導、部門匯報情況,并迅速協調相關部門組織搶險救災,待事故原因進一步明確的情況下,再及時作出補充匯報。
(4)對于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煤礦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對隱患進行處理,同時向調度室作出匯報。由調度室向礦領導、相關部門詳細匯報情況。此外,要及時向上級作出匯報。
(5)凡發生重大未遂事故,調度室必須詳細的向上級和有關領導、部門匯報事故情況,由上級組織追查,并將追查情況報安全監察部門。
(6)補充匯報內容要說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及設備損壞情況、采取的措施;情況復雜難以說清的要附文字說明和現場示意圖。
(7)發生事故,礦安全監察處和調度室應在24小時內將事故報告材料上報安全監察分局和集團公司調度中心。
(8)各部門要服從調度室的指揮、協調,嚴格調度匯報程序,嚴肅匯報紀律,保證調度信息暢通,任何人不得阻止、妨礙調度匯報工作。責任部門行政負責人對調度匯報工作負直接責任,必須保證匯報的時效性、準確性,不得遲報、漏報或隱瞞不報。
(9)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本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③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④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①已經采取的措施;
②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③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④本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⑤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⑥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
三、對事故相關責任人處罰標準:
1、凡井下發生輕傷事故和一般非傷亡事故隱瞞不報的,給予事故單位當班長罰款1000元罰款,給予值班管理人員罰款1000元;給予隊長罰款1500元;凡井下發生輕傷事故和一般非傷亡事故遲報的,給予事故單位當班長罰款500元罰款,給予值班管理人員罰款500元;給予隊長罰款1000元。
2、凡井下發生重傷事故和重大非傷亡事故隱瞞不報的,給予事故單位當班長罰款2000元罰款,給予值班管理人員罰款2000元;給予隊長罰款2500元;凡井下發生重傷事故和重大非傷亡事故遲報的,給予事故單位當班長罰款1500元罰款,給予值班管理人員罰款1500元;給予隊長罰款2000元。
3、凡發生地面交通運輸事故或一般非傷亡事故隱瞞不報的,給予事故單位值班管理人員罰款2000元;給予單位負責人罰款3000元;凡發生地面交通運輸事故或一般非傷亡事故遲報的,給予事故單位當班值班管理人員罰款1500元;給予事故單位負責人罰款2000元。
4、凡地面發生輕傷事故隱瞞不報的,給予事故單位值班管理人員罰款3000元;給予單位負責人罰款4000元;凡地面發生輕傷事故遲報的,給予事故單位當班給予事故單位值班管理人員罰款2000元;給予單位負責人罰款2500元。
5、凡地面發生重傷事故和重大非傷亡事故隱瞞不報的,給予事故單位值班管理人員罰款4000元;給予單位負責人罰款5000元;凡地面發生重傷事故和重大非傷亡事故遲報的,給予事故單位當班值班管理人員罰款2500元;給予單位負責人罰款3000元。
6、上述責任人一律取消本人本年度安全風險抵押金、本月安全結構工資,并根據其它規定繼續追究連帶責任。
四、事故調查
(一)成立事故調查組
發生傷亡和非傷亡事故,由礦成立事故調查組。分管礦領導主持,業務科室組織,相關科室人員及責任單位參加,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并提交事故報告。輕微傷及一般事故由責任部門進行追查,并于1天內提出事故報告交安檢站。
(二)事故調查程序
發生輕傷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和非傷亡事故,調度室通知相應事故調查組組長及成員,事故調查組組長及成員接到通知后應立即趕赴現場調查分析,并與12小時之內組織追查。發生輕微傷及一般非傷亡事故,值班礦長安排人員到現場調查分析,并由責任單位于12小時之內組織追查。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業務科室配合調查組搜集材料:
1、由安全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單位、地點、時間、傷害人員、姓名、人數;
(2)事故當班班前會內容,作業程序,操作時動作或位置;
(3)當事人材料;事故發生后,安全科與責任部門要盡快搜集與事故有關的相關材料(對證人口述要做好記錄和考證)。
2、由勞資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職務、工齡、用工形式、技術狀況及安全技術、安全知識培訓情況。